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有哪些
電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是企業(yè)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它涵蓋了多個層面,主要包括:
1. 新入職員工培訓:為新員工提供基礎的電力安全知識和操作規(guī)程,確保他們了解基本的防護措施。
2. 定期復訓:對在職員工進行周期性的安全教育,更新安全知識,強化安全意識。
3. 專項技能培訓:針對特殊工種或特定設備的操作,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4. 應急預案演練:模擬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場景,訓練員工的應急響應能力。
5. 安全文化建設:通過活動和宣傳,提升全員的安全文化素養(yǎng)。
主要內容
這些培訓內容旨在確保員工能夠:
1. 識別和預防潛在的危險源,如電氣短路、觸電風險等。
2. 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如絕緣手套、安全帽等。
3. 熟練掌握操作流程,減少誤操作導致的事故。
4. 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降低損失。
5. 營造一個尊重安全、人人參與的安全工作環(huán)境。
重要性
電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系到:
1. 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通過教育和訓練,提高員工應對電力風險的能力。
2. 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減少因人為疏忽引發(fā)的事故,維護生產秩序。
3. 法規(guī)合規(guī):符合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避免法律風險。
4. 提升企業(yè)形象:良好的安全記錄能增強客戶信任,提升企業(yè)社會聲譽。
電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是企業(yè)穩(wěn)健運營的基石,不僅關乎員工的生命安全,也直接影響企業(y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責任。因此,我們必須持續(xù)完善和嚴格執(zhí)行這一制度,讓安全成為企業(yè)文化的一部分。
電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范文
第1篇 電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為了加強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全體干部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二、成立安全教育培訓小組:
組長:劉德華
副組長:張學友、黎明
組員:郭富城、陳奕迅
三、對在職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和維修技工,主要按崗位規(guī)范的要求在實踐中學習提高,本著“缺什么補什么”的精神,重點學習有關電氣、液壓、機械的綜合知識,進一步熟悉實際操作技能。
四、對新上崗的機械操作工人,必須按崗前培訓教學計劃要求,進行機械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維修保養(yǎng),排除故障等基本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達到崗位規(guī)范要求后方能上崗。
五、對新上崗的機械設備維修工人,必須按崗前培訓教學計劃的要求,進行本工種相應等級基本理論知識和實際作業(yè)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達到崗位要求,方能上崗。
六、對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通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七、安全教育培訓小組負責組織全體職民工進行安全形勢教育,安全培訓工作和檢查、考核工作。
八、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劃,保證規(guī)劃的落實實施。
第2篇 電力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項目部對工程分包工作的管理,確保施工安全,現根據“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國家電網公司以國家電網工[2003]122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送變電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項目部的施工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 1 條 嚴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圍和對分包方資質的要求
1.嚴格控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圍,變電工程的主要設備安裝、調試等項目分包,分包方應該具備相應電壓等級的施工資質。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勞務分包。
2.送變電工程的勞務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須具備“送變電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建筑業(yè)勞務分包企業(yè)資質”。
3.變電工程的主控樓等建筑項目可進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須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yè)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具有相應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
4.送變電工程的基礎和土建工程可進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須具備“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三級及以上資質”和“土石方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具有相應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
第 2 條 嚴格對分包方安全資質審查,資質審查的內容:
1.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施工資質證書原件。
2.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3.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取證情況。
5.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分包單位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分包單位必須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
6.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含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 3 條 加強分包合同的管理
1、 發(fā)包方與分包方應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合同中應明確三點:第一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凡由分包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應由分包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發(fā)生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并按規(guī)定統(tǒng)計上報。第二嚴禁分包方承擔的工程項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確分包方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是分包方自己的隊伍和人員。
2、 分包合同除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規(guī)定外,還必須符合公司與業(yè)主簽訂的有關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要求。
3、 公司作為送變電工程施工的總承包商對業(yè)主負責,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等全面負責。不得將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有關安全、質量等責任以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xié)議等形式轉移給分包單位。
第 4 條 嚴格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1、 公司、分公司或工程項目部(簡稱發(fā)包方)招用分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時(簡稱分包方),首先由分包方提出申請并填寫“供方安全資格審查表”,由發(fā)包方有關職能部門會同安監(jiān)部門嚴格審查其資質。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方,嚴禁錄用。公司、分公司及其工程項目部下屬的工地等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
2、 安全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開工前進行。資質審查不得自行降低標準,不得簡化審查手續(xù),不得逾期不辦。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fā)生過安全、質量事故的分包方,不得繼續(xù)使用。
3、 發(fā)包方對承建項目的分包單位安全施工負有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的責任,并對其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進行審核。將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4、 在對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發(fā)包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施工安全負全責。
5、 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中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必須由發(fā)包方負責,并按施工技術措施編制、審核、批準和交底的有關程序執(zhí)行。對勞務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仍應由發(fā)包方負責并按技術措施編制的有關程序嚴格執(zhí)行。
6、 勞務分包單位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發(fā)包方應指派有事業(yè)心、有責任感、技術熟練、有較豐富施工實踐經驗的技工擔任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監(jiān)護人。并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現場組織、工器具的配置、現場布置和勞務分包人員實際操作技能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管理。勞務分包人員應在發(fā)包方的直接指揮和監(jiān)督管理下進行勞務作業(yè)。
7、 分包單位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為施工人員配備職業(yè)防護用品、用具。發(fā)包方對分包單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檢驗合格情況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不合格的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現場使用。
勞務分包中勞務人員的安全用具必須由發(fā)包方提供。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原則上由發(fā)包方提供或租賃。對勞務分包單位自行配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用具,必須提供經檢查試驗合格的證明資料,并經發(fā)包方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8、 發(fā)包方應加強勞務分包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培訓要有針對性,注重實效,并能滿足施工中應具有的安全和技術素質要求,施工前應組織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考試成績應由發(fā)包方登記造冊。
9、 發(fā)包方應監(jiān)督分包方定期組織職工體檢。體檢不合格或有職業(yè)禁忌癥者,以及老、弱、病、殘、未成年者應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凡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10、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發(fā)包方安監(jiān)部門備案,并經抽考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報發(fā)包方安監(jiān)部門備案。
11、分包單位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fā)包方施工技術、安監(jiān)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zhí)行,并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無此附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因無安全施工措施而發(fā)生事故,發(fā)包方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
12、分包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責。分包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遵守發(fā)包方有關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的管理規(guī)定,服從發(fā)包方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并定期向發(fā)包方安監(jiān)部門匯報工作。
13、發(fā)包方的安監(jiān)人員應組織分包單位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活動和安全工作例會,應及時向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并監(jiān)督學習與貫徹執(zhí)行。
14、對特殊作業(yè)、危險作業(yè)的施工項目,發(fā)包方施工技術部門應監(jiān)督分包單位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時派員監(jiān)督。
15、對分包方必須實行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發(fā)包方根據工作量的大小,預留承包合同價款的10%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fā)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fā)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
16、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分包方的集體和個人,發(fā)包方應給予獎勵。對由于采取了緊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fā)生(或事故擴大)的集體或個人應予重獎。對負責人不服從發(fā)包方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yè)、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分包方,必須立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
17、本規(guī)定用于調整公司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guī)范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18、本規(guī)定與國家頒發(fā)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時,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
第3篇 電力公司工人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1.認真學習并自覺執(zhí)行安全施工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和措施,不違章作業(yè)。
2.正確使用、維護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yè)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4.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5.作業(yè)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理整頓現場。
6.施工中發(fā)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愛護安全設施,不亂拆亂動。
7.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幫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
8.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上告。
有權制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工作,服從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督與指導。
10.發(fā)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4篇 火電廠電力設施安全保衛(wèi)制度
第一條.發(fā)電廠電力設施安全保衛(wèi)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公司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二條.電力設施安全保衛(wèi)工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要切實加強對涉及重要電力設施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隱定和防盜、防止破壞作為安保工作的重點,專門部署。
第三條.公司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的內部治安保衛(wèi)工作負責。
第四條.公司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wèi)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wèi)部門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wèi)人員。
第五條.一些重要的電力設施、場所、車間應該設置為治安保衛(wèi)重點,治安保衛(wèi)重點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wèi)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wèi)人員,并將治安保衛(wèi)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公司范圍內的治安保衛(wèi)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fā)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七條.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保護電力設施的觀念深入人心,進一步發(fā)動群眾,營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條.全體干部職工要增強安保意識和全員意識,全員動員,全員參與,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時期,既要做好防盜防破壞工作,又要做好設備的正常發(fā)電,保障供電的安全。
第九條.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破壞電力設施的人,會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以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機關,排查轄區(qū)附近的廢品收購點,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的行為,堵截違法分子的銷贓渠道。
