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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建設,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的灌裝、運輸、貯
存、使用及定期檢驗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石油企(事)業(yè)單位及用戶。
2 引用標準
gbj 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氣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j 140-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sy 5984-94 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guī)定
sy 5858-93 石油企業(yè)工業(yè)動火安全規(guī)程
3 貯灌廠(站)的建設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前,應辦理建站申請,申請資料包括:
a.建站設計規(guī)劃報告;
b.建站地址平面圖;
c.液化石油氣來源。
以上資料備齊經石油企業(yè)局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當地城建、勞動、公安部門審批。
3.2貯灌廠(站)的設計應由省、部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yè)設計單位承擔,并嚴格按gbj 16和gb 50183進行設計。
3.3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設備資料,由局級建設部門組織設計、安全、公安、消防、環(huán)保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3.4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投產前應建立的各項管理制度:
a.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
b.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檢查制;
f.設備運行記錄;
g.設備的技術檢驗和維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應配齊熟悉液化石油氣灌裝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yè)培訓的操作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
3.6貯罐區(qū)、灌裝間應按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頒發(fā)的《油氣田生產設施選用與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暫行規(guī)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3.7貯罐廠(站)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辦理壓力容器注冊登記手續(xù)。
3.8貯灌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應符合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8號文發(fā)布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
3.9加強對各類閥門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
3.10殘液必須密閉回收,嚴禁任意排放,罐區(qū)排水口處應設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氣貯罐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噴淋降溫或其他降溫隔熱設施,并加強定期檢查和維修,隨時保持完好的工作狀態(tài)。
3.12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的事故緊急放空管線直接與火炬相連通,火炬應設置可靠的點火
設施。
3.13除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以下簡稱槽車)和專用運瓶車外,其他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貯
存灌裝區(qū)。進入貯存灌裝區(qū)的機動車,排氣管出口必須裝有消火裝置,車速不得超過5km/h。
3.14設在地面上的貯罐、設備和管道應按sy 5984的規(guī)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靜電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防感應雷接地電阻不大于30歐,防靜電接地電阻小于100歐。
3.15操作和維修應采用防爆工具,動火作業(yè)按sy 5858規(guī)定。
3.16貯灌廠(站)內消防水源應可靠,能確保事故狀態(tài)斷電時具有一定壓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應,消防系統(tǒng)應能隨時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暢通無阻,總控制水閥應設置在罐區(qū)以外的
安全地區(qū)。
3.17貯灌廠(站)及瓶庫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gbj 140規(guī)定,各種消防用品和器材專人負責,每季檢查一次。
3.18貯灌廠(站)內人員,應懂得液化石油氣的特性和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緊急事故狀態(tài)的處置方法。
3.19貯灌廠(站)應設專職門衛(wèi),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警示標志,站內工作人員應穿防靜
電工作服,嚴禁攜帶火種和穿釘子鞋出入貯灌廠(站)。
4 液化石油氣的灌裝
4.1貯罐
貯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內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裝液化石油氣時,應先開啟氣相閥
門待兩罐壓力平衡后,緩慢進行灌裝。
4.2鋼瓶
4.2.1灌裝前的檢查
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灌裝單位在灌裝前必須設專人對鋼瓶逐只進行檢查,并
填好檢查記錄,當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進行灌裝:
a.首次灌裝的鋼瓶,事先未經抽真空的;
b.未經省級勞動部門批準的生產廠家生產的鋼瓶;
c.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d.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e.鋼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f.超過檢驗期限的;
g.外觀檢查中發(fā)現有明顯損傷或有懷疑而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h.沒有帶橡膠圈的;
i.發(fā)現有火燒痕跡的。
4.2.2 灌裝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 0.5kg;ysp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1.0kg。應實行嚴格的鋼瓶復檢制度,嚴禁過量灌裝。
4.2.2.2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
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每天灌裝前要對稱重衡器進行一次校準,稱得衡器宜設有超裝警報
和自動切斷氣源裝置。
4.2.2.3嚴禁用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
4.2.2.4對灌裝后的鋼瓶應逐只檢查,發(fā)現有泄漏或其他異?,F象應妥善處理。
4.2.2.5灌裝接頭應保證可靠的嚴密性。
4.3槽車
4.3.1灌裝檢查
槽車的灌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在灌裝前對槽車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灌裝:
a.槽車超過有效檢驗期的;
b.槽車的漆色、銘牌和標志不符合規(guī)定,或與所裝介質不符,或脫落不易識別的;
c.滅火裝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d.未判明裝過何種介質或罐內沒有余壓的;
e.罐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車無使用證,駕駛員或押運員無有效證件的;
g.槽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的;
h.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的。
4.3.2裝卸作業(yè)
4.3.2.1槽車應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閘制動,并熄滅發(fā)動機。
4.3.2.2作業(yè)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業(yè)前應接好接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
4.3.2.4裝卸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和槽車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4.3.2.5新槽車或檢修后首次灌裝的槽車,灌裝前應做抽真空或進行氮氣置換處理,嚴禁直接灌
裝。處理后罐內真空度應不小于0.0866mpa,或氣體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車的灌裝量不應超過設計所允許的最大灌裝量,嚴禁超裝。灌裝完畢,應復檢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裝,應立即處理。
4.3.2.7槽車灌裝應認真填寫灌裝記錄,其內容包括:槽車使用單位、車型、車號、灌裝日期、
實際灌裝量及灌裝者、復檢者和押運員的簽名等。
4.3.2.8槽車到廠(站)后,應及時往貯罐卸液,固定式槽車不得兼作貯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氣直接注入槽車罐體升壓,或直接加熱槽車罐體卸液。
4.3.2.10槽車卸液后,罐內應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壓力。
4.3.2.11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槽車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yè),并作妥善處理:
a.雷擊天氣;
b.附近發(fā)生火災;
c.檢測出液化氣體泄漏;
d.液壓異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氣貯罐、槽車和鋼瓶的定期檢驗
5.1貯罐的定期檢驗
液化石油氣貯罐的定期檢驗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3
號文發(fā)布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執(zhí)行。
5.2槽車的定期檢驗
5.2.1槽車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兩種,年度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5年進行一次,但新槽車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須進行首次全面檢驗;年度檢驗時如發(fā)現嚴重缺陷,應提前進行全面檢驗。
5.2.2槽車的年度檢驗由企業(yè)檢驗所進行,槽車的全面檢驗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承擔。
5.3鋼瓶的定期檢驗
5.3.1承擔鋼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取得檢驗資格證書。從事鋼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取得氣瓶
檢驗員資格證書。
5.3.2鋼瓶使用未超過20年,每5年檢驗一次;超過20年的,每2年檢驗一次。
5.3.3新購鋼瓶應進行抽檢,經編號、建卡后方準投入使用。
5.3.4鋼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及時進行檢驗。
5.3.5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鋼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5.3.6鋼瓶定期檢驗,應符合gb 8334的要求,經檢驗合格的鋼瓶,檢驗單位應出具《鋼瓶檢驗
合格證》。
5.3.7經檢驗報廢的鋼瓶,檢驗單位要及時進行破壞性處理,并填寫《鋼瓶判廢通知書》,通知
鋼瓶使用單位,同時上報局級安全部門。
6 鋼瓶的貯存與管理
6.1鋼瓶庫建筑應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規(guī)定。
6.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庫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氣鋼瓶庫總貯量不宜超過10m3。
6.4鋼瓶庫內地面應為不發(fā)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導除靜電。
6.5鋼瓶庫必須裝設可燃氣體濃度泄漏報警器,所有電氣設備一律采用防爆型,電器開關的熔斷器應裝在室外。
6.6鋼瓶擺放時,實瓶單層,空瓶不得超過兩層,實瓶擺放不宜超過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廠兩級安全部門要加強對鋼瓶的運輸、貯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確專人負責鋼瓶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有關人員培訓工作。
6.8所購鋼瓶應是國家定點廠產品,購新鋼瓶時應征得局級安全部門同意。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鋼瓶的各項資料臺帳,并負責安排定期檢驗。
6.9鋼瓶貯存站和用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不得用火源試漏,如發(fā)現漏氣,應及時通知供氣單位(或直接送到供氣單位)檢查處理;
b.嚴禁私自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c.嚴禁私自倒出瓶內液化石油氣和處理殘液;
d.鋼瓶應放在陰涼處,夏季防止爆曬;
e.嚴禁敲擊、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嚴禁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g.鋼瓶與灶具、燃氣取暖爐等用氣設備的距離不小于1m;
h.禁止將鋼瓶倒置使用,嚴禁鋼瓶互相導氣;
