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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職責是什么
檢察院崗位是國家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監(jiān)督法律的執(zhí)行,保障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崗位職責要求
1. 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熟悉國家法律法規(guī),能夠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條文。
2. 嚴謹的工作態(tài)度,對事實和證據有敏銳的洞察力,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無誤。
3. 強烈的責任心和職業(yè)道德,堅持公正司法,抵制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4. 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能夠有效與法院、公安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協作。
5. 高效的團隊合作精神,能夠在壓力下工作,處理繁重的案件任務。
崗位職責描述
檢察院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他們需對案件進行深入調查,核實證據,確保指控的準確性。檢察院還承擔著對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職責,發(fā)現審判過程中的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維護司法公正。此外,他們還參與職務犯罪偵查,打擊腐敗現象,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有哪些內容
1. 案件審查:對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分析證據,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
2. 法律監(jiān)督:監(jiān)督法院的審判活動,確保審判程序合法,判決公正。
3. 偵查職務犯罪:參與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偵查,收集證據,追究刑事責任。
4. 提起公訴: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代表國家進行訴訟。
5. 法制宣傳: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6. 司法改革:積極參與司法改革,推動制度創(chuàng)新,提升司法效能。
7. 法律咨詢:為公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解答法律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檢察院崗位職責涵蓋案件審查、法律監(jiān)督、職務犯罪偵查等多個領域,旨在通過公正執(zhí)法,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構建公平正義的社會環(huán)境。
檢察院崗位職責范文
第1篇 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檢察院
1.協助所長抓好社區(qū)調解組織建設及其調解工作。
2.協助所長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協助所長調解處理各類疑難民間糾紛。
4.協助所長抓好居、企調解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5.做好所內各項記錄、登記和報表工作。
6.協助所長開展綜合調研工作。
7.做好所內的檔案管理工作。
8.完成所長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9.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10.承擔社會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qū)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11.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12.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13.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4.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15.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16.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7.承擔法律援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2篇 正副局長崗位職責(檢察院)
1.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對全局工作負有重大責任。副局長按照分工協助局長抓好工作。
2.局長之間要經常通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團結協調,共同抓好工作。
3.分管某部門的局長、副局長每月、每周都應和分管部門的同志一起分析工作進度、存在問題,提出解決措施、督促檢查,確保完成。
4.帶頭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勤奮工作,經常帶領分管部門同志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每年親自動手寫出1~有質量的調研材料,指導和推動工作。做到手中有典型,心中有全局。
5.做到業(y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一手抓,注意工作方法,善于傾聽各種意見,集思廣益,多做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同志,盡力幫助工作人員解決閑難。
第3篇 最高人民檢察院崗位職責
1.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査。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5.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査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6.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工作。
7.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jiān)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刑罰的活動和監(jiān)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
8.對各級人民法院巳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査,糾正錯誤決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11.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huán)節(jié)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12.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并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13.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guī)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規(guī)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14.對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15.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guī)定。
16.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17.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不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18.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19.組織指導檢察系統(tǒng)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guī)劃和指導檢察系統(tǒng)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20.規(guī)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21.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臺地區(qū)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22.管理機關干部和直屬事業(yè)單位的領導干部;審批院直屬事業(yè)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
23.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第4篇 辦公室崗位職責(檢察院)
1.研究擬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guī)劃、年度工作要點并監(jiān)督實施。
2.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
3.負責局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局機關行政管理制度。
4.負責綜合性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審核。
5.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信息技術網絡建設。
6.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保密、檔案、接待、信訪等工作。
7.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的財務、物資裝備、基本建設的規(guī)章制度。
8.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業(yè)務經費的申報、分配工作。
9.管理局機關及局直屬單位的行政事業(yè)經費、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等工作。
10.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的槍支、彈藥、車輛、服裝等物資裝備。
第5篇 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崗位職責
1.受理審査屬本院管轄提請逮捕的案件。
2.受理審查屬本院管轄提起公訴的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訴。
3.受理轄區(qū)內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
4.負責公安機關不服區(qū)、縣人民檢察院逮捕決定而提請復核的案件。
5.負責對轄區(qū)內刑事上訴、抗訴案件和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監(jiān)督。
6.接受管轄范圍內公民和法人的檢舉、控告、申訴的案件。
7.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民事和行政訴訟判決的監(jiān)督。
8.答復轄區(qū)內區(qū)、縣人民檢察院的個案請示。
9.負責對管轄范圍內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偵查工作的法律監(jiān)督。
10.負責對監(jiān)獄、看守所等執(zhí)法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
11.負責應由本院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的審查及不服區(qū)、縣人民檢察院處理的賠償案件的復議。
12.負責本院的隊伍建設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院紀律檢查和行政監(jiān)察工作;負責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資裝備工作。
13.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負責的其他事項。
第6篇 人民檢察院崗位職責
1.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工作方針,研究、決定和部署本市檢察工作任務,并指導、督促和檢查檢察工作任務的執(zhí)行。
2.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査,依法對需要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3.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jiān)督;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査監(jiān)督工作。
4.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起訴,對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jiān)督;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工作和刑事審判監(jiān)督工作。
5.依法對刑罰執(zhí)行活動進行法律監(jiān)督;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所檢察工作。
6.依法對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jiān)督;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訴訟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工作。
7.對市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8.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舉報工作。
9.依法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物證進行檢驗、鑒定和審核,指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工作。
10.分析、研究貪污賄賂、瀆職和侵權犯罪的動態(tài)、特點、規(guī)律及社會治安狀況,提出防治對策;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預防犯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1.負責對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導;對于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應用法律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解釋和立法的建議。
12.規(guī)劃、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財務、裝備等后勤保障工作。
13.協同市主管部門管理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作。
14.負責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紀律檢査工作、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和檢察官隊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15.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其他事項。
第7篇 正副局長崗位職責范本(檢察院)
1.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對全局工作負有重大責任。副局長按照分工協助局長抓好工作。
2.局長之間要經常通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團結協調,共同抓好工作。
3.分管某部門的局長、副局長每月、每周都應和分管部門的同志一起分析工作進度、存在問題,提出解決措施、督促檢查,確保完成。
4.帶頭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勤奮工作,經常帶領分管部門同志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每年親自動手寫出1~2篇有質量的調研材料,指導和推動工作。做到手中有典型,心中有全局。
5.做到業(y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一手抓,注意工作方法,善于傾聽各種意見,集思廣益,多做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同志,盡力幫助工作人員解決閑難。
第8篇 地方檢察院書記員崗位職責內容
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制作各類法律文書,并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5.完成處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9篇 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檢察院)
1.協助所長抓好社區(qū)調解組織建設及其調解工作。
2.協助所長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協助所長調解處理各類疑難民間糾紛。
4.協助所長抓好居、企調解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5.做好所內各項記錄、登記和報表工作。
6.協助所長開展綜合調研工作。
7.做好所內的檔案管理工作。
8.完成所長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9.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10.承擔社會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qū)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11.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12.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13.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4.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15.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16.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7.承擔法律援助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