第十條.警企結合,搞好配合。要進一步加強同公安、武警部隊的聯(lián)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協(xié)作機制,形成警企結合、專群結合的賽時安保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大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力量。
第十一條.按照《安規(guī)》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對影響電力設施運行的線路通道給于清理。
第十二條.監(jiān)督在保護區(qū)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十三條.室外安裝維護在配電變壓器、電桿及拉線等危險部位上的電力安全標志和安全警示標示齊全;
第十四條.任何公司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供電企業(yè)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五條.各站所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wèi)條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門衛(wèi)、值班、巡查內容,明確治安保衛(wèi)重點部位;
2、工作、生產、經營、重要設備等場所的安全管理;
3、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
4、公司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訓;
6、公司內部發(fā)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
7、治安保衛(wèi)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場所的準入,外來人員的管理等;
10、公司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wèi)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相抵觸;
第十六條.公司內部治安保衛(wèi)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wèi)業(yè)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yè)知識的培訓。
第十七條.公司內部治安保衛(wèi)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wèi)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公司內部治安保衛(wèi)機構、治安保衛(wèi)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公司的內部治安保衛(wèi)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公司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3、在公司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4、維護公司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fā)生在本公司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fā)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5、督促落實公司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在公司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的內部治安保衛(wèi)制度。
第二十條.治安保衛(wèi)重點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
第二十一條.門衛(wèi)值班和治安保衛(wèi)制度
1、現場必須安排責任性強,身體健康人員值班,值班人員要協(xié)助材料員,做好材料進出的驗收,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強巡邏檢查,嚴防壞人進行偷盜和破壞活動。
2、現場辦公室必須門窗完整、安全,鑰匙要隨身攜帶,做到人離關窗、上鎖,貴重物品(如現金,手表)要隨身攜帶。
3、現場的物資要分類堆放,留出通道。
4、現場配備的消防器材要有專人負責,標明有效期,妥善保管,不得亂丟亂放或移作他用。
5、各站所發(fā)生事故或案件,要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公安及上級公司報告,積極協(xié)助公安部門偵破案件。
6、必須配備門衛(wèi)值班人員的領導,安監(jiān)部不定期對門衛(wèi)值班人員進行業(yè)務指導并進行督促檢查。
7、門衛(wèi)值班人中必須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對違章人員應給予批評教育和糾正。
8、提高警惕,對職責范圍內的地區(qū)巡視、勤檢查,防止發(fā)生偷竊或治安災害事故的發(fā)生,發(fā)現可疑情況及時匯報。
第5篇 電力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電力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結合電力建設具體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電力建設(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和參加電力建設的其他施工單位。
第三條 企業(yè)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應遵循電力建設的客觀規(guī)律,嚴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組織施工。
第四條 企業(yè)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
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 經理是企業(yè)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應努力改善職工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關心職工生活,注意勞逸結合,在保證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組織和領導施工。
第六條 安全施工應實行科學管理。依靠科技進步,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逐步做到對事故進行預測、預控。
第七條 安全施工,人人有責。企業(yè)應不斷強化以各級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為核心的安全施工責任制。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業(yè)務范圍內對安全施工負責,并接受安全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6篇 電力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fā)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zhí)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 追究對象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核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 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guī)程建設,生產管理協(xié)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主,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jiān)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沒貫徹執(zhí)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jiān)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主,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次。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 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八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發(fā)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 發(fā)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 發(fā)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 發(fā)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 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 其他規(guī)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zhí)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guī)定外,視情節(jié)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采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 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電力線路安全管理制度
1電氣線路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1)現場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許可制度;
4)工作監(jiān)護制度;
5)工作間斷制度;
6)工作結束和恢復送電制度;
2現場勘察制度
2.1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yè)或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堪察的施工(檢修)作業(yè),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做好記錄。
2.2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yè)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yè)現場的條件、環(huán)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yè)項目,應編輯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3工作票制度
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1)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2)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
3)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c)。
4)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d)。
5)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yè)工作票(見附錄e)。
6)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f)
7)口頭或電話命令
3.2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3)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
3.3填寫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2)在運行的配電設備的工作。
3)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3.4填用帶電作業(yè)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yè)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5-1規(guī)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yè)。
3.5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3.6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zhí)行的工作為:
1)測量接地電阻;
2)修剪樹枝;
3)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4)涂寫桿塔號、安裝標示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5)接戶、進戶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
3.7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fā)
3.7.1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字跡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guī)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tǒng)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zhí)行。
工作票一份交給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
3.7.2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3.7.3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fā),也可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fā)。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3.8工作票的使用
3.8.1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于一條線路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lián))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的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
3.8.2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fā)給一張工作票。若一張停電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并使用工作任務單。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工作地段的起始桿號及補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fā),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zhí)行。工作結束后,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xù)。
3.8.3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錯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于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并實施停電、接地。
3.9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yè)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xù),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辦理。
3.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3.10.1工作票簽發(fā)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guī)程并且有相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fā)人名單應書面公布。
3.10.2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guī)程、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并經工區(qū)(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
3.10.3專責監(jiān)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guī)程的人員。
3.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11.1工作票簽發(fā)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3.11.2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
1)正確安全的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jiān)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guī)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zhí)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員變動是否合適。
3.11.3工作許可人: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11.4專責監(jiān)護人:
1)明確被監(jiān)護人員和監(jiān)護范圍;
2)工作前對被監(jiān)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jiān)督被監(jiān)護人員遵守本規(guī)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3.11.5工作班成員:
1)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xù);
2)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章制度、技術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保護用品;
3)相互關心工作安全,并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4工作許可制度
4.1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后,方能開始工作。
4.2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fā)電廠、環(huán)網線路、分支線路)都拉閘停電,并掛好地線后,方能發(fā)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4.3許可開始工作的明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
1)當面通知;
2)電話下達;
3)派人傳達。
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并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紀錄許可時間,并簽名。
4.4若停電線路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lián)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并履行書面許可手續(xù)后,方可開始工作。
4.5嚴禁約時停、送電。
4.6填用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
5工作監(jiān)護制度
5.1完成工作許可手續(xù)后,工作負責人、專職監(jiān)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xù),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職監(jiān)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jiān)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5.2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工作票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fā)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職監(jiān)護人和確定被監(jiān)護的人員。
專職監(jiān)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jiān)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jiān)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職監(jiān)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5.3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xù)。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的簽發(fā)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xù),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