i.鋼瓶應保持清潔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運輸鋼瓶的車輛應固定,駕駛員和押運員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安全部門對司機和押運員要定
期進行安全教育。
6. 11運輸車輛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
6.12車裝ysp型和ysp型鋼瓶應正置豎放,且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有非金屬隔板。ysp型鋼瓶只準單層碼放,鋼瓶露出車箱高度部分不應大于瓶高的1/3。
6.13運輸鋼瓶車輛嚴禁與其他物品混裝,車內嚴禁吸煙。
6.14鋼瓶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6.15所有客運車輛,一律不準捎帶鋼瓶。
7 槽車運輸
7.1槽車運輸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按指定路線行駛。運輸途中,不準其他人員搭乘,不準隨車拖運其他貨物。
7.2槽車停放應有專用車庫,駕駛員不得以任何借口駕駛槽車辦其他事情。
7.3槽車及運瓶車的每側至少應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滅火器。
7.4槽車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固定,并熟悉本規(guī)定和下述安全技術知識:
a.液化石油氣體的物理、化學特性;
b.城市和公路運輸安全知識;
c.槽車的技術性能、裝卸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防火滅火知識、發(fā)生事故的處理辦法,能熟練使用車上的滅火器材和緊急切斷裝置。
7.5槽車應按規(guī)定的位置單獨停放,充液的槽車不得進入車庫。
7.6槽車途中停放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不得??吭跈C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及人員稠密的地方,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10m以內不應有建筑物,途中停車檢修時,
要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明火作業(yè)。
7.7槽車不得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上嚴禁吸煙。行駛途中應注意觀察貯罐的壓力和溫度,當液溫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降溫措施,夏季白天氣溫較高時,可改在夜間運輸。
7.8槽車在惡劣路面上行駛時,應減速前進,減輕震動和沖擊,槽車運輸途中,如發(fā)現各種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妥善處理。
第2篇 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及換氣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液化石油氣(lpg)充裝站及換氣站,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
第二條 充裝站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申請辦理充裝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組織
(一)站應成立以站長為負責人、安全員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小組,負責氣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氣站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二) 氣站應按《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要求,制定滅火預案、防火檔案、教育方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三)氣站應與毗鄰單位建立聯防組織,定期開展聯防演習活動。
第四條 安全教育
(一)?氣站員工應經安全、消防和充裝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所有職工(包括轉崗工、勞務工、代培人員等、上崗前應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安排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和考評。
(三)?在氣站內進行檢修施工作業(yè)前,氣站主管部門應確認施工單位資質,并與其簽訂安全合同(協(xié)議),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條 安全措施
(一) 氣站內應設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標志牌,禁令內容是:
(1)嚴禁在站內吸煙,攜帶煙火及酒類;
(2)嚴禁在站內進行車輛檢修等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3)嚴禁機動車輛在站內不熄火拉氣;
(4)嚴禁在站內穿脫、拍打能產生靜電的服裝;
(5)嚴禁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機、尋呼機及非防爆電器;
(6)嚴禁在站內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站內用汽油、易揮發(fā)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嚴禁閑人、自行車在站內穿行;
(9)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操作充裝設備;
(10)嚴禁駕駛員遠離拉氣車輛。
(二)氣站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語、警示。
(三)充裝換氣合建站應在站內以明顯的顏色劃出引導拉氣車輛進出站和??颗_的標志線。
(四)遇有高強閃電、雷雨天氣及其他意外情況時,應停止卸氣、充氣作業(yè)。
第六條 氣站用火應按集團公司《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電氣管理
(一)用電管理
1.在爆炸危險區(qū)內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應符合現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2.電氣設備、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應緊密牢固,無腐蝕,符合防爆要求;
3.對氣泵內部的電氣密封應每月檢查一次,如發(fā)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4.氣站的安全用電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氣站防爆區(qū)域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臨時用電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5.氣站營業(yè)室、休息間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電暖氣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二)防雷、防靜電規(guī)定。
1.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的連接線、跨接線、接地裝置電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jié)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
2.定期檢查氣泵、高壓膠管及卸氣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3.氣站的防靜電工作應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定的要求。
第八條 安全檢查
(一)氣站的安全檢查應堅持自查和上級監(jiān)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
1.安全員應進行日常安全監(jiān)督檢查;
2.氣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氣站主管部門每月和遇重大節(jié)日應對氣站進行安全檢查。
(二)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yè)現場安全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設備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和基礎資料管理以及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等;
(三)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和隱患,氣站能解決的應立即組織整改;氣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在整改未完成前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條 消防管理
(一)站長是防火第一責任人,每個員工都是義務消防隊員,應做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疏散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二)氣站應制定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
1.應急組織和指揮系統(tǒng);
2.地理位置,氣罐數量、容積,機泵數量;
3.建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及相互間的距離;
4.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wèi)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5.各種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6.對外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三)氣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氣站應按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設置滅火器材;
2.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養(yǎng)護,定期換藥,并有檢查、保養(yǎng)和更換記錄。
第十條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管理規(guī)定
1、液化石油氣用戶室內必須有安全用氣的各類規(guī)定。
2、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躺放、倒置,嚴禁加熱、暴曬。
3、液化石油氣鋼瓶內殘液,用戶不得擅自處理。
4、發(fā)現鋼瓶閥門漏氣,應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打開門窗,將鋼瓶移到室外后與有關部門聯系進行維修處理。
5、冬季換氣后,不得將鋼瓶放在溫度較高的室內,也不能長期存放,以免因溫差引起事故。
第4篇 加油氣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一 般 規(guī) 定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加油站,應符合 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 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 加油站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燃料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燃料經 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三條 安全組織管理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一)加油(氣)站應成立以站長為第一責任人、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小組。
(二)加油(氣)站應設安全員,負責檢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加油(氣)站應成立義務消防隊伍,編制消防應急預案,開展消防知識學習,加強消防預 案演練,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會使用。
第四條 安全教育管理
(一)加油(氣)站應每月對職工進行 4 次安全學習,并做好記錄。
(二)加油(氣)站應對新職工進行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進站施工隊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經營單位應與施工隊簽訂施工安全合同(或協(xié)議),明確雙 方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五條 安全措施
(一)制定“顧客進站加油(氣)須知”,主要內容包括:
1.站內嚴禁煙火;
2.嚴禁在站內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3.嚴禁向汽車汽化器及塑料桶內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車輛的司機、乘坐人員進站后不應影響加油站安全;
5.所有機動車輛均須熄火加油;
6.嚴禁在作業(yè)現場穿、脫、拍打化纖服裝;
7.嚴禁在加油現場使用手機、尋呼機。
(二)加油站內應有明顯安全警語、警示標牌。
(三)有條件的加油站應在站內適當部位設置拖拉機、摩托車的專用加油點。
(四)高強電閃、雷擊頻繁時,應停止加油、卸油作業(yè)。
(五)落實防搶、防騙、防盜、防破壞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確保加油站人身、財物安全。 第六條 用火管理
(一)用火管理應符合《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二)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點應符合 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要求。
第七條 消防管理
(一)加油站應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是:
1.組織機構和指揮系統(tǒng);
2.地理位置;油罐數量、容積;加油機位置、數量;輸油管線走向圖;其他油品的存放地點、數 量;
3.建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及相互間的距離;
4.滅火作戰(zhàn)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wèi)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5.各種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6.對外通信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二)加油站各種消防器材應按 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配置,且 擺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消防器材應定專人管理,定時檢查、養(yǎng)護,定期換藥,保證完好有效。 第八條 安全檢查