6工作間斷制度
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職監(jiān)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6.2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wěn)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謴颓?,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6.3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
如果調度允許的連續(xù)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7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7.1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等桿進行工作。
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
7.2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
7.2.1當面報告;
7.2.2用電話報告并經復誦無誤。
若有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線路,還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lián)系人。
7.3工作終結報告應簡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7.4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并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全部拆除,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并做好記錄后,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
7.5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任務單應保存一年。
第8篇 電力公司安全違章違規(guī)處罰制度
一、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逐步實現“零違章”目標,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電網安全運行,預防發(fā)生各類電力生產事故,教育、引導員工在生產活動中遵章守紀,特制訂本規(guī)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下屬各部門系統(tǒng)所屬公司各個班組、其他部門參照執(zhí)行。
三、職責:
1、公司各部門應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定,對違章人員進行逐級登記和考核。
2、公司系統(tǒng)所有員工均有制止違章行為的權力,各部門領導、安全監(jiān)察專職人員應經常到現場檢查、監(jiān)督本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各級管理人員、現場安全員應結合現場工作情況,認真履行安全監(jiān)督職責,及時發(fā)現制止違章行為。全體員工應自覺認識違章的危害性,積極主動地反違章。
3、反違章實行全員、全面、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和下級對上級逐級負責制,各部門領導應對本部門的違章行為進行認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糾不力,被上一級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的應負連帶責任。本級查處的違章行為上級不重復處理。
4、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級考核原則進行處罰。
5、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班組,應結合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專業(yè)管理特點和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違章分類及考核細則。
四、程序與規(guī)定
1、違章定義:違章是指所有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工作中雇傭的臨時工、民工,工程隊工作人員等)在電力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標準,違反電力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對人身、電網和設備構成危害并誘發(fā)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
(1)違章分為行為違章、裝置違章、管理違章。
行為違章——指現場作業(yè)人員在電力建設、運行、檢修等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保證安全的規(guī)程、規(guī)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為。
裝置違章——指生產設備、設施、環(huán)境和作業(yè)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規(guī)程、規(guī)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不安全狀態(tài)。
管理違章——指各級領導、管理人員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不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等的各種不安全作為。
(2)從違章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為嚴重違章、較嚴重違章和一般性違章。
嚴重違章——指嚴重違反規(guī)程規(guī)定,極可能直接造成人身傷亡、電網、設備、火災、交通等事故的違章行為。
較嚴重違章——指違反規(guī)程規(guī)定,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電網、設備、火災、交通等事故的違章行為。
一般性違章——指違反規(guī)程規(guī)定,有可能引發(fā)人身傷亡、電網、設備、火災、交通等事故的違章行為。
2、違章分類
(1)結合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典型違章100條》,本規(guī)定重點對行為違章進行分類和細化。嚴重違章、較嚴重違章和一般性違章,分別對應為ⅰ類違章、ⅱ類違章和ⅲ類違章。
(2)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嚴重違章(ⅰ類違章):
1)無工作票作業(yè),罰款200元;無施工作業(yè)票作業(yè),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班組長。
2)工作票已許可并開工、工作負責人未簽名。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3)工作票或施工作業(yè)票填寫不完整、有涂改現象。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4)不安使用規(guī)程使用電動工具。罰款100元。罰款對象使用人員。
5)不按規(guī)定進行驗電和掛設接地,罰款100元。罰款對象監(jiān)護人及相關人員。
6)高處作業(yè)時,不按規(guī)定戴安全帽,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班成員。
7)高處作業(yè)時,不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班成員。
8)更換桿塔拉線時,不打臨時拉線;組立桿塔時,在永久拉線未全部裝好的情況下拆除臨時拉線。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班組長。
9)作業(yè)、施工現場主要安全措施與工作票(作業(yè)指導書)或現場實際嚴重不符,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班組長。
10)工作票未經許可擅自操作運行設備視事故嚴重程度罰款50-100元,罰款對象工作班成員。
11)酒后駕駛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罰款200元。罰款對象駕駛員。
12)個人保安線或其他工器具遺忘在導線或配電柜母線上及其他開關上時,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3)經公司或單位安監(jiān)部門認定為嚴重違章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罰款50-500元。罰款對象責任人。
3、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較嚴重違章(ⅱ類違章):
1)工作現場查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全(在施工現場未采取補救措施),罰款50元。罰款對象勘察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
2)擅自更改工作票或作業(yè)指導書中的主要安全措施,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3)擅自擴大工作范圍(包括搭票工作),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4)開工前不進行“三交”(交任務、技術、安全),三列隊(開工前,未填寫安全交底票,并履行確認手續(xù)),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5)規(guī)程規(guī)定必須指定專人監(jiān)護的作業(yè)或操作,在現場作業(yè)或操作時無專人監(jiān)護,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監(jiān)護人。
6)人員未撤離、現場未清理,工作負責人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xù),罰款2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
7)攜帶器材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移位,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8)在鐵塔或鋼管塔上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失去雙重保護,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9)攀登樹枝砍伐樹木失去保護,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0)起吊重物時在起吊件下逗留、行走或從事其他工作,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1)立、拆桿時,除必須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未遠離1.2倍桿高的距離,罰款2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2)絞磨拉電纜時,拉尾繩人坐或站在放線架內。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3)施工過程臨時拉線或架線施工跨越公路、鐵路及河流未雙向設置警示標志,未派專人看管,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14)放、緊線作業(yè)人員站在線圈或線彎的內側,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15)放、緊線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采取防靜接地措施,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16)工作人員將安全帶(繩)掛在移動或不牢靠固的物件上(包括避雷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等支持件),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7)電氣裝置誤接線,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8)在一級動火的場所不經審批進行明火作業(yè),罰款2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19)在易燃易爆場所或規(guī)定禁煙區(qū)域吸煙,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0)在拆除舊線路時,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做法,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1)在絞磨時,牽引線在卷筒上不足5圈,利用樹木或電桿代替地錨,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2)經公司或單位安監(jiān)部門認定為較嚴重違章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罰款50-5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4、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一般性違章(ⅲ類違章):
1)在上下班途中,摩托車,電瓶車未佩帶安全帽,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行駛,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3)現場安全措施(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安全距離等措施)錯誤或不全,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4)執(zhí)行工作票時未按規(guī)定辦理間斷、轉移、終結手續(xù),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5)裝、拆接地線順序錯誤和接地棒埋深不夠者,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6)進行高壓試驗時不裝設遮攔或圍欄,加壓過程不進行監(jiān)護和呼唱,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未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放電、短路接地,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7)高壓試驗被試設備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未派人看守,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8)電容性試驗品試驗前后放電方法錯誤或不徹底,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9)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刀閘和開關,不戴絕緣手套,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0)沒有裝設漏電保護器的臨時電源工作時,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1)使用的臨時用電設備及金屬外殼的電動工具外殼未按規(guī)定接地或接地不良,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2)工作中使用人字梯時,梯子未裝保護繩;梯腳未做防滑措施及無人看管,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3)登桿前不核對線路名稱、桿號、色標,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4)登桿前,不對腳扣或登高板進行承力檢查,罰款2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5)用拋擲的方式傳遞工具或其他設備配件、材料,罰款2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6)打釬時,打錘人帶手套,扶釬人站在打釬人的正面,罰款2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7)在居民區(qū)或交通道路附近開挖基坑、電纜溝道,未設置好圍欄、蓋板,夜間未掛紅燈警示,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18)高處作業(yè)移位時,失去安全帶或后備保護繩的保護,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9)進入生產區(qū)域,不按規(guī)定戴安全帽或作業(yè)人員不按規(guī)定著裝,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0)起重吊裝區(qū)域、施工拆除區(qū)域未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圍欄,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21)在線路工作時,個人保安線未按規(guī)定帶至工作現場,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2)工程竣工資料和試驗報告在通電驗收時被查出問題的,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3)桿子、拉盤回填土不足,埋深不足,新建線路無臨時編號,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24)臨時電源線在交叉跨越道路、公路等有損于電源線絕緣保護層時,未做好相應的保護措施。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25)經公司或單位安監(jiān)部門認定為一般性違章的罰款20-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6)在施工過程中,班組一旦發(fā)現安全事故不上報安全部的,如事后上級領導獲悉,視情節(jié)嚴重情況罰款50-2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班組長。
第9篇 二次電力系統(tǒng)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了防范黑客及惡意代碼等對電力二次系統(tǒng)的攻擊侵害,保障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的安全可靠、穩(wěn)定運行,提高電力二次系統(tǒng)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家電監(jiān)會頒布的《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規(guī)定》(電監(jiān)會5號令)及《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總體方案》(電監(jiān)安全[2006]34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2. 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應當堅持安全分區(qū)、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
1.3. 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理和技術并重、綜合防范”為方針,遵循“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組織開發(fā)”的原則。
1.4.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所有涉及電力二次系統(tǒng)的規(guī)劃、設計、系統(tǒng)改造、工程實施、運行管理等均應符合本管理辦法的要求。
1.5. 引用標準及規(guī)范:
1.5.1. 《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guī)定》國家經貿委 30號令
1.5.2. 《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規(guī)定》國家電監(jiān)會5號令
1.5.3. 《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總體方案》國家電監(jiān)會電監(jiān)安全[2006]34號文
2. 管理職責
2.1. 我公司根據國家電監(jiān)會《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總體方案》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運行、檢修、調試和信息化等部門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2.2.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直接調度范圍內的下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和變電站的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的技術監(jiān)督。發(fā)電廠內涉及到電力調度的生產控制系統(tǒng)和裝置,如發(fā)電廠的輸變電二次系統(tǒng)、自動發(fā)電控制功能、無功電壓控制功能、電廠報價終端、電能量采集裝置、故障錄波裝置、繼電保護裝置和安全自動控制裝置等,由電力調度機構和我公司主管單位共同實施技術監(jiān)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可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實施技術監(jiān)督。
2.3.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技術監(jiān)督的單位對管轄范圍內的技術
2.3. 方案負責審核,對涉及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的產品選用提出指導意見。
2.4. 成立由主管生產安全領導為組長的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組,工作組成員名單并報相應電力調度部門、電監(jiān)會備案。
3. 技術管理
3.1. 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必須堅持安全分區(qū)、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保障電力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電力調度數據網絡的安全。
3.2. 根據各自二次系統(tǒng)情況制定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方案,防護方案應每年滾動修訂、完善。
3.3. 涉及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的產品應具備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國家電監(jiān)會信息中心)認可的有關證明。
3.4. 未完成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措施前應制訂安全防護改造應急措施。
3.5. 在對電力二次系統(tǒng)進行安全檢查過程中,如發(fā)現部分應用系統(tǒng)及網絡未按照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規(guī)定執(zhí)行的應限期整改,若限期之內還不能完成,則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4. 應急管理
4.1. 制定本單位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應急預案,內容包括突發(fā)事件發(fā)現、應急安全隔離措施、事件上報、安全處理、事件反饋等幾個方面并定期開展演練。
4.2. 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改必須履行一定的審核手續(xù),存放在規(guī)定的地方,并根據演習的結果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4.3. 對在電力二次系統(tǒng)中發(fā)生的安全技術事故和安全事件,要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件擴大,保護好現場,并在立即向東北公司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東北電監(jiān)會報告,并在8 小時內提供書面報告。對隱報、緩報、謊報或未在上述時間內報告的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5. 培訓與評估
5.1. 每年需舉辦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知識培訓,提高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技能和意識。
5.2. 在進行安全評估和監(jiān)督檢查中應嚴格控制風險,確保電力系統(tǒng)安全穩(wěn)定運行。參加評估的人員應將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5.3. 對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監(jiān)督檢查專家組對本公司單位電力二次安全防護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提出整改意見進行整改。
6. 附則
6.1. 本管理辦法由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0篇 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各單位安全網絡圖、崗位責任、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必須上墻。并要懸掛整齊醒目。
2、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健全各種安全記錄,內容清楚、詳細、齊全、屬實。
3、公司所有員工必須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安全考試、知識競賽等。
4、努力推行現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標準化作業(yè),建立并執(zhí)行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班組成員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和作業(yè)標準,做到會講會用。
5、新工人和轉崗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6、安全檔案要嚴格按標準建立,妥善保管;車間每半年、各班組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并考試,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7、班長為班組教育的責任人,必須及時為每位員工建立每三級班組安全教育檔案,制定和實現班組安全目標,做到個人無違章,崗位無隱患,班組無事故,崗位塵毒濃度不超標,安全文明生產好。
8、各班班長為兼職班組安全員,負責本班組員工的安全工作。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監(jiān)督班組員工《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檢查工作現場設備、人員、環(huán)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開始工作。
9、各班長每天班前會必須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項,檢查場地、設備、機械、工具和防護措施,確認處于安全狀態(tài)時,方可開展工作。
10、班組長要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具備辨識危險、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組各成員要職責清、責任明。
11、班組成員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識,“我要安全”的覺悟,“我會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義務,“我保安全”的責任,做到自我防護,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12、每周生產調度會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實。
13、嚴格落實班前、班后會、安全日活動、安全檢查、安全例會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記錄,由安全員監(jiān)督檢查。
14、危險場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防范措施,設立標志,要害崗位、重要設施要人人清楚。
15、火藥庫、油庫、化驗室、氰化鈉庫、發(fā)配電室、信號室、鍋爐房、污水處理廠等要害部門必須做到出入記錄齊全,物資支領手續(xù)齊全,標志懸掛醒目。
16、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準打鬧,不準帶小孩及無關人員到生產作業(yè)場所,杜絕帶病上崗。
17、上崗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上崗證由安全部門每半年考核一次,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yè)證上崗。
18、各種大型安裝、維修、檢修等重點工程,各單位必須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經安全環(huán)保部同意,方可施工。在重點項目檢修過程中,單位必須設立監(jiān)督崗,3米以上高空作業(yè)須系上安全帶。
19、接班時或工作期間,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安全設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發(fā)現問題立即修理、更換,不許帶病運轉和勉強使用。
20、各種防塵、防護設施必須安全可靠,操作崗位工人及班組長上班和生產管理人員進入車間、工段,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21、氧氣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
22、在禁止煙火的場所不準出現煙頭,各種防火器材配備齊全,會正確保管使用。
23、嚴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間不準脫崗、睡崗、串崗,做私活,不經領導批準不準頂替他人上崗,更不準一人私自頂替別人連班。
24、不許在運轉設備旁休息、換衣服,或把衣服放在運轉設備旁。
25、及時整改公司、車間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所指出的隱患,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確保安全生產。
26、通勤車輛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廂欄板不得低于1米。
27、禁止跨越鋼絲繩、皮帶和電纜。
28、外來參觀人員必須由有關單位批準,執(zhí)行本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由安環(huán)部人員及所到單位領導指定人員陪同。
29、不準私自安排、調動、設置特殊作業(yè)人員。
30、因違章違制被公司或職能部門通報的人員,年累計被罰款超過500元者,取消評比任何先進的資格。
31、對中層以上領導、機關管理人員、班組長違章作業(yè)或違章指揮,按對職工罰款額的2倍處罰。屬于嚴重違章作業(yè)或違章指揮者不論是否造成后果,除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外,再按對工人的罰款額的4倍進行處罰。
32、操作設備人員必須掌握和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政策法規(guī)和本企業(yè)所制定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熟悉設備性能及處理應急情況的措施。
33、操作機電設備必須掌握設備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不許擅自亂開、亂動機電設備以及儀表器具。
34、工作中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經領導許可不得將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35、運轉的機械設備要設安全罩,設備檢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安全設施恢復原狀。
36、檢修時在必要的地方要掛警示牌及安全鎖,停車檢修必須先切斷電源方可進行,并在電氣開關處掛上“有人作業(yè),不許合閘”的警示牌。
37、起重時必須由一人指揮,一人監(jiān)護,杜絕多人指揮,緊急情況需停止起吊時除外。
38、不許檢修正在運轉的設備,不能用手或身體接觸設備運轉部件,不許檢修壓力沒有排除的設備、容器、管路等。
39、焊、割作業(yè)中,容器內有可燃物、毒物、空氣流通不暢,及遇熱后膨脹、彈力變形等不許操作。
40、檢修中各工種協(xié)調有序,不能雙層作業(yè),三米以上高空作業(yè)應系安全帶,大風天禁止高處作業(yè)。
41、有心臟病、高血壓、孕婦、精神障礙病癥者不能在機電設備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2、處理險情、突發(fā)事故、故障時,要有專人指揮,緊張有序,臨危不亂,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盡快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43、檢修高壓設備、線路以及調整、整定變壓器一、二次保護裝置必須經輔助生產部批準,并備案,不得私自處理和調整、更換。
44、變壓器、高壓電纜、高壓油開關和50kw以上的電機每半年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測試,并把測試結果上報輔助生產部備案。變壓器等電氣設備的絕緣油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避雷器每年春檢試驗一次,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45、油斷路器、變壓器發(fā)生短路事故的,必須取絕緣油樣進行化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46、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檢查、試驗,并保存試驗數據和試驗結果。
47、電氣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運輸過程中損壞電氣設備。
48、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高壓危險”標志牌,并應有照明,無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
49、變壓器室內不準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風系統(tǒng),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0、電氣工作人員必須使用相應等級的絕緣工具,勞保用品等,并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
51、進行電氣作業(yè)所使用的工具、勞保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電工要加強責任心,嚴格執(zhí)行電氣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加強日常巡檢維護和定期檢修工作,嚴防僥幸心理,防止誤操作,不得走過場。
52、公司內部高低壓停電,必須按照《能源管理制度》執(zhí)行停電工作票制度。調度員根據工作票停送電時間以及所涉及的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停電用戶,豎井和斜井用戶必須提前一小時通知。
53、檢修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必須按規(guī)程檢查、清理現場,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員撤離后,指揮拆除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接地線拆除后,應視為線路或設備即帶電,不準任何人再進入現場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停電工作票上簽字并通知送電,送電后無異常方可離開。
54、嚴禁帶電作業(yè)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電源開關離工作面較遠時應派專人看守。高處作業(yè)、夜間作業(yè)、暑天、大雪天作業(yè)或其它危險作業(yè)必須有兩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不得直接操作。
55、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必須接觸良好。拆除接地線必須與此順序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符合電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6、對10kv以上電氣設備、重要線路、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送電,須經公司能源管理員同意簽字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57、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持進網證、特種作業(yè)證、上崗證)或在專職電工指導下進行安裝、維護和檢修作業(yè),否則不得作業(yè)。
58、低壓帶電作業(yè)應設專人監(jiān)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的毛刷等工具,同時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59、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保護罩、遮欄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60、采掘工作面、天井、低于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v;有爆炸危險的工作面炸藥、雷管庫區(qū),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61、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2、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時,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63、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電線),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并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64、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65、井下低壓安全供電要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
66、人體接觸電容器之前,應用短接導線將所有電容器直接短接放電,并懸掛臨時接地線,否則不能觸及電容器。
67、井下設備排列擁擠,工作面空間狹窄,空氣比較潮濕,頂板有滴水、淋水現象以及電氣設備、電纜易受砸、碰、壓的地方,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應等級的設備、器材,并要加強日常巡檢,防止機電事故的產生和擴大,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68、機電設備工作繁重,起動頻繁,負載變化較大,設備有過載現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須定期檢查、檢修。
69、在控制臺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設備或工作設備離控制開關較遠以及其他在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區(qū)域內,工作人員不能快速操縱控制開關終止危險發(fā)生的地方,都必須在工作設備附近裝設緊急控制開關。
70、各單位應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一般生產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用電知識和安全規(guī)程的教育、培訓,作為三級教育的內容之一。
71、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禁止裝設自動合閘裝置。
72、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yè)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yè),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并送電。
73、個人不準私接電線和用電設施,發(fā)生電氣故障不得私自處理,并立即通知電工處理。
74、工作服要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
75、地面電纜必須按規(guī)程布置,井巷內的動力電纜應按規(guī)程懸掛。76、禁止在超重設備下停留或者通過。
77、地、測、采專業(yè)的各項技術設計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未經審批的設計一律不得進行施工。
78、地質探礦工程設計必須考慮地質構造、巖石的穩(wěn)固性、破碎帶、斷層、水溶洞等不安全因素,并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和附圖。
79、探礦及采準天井的單體設計必須避開破碎帶、斷層、水溶洞等地段,防止塌方及涌水事件的發(fā)生。
80、采場單體設計必須保證有兩個天井與采場相通,確保采場通風良好及安全行人通道的暢通。
81、對于暴露面積較大的采場,必須有安全礦柱的技術設計說明書。
82、對于礦柱的回采和采空區(qū)的處理,要有總的設計方案。
83、露天采場的設計必須考慮邊坡穩(wěn)固,排水防洪等安全因素。
84、當專業(yè)技術設計與實際施工因安全因素發(fā)生沖突時,應及時調整技術設計,并編寫補充設計說明。
85、地、測、采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
86、地質技術人員要著重對井下的斷層、破碎帶、水溶洞等現象進行管理,發(fā)現上述的安全隱患應及時與施工單位及安全部門聯(lián)系。
87、測量技術人員要及時準確地為施工單位提供技術服務,遇有貫通工程時,要在貫通前5米左右下達貫通安全通知書。避免傷亡事故或損壞設備的事故發(fā)生。
88、因技術工作的需要,各專業(yè)須進行危險性作業(yè)時,事前必須同生產車間和安環(huán)部門取得聯(lián)系,征得允許后方可作業(yè)。
89、采礦專業(yè)要加強露采邊坡穩(wěn)定性的管理,避免巖體滑坡。
90、調度管理人員要協(xié)助公司領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實現生產、安全均衡發(fā)展。
91、發(fā)現安全問題要及時與有關領導及專職安全員取得聯(lián)系,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
92、做好事故匯報和組織搶救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領導匯報事故的發(fā)展情況。