(一)加油站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自檢自查為主,上級主管監(jiān)督檢 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2.當班安全員應對作業(yè)現場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向上級反映;
3.加油站經營單位每月和遇重大節(jié)日應對加油站進行安全檢查。
(二)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yè)現場安全管理、設備有無滲漏、電 器接線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滅火作戰(zhàn)預案演練以及隱患整改情況等。
(三)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油站能解決的,應限期抓緊整改;加油站無力解決的, 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同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條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類、分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用電規(guī)定
第三章 安全技術規(guī)定
(一)在爆炸危險區(qū)內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爆炸危險區(qū)等級要求。
(二)當由獨立變壓器供電時,宜采用三相四線接零保護或三相五線專用接地線保護;當使用電 網直供或由臨近企業(yè)轉供電時,用電設備的保護方式應與供電網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內,用電設備應 保護接地和保護接零。
(三)電氣器具、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處應規(guī)范、緊密牢固、無腐蝕。
(四)設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燈具應選用防護型燈具。
(五)對加油機內部的電氣密封應定期檢查,如發(fā)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六)加油站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
(七)加油站營業(yè)房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第十一條 防雷、防靜電
(一)鋼質油罐及其金屬附件應作可靠的電氣連接并接地,接地點不少于兩處。接地線與接地體 的連接處應用焊接,接地線與被接地設備的連接應設斷接卡,并用雙螺栓連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二)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jié)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其接地電阻值要求如 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應大于 10ω 輸油管線 不應大于 30ω 卸油防靜電接地 不應大于 100ω
(三)弱電系統(tǒng)(通信、信號、監(jiān)測和微機控制等)應按有關規(guī)定或產品技術的要求,采取防雷 措施。
(四)定期檢查加油機、加油膠管及卸油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加油站卸油應采取密閉方式。罐車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采用快速接頭。汽柴 油進油口應分別采用陰陽接頭,以防混油。油罐卸油進油管應伸至罐內距罐底 0.2m 處,嚴禁噴濺式卸 油。
第十三條 加油站輸油管線管溝,應用砂填實。輸油管線管溝與電纜溝、暖氣溝應隔斷。 第十四條 加油站卸油靜電接地應采用具有報警功能的接地裝置。嚴禁在爆炸危險區(qū)內亂拉電線,使用非防爆電器。
第十五條 加油站油罐通氣管口應裝設阻火器,通氣管的口徑不應小于 50mm。通氣管距加油站圍 墻的距離不應小于 3m。通氣管口應高出地面至少 4m,沿建筑物的墻向上敷設的通氣管口,應高于頂面 或屋脊 1m。
第十六條 當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對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護區(qū) 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應采取防滲漏擴散的保護措施,并應設滲漏檢測設施。
第十七條 根據一、二、三級加油站的要求,對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測量溫度、液位等功能 的測試監(jiān)控儀表。
第十八條 加油站應采用國家認定的具有整體防爆功能的加油機,不得進行破壞整體防爆功能的 改造。
第5篇 西南油氣田公司高處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高處作業(yè)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高處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1236-2009),結合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高處作業(yè)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進行的作業(yè)。主要包括:除按規(guī)范設置有護欄的固定設備或平臺外,各類梯子、腳手架、機械升降機、斜面房頂、臨邊和洞口以及平臺、安裝鋼架或安裝(更換)房頂、以及管排架上從事的作業(yè)等。相關術語和高處作業(yè)高度的確定見附件1。
第三條 公司高處作業(yè)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yè)許可管理規(guī)定》實行作業(yè)許可管理。
第四條 高處作業(yè)分級按《高處作業(yè)分級》(gb/t3608-2008)執(zhí)行。
第五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作業(yè)申請人、作業(yè)許可簽發(fā)人、作業(yè)批準人、專業(yè)人員、作業(yè)項目負責人、屬地監(jiān)督、安全監(jiān)護、隔離執(zhí)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yè)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yè)許可管理規(guī)定》的職責要求執(zhí)行。
第三章? 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 高處作業(yè)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作業(yè)人員應身體健康體檢合格,凡經醫(y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嚴重關節(jié)炎、手腳殘廢、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yè)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yè)。
(二)作業(yè)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yè)的操作技能,并經過培訓合格。
第八條 高處作業(yè)的基本要求:墜落防護應通過采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yōu)先選擇順序如下:
(一)盡量選擇在地面作業(yè),避免高處作業(yè);
(二)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tǒng);
(三)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臺等;
(四)使用邊緣限位系索,以避免作業(yè)人員的身體靠近高處作業(yè)的邊緣;
(六)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沖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安全繩、生命線)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開始作業(yè)。
第九條 消除墜落危害措施
(一)在作業(yè)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yè)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作業(yè)方案方案時,應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yè)方式,盡量避免高處作業(yè)。
(二)凡涉及高處作業(yè),尤其是屋頂作業(yè)、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yè),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參見附件2。
第十條 墜落預防措施
(一)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yè)環(huán)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tǒng)、逃生裝置等。
(二)應避免臨邊作業(yè),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yè)。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y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三)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yè)平臺。高空電纜橋架作業(yè)(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yè)平臺。
(四)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程和《腳手架搭設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1246-2009)的要求。搭架人員必須經特殊工種培訓并考核合格,作到持證上崗;腳手架必須經過腳手架專業(yè)技術人員檢查合格并懸掛目視化合格標識后,方可投入使用。高處作業(yè)應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檔腳板等。作業(yè)前,腳手架技術負責人應仔細檢查作業(yè)平臺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五)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yè),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或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yè)。
(六)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結構是否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300毫米;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梯子最上兩級嚴禁站人,并應有明顯警示標識。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刻莸母叨热绯^6米,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一個梯子上只允許一人站立,嚴禁帶人移動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時,應避免過度用力、背對梯子工作、身體重心偏離等,以防止身體失去平衡而發(fā)生墜落。
(七)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措施。直梯應放置穩(wěn)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在電路控制箱、高壓動力線、電力焊接等有任何漏電危險的場所應使用專用絕緣梯,禁止使用金屬梯子。
第十一條 墜落控制
(一)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預防墜落危害,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yè)過程的墜落危害,選擇安裝使用墜落保護設備,如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高處作業(yè)應系掛全身式雙鉤安全帶。
(二)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抓繩器、緩沖器、緩沖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墜落保護裝備的所有附件進行檢查,墜落保護系統(tǒng)檢查清單參見附件3。
(三)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huán)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沖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四)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yè)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臺等設施時,也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五)吊繩應在專業(yè)人員的指導下安裝和使用。水平吊繩可以充當機動固定點,能夠在水平移動的同時提供防墜落保護。垂直吊繩從頂部獨立的錨固點上延伸出來,使用期間應該保持垂直狀態(tài)。安全繩應通過抓繩器裝置固定到垂直吊繩上。
(六)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全身式安全帶檢查清單參見附件4。安全帶應系在施工作業(yè)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如凈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式。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七)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時應按《安全網》(gb5725-2009)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掉入安全網的材料、構件和工具應及時予以清除。
第十二條 以下作業(yè)類型為特殊高處作業(yè),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措施,并實行升級管理。
(一)三級及以上的高處作業(yè);
(二)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米/s)以上;