93、聽取各單位對安全工作及上次安全會議的執(zhí)行情況,并提出獎罰建議。
94、室內值班人員要通過監(jiān)控電視嚴格監(jiān)控,防止設備事故和盜竊事故的發(fā)生。
95、嚴格執(zhí)行現場交接班制度,發(fā)現電源、電器等有異常,立即向部門領導匯報。
96、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公司范圍內的安全閥、壓力表、儀表等進行外校。
97、加強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不得隨意將危險物品轉借給他人。危險物品要有專業(yè)管理,建立完整的出入庫手續(xù)。
98、對其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揮發(fā)、麻醉性和刺激性氣味的藥品,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做到了解其技術性能、使用方法,防止中毒事故的發(fā)生。
99、合理使用和維護化驗室一切電器設備,當電器設備發(fā)生故障時,應立即找專業(yè)電工處理,并向有關領導匯報,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100、化檢人員要及時準確地測定尾渣、尾液有害成份的含量,確保污水排放合格率達100%。
101、安全員深入工作現場,把好安全關,跟班了解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實施情況,及時處理生產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匯報。
102、安全員每天必須參加班前會,講解各地點安全注意事項,做好安全記錄。
103、入井前不許飲酒,如發(fā)現除責令其本人休息外,按制度給予罰款處理。
104、入井配帶勞動保護,如(安全帽、電石燈、打火機、礦靴等),不帶全勞動保護用品,不準入井。
105、入井行走時,遇有機車駛過,應迅速躲到安全地點,不許與電機車同時行走,嚴禁肩扛金屬工具(如釬子桿、撬棍、鐵管等),要注意機車架線,以防觸電。
106、禁止進入掛有危險警示牌及已封閉的地點。
107、入井五不準:
1) 不準損壞安全設施;
2) 不準在井內或井口擁擠和打鬧;
3) 不準在井內明火取暖;
4) 不準從高處向下投擲物品;
5) 不準在電線及電氣設備上放任何物品。
108、井下作業(yè)人員必須服從安全技術人員指揮,保證施工安全。
109、井下作業(yè)地點必須兩人以上進行作業(yè),不許單人作業(yè)。
110、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
111、及時整改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指出的隱患,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整改要求。
112、每周公司生產調度會所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全面落實。
113、對爆破器材、電源照明、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不合格要及時整改。
114、地表陷落區(qū)、采空區(qū)及危險設施,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立明顯標志。
115、高空作業(yè)、豎井檢修安裝、下料作業(yè)有墜落危險,員工必須配帶安全帶。
116、乘罐人員上下必須使用罐籠安全門,罐籠運行時,各中段安全門必須關好。
117、乘罐人員必須聽從信號工的指揮,發(fā)出開罐信號后,不準上下人。
118、不準在罐內吸煙、打鬧、大聲喧嘩,不準探頭和把手腳伸出罐外。
119、每層罐加信號工準乘九人,乘罐人員必須手把把手,面部朝外乘罐。
120、人員上罐后,信號工要關好罐門,罐未停穩(wěn)前不準打開罐門。
121、嚴禁人員與大件物品、礦車混載。
122、攜帶炸藥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過五人,其他人員不得乘罐。
123、爆炸品、易燃品、腐蝕品要隨時提升,不準在井口停留時間過長。
124、提升礦車后必須將罐停穩(wěn),攔點后上下礦車。
125、提升運送火工材料時,必須選與卷揚工取得聯(lián)系,罐籠起動、停止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巨裂震動和撞擊。
126、在信號不明或無信號工指揮的情況下,不準私自開動卷揚機。
127、斜井提升時,人、車不準同行,上下斜井人員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
128、井下臨時炸藥存放點貯存炸藥必須是當天的用量,不許超過當天使用量。
129、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須在指定地點,不許在主巷中加工。
130、井下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運送,運送時不得在人多的地方停留,要一直走到工作地點,避開機房、設施等要地。
131、當幾個人同時運送爆破材料時,人與人之間最少要保持十五米遠的距離。
132、爆破工對當班剩余的火工材料必須退回炸藥庫,嚴禁私自存放。
133、爆破工運送火工材料時,必須使用炸藥兜和雷管兜運送。
134、運送火工材料時不許抽煙,電石燈與雷管兜不能放在同一肩上,并注意來往車輛。
135、不許用電機車運送炸藥、雷管等火工材料。
136、不許用導火線代替繩子捆綁炸藥。
137、嚴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
138、作業(yè)地點炸藥、雷管必須分開臨時存放,相距至少兩米以上,在安全處存放。
139、作業(yè)地點放炮前,巖工必須做好警戒工作,嚴禁一切行人、車輛等進入或行走。
140、每個采場、作業(yè)地點必須配備合格的撬棍,做好撬頂工作,不準有浮石。
141、作業(yè)面先進行排險,撬凈頂盤、巖幫浮石后,人員方可作業(yè)。
142、巖工只準使用木質的炮棍裝藥。
143、嚴禁任何人看回頭炮,嚴禁返回去點二次炮。
144、礦車裝貨不得超出礦車車沿十厘米,上部不準裝大塊。
145、不論空車或重車,一人只能推一個,禁止一人推兩車或放野車,多人推車時,前后必須保持十五米以上距離。
146、耙巷出礦,當班電耙工作業(yè)完畢后,如果斗井卡住,必須在下班時通知班長或下一班采場巖工。
147、井下各種礦車出入必須掛鏈。
148、嚴禁在炮煙未排盡的情況下作業(yè),杜絕頂炮煙強制作業(yè)現象。
149、中穿倒運毛石必須保證上口和下口有足夠通風口方能作業(yè),如有一處堵住,不許作業(yè)。
150、禁止使用不堅固的圓木做撐木。
151、天井作業(yè)平臺上的雜石要及時清理。
152、上天井時必須與天井作業(yè)人員取得聯(lián)系后才能進入,禁止從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釬子桿等。
153、巖工不準騎在氣腿上或伏在機器上打眼,以防斷釬傷人。
154、巖工排完險后再作業(yè),不能一邊鑿巖,一邊處理浮石。
155、天井放炮必須使用長非電到地面點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56、天井作業(yè)時必須架設正規(guī)平臺,牢固后方可作業(yè)。
157、耙巷出礦禁止鉆漏斗捅礦、崩炮,二層耙巷放炮,上、下人行井必須堵好人。
158、天井梯子、作業(yè)平臺架設要正規(guī)化、標準化,梯子間上下間隔為6.5米。
159、電機車運送空(重)車進入車場,最前礦車不許超過警界牌。
160、井下無論采場大小,照明必須保證2~3個照明燈泡,確保采場能見度。
161、不準搭礦車、攀車、放野車。
162、電機車工嚴格按照《電機車操作規(guī)程》駕駛,非電機車工不準亂動電機車。
163、各中段通風井調節(jié)門,任何人不準亂動。
164、通風較差的作業(yè)面要安裝局部通風設施,否則禁止作業(yè)。
165、平巷施工必須按規(guī)定打好管纜吊掛眼,每6米打一組,高度距底板分別是1.2米、1.4米、1.8米。
166、在穿口、沿口、交叉口必須打過頂眼。
167、主巷的水溝必須符合要求,規(guī)格為30×20×20cm。
168、井下各主要巷道要做到無積水、無廢石,搞好工業(yè)衛(wèi)生。
169、班組安全臺帳清楚,危險源有標志,制定控制措施并責任到人。
170、崗位現場管理有序,工具設備無隱患,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有效、可靠,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171、作業(yè)環(huán)境整潔,安全通道暢通,安全標志醒目。
172、凡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車輛或員工,必須服從指揮,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否則現場負責人有權給予指正、處罰。
173、領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時,必須履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領用管理制度,對使用情況有嚴格的記錄,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174、露天爆破時,必須清理現場確保安全,并設專人四面警戒,及時通知井采車間撤離人員和設備。
175、爆破后及時清理殘炮,禁止在殘盲炮未處理好的地點工作。
176、在同一臺階內要避免上下雙層作業(yè),遇有特殊情況時,上下作業(yè)人員不得在站在同一條直線上,以免滾石傷人。
177、在夜間或暗處工作時,一定要有充足的照明。
178、班長做到班班檢查邊坡穩(wěn)定情況,對不穩(wěn)定邊坡及時處理,人工下放邊坡毛石時,要先通知下面作業(yè)人員躲到安全地點之后,再行下放。
179、對爆破器材、消防設施、電氣設施、避雷設施等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不合格及處理。
180、嚴禁在庫房內油料、火工材料旁或運輸火工材料進程中吸煙、用火。
181、堆浸場必須做到班班取水樣,取樣合格率100%,一旦超標及時處理,并報車間。
182、經常檢查堆浸場地周圍底墊情況,發(fā)現滲漏及時匯報、及時粘補。
183、做好載金炭、炭液的保存工作,班長要親自押運、交庫儲存,做到萬無一失。
184、堆浸場的液氰罐必須有專人保管鑰匙,使用時班長親臨監(jiān)督,并做好記錄。
185、砸大塊的工人要互相關照,工作中要保持一定距離,防止出現傷人現象。
186、車輛維護人員,要確保工作場所、所使用的工具在安全狀態(tài)下,方可進行維修。維修中要設專人監(jiān)護,佩戴必要的安全保護用品。
187、設備檢查完畢,確信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閥齊全,方準試車。
188、各特種車輛不準超定員乘坐。
189、個體車司機必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
190、駕駛員必須做到“禮讓三先”,不開“英雄車”,不爭道搶行,以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暢通。
191、車輛的剎車、轉向、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192、禁止違章駕駛,禁止客貨混載和超員乘座。
193、不經允許不許動用劇毒物品和危險品,如氰化鈉以及硫酸、硝酸、鹽酸、王水、氫氧化鈉等。
194、職工必須掌握氰化鈉、氯氣的性質和發(fā)生氰化鈉、氯氣中毒的搶救方法。
195、吊車必須是經過培訓的專人負責,其它人不許開動吊車。
196、凡屬吊車等直接操作人員和有毒物品的操作人員,要注意力集中,操作時不許邊操作,邊看書,邊吃飯,邊飲水,邊吸煙。
197、不許在黑暗場所作業(yè),工作場所要有良好的照明。
198、設備運轉中,不許移動防護罩和防護裝置。防護罩和防護裝置在原位方可開車。
199、上下工序,各崗位、工種在工作中要作好聯(lián)系,防止雙層作業(yè)。
200、不許依靠、攀登或坐在安全設施上。
201、除檢修需要外,原礦倉不能開空,不許在供礦不足時扒倉子。
202、含氰藥劑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加藥庫必須上雙鎖,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
203、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崗位的作業(yè)特點,工藝流程和操作規(guī)程,崗位設備的性能特點,安全裝置使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保管方法。
第11篇 _電力企業(y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總則
1、為規(guī)范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員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特制定本制度。
2、各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開展形式多樣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1、入廠教育
(1)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公司級、部室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2)公司級安全教育由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等部門參加。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yè)安全健康法律、法規(guī),通用安全技術、職業(yè)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公司職業(yè)安全健康規(guī)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部室級安全教育由部室負責人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應包括本部室職業(yè)安全健康狀況和規(guī)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yè)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4)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應包括如何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5)新員工應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現場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規(guī)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特殊工種教育
(1)從事起重、電火焊、帶電作業(yè)等特種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持證上崗。
(2)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門應經常進行專業(yè)性安全技術和災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級領導應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使員工自覺地遵紀守法,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安全生產。
(2)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并利用網絡、電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教育。
(3)對危險性作業(yè),作業(yè)前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危險源辨識,并采取預控措施。
4、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三個月以上,必須進行相應的部室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現場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規(guī)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生產一線人員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5、外單位的施工人員、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由安全生產部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項目管理單位要對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必要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施工人員通過《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相關電力行業(yè)安全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合格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6、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有權發(fā)布調度命令人員,每年6月前要進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現場安全工作規(guī)程》、《電網調度規(guī)程》、事故調查有關規(guī)定等規(guī)程制度和安全技術的培訓和考試,書面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名單。
7、基層領導、生產管理人員在每年6月前進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電網調度規(guī)程》事故調查有關規(guī)定等規(guī)程制度考試。
8、駕駛員在每年6月前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規(guī)程制度考試。
三、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產單位行政領導,應進行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yè)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gu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全公司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省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yè)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職業(yè)安全健康標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文化,工傷保險法律、法規(guī),員工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統(tǒng)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部室負責人)、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辦公室組織實施。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yè)安全健康法律、法規(guī)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衛(wèi)生職責,安全技術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4、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辦公室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參與。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yè)安全健康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四、組織管理
1、經理對企業(yè)職工安全教育工作負總責。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3、各部室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做好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安全員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周、月)等項工作。
4、全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安全教育檔案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管理。
5、公司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員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五、附則
1、各部室可依據本制度,制定出本部室的安全教育管理規(guī)定。
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第12篇 電力設備及動力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強公司電力、動能管理和節(jié)約能源,規(guī)范電力、動能管理工作,保證動力、動能設施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0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電力、動能設施。
3.0 電力管理
3.1公司的電力設備包括變壓器、高低壓配電設備、動力照明線路等。其運行維護、安裝和架設工作,由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負責,并嚴格按電力、勞動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管理。
3.2電力的正常供給是保障生產的重要條件,為確保生產任務完成,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應根據電容量,按先生產后生活的原則分配用電,調整各部門的用電負荷。
3.3 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要對公司的電力負荷和使用時間進行平衡、調度和監(jiān)督。如發(fā)現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險等情況,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切斷電源,然后向主管經理匯報。
3.4 因生產(工作)需要增設照明燈具和用電器具的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批,非生產用電的增設必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核后報主管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而私自設置的,每發(fā)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500元,扣減肇事者當月獎勵200元。
3.5地下電纜標志是反映地下電纜布線的記錄,任何人不能隨意移動,違反規(guī)定者扣減當月獎勵500元;因移動電纜標志而造成生產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還要依法追究責任。
3.6需要開挖路面或打樁的基建、技改、維修工程,需經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會審后才能施工,對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線路安全運行的工程項目,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有權制止其施工。
3.7一切外來單位的用電,必須向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申請辦理用電手續(xù),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根據供電負荷的情況進行審批。外來單位應按審批要求架設電纜,并且安裝電表,按時交費。
3.8凡需臨時用電、架設臨時電纜的部門或外來單位,事先必須按gr/p40/w11-00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辦理手續(xù),經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批準后方可架設。
3.9廣大員工應節(jié)約用電,做到“人離關機、人走熄燈”。
4.0動能管理
4.1高低壓變配電、發(fā)電機組及空壓站等動能設備能否正常運行是保證動能正常供給的關鍵。配電室及壓縮機房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對設備的運行進行監(jiān)視,并對設備實行定期檢查、保養(yǎng)。
4.2 電房、機房、空壓站的負責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經常巡查設備的運行情況。當設備或管線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排除。如出現故障并對設備安全造成威脅時,負責人員有權先采取緊急措施,甚至切斷電(氣)源,然后報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作進一步的處理和進行搶修。
4.3 公司安全員每天要對管線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巡視,如發(fā)現故障或安全隱患,應立即通知使用部門和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及時排除,并監(jiān)督維修和整改的情況,確保管線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
4.4廠區(qū)的供電網絡要實行分級計量,電房工作人員負責將公司的用電情況(包括自發(fā)電)做好記錄,做好用電統(tǒng)計工作。
4.5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負責公司廠區(qū)的動力設備、管線的安裝、維護、變更等計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4.6各部門如需變更、加裝或拆除電力、動能設施等須報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審批,并由安全環(huán)境動力科執(zhí)行。
4.7嚴禁私自對管線進行維修、拆裝、轉讓、啟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發(fā)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500元、肇事者當月獎勵200元;由此造成的設備事故的,除按上述處理外,還應根據事故嚴重性進行相應處理。
5.0相關文件
5.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13篇 電力企業(yè)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強化消防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的各級人員和職能部門。
3、引用文件:
3.1《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
3.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施工現場及生活區(qū)宜設獨立電源的消防網;
4.2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應滿足施工最高消防點的要求;
4.3室外消防栓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密度程度布設,一般每隔 120m 應設一個。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 120m 2設置滅火器一個;
4.4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有效;
4.5消防水帶、滅火器、沙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嚴禁挪做他用;
4.6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設“嚴禁吸煙”的明顯標志,并采取響應的防火措施;
4.8在易燃、易爆區(qū)周圍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yè),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響應措施方可進行;
4.9存放炸藥、雷管,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并分別放在專用倉庫內,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
4.10 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倉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門、窗應向外開啟;
4.11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按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12 倉庫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采取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成;
4.13 采用易燃材料搭設的臨時建筑應有相應的防火措施;
4.14 各類建筑之間的防火安全距離應滿足 gbj16 的規(guī)定;
4.15 揮發(fā)性易燃材料不得裝在敞口容器內或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4.16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應及時退庫,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單獨隔離場所;
4.17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采取措施,嚴禁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或切割;
4.18 閃點在 45 °c 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必須少量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應嚴禁曝曬并采取降溫措施?;瘜W易燃物品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各項制度,落實防燃措施;
4.19 凡屬施工、生產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部門領導簽字,由公司主管部門統(tǒng)一購買;
4.20 對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和執(zhí)行嚴格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qū),進入庫內人員禁止穿化纖服裝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庫區(q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在庫區(qū)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4.21 使用保管化學易燃、易爆品的設備和容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產生靜電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必須有導電設備;
4.22 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物品,必須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負責管理,并做到經常檢查;
4.23 施工單位用火要嚴格控制,確需用火時,必須填寫申請單,經施工、安監(jiān)、保衛(wèi)等部門審批,方可動火;
4.24 凡在管區(qū)使用各種電熱器具,必須寫出申請,經安監(jiān)、保衛(wèi)等部門審批,方可使用;
4.25 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設施,在使用前應向安監(jiān)、保衛(wèi)部門寫出申請,并經安監(jiān)、保衛(wèi)部門檢查合格后,領取《冬季取暖用火證》方可使用;
4.26 各種取暖設施,在使用期間,必須有防火專人負責。
第14篇 電力工程安全監(jiān)護制度
1.總則
為了規(guī)范施工作業(yè)行為,加強施工過程安全監(jiān)護,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作業(yè)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
2.1爆破作業(yè)必須劃定警戒區(qū),附近道路設多人監(jiān)護,坑中點炮設專人監(jiān)護,并鳴哨警示。
2.2鐵塔組立、架線施工中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高空、停電作業(yè)監(jiān)護人員須責任到位,未有安全監(jiān)護人員不得開始施工作業(yè)。
3.安全監(jiān)護人員必須分工明確、責任清楚。
4.安全監(jiān)護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自始至終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否則嚴懲。
5.安全監(jiān)護人員發(fā)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并有權要求停止施工,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6.施工人員必須尊重安全監(jiān)護人員,接受并及時處理安全監(jiān)護人員提出的問題。
7.安全監(jiān)護人員必須由施工經驗豐富的職工擔任,并應熟悉施工技術、安全措施。
第15篇 電力企業(y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總則
1、為規(guī)范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員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特制定本制度。
2、各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開展形式多樣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1、入廠教育
(1)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公司級、部室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2)公司級安全教育由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等部門參加。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yè)安全健康法律、法規(guī),通用安全技術、職業(yè)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公司職業(yè)安全健康規(guī)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部室級安全教育由部室負責人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應包括本部室職業(yè)安全健康狀況和規(guī)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yè)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4)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應包括如何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5)新員工應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現場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規(guī)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特殊工種教育
(1)從事起重、電火焊、帶電作業(yè)等特種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持證上崗。
(2)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門應經常進行專業(yè)性安全技術和災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級領導應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使員工自覺地遵紀守法,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安全生產。
(2)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并利用網絡、電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教育。
(3)對危險性作業(yè),作業(yè)前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危險源辨識,并采取預控措施。
4、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三個月以上,必須進行相應的部室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現場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規(guī)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生產一線人員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第16篇 電力安全防護裝備制度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設備事故,保證全公司干部職工的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2 人身防護用民種類
公用部分:輕便接地線、絕緣擋板、絕緣榜、10-500千伏驗電器、防靜電均壓服、絕緣手套等。
個人部分:安全帽 、安全腰帶、安全腰繩、教扣、絕緣膠鞋、低壓試電筆、差速器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中的其他安全防護用民。
3 防護裝備的購置
各項目部在年初應根據公司撥給的安措費制定出購置計劃。負責有關技術標準的質量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并負責對產品許可證、使用說明書及廠家試驗報告收集、保存、建檔并報公司安全保衛(wèi)處備案。
4 防護裝備的發(fā)放
各項目部負責有關安全用品發(fā)放前的性能試驗,并對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負責,方可下放使用。
5 防護裝備的試驗和日常檢查
各項目部應根據《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及安全施工設施的有關規(guī)定及實際情況,建立安全施工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各單位安全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安全設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護裝備的保管、發(fā)放、使用、檢查、檢驗工作并建立管理臺帳做好記錄。
對于安全防護裝備要根據有關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規(guī)定進行試驗、檢查,對不合格用品及時進行更換。
第17篇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yè)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按照《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電力建設施工企業(yè)應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包括如下:
(1)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
(3)安全施工檢查制度;
(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制度;
(5)事故調查、處理、統(tǒng)計、報告制度;
(6)安全獎懲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9)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0)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11)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塵毒、射線安全衛(wèi)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實施細則;
(17)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18)腳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第18篇 電力檢修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是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令和行業(yè)有關的規(guī)章、標準以及總公司關于安全生產的相關規(guī)定、規(guī)程,并結合公司的實際生產情況而制定。
第二條 總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總辦會成員協(xié)助總經理對其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各級行政正職是本部門、班組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均對所轄范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有系統(tǒng)、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體系,充分發(fā)揮作用并保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嚴格以“四不放過”原則對待各類事故和不安全事件。
第四條 各部室要在公司安委會的統(tǒng)一布署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安全大檢查和各項安全專項活動。
第五條 公司全體員工應認真履行自身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一) 認真學習、執(zhí)行和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作業(yè)(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 發(fā)現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部門負責人報告。
(三) 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接受安全培訓、教育,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自身安全生產工作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四) 有權拒絕接受和執(zhí)行有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
(五) 有權制止任何人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三違)和習慣性違章行為。
(六) 有權獲知自己的作業(yè)場所、工作崗位和現從事的工作所存在的危險因素、所需的防范措施和出現事故后的應急處理措施。
(七) 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建議、檢舉和控告。
(八) 在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yè)或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