(三)高溫作業(yè)分級(gb4200-2008)規(guī)定的ii級或ii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
(四)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yè)環(huán)境;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yè);
(五)作業(yè)場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六)作業(yè)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七)作業(yè)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小于《高處作業(yè)分級》(gb/t3608-2008)規(guī)定的;
(八)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意一邊小于500 毫米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 毫米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yè)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1997)規(guī)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十)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yè)環(huán)境;
(十一)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yè)環(huán)境或搶救突然發(fā)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第十三條 其他安全要求
(一)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二)高處作業(yè)應使用符合標準規(guī)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檔腳板等。作業(yè)前,作業(yè)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yè)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三)高處作業(yè)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應盡量避免高處作業(yè),確需作業(yè)應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處作業(yè)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wěn),作業(yè)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qū),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jiān)護。
(五)禁止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yè),如需分層進行作業(yè),中間應有隔離措施。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yè)與地面聯系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
(六)高處作業(yè)使用梯子時應執(zhí)行《便攜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 1370-2011)。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作業(yè)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爬。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如在懸空的板上架設梯子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七)在作業(yè)期間,應密切注意、掌握季節(jié)氣候變化,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huán)境下從事高處作業(yè),在30℃~40℃的高溫環(huán)境下的高處作業(yè)應按《高溫作業(yè)分級》(gb/t4200-2008)的要求輪換作業(yè)。
(八)夏季做好防暑降溫,冬季做好防凍、防寒、防滑工作。
第6篇 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根據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質量監(jiān)督局、北京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學校食堂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學校食堂的實際,為確保學校食堂的用氣安全,特做如下規(guī)定:
一、液化石油氣的購置
1. 必須從取得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氣企業(yè)購買液化石油氣。
2. 必須與供氣企業(yè)簽訂安全供氣協(xié)議,并將供氣協(xié)議復印件交食堂管理員備案。
3. 每次供氣必須索要購氣憑證。購氣憑證上要著名所購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注冊鋼印。
二、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購置
1. 在購買使用鋼瓶前,應對鋼瓶的三項標記進行確認,對于三項標記不符合要求的鋼瓶,嚴禁購置并使用。(三項標記的圖文說明見附件)
2. 檢驗標記環(huán):對于瓶閥下有檢驗標記的鋼瓶確認在檢驗標記的檢驗有效期內。
鋼瓶出廠制造鋼?。簩τ谄块y五檢驗標記環(huán)的鋼瓶,應確認是否有出場標記,通過鋼瓶出廠日期確認是否超過首次檢驗日期(注:15kg以下鋼瓶首檢日期為制造出廠日期后4年;50kg鋼瓶首檢日期為制造出廠日期后3年)。
3. 注冊登記鋼瓶代碼:對于有護罩的鋼瓶,在護罩上注冊鋼印代碼;對于無護罩的鋼瓶,在鋼瓶底部注冊鋼瓶代碼。
4. 對現使用的鋼瓶或新購置的鋼瓶,既無檢驗標記,也無出廠日期標記或超過檢驗日期的鋼瓶一律禁止使用。
三、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 鋼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使用環(huán)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0c,夏季應禁止暴曬。
2. 鋼瓶應直立,不準斜放或倒置。
3. 鋼瓶存儲間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安全防爆燈和漏氣報警器,不準與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嚴禁使用明火,并指定專人管理,下班前要關閉燃氣總截門,大門上鎖。
四、對軟管和減壓器密封閥要經常檢查,發(fā)現老化、腐蝕等問題,要立即更換。軟管使用時應用卡箍緊固,且長度不得超過2米,軟管每年更換一次。
五、各餐廳應經常進行液化石油氣供氣系統(tǒng)試漏檢查。特別是更滑鋼瓶并重新連接好供氣軟管后,應使用肥皂水對鋼瓶角閥、減壓閥、連接軟管等用氣設備及附件接口反復進行泄露檢查。
六、液化石油氣使用時,應先點火,后送氣,用畢立即關火。
七、各餐廳要經常對員工進行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常識的教育和安全操作的培訓,待員工熟練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獨立使用液化石油氣。
八、液化石油氣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漏氣、跑氣時,遇明火極易產生爆燃,危險相當大。因此,為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必須使用制式合格、完好的灶具。在制作易造成熄火的食品時,操作員必須在場,不準離開。
九、 應急措施
1. 當發(fā)現有氣體泄露時,應保持冷靜,立即關閉鋼瓶角閥,開創(chuàng)通風。通知附近人員疏散。如發(fā)生在學生集中供餐時,餐廳負責人應及時通知在場的老師,共同組織學生有序疏散。
2. 在發(fā)生氣體泄露時,嚴禁動用明火、開燈、打電話。
十、液化石油氣運送的安全管理
1. 車輛入校前使用餐廳的負責人要對 進行檢查,保證不漏氣。如發(fā)現有漏氣的現象,一律不準入校。
2. 車輛入校必須有專人引領、慢行,防止發(fā)生事故。
3. 裝卸時要輕拿輕放,嚴禁隨意拋扔,嚴禁因猛烈撞擊發(fā)生爆炸事故。
4. 運送氣瓶的車輛,卸貨后必須按原路返回、離校,不準走其它路線,嚴禁在校內停放。
十一、按照“誰經營,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凡因違反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造成自身人員、財產損失的責任自負;對造成學校人員、財產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給第三方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此規(guī)定自2009年11月9日開始執(zhí)行。
北京商貿學校安委會
2009年11月6日
第7篇 加油氣站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guī)定
為了確保加氣站正常安全運行,站內壓力容器(儲罐)的使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執(zhí)行。
一.管理職能
由技術員全面負責站內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裝、移裝、大修或開罐檢查后的驗收及試車工作必需由技術人員參加,并將驗收手續(xù)資料存檔。
2.站內每臺容器必須有專人負責,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
二.管理內容
1.容器安裝竣工之后,制造單位應提供竣工圖及采用的制造技術標準、產品質量證書 、水壓試驗、氣密性報告拍片記錄、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資料,由技術員負責資料存檔。
2. 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鍋檢所進行檢驗,并辦理檢驗證書。
三.容器的檢驗和修理
1.容器的檢驗應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guī)程》執(zhí)行,定期檢驗分外部檢查,內部檢查和耐壓試驗。第一次開罐內外部檢查一般為使用后1-2年,以后視情況3-5年檢查一次。
2.檢驗單位必須由經質監(jiān)局授權認可的單位進行。
3. 技術員和設備操作人員負責協(xié)助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對站內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4、經過定期檢驗的容器,由檢驗單位對所檢驗的容器作出報告,檢驗報告應指明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下次檢驗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議或其它意見。檢驗報告應存放在容器檔案內。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進行校驗。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氣站必須加強容器操作人員管理,并不斷提高其技術素質,并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2.操作人員必須在工作日報中記錄容器使用過程中的溫度、壓力等數據。
3.容器運行過程中發(fā)現不正?,F象或發(fā)生故障,應立即向站領導反映并由技術員提出維修方案。
五.事故報告
1.事故根據容器的損害程度分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fā)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至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外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嚴重損壞〔如變形、滲漏〕,附件損壞而停止運行必須修理的事故稱為重大事故。損壞程度不嚴重不需要停止運行進行修理的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2.發(fā)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須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擴大和搶救人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須保護現場以備調查分析。
3.發(fā)生事故后應認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意見,根據調查結果填寫「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第8篇 石油氣充裝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使用廣泛,具有閃點低,點燃能量小,爆炸極限范圍寬等危險特點。
2、本規(guī)定適用于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
二、職責與分工
1、液化石油氣充裝、使用的綜合安全監(jiān)管履行以下職責。
a、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要求,制定、修訂液化石油氣充裝、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氣的充裝對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2、生產管理負責液化石油氣的充裝等作業(yè)活動的生產運行管理。
3、設備管理負責液化石油氣充裝設備、壓力表的更新、維修等專業(yè)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氣充裝、使用規(guī)程及安全管理規(guī)定在本單位實施,教育、組織職工按章操作,按時巡檢,及時發(fā)現識別各類危險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護,正確安全處置各類隱患和險情,組織學習和掌握事故應急處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練,提高操作人員的應急處理能力。
三、管理內容和要求
1、從事液化氣充裝和發(fā)放、維修液化氣瓶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單位的專項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氣的安全性質和防火滅火知識,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崗位和工作期間,工作人員不得穿化纖服裝、釘子鞋和使用能撞擊產生火花的工具操作,嚴禁使用非防爆通訊工具。
2、充裝液化氣的廠房和液化氣瓶倉庫,應滿足《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17267-1998),《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氣站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車間和液化氣瓶倉庫的地面采取防靜電措施,并按規(guī)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施。
4、機動車進入液化氣站必須佩帶合格的阻火器,汽車槽車停穩(wěn)后,應采取防滑動措施固定就位,并將啟動鑰匙交由充裝人員或門衛(wèi)代管。當罐車充滿卸除連接管線后,要等可燃氣體完全擴散,才能啟動車輛,以免因過早發(fā)動引發(fā)火災事故。
5、液化氣充裝前,必須按危險化學品裝車裝瓶查驗要求,對液化氣槽車、氣瓶進行檢查和處理。沒有合格證、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設施配備不全、檢測過期及配件損壞、不全、漏氣的槽車、氣瓶,一律不準充裝。
6、液化氣槽車充裝前,車體應與裝卸管線、站臺、?量器、貯罐等進行良好的金屬連接并接地,防止靜電積聚放電。
7、液化氣站內,嚴禁液化氣槽車防空和處理氣瓶的余氣及殘液,需要排放余氣或處理殘液,到指定地點,不準隨意亂倒、亂放。
8、液化氣充裝時,應按《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gb14193-1993)、本單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安全、技術控制指標進行,嚴禁超壓、超量充裝等違章操作。
9、裝卸液化氣瓶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滾動、倒置或暴曬。
10、使用氣瓶的用戶,嚴禁火烤、倒裝或拆修氣瓶。如果發(fā)現氣瓶閥門失靈,要及時送液化氣站修理,使用液化氣的廚房要整潔,不準在爐灶旁堆放易燃物。氣瓶與爐盤間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溫物質破壞液化氣塑料導管。
11、為確保液化氣的安全使用,必須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準”。
a、先檢查后使用,先點火后開氣,先關閥后熄火。
b、不準倒凝縮油,不準給瓶加溫,不準將瓶倒置,不準將瓶暴曬,不準將瓶烘烤、不準小孩點火、不準著火離開、不準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氣槽車、氣瓶管理單位,應按國家規(guī)定,定期將槽車、氣瓶進行送檢,逾期不檢測的槽車、氣瓶,禁止充裝使用。
13、氣瓶充裝站應設專人對液化氣充裝和使用進行安全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yè),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
四、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對液化氣充裝使用安全管理的檢查,按照“任務、責任、落實”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氣理化常數(分子組成)
第9篇 油氣田分公司工藝設備變更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生產運行、檢維修、開停工、技改技措等過程中的工藝和設備變更管理或新、改、擴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更管理,控制變更風險,防范事故發(fā)生。依據《工藝和設備變更管理規(guī)范》(q/sy1237-2009)企業(yè)標準,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變更包括工藝和設備變更、微小變更和同類替換。工藝和設備變更是指涉及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工藝參數等超出現有設計范圍的改變(如壓力等級改變、壓力報警值改變等)。微小變更是指影響較小,不造成任何工藝參數、設計參數等的改變,但又不是同類替換的變更,即“在現有設計范圍內的改變”。 同類替換是指符合原設計規(guī)格的更換。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變更范圍
第四條 變更范圍主要包括:
--生產能力的改變;
--物料的改變(包括成分比例的變化);
--化學藥劑和催化劑的改變;
--設備、設施負荷的改變;
--工藝設備設計依據的改變;
--設備和工具的改變或改進;
--工藝參數的改變(如溫度、流量、壓力等);
--安全報警設定值的改變;
--儀表控制系統(tǒng)及邏輯的改變;
--軟件系統(tǒng)的改變;
--安全裝置及安全聯鎖的改變;
--非標準的(或臨時性的)維修;
--操作規(guī)程的改變;
--試驗及測試操作;
--設備、原材料供貨商的改變;
--運輸路線的改變;
--裝置布局改變;
--產品質量改變;
--設計和安裝過程的改變;
--其他。
第五條 工藝和設備變更、微小變更管理執(zhí)行變更管理流程參見附錄一,同類替換管理執(zhí)行參見附錄二。
第三章 變更申請、審批、實施、結束
第六條 變更申請
變更申請單位應初步判斷變更類型、影響因素、范圍等情況,按分類做好實施變更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提出變更申請。變更應充分考慮健康安全環(huán)境影響,并確認是否需要工藝危害分析。對需要做工藝危害分析的,分析結果應經過審核批準。工藝和設備變更申請審批表參見附錄三,微小變更申請審批表參見附錄四。
變更申請審批內容包括:
--變更目的;
--變更涉及的相關技術資料;
--變更內容;
--健康安全環(huán)境的影響(如需要工藝危害分析的,應提交符合工藝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經批準的工藝危害分析報告)。
--涉及操作規(guī)程修改的,審批時應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規(guī)程。
--對人員培訓和溝通的要求。
--變更的限制條件(如時間期限、物料數量等)。
--強制性批準和授權要求。
第七條 變更審批權限
1、工藝和設備變更。重大工藝和設備變更由分公司二級單位工藝設備管理部門及業(yè)務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由各二級單位相關業(yè)務部門負責審批。
2、微小變更。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及業(yè)務主管領導審批,涉及生產裝置的工藝設備的微小變更應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工藝設備管理部門審批。
3、同類替換。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批。涉及生產裝置的主要工藝設備的同類替換應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工藝設備管理部門備案。
4、審批部門在收到變更申請后,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并在審批表上填寫審查結論并簽字。
5、《工藝和設備變更申請審批表》和《微小變更申請審批表》應納入項目技術資料歸檔保存,并提交現場生產單位。
第八條 變更實施
1、變更申請單位嚴格按照變更審批確定的內容和范圍實施,并對變更過程實施跟蹤。
2、變更實施若涉及作業(yè)許可或有危險作業(yè)的,應按照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相關作業(yè)許可管理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方能作業(yè)。
3、變更實施若涉及啟動前安全檢查,具體執(zhí)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啟動前安全檢查管理規(guī)定》。
4、完成變更的工藝、設備在運行前,應對變更影響或涉及的如下人員進行培訓或溝通。必要時,針對變更制定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包括變更目的、作用、程序、變更內容,變更后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影響,以及同類事故案例。變更涉及的人員包括:
--變更所在區(qū)域的人員,如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等;
--變更管理涉及的人員,如設備管理人員、培訓人員等;
--相關的直線組織管理人員;
--承包商;
--外來人員;
--供應商;
--相鄰裝置(單位)或社區(qū)的人員;
--其他相關的人員。
5、變更所在區(qū)域或單位應建立變更工作文件、記錄,以便做好變更過程的信息溝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記錄包括變更管理程序、變更申請審批表、風險評估記錄、變更登記表以及工藝和設備變更結項報告等。
第九條 變更結束
1、變更實施完成后,應對變更是否符合規(guī)定內容,以及是否達到預期目的進行驗證,提交工藝和設備變更結項報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所有與變更相關的工藝技術信息都已更新;
--規(guī)定了期限的變更,期滿后應恢復變更前狀況;
--試驗結果已記錄在案;
--確認變更結果;
--變更實施過程的相關文件歸檔。
2、變更完成后,變更申請單位與批準人(或委托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結束此項變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guī)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油氣設施拆除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的發(fā)生,根據集團公司《施工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安〔2004〕553號)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參照油田分公司《關于印發(fā)<規(guī)范資產處置若干程序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中油財資〔2009〕4號)與《關于液化氣充裝站停運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2009〕2號),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操作誰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特指在煉廠、處理廠、油庫、聯合站、污水處理站、液化氣站、集(配)氣站、計量站、注水站、注氣(氣舉)站等生產區(qū)域范圍內對各類油氣集輸、處理、加工的裝置、設施及油氣管道進行拆除作業(yè)的項目。
第三條 油氣設施拆除由資產(原資產)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原則上由油田內部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油田所屬各單位。資產(原資產)所在單位簡稱為“所屬單位”。
第五條 所屬單位與施工單位要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與集團公司《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安〔2007〕465號)、《進入受限空間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安〔2007〕466號)、《臨時用電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安〔2007〕469號)、《高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安〔2008〕575號)、《高處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安〔2008〕591號)、《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安〔2008〕611號)、《破土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安〔2008〕618號)等直接作業(yè)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及其它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和標準規(guī)范。
第二章 安全許可
第六條 所屬單位負責對進入轄區(qū)內的施工單位從事拆除作業(yè)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審驗。進入油田市場的外來承(分)包商必須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中油局技安〔2008〕245號),辦理安全資格等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 所屬單位與施工單位必須簽訂安全作業(yè)協(xié)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八條 施工作業(yè)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進度計劃和應急預案,報所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并辦理項目《開工安全許可》手續(xù)。
第九條 施工單位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嚴格遵守《生產廠區(qū)封閉化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安〔2008〕637號)的相關要求。
第十條 施工作業(yè)涉及用火作業(y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yè)、臨時用電作業(yè)、高處作業(yè)、破土作業(yè)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yè)許可證。煉化特級、油田其他單位一級用火作業(yè)許可證報安全環(huán)保處備案。
第三章 報廢處置
第十一條 所屬單位在拆除報廢資產前,主管資產部門應組織本單位的生產、技術、安全、裝備或資產等部門聯合制定拆除方案,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報上級主管資產部門審批備案后,方可按照有關程序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所屬單位在招投標工作(或其他形式完成)后,應將有關資料移送生產物資調劑中心,并提前做好中標單位進場處置的準備工作。中標單位憑招標單位出具的中標通知書,攜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明,到生產物資調劑中心辦理合同簽訂、交納押金或貨款等手續(xù)。所屬單位收到生產物資調劑中心開具的提貨通知單后,方可允許中標單位施工或提貨。
第十三條 所屬單位的主管資產部門必須對所處置的設施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管理,尤其是對危險品及報廢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進行廢棄處置及注銷、破壞性處理,嚴禁其流入社會市場,引發(fā)后患。
第四章 辦理與審批
第十四條 許可證的辦理與審批
(一)施工基層單位的負責人持施工任務單,向生產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
(二)《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由設施所屬基層單位領導審查,施工單位和所屬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在現場進行審批。