(九) 對上級單位和領導的決定或命令有異議時有權提出意見,但上級領導堅持時仍應執(zhí)行,之后有權越級進行反映。
第六條 各部門要積極開展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工作,改善勞動環(huán)境,夯實安全基礎,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七條 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部門。
第二章 安全目標及控制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一) 不發(fā)生特大設備事故;
(二) 不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 不發(fā)生有人為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
(四) 不發(fā)生因本單位責任引起的重大電網事故;
(五) 不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
(六) 不發(fā)生本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 不發(fā)生重大污染事故;
(八) 不發(fā)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第十條 公司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fā)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其他重大以上事故;部門控制障礙和輕傷,不發(fā)生重傷和事故;班組控制異常和未遂,不發(fā)生障礙和輕傷。
第十一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通過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分解到各部室。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依照公司目標,制定不低于公司目標的部門以及班組安全生產目標,做到層層分解與落實。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第十三條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通過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jiān)察體系來組織和管理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 安委會組織機構
主 任:總經理
副主任:生產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總經理助理
成 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部、沙洲項目部、華興項目部、綜合管理部、經營計劃部、人力資源部、資金財務部、后勤管理部的行政正職和安全監(jiān)察部正、副職。
第十五條 公司安委會是統(tǒng)一組織、領導、協(xié)調、督促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一) 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黨和國家、地方以及上級機關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政策,營造本企業(y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安全文化環(huán)境。
(二) 建立健全有系統(tǒng)、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體系并充分發(fā)揮作用。支持、指導、協(xié)調、督促兩個體系有機合作,從兩個側面控制并確保公司安全工作目標得以實現。
(三) 分析、掌握企業(yè)階段性的安全生產、經營狀況,研究、確定企業(yè)安全目標以及實現目標應采取的措施及有效辦法。
(四) 組織編制、實施兩措計劃和職工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依法保障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的有效實施,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改善勞動環(huán)境、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五) 建立健全并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組織建設,明確安全生產職能部門的職責與職權。依法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安全網絡暢通和信息及時傳遞到位。
(六) 組織健全和督促執(zhí)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監(jiān)督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監(jiān)督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fā)放和使用。
(七) 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安生辦負責召集,主管安全的領導主持。檢查和總結全公司上季的安全工作;分析、預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趨勢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研究、決策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并對下季的安全工作作出安排,對完成全年安全生產目標做出調整。對為安全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表揚和獎勵的決定,對安全生產搞得不好的單位和個人及事故責任者作出給予批評、處罰和處分的決定。
(八) 深入基層,調查了解安全工作情況,及時收集生產安全信息,掌握安全動態(tài);審議和采納群眾提出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支持表彰和推廣有利于安全生產的革新活動。
(九) 建立健全和貫徹執(zhí)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定期組織考核。
(十) 凡發(fā)生事故,根據事故調查規(guī)定,所屬主管領導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親自配合或組織事故調查,按規(guī)定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和制定防范措施,令廣大員工接受事故教訓。
(十一) 安生辦負責做好會議記錄,編寫下發(fā)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涵蓋公司黨政工團各系統(tǒng),對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目標負有完成的職責。應在安全生產的組織、思想、制度、技術和物資五個方面給安全生產提供強有力的保證。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體系是運用上級和公司行政賦予的職權,權威、公正、強制地對企業(yè)各部門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規(guī)、政策和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公司組成三級安全網絡,在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行使公司的安全監(jiān)察和安全網絡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例行工作
第十九條 安全例會
(一) 各級安全生產例會
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2.公司三級安全網絡會議每月6日-10日召開。
3.公司安全生產例會每月6日召開,節(jié)假日順延。
4.部門安全生產例會每月1日-5日召開。
(二) 例會管理
1. 例會應填寫會議簽到表,記錄到會人數。
2. 不能按時參加會議須得到主持人的同意。
3. 會后形成會議紀要,及時存檔并傳遞下發(fā)到所屬單位。
4. 公司月度“安全簡報”、“安全生產會議記要”,按時上報總公司、公司領導和下發(fā)至各部門。
(三) 例會內容:
1.學習上級和公司頒發(fā)的有關安全生產文件、通報、制度、規(guī)定、安全簡報等和傳達上級領導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指示精神。
2. 總結上月安全生產工作和分析安全生產趨勢;違章檢查和不安全事件分析并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和安全生產管理上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班組安全活動開展、危險點分析以及上個月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下月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情況。
3. 對發(fā)生安全事件的部門、專業(yè)、班組及人員提出批評和考核,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特殊貢獻者提出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 班前班后會和安全活動日
(一)班前班后會和班組安全活動由班長組織,班組安全員協(xié)助。
(二) 班前會要結合本班工作任務,做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和交代安全、技術等注意事項;班后會要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等現象。要求班前、班后會做好紀錄。
(三)檢修班組每周五下午、運行班組每輪值學習班上午為安全活動日?;顒右詫W習有關上級文件、事故通報、規(guī)章制度、會議紀要等;分析討論各種不安全事件、違章現象及作業(yè)環(huán)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按照班組工作需要討論制定注意事項及防范措施,做好活動記錄。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
(一)不定期地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活動按公司部署執(zhí)行。
(二)每年進行春、秋季定期安全生產大檢查。
(三)檢查應編制檢查提綱、安全檢查表并經安全主管領導審批后執(zhí)行。
(四) 檢查內容以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及執(zhí)行、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jiān)督落實,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安全檢查考核。
第二十二條 安全性評價
(一) 安全性評價工作制度遵照《尚未公布實施的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性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二) 安全性評價工作以三年為一個周期開展。每周期第一年進行評價,第二年復查,第三年鞏固提高。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月
(一)公司安全生產月活動每年按照政府部門要求和總公司的部署進行。
(二) 活動的重點: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教育力度;充實安全生產知識及掌握安全工作常識;增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弘揚企業(yè)安全文化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簡稱兩措)計劃
(一) 公司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及安全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安全及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
(二) 部門“兩措”計劃在每年11月份編制,交由安全生產辦公室編輯匯總后,報主管領導組織召開相關部門會議,討論、審查內容、匯總、落實項目并經總經理批準后下發(fā)執(zhí)行。
(三)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fā)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及工具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部門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四)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yè)、上級頒發(fā)的標準,以“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為出發(fā)點,從減輕職工壓力(勞動強度)、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人身傷亡事故、預防職業(yè)病、推動安全設施標準化、提高消防水平、加強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進行編制。工程項目安全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yè)方法、施工機具、工業(yè)衛(wèi)生、作業(yè)環(huán)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五) 安全性評價、安全檢查、危險源風險評價、技術監(jiān)督、重大危險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結果應作為制定“兩措”計劃的重要依據。
(六) 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七) “兩措”計劃所需資金優(yōu)先安排。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專項使用。
(八) “兩措”計劃的實施
1. “兩措”計劃經批準后,由安監(jiān)部門監(jiān)督實施,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匯報主管領導。
2. 主管領導及部門負責人要定期檢查“兩措”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落實。
3. 部門“兩措”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并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可以進行修改和補充。但變動上級指定的項目,則必須征得上級部門的同意。
4. “兩措”計劃項目應納入月度生產計劃下達與執(zhí)行。
5. 各部門每月5日前以書面形式將“兩措”實施情況報安生辦,對不能如期完成的要說明理由和預期完成時間。
(九)驗收與考核
1. “兩措”項目完成后上報,安監(jiān)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2. “兩措”項目監(jiān)督檢查情況列入月度考核。
第五章 規(guī)程制度
第二十五條 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上級頒發(fā)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規(guī)程、制度、措施(包括實施細則)等。貫徹中可根據上級標準并結合實際制定細則、補充規(guī)定或健全部門制度,但不得抵觸或低于上級規(guī)定與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及部門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guī)程、制度等有關文件:
(一) 當上級頒發(fā)新規(guī)程、規(guī)定等和反事故技術措施;公司有關的調整、變動、修改等涉及到需要改動有關文件時,應及時修訂、補充相關文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二) 每年需公布、復查的現場規(guī)程等應及時復查和公布并通知有關人員;不許修訂的也應出具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繼續(xù)執(zhí)行”的書面文件,通知到有關人員;
(三) 現場規(guī)程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fā)。其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每年公布一次現行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清單,各部門、班組按清單配齊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在公司或各部門工作、學習、協(xié)作等的組織或個人都必須納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并嚴格執(zhí)行公司相關規(guī)章制度。
第六章 工作、操作票單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工作、操作票單使用應執(zhí)行《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
第三十條 凡在電氣或熱力機械設備、設施上進行檢修、維護、搶修、測試和調整等工作,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甲方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擔任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以下簡稱工作票三種人)必須經過公司級安監(jiān)部考試合格并審查認可、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后方能擔當相應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作、操作票單每月由安生辦負責審查、統(tǒng)計、保存。
第三十三條 動火工作票
(一) 動火工作申請由檢修班長負責,根據工作需要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經批準、許可后分別留安監(jiān)部門、運行班長和動火工作負責人隨身攜帶。
(二) 一級動火工作票必須分別經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安監(jiān)部門審核批準;二級動火工作票需由安監(jiān)部門審核批準。
(三) 填寫好的動火工作票先由項目部領導和專工審核后再送往相關部門進行簽發(fā)、審批、許可。
(四) 動火工作開工前,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通知監(jiān)護人(一級動火還應通知安監(jiān)部門)和消防專職到現場監(jiān)護。
(五) 動火工作負責人不準離開工作現場或中途換人。嚴禁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增減工作內容和有關動火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
(六) 動火工作結束后,安監(jiān)人員、消防專職、監(jiān)護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無火種遺留、工作人員及其工具已撤離、動火票已終結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七章 外委工程項目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外委項目在依法簽訂合同前,必須與安全監(jiān)督部門簽訂安全管理協(xié)議作為合同必須附件,具體規(guī)定檢修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相關部門對乙方資質和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嚴禁將工程項目發(fā)包給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嚴禁審查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發(fā)包工程。審查合格后,在安全管理協(xié)議書上簽字并對審查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審查合格后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證件復印件均交由安生辦建檔,工程結束后交檔案室備案。
(一) 經營計劃部門負責審查內容
1.工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2.電力監(jiān)管部門頒發(fā)的電力承(裝、修、試)和符合承包工程的資質證書;
3.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4.省級建設廳核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 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
1.參與工程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身份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2.確定承包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網絡人員的文件和安全管理人員資歷、有關證件、身份證;
3.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齊全;
4.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安全工器具、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測檢驗報告;
5.承包工程全體人員身體檢查和職業(yè)病體檢報告;
6.工作人員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依據及配備證明;
(三) 工程、維護項目部負責審查的內容