(三)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完工后,生產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在《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完工驗收欄內簽字。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作業(yè)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所屬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在施工作業(yè)期間,所屬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對施工作業(yè)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yè)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所屬單位負責在施工作業(yè)現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yè)區(qū),施工單位根據作業(yè)內容和作業(yè)場所環(huán)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yè)區(qū)隔離措施方案。
(一)所屬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監(jiān)督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所屬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yè)。
(二)凡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道、排污系統(tǒng)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必須加盲板進行隔離;通往排污系統(tǒng)的溝、池、井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qū)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禁動標志。
(三)凡在運行的裝置區(qū)域內進行施工作業(yè),而又無法實施區(qū)域隔離的,必須由所屬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yè)。
第十七條 在不停產狀態(tài)下進行施工作業(yè),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認真執(zhí)行。
(一) 基層單位應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yè)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二)現場有施工作業(yè)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三)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yè),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一)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二)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三)施工臨時用水應及時與所屬單位協(xié)商解決,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四)高處動火作業(yè)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guī)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五)施工廢料應按規(guī)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九條 《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的管理
(一)《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是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的憑證和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fā)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
(二)《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
(三)《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yè)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yè)中斷再次作業(yè)前,應重新對環(huán)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yè)內容和環(huán)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
(四)《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一式三聯。其中,一聯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持有,施工單位存檔,一聯由現場監(jiān)護人持有;一聯存放在被拆除油氣設施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者崗位,由設施所屬基層單位存檔。
(五)《中原油田油氣設施拆除作業(yè)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執(zhí)行其他相關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由油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11篇 含硫油氣田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guī)定
本規(guī)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qū)域內天然氣及石油伴生氣中含硫化氫的陸上油氣田開采和生產過程中硫化氫氣體防護的安全技術管理。
第一章?? 人員培訓
第一條? 在含硫化氫環(huán)境中的作業(yè)人員上崗前都應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條? 培訓機構負責對含硫化氫環(huán)境中作業(yè)人員進行硫化氫安全防護措施的培訓,培訓機構應隨時橫向交流情報,了解國際、國內動向。
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定與管理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jiān)局令第20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培訓機構制定的培訓教材應包括如下內容:
a)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
b)硫化氫監(jiān)測儀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護方法及裝置;
d)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氫環(huán)境中作業(yè)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 對作業(yè)人員的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復訓一次。
第五條? 作業(yè)人員經培訓考核后應達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氫的各種物理、化學特性及對人體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氫監(jiān)測儀的性能、使用和維護方法;
c)熟悉各種人身安全的防護裝置的結構、性能,能正確使用和維護;
d)熟悉進入含硫化氫環(huán)境作業(yè)的安全規(guī)定和作業(yè)程序;
e)在發(fā)生硫化氫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時,作業(yè)人員應會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條? 對進入含硫化氫現場臨時性工作的外來人員應進行教育和培訓指導,并有專人監(jiān)督監(jiān)控。
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七條? 在地質設計中,應標明探井周圍3km,生產井井位2km范圍內的居民、學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對附近的地理、地貌、環(huán)境情況等作詳盡描述。
第八條? 在施工設計中,應對施工區(qū)域的道路交通、氣候特點、臨時安全區(qū)域位置作描述;在確定臨時安全區(qū)的位置時,首先應考慮季節(jié)風向。當風向發(fā)生90°變化時,應始終保持有一個臨時安全區(qū)可以使用。
第九條? 在鉆井、作業(yè)設計中,應注明含硫化氫地層、深度和預計硫化氫含量;明確使用的套管、鉆桿、放噴管線等管材和工具應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級。
第十條? 在鉆井設計中,技術套管的下深應覆蓋易坍塌地層、異常高壓地層、巖膏層等復雜地層。
第十一條? 鉆井、作業(yè)設計中,應要求施工隊根據地層的壓力梯度安裝相應壓力等級的防噴器組合及井控管匯等設備。在油(氣、水)井酸化壓裂工程設計中,應注明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 在鉆井、作業(yè)設計中,應明確加重材料、重泥漿、除硫劑的儲備要求;對鉆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術參數應作具體要求和說明。
第十三條? 在油氣田地面工程設計中,根據安全預評價報告,在安全專篇中應有硫化氫防護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油氣田地面建設設計中,按照設計規(guī)范應有脫硫裝置或防硫化氫腐蝕技術設計。
第三章?? 風險識別和評估
第十五條? 生產施工單位應對施工項目進行硫化氫風險評估,在施工區(qū)域劃出警戒范圍,做出明顯警示標識。要對所屬范圍內的含硫化氫施工井號、油氣集輸管線、油氣集輸場(站)建立技術檔案,各級管理人員應對其所屬范圍內的硫化氫風險情況熟悉。
第十六條? 作業(yè)人員應了解所在作業(yè)區(qū)域的地理、地貌、氣候等情況,熟知逃生路線和安全區(qū)域。
第十七條? 生產施工單位應對每個崗位的作業(yè)內容進行風險辨識,對存在危險性的環(huán)節(jié)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業(yè)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進入硫化氫未知濃度區(qū)域,應安排專人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攜帶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進行硫化氫安全檢測。
第十九條? 警戒區(qū)內,對進入人員要進行登記,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條? 進入含硫化氫區(qū)域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并經審查備案。作業(yè)之前應編制含硫化氫現場作業(yè)指導書并做施工技術交底,明確安全防護措施,簽署施工作業(yè)許可單?,F場施工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確現場監(jiān)護人。
第二十一條? 鉆井、作業(yè)施工中,應按要求對防噴器和井控管匯進行試壓。
第二十二條? 鉆井、作業(yè)井口和套管的連接以及放噴管線在現場不允許焊接。
第二十三條? 鉆開含硫化氫油氣層100米前,鉆井隊應按照防范硫化氫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經驗收審批后方可鉆開油氣層。含硫化氫井在射開油氣層前,作業(yè)隊應按防范硫化氫應急預案進行演練。
第二十四條? 在油氣層和鉆過油氣層進行起下鉆作業(yè)前,應先進行短程起下鉆,觀察后效。
第二十五條? 鉆井、作業(yè)施工過程中,應及時對井筒內灌注鉆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維持液柱壓力;加強坐崗監(jiān)控,做到“早發(fā)現,早處理,早關井”。
第二十六條? 溢流的處理和壓井作業(yè)措施應符合《鉆井井控技術規(guī)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規(guī)定。井噴失控的處理應符合《鉆井井控技術規(guī)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完井試油(測試)施工作業(yè)中,測試管線的走向應避開民房和居民區(qū),放噴點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離應保持在100米以上,現場條件受限制時應采取疏散撤離措施。
第二十八條? 酸化、酸洗過程中,管線出口應朝下風口,并有專人佩戴空氣呼吸器,對出口進行硫化氫檢測。
第二十九條? 井口和地面流程設備、測試管線等應按設計要求安裝固定牢固,試壓合格。分離器的排水管線應接入污水池,嚴禁不接排污管線或直接接在井場。
第三十條? 涉及含有硫化氫區(qū)塊開采的各集輸油站、集氣站、輕烴站、卸油臺應建立安全記錄,記錄包括生產情況、硫化氫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圖、防護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對涉及含有硫化氫區(qū)塊開采的各集輸油站、集氣站、輕烴站、卸油臺等各站(臺)的硫化氫檢測應采取固定式與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相結合使用。天然氣壓縮區(qū)、油氣取樣區(qū)、排污放空區(qū)等易泄漏硫化氫區(qū)域應設置醒目的標志和風向標,并設置固定檢測探頭。
第三十二條? 站(臺)內巡檢人員應佩戴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進入生產區(qū)域,當空氣中硫化氫濃度超過15 mg/m3(10ppm)時應預警,并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方可進入現場;當濃度超過30mg/m3(20ppm)應立即撤離,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供城區(qū)的民用天然氣硫化氫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應在集氣(油)站或輕烴站進行脫硫處理,處理后的天然氣經取樣化驗符合標準后使用。
第三十四條? 對儲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點裝置,如原油儲罐、穩(wěn)定塔裝置、含硫污水汽提裝置等,應在原油罐切水處、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氫貯罐等部位設置有醒目的硫化氫警示牌,標明硫化氫的特性及防護要求。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無硫化氫防護的情況下,對含硫儲罐罐頂進行人工現場檢尺、測溫(罐壁固定測溫除外)和更換、拆檢安全附件等作業(yè)。
第三十六條? 套管氣流程應接入單井生產流程管網;定期放套管氣人員應佩戴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與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三十七條? 含硫化氫的油氣集輸場站應設置醒目的標志和風向標;集輸場站的計量房、油泵房、閥組間、污水泵房以及壓氣站的壓縮機房內應設置固定式硫化氫檢測儀器。禁止單獨進入上述場所進行維修、計量或流程切換等操作。
第三十八條? 含硫化氫的生產井、長停井、間開井、扶躺井井口裝置流程應齊全,井口、井場警示標志、風向標應齊全。施工操作時,崗位人員應配備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器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三十九條? 硫化氫濃度超過15mg/m3(10ppm)的油氣井站應設置容易發(fā)生硫化氫中毒的危險點源圖和緊急撤離路線圖。
第四十條? 油氣管線破裂出現油氣泄漏,在作業(yè)區(qū)搶修時,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四十一條? 含硫化氫密閉區(qū)域的所有油氣取樣口,應加強通風;在含硫化氫油氣區(qū)鉆、修井作業(yè)施工,其井場應安裝防爆風機。
第12篇 石油氣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根據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質量監(jiān)督局、北京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學校食堂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學校食堂的實際,為確保學校食堂的用氣安全,特做如下規(guī)定:
一、液化石油氣的購置
1. 必須從取得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氣企業(yè)購買液化石油氣。
2. 必須與供氣企業(yè)簽訂安全供氣協(xié)議,并將供氣協(xié)議復印件交食堂管理員備案。
3. 每次供氣必須索要購氣憑證。購氣憑證上要著名所購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注冊鋼印。
二、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購置
1. 在購買使用鋼瓶前,應對鋼瓶的三項標記進行確認,對于三項標記不符合要求的鋼瓶,嚴禁購置并使用。(三項標記的圖文說明見附件)
2. 檢驗標記環(huán):對于瓶閥下有檢驗標記的鋼瓶確認在檢驗標記的檢驗有效期內。
鋼瓶出廠制造鋼印:對于瓶閥五檢驗標記環(huán)的鋼瓶,應確認是否有出場標記,通過鋼瓶出廠日期確認是否超過首次檢驗日期(注:15kg以下鋼瓶首檢日期為制造出廠日期后4年;50kg鋼瓶首檢日期為制造出廠日期后3年)。
3. 注冊登記鋼瓶代碼:對于有護罩的鋼瓶,在護罩上注冊鋼印代碼;對于無護罩的鋼瓶,在鋼瓶底部注冊鋼瓶代碼。
4. 對現使用的鋼瓶或新購置的鋼瓶,既無檢驗標記,也無出廠日期標記或超過檢驗日期的鋼瓶一律禁止使用。
三、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 鋼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使用環(huán)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0c,夏季應禁止暴曬。
2. 鋼瓶應直立,不準斜放或倒置。
3. 鋼瓶存儲間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安全防爆燈和漏氣報警器,不準與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嚴禁使用明火,并指定專人管理,下班前要關閉燃氣總截門,大門上鎖。
四、對軟管和減壓器密封閥要經常檢查,發(fā)現老化、腐蝕等問題,要立即更換。軟管使用時應用卡箍緊固,且長度不得超過2米,軟管每年更換一次。
五、各餐廳應經常進行液化石油氣供氣系統(tǒng)試漏檢查。特別是更滑鋼瓶并重新連接好供氣軟管后,應使用肥皂水對鋼瓶角閥、減壓閥、連接軟管等用氣設備及附件接口反復進行泄露檢查。
六、液化石油氣使用時,應先點火,后送氣,用畢立即關火。
七、各餐廳要經常對員工進行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常識的教育和安全操作的培訓,待員工熟練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獨立使用液化石油氣。
八、液化石油氣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漏氣、跑氣時,遇明火極易產生爆燃,危險相當大。因此,為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必須使用制式合格、完好的灶具。在制作易造成熄火的食品時,操作員必須在場,不準離開。
九、 應急措施
1. 當發(fā)現有氣體泄露時,應保持冷靜,立即關閉鋼瓶角閥,開創(chuàng)通風。通知附近人員疏散。如發(fā)生在學生集中供餐時,餐廳負責人應及時通知在場的老師,共同組織學生有序疏散。
2. 在發(fā)生氣體泄露時,嚴禁動用明火、開燈、打電話。
十、液化石油氣運送的安全管理
1. 車輛入校前使用餐廳的負責人要對進行檢查,保證不漏氣。如發(fā)現有漏氣的現象,一律不準入校。
2. 車輛入校必須有專人引領、慢行,防止發(fā)生事故。
3. 裝卸時要輕拿輕放,嚴禁隨意拋扔,嚴禁因猛烈撞擊發(fā)生爆炸事故。
4. 運送氣瓶的車輛,卸貨后必須按原路返回、離校,不準走其它路線,嚴禁在校內停放。
十一、按照“誰經營,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凡因違反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造成自身人員、財產損失的責任自負;對造成學校人員、財產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給第三方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此規(guī)定自2009年11月9日開始執(zhí)行。
北京商貿學校安委會
2009年11月6日
第13篇 石油氣充裝站換氣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液化石油氣(lpg)充裝站及換氣站,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
第二條 充裝站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申請辦理充裝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組織
(一)站應成立以站長為負責人、安全員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小組,負責氣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氣站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二) 氣站應按《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要求,制定滅火預案、防火檔案、教育方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三)氣站應與毗鄰單位建立聯防組織,定期開展聯防演習活動。
第四條 安全教育
(一)氣站員工應經安全、消防和充裝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所有職工(包括轉崗工、勞務工、代培人員等、上崗前應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安排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和考評。
(三)在氣站內進行檢修施工作業(yè)前,氣站主管部門應確認施工單位資質,并與其簽訂安全合同(協(xié)議),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條 安全措施
(一) 氣站內應設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標志牌,禁令內容是:
(1)嚴禁在站內吸煙,攜帶煙火及酒類;
(2)嚴禁在站內進行車輛檢修等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3)嚴禁機動車輛在站內不熄火拉氣;
(4)嚴禁在站內穿脫、拍打能產生靜電的服裝;
(5)嚴禁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機、尋呼機及非防爆電器;
(6)嚴禁在站內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站內用汽油、易揮發(fā)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嚴禁閑人、自行車在站內穿行;
(9)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操作充裝設備;
(10)嚴禁駕駛員遠離拉氣車輛。
(二)氣站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語、警示。
(三)充裝換氣合建站應在站內以明顯的顏色劃出引導拉氣車輛進出站和??颗_的標志線。
(四)遇有高強閃電、雷雨天氣及其他意外情況時,應停止卸氣、充氣作業(yè)。
第六條 氣站用火應按集團公司《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電氣管理
(一)用電管理
1.在爆炸危險區(qū)內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應符合現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2.電氣設備、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應緊密牢固,無腐蝕,符合防爆要求;
3.對氣泵內部的電氣密封應每月檢查一次,如發(fā)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4.氣站的安全用電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氣站防爆區(qū)域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臨時用電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5.氣站營業(yè)室、休息間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電暖氣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二)防雷、防靜電規(guī)定。
1.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的連接線、跨接線、接地裝置電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jié)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
2.定期檢查氣泵、高壓膠管及卸氣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3.氣站的防靜電工作應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定的要求。
第八條 安全檢查
(一)氣站的安全檢查應堅持自查和上級監(jiān)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
1.安全員應進行日常安全監(jiān)督檢查;
2.氣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氣站主管部門每月和遇重大節(jié)日應對氣站進行安全檢查。
(二)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yè)現場安全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設備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和基礎資料管理以及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等;
(三)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和隱患,氣站能解決的應立即組織整改;氣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在整改未完成前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條 消防管理
(一)站長是防火第一責任人,每個員工都是義務消防隊員,應做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疏散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二)氣站應制定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
1.應急組織和指揮系統(tǒng);
2.地理位置,氣罐數量、容積,機泵數量;
3.建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及相互間的距離;
4.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wèi)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5.各種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6.對外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三)氣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氣站應按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設置滅火器材;
2.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養(yǎng)護,定期換藥,并有檢查、保養(yǎng)和更換記錄。
第十條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管理
(一)儲罐的設計、制造、選用、驗收和使用均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
(二)儲罐的使用和檢驗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首次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檢查符合一、二級壓力容器等級的,以后每6年檢查1次;檢查符合三級壓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檢查1次。
第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管理
(一)氣站氣瓶宜采用同一種規(guī)格的氣瓶;
(二)液化石油氣氣瓶應選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的產品;
(三)氣瓶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質技監(jiān)局鍋發(fā)〔1999〕154號)要求定期送檢,以保證鋼瓶安全,嚴禁使用過期未檢鋼瓶;
(四) 所有在充裝站充裝的氣瓶必須注冊登記,并且簽訂產權轉移合同。
第十三條 壓縮機、泵的管理
(一)壓縮機的固定應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動影響其他設備。
(二)定時巡檢時應檢查機泵的聲音、振動、壓力、溫升有無異常。
(三)經常檢查機泵潤滑系統(tǒng),定期加注潤滑油。電機、泵每2個月加注1次潤滑脂,每半年化驗1次壓縮機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換。特殊情況下應隨時安排化驗檢查,及時依據檢查情況決定是否更換.
(四) 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壓縮機的氣門組件檢查。
第十四條 管線
(一)管道的使用和檢驗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jiān)察規(guī)定》;
(二) 敷設管道的管溝應用砂子填實;管溝進入建筑物、構筑物、防火堤或機泵底部,應密封;
(三) 定期檢查管線各部件的連接部位,應保持密封良好,無滲漏。
第十五條 液化氣泵
(一)應定期檢查密封面,確保無滲漏。
(二)氣泵須具有緊急切斷、安全回流等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裝槍的氣嘴應具有自封功能。
(三)氣泵的安全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測,保證氣泵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 閥門及安全附件
(一)閥門應定期進行養(yǎng)護,保持啟閉靈活,無滲漏現象。
(二)緊急切斷閥應每月進行一次校驗,卸壓后應在3s內關閉閥門,保證在緊急狀態(tài)時發(fā)揮作用。
(三)儲氣罐、管道、壓縮機和氣泵上的安全附件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校驗;壓力表、溫度計每半年1次;流量計每半年1次;液位計應在每次開罐檢查時進行1次校驗;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1次。
第十七條 設備檢修維護
(一)氣站應配備設備管理人員,認真執(zhí)行設備維修管理制度。
(二)氣站應編制設備檢修計劃,做好運行和檢修記錄,建立完整的設備、管道技術檔案。
第四章 作業(yè)管理
第十八條 接卸氣作業(yè)
(一)認真查驗送貨單據,核對品名、數量、質量化驗和進氣儲罐位號,嚴禁腐蝕介質超標的氣體卸入儲罐。
(二)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卸氣作業(yè)。
(三) 送氣車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熄火,用木塞固定車輪,并將車鑰匙交操作員暫時保管。
(四)接卸氣時,須先接臨時接地線,確認氣、液相軟管上截止閥(球閥)處于關閉狀態(tài),再連接卸氣管。槽車卸液設備應由送氣方操作;
(五) 卸氣期間,操作員應現場監(jiān)護,隨時檢查壓力、溫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氣儲氣罐液量不應超過儲氣罐容積的85%。
(六)送氣司機不應離開作業(yè)現場,裝卸氣時不得清掃、維修車輛。
(七)卸氣結束后,由操作員拆卸輸氣管、臨時接地線,檢查無誤后,送氣車輛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九條 充裝作業(yè)
(一) 嚴禁為無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驗合格證的氣瓶充氣。嚴禁為非液化石油氣氣瓶充氣。
(二)作業(yè)時每臺氣泵至少應有一名操作人員,操作人員不能同時操作兩把充裝槍作業(yè)。
(三)操作人員應站側面引導車輛進站,車輛應停在標有明顯標識的指定位置。
(四)車輛停穩(wěn)后,操作員應監(jiān)督司機拉緊手剎,引擎熄火,取下車鑰匙,離開駕駛室。
(五)充裝前,操作員應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內,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閥門全部打開后,氣泵方可啟動。氣泵旁通管路上的調節(jié)閥(或安全回流閥)不應關閉。
(七)作業(yè)時充氣膠(軟)管不應交叉或繞過其他設備;
(八) 液化石油氣氣瓶內部壓力過高無法加氣時,應連接氣相回流管泄壓,不應現場放空排氣。
(九)充氣過程中,應注意監(jiān)視計量儀表。液化石油氣液量不應超重,不足則應補氣。
(十)充氣期間,操作人中不應離開現場,嚴禁非操作人員自己主動充裝。
(十一)充氣過程中如遇緊急情況(如車輛或設備泄漏)應立即停止作業(yè);
(十二)充氣結束,關閉充裝氣槍、儲氣瓶閥、卸下充裝氣槍,核準充氣數量,并確認無漏氣現象封口后,裝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14篇 油氣田分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有效預防事故的發(fā)生,依據q/sy1235-2009《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規(guī)范》,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行為安全觀察,是指對一名正在工作的人員觀察30秒以上,以確認有關任務是否在安全執(zhí)行,包括對員工作業(yè)行為和作業(yè)環(huán)境的觀察。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四條 各級領導干部和技術管理人員負責執(zhí)行其所屬區(qū)域或部門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計劃;分析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報告結果;制訂、執(zhí)行并跟蹤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報告整改計劃。操作員工接受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培訓,參與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章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計劃
第五條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分為有計劃的和隨機的。有計劃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是指制定有安全觀察與溝通計劃,并且按照計劃實施的安全觀察與溝通行為;隨機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是指臨時性、在計劃之外的安全觀察與溝通行為。
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年初制訂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計劃,實行分級管理原則,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應覆蓋所有區(qū)域和班次,并覆蓋不同的作業(yè)時間段,如夜班作業(yè)、超時加班以及周末工作。各級管理者在進行安全聯系活動時,應進行安全觀察與溝通。
第七條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計劃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行為安全觀察人員;
2.行為安全觀察區(qū)域;
3.按年度編制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日程安排表;
4.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報告的要求。
第八條 按計劃進行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應規(guī)定頻率和觀察時限,觀察時限應包括觀察員工作業(yè)過程的時間以及觀察者與員工就觀察發(fā)現進行溝通討論的時間。
第十九條 制訂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計劃時,可考慮不同崗位、不同區(qū)域的交叉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非本區(qū)域內人員進行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時,應有本區(qū)域員工陪同。
第三章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人員
第十條 有計劃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應按小組執(zhí)行,行為安全觀察小組應由有直線領導關系的人員組成。各級管理人員和基層單位班組長都應參與有計劃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
第十一條 每個行為安全觀察小組的人員通常限制在1-3人,有計劃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不宜由單人執(zhí)行。隨機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可由單人或多人執(zhí)行。
第四章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的方法、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以六步法為基礎,步驟包括:
1.觀察?,F場觀察員工的行為,決定如何接近員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為;
2.表揚。對員工的安全行為進行表揚;
3.討論。與員工討論觀察到的不安全行為、狀態(tài)和可能產生的后果,鼓勵員工討論更為安全的工作方式;
4.溝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與員工取得一致意見,并取得員工的承諾;
5.啟發(fā)。引導員工討論工作地點的其他問題;
6.感謝。對員工的配合表示感謝。
第十三條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應重點關注可能引發(fā)傷害的行為,應綜合參考以往的傷害調查、未遂事件調查以及行為安全觀察的結果。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內容應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員工的反應。員工在看到他們所在區(qū)域內有觀察者時,他們是否改變自己的行為(從不安全到安全)。員工在被觀察時,有時會做出反應,如改變身體姿勢、調整個人防護裝備、改用正確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帶等;
2.員工的位置。員工身體的位置是否有利于減少傷害發(fā)生的幾率;
3.個人防護裝備。員工使用的個人防護裝備是否合適,是否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
4.工具和設備。員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適,是否正確,工具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非標工具是否獲得批準;
5.程序。是否有操作程序,員工是否理解并遵守操作程序;
6.人體工效學。辦公室和作業(yè)環(huán)境是否符合人體工效學原則;
7.整潔。作業(yè)場所是否整潔有序。
第十四條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的重點是觀察和討論員工在工作地點的行為及可能產生的后果。行為安全觀察既要識別不安全行為,也要識別安全行為。各級管理人員都應開展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不得由下屬代替。各單位應鼓勵全體員工在日常工作中依照本規(guī)定內容進行隨機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
第十五條 觀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為和狀態(tài)都應立即采取行動,否則,是對不安全行為和狀態(tài)的許可和默認。
第十六條 行為安全觀察不替代傳統(tǒng)安全檢查,其結果不作為處罰的依據,但以下兩種情況應按處罰制度執(zhí)行:
1.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不安全行為;
2.違反集團公司《反違章禁令》的不安全行為。
第十七條 專職安全人員應定期、獨立地執(zhí)行日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其觀察結果應與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人員的行為安全觀察結果進行比較。
第十八條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的執(zhí)行人員應以請教而非教導的方式與員工平等的交流討論安全和不安全行為,避免雙方觀點沖突,使員工接受安全的做法;應說服并盡可能與員工在安全上取得共識,而不是使員工迫于紀律的約束或領導的壓力做出承諾,避免員工被動執(zhí)行;應引導和啟發(fā)員工思考更多的安全問題,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第五章 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報告與統(tǒng)計結果分析
第十九條 觀察者應在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過程中填寫報告表,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報告表參見附件1。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報告表中不得記錄被觀察人員的姓名。
第二十條 有計劃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結果都應進行統(tǒng)計分析。各單位每年進行一次統(tǒng)計分析,統(tǒng)計分析主要內容有:
1. 對所有的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信息和數據進行分類統(tǒng)計;
2. 分析統(tǒng)計結果的變化趨勢;
3.根據統(tǒng)計結果和變化趨勢提出安全工作的改進建議;
4.利用專職安全人員的獨立觀察結果對行為安全觀察統(tǒng)計結果進行對比分析,提出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的改進建議。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質量安全環(huán)保部門負責匯總、統(tǒng)計、分析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報告的信息和數據,向本單位領導、hse委員會和基層單位通報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統(tǒng)計結果,為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并于每年年底前上報上一級質量安全環(huán)保部門。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結果統(tǒng)計表參見附件2。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液化石油氣球罐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guī)定
具體內容為:
石油化工企業(yè)液化氣罐區(qū)是安全生產的重要部位,鑒于現行國家、行企的規(guī)范、規(guī)定中,對液化氣罐區(qū)球罐的安全技術規(guī)定不夠全面,球罐的安全設施不全,工藝配管設計未做統(tǒng)一規(guī)定,為全面加強液化氣罐區(qū)球罐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l、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強鋼要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要嚴格執(zhí)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2、閥門、法蘭和墊片。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按2.5mpa等級選用,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安全閥。
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tài)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并保持全開狀態(tài)。
4、球罐底部開口。
球罐底部接管的數目應最少化,如有可能只要一根接管。推薦國外先進的僅接一根管線的球罐設計方案,在今后的球罐設計中應逐步采用。對現有多根接管的球罐,要結合各企企具體情況,在大修和球罐檢測時進行整改。
5、液位計
球罐應設現場和遠傳(帶高低液位報警)的液位計、不推薦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6、報警和聯鎖。)
球罐應單獨設高液位報警和帶聯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7、緊急切斷閥。
球罐底部出入口管線應設緊急切斷閥,入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8、可燃氣檢測報警器?;ぜ夹g論壇牋贈人玫瑰-手有余香2 s' m0 p6 ]# d6 n
液化石油氣罐區(qū)要按sh30634的要求安裝可燃氣檢測報警器,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要求,特別要注意安裝位置和高度。
9、注水線。
為應急處理球罐事放,宜在球罐底部的管線上或液化氣泵的入口增加注水線,該線平時與系統(tǒng)分開(閥門和盲板)。
10、安全閥和氣相放空線。
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原則上應排至全廠火炬系統(tǒng),當受條件限制時,可直接排入大氣,排放口應高于罐區(qū)中最高罐頂2米以上。當排放量較大時,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11、切水。
球罐切水要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后安裝切水閥。
目前部分企業(yè)采用的二次切水設施,操作不規(guī)范,存在事故隱患,應統(tǒng)一規(guī)范操作步驟,球罐(三類容器)與切水罐(二類容器)間的閥門在向脫水罐切水時可開啟,其他時間必須關閉。為防凍和脫水罐超壓,可設伴熱和安全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