1.工程管理及技術人員、工作負責人、全部工作人員符合工作要求的資歷、技術等級等證明;
2.除安全管理人員外的其他參與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檢驗;
3.承包單位施工簡歷、工作業(yè)績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證明;
4.工程管理制度,施工組織、技術、質量監(jiān)督控制措施;
5.保證滿足施工要求的機械、專用及普通工器具清單;
第三十六條 工程項目部對本外委項目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對其應視為項目的一個組成部分納入到項目部安全、質量及文明生產管理體系中嚴格進行管理。向乙方提出確保工作安全的組織、安全和技術措施和要求,連同乙方制定的確保工作安全的組織、安全和技術措施一并寫進安全管理協(xié)議書。
第三十七條 乙方在開工前必須將合同總價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上繳甲方安全監(jiān)察部。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100%;發(fā)生重傷事故扣除50%;發(fā)生輕傷事故扣除25%;其它安全考核按甲方有關規(guī)定進行。如安全保證金不夠罰款則從工程款中加扣,如合同期間未發(fā)生任何不安全事件和未違反有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安全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三十八條 工程項目部應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 開工前首先根據資質審查和培訓考試結果對乙方參與工程人員進行核對,要求乙方整個工程期間不許進行人員更換。
(二) 提供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guī)程、制度、治安、防火要求以及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等,對乙方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管理、質量、文明生產方面的培訓和考試,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應進行復考,再不合格拒絕使用。
(三) 對乙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資料并由乙方簽字生效。
(四) 在有危險性(如有可能發(fā)生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物體打擊和機械傷害、灼傷、跌落、溺水等傷害和設備損壞事故)的電力生產區(qū)域作業(yè),甲方應事先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簽字手續(xù),同時要求乙方做危險點分析、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和設監(jiān)護人員,報甲方項目部審核批準后監(jiān)督實施。
(五)為乙方人員辦理統(tǒng)一的出入工作場所的證件,制定適用于甲乙方的現場管理獎懲規(guī)定并一視同仁、嚴格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乙方不得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轉包、分包和反包(交由甲方專業(yè)、班組或個人完成),如特殊情況確需甲方配合的工作,需書面申請并經甲方公司領導批準和派遣相關人員協(xié)助完成。
第四十條 在同一個工作區(qū)域內如有兩個以上的承包隊伍,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督促其之間相互簽訂安全管理協(xié)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四十一條 乙方發(fā)生任何不安全事件或事故,應立即報告甲方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由甲方根據規(guī)定進行事故報告。乙方瞞報、漏報、遲報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設備損壞,由甲方負責調查、統(tǒng)計和上報,由總公司對乙方進行內部考核。
第八章 臨時用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機組常維、機組檢修及其它零星項目所需增加臨時用工時,由用工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臨時用工的落實,對臨時用工人員的素質、身體健康狀況、特殊工種上崗操作證進行審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檔案,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察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jiān)察部負責組織對臨時用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公司、部門、班組),監(jiān)督檢查用工部門、班組對臨時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情況。
第四十六條 用工部門(班組)負責臨時用工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防護用品及勞動保護用品發(fā)放。
第四十七條 臨時用工人員在公司生產區(qū)域參加相關的生產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用工部門安全管理,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
第四十八條 臨時用工人員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能,具備一定的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四十九條 臨時用工人員應認真參加班前會、班后會,了解和掌握作業(yè)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防范措施等,對發(fā)現的問題和疑問,應當及時提出,不得違章作業(yè),遇有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的作業(yè)命令有權予以拒絕,造成后果的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 臨時用工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工作現場,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
第五十一條 禁止在沒有監(jiān)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用工人員單獨工作或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第五十二條 臨時用工人員如有違反《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按公司制度予以考核。
第九章 消防管理
第五十三條 消防組織機構
(一) 公司消防領導組由安全主管領導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二) 各部門成立基層消防工作組,組長由部門負責人擔任,部門安全員和各班組長任工作組成員。
(三) 公司消防領導組的日常工作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四條 消防管理覆蓋范圍
(一) 各部門所轄辦公、加工、儲存、值班、代管等范圍和區(qū)域。
(二) 沙洲、華興項目部和工程技術部在維護和工程施工中還要將自身納入所服務單位的消防管理體系并接受管理。
第五十五條 消防管理規(guī)定
(一) 除沙洲項目部外,公司各部門仍使用華興電力有限公司配置的消防設備、設施、器材。
(二) 生產辦公區(qū)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存放雷管、炸藥、導火索,禁止存放大量的燃油、化學藥品等易燃易爆、化學劇毒危險品。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安全主管領導批準、保衛(wèi)部門登記備案,儲存管理部門做好防火、防爆和防盜的安全措施。
(三) 易燃易爆、危險劇毒物品要分類存放在危險品庫內并有專人管理。
(四) 公司每季、各部門每月要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處理火災隱患并有詳細記錄。
(五) 發(fā)生火警、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滅火并報告部門消防工作組長,視火情及時通知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乃至公安消防部門。火災撲滅后要保護好現場,以便調查分析。
第五十六條 消防器材的維護、保管和修理的規(guī)定
(一) 公司消防設備、設施、器材歸所在部門負責保管、使用。
(二) 在沒有火災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消防滅火器材。發(fā)生火災使用滅火器后,應及時通知安全生產辦公室更換藥液。非火災情況下動用消防栓消防水帶應有保管部門的同意,用后必須按原樣恢復。
(三) 公司消防器材的抽檢和更換藥液歸安全生產辦公室專人負責。
(四) 消防(生活)水泵房內設備的檢查、啟停操作由華興項目部化學運行負責。
(五) 公司辦公、生活消防水系統(tǒng)及消防栓、消防泵的檢修、維護由華興項目部負責。
(六) 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的更換、維護、修理須由保管部門提出,安監(jiān)部門檢查確認并聯(lián)系華興電力有限公司分管部門負責更換、維護與修理事宜。
第十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guī)的考試。
第五十八條 全體生產人員進行安規(guī)考試,要求100%覆蓋,100分通過。如考試不通過則重新組織學習考試,直至通過方能在生產現場進行工作。
第五十九條 新入廠員工(含實習、代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
(一) 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guī),了解和掌握有關規(guī)定,依法從事生產作業(yè)。
(二) 學習有關電氣熱力檢修、防火防爆、起重、焊接、交通、轉動機械設備以及登高作業(yè)和其它各種危險作業(yè)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知識。
(三) 學習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和撤離知識。保證在生命受到威脅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具備有關緊急處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 學習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養(yǎng)成遵守規(guī)章制度、按規(guī)程操作的工作習慣。
(五) 掌握本崗位安全工作技能和危險源辨識,以符合從事崗位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六十條 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程序
(一) 新錄用的職工、外聘工(臨時工)和外來培訓實習人員都必須經過公司、部門、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必須經公司安監(jiān)部門《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考試合格和履行“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手續(xù)。
(二) 外來參觀人員由接待部門負責進行參觀前的現場安全教育,教育培訓內容包括規(guī)范著裝,嚴禁動手觸摸(操作)各類設備及就地開關、按扭,指定參觀路線、規(guī)定參觀內容并提供配戴安全帽等。
(三) 已獲資質審查通過的分包施工隊伍,由分包部門交安監(jiān)部門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并由安監(jiān)部門命題進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考試合格,方可轉入工程分包項目的部門和班組進行安全教育。
(四) 三級安全教育內容
1. 一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專職負責進行,內容包括:電力工業(yè)生產特點、安全生產方針、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一般電氣、熱力、機械設備和特殊大型工器具安全知識簡介,《電力安全規(guī)程》相關內容和必要的事故教訓講解。
2. 二級安全教育由部門分管安全經理或安全員負責,內容包括:部門工作、設備特點、勞動紀律和注意事項、部門安全生產制度、工作范圍、人身、設備、環(huán)境等事故的救護與預防方法、專業(yè)工作操作規(guī)程。
3. 三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負責,內容包括:班組工作內容、范圍、崗位工作性質、職責范圍、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注意事項,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本崗位的危險點及機械設備、工器具、勞防用品的性能、使用及安全裝置的使用、檢查方法,事故預防方法和注意事項、緊急情況下的救護方法及急救措施或規(guī)定等。
第六十一條 特殊工種管理
(一) 凡從事焊接、起重、架子、廠內機動車駕駛、金屬監(jiān)督、壓力容器監(jiān)督、化學危險品管理等工種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地方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上級主管機關專門的特殊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本工種作業(yè)。同時按有關部門的管理要求,定期參加其組織的培訓教育。
(二) 到我公司從事特殊工種作業(yè)的外來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并將特種工操作證、身份證復印件交安監(jiān)部門審查備案。否則安監(jiān)部門有權停止其特殊工種作業(yè)。
(三) 我公司特殊工種實行集中管理。證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集中管理,便于安排培訓、取證、復證、和外出承接工程。
第六十二條 復崗、調崗安全考試
職工由于各種原因發(fā)生工種變動或運行脫離生產崗位達1個月、檢修3個月以上,在復崗、調崗上崗前,所在部門和班組必須進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技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復崗由班組考試備案;調崗由部門和班組兩級考試和備案。
第六十三條 用工部門要針對臨時工所承擔工作范圍的安全技術、技能經常組織學習、考試??荚嚦煽儭⒃u價由用工部門建立、保存?zhèn)€人技術檔案。
第六十四條 《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學習與考試
(一) 各生產崗位人員,每年11月份由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規(guī)考試,成績記入職工安全教育檔案內,考試卷由安檢部保存時間不少于1年。
(二) 安規(guī)考試不合格者應集中學習并補考合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十五條 規(guī)程考試與反事故演習
(一) 每年8月份部門組織對員工進行運行規(guī)程、檢修規(guī)程的考試,合格率要達到100%,并記入個人技術檔案,試卷由部門保存一年。
(二) 安全生產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全公司性的應急預案演練。方案由安全生產辦公室編寫,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實施。
(三) 部門和班組的反事故演練,分別為半年和每季一次,由部門負責人和班長組織進行。部門和班組演習總結按電子版格式整理,3天內分別報公司安生辦備案。
第六十六條 公司每年對工作票三種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名單。
第六十七條 公司安監(jiān)部門每年9月份組織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考試,成績記入個人安全教育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規(guī)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guī)章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崗位工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安全生產辦公室。
第19篇 電力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fā)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zhí)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 追究對象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核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 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guī)程建設,生產管理協(xié)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主,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jiān)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沒貫徹執(zhí)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jiān)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主,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次。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 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八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發(fā)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 發(fā)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 發(fā)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 發(fā)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 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 其他規(guī)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zhí)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guī)定外,視情節(jié)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采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 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 電力施工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不斷完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解決項目部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業(yè)衛(wèi)生問題,及時總結安全管理的經驗和教訓,使安全管理工作在健康、有序、高效的軌道上運行。切實做到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可控、在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 制度適用范圍
適用于項目部各級安全會議。
二. 制度編制依據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guī)定》、《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
三. 安全例會的分類
安全例會分為項目部例會、施工隊例會、班組例會等。
四. 安全例會的時間安排
4.1.會議周期為每月一次,會議時間定于每月中旬召開,時間為半天。
4.2. 項目部每周不定期組織一次安全活動。
五. 安全例會
5.1.項目部安全例會
5.1.1.參加人員:項目經理、質量專責、安全專責、協(xié)調專責、技術專責、造價專責、安全員、質檢員、施工隊負責人。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
5.1.2.會議的主題是各安全員匯報上月工作,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動態(tài),分析安全施工形勢,解決安全施工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前階段和布置下階段工作。
5.2項目部安全活動
5.2.1.參加人員:項目部全體成員及現場安全員、質檢員、施工隊負責人。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
5.2.2.會議的主題是檢查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設施的布設情況,提出各作業(yè)的危險控制點,對文明施工、違章現象、事故等進行通報。
5.2.3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總結和布置。
六. 安全例會的要求
安全工作會議應有參加會議人員簽名,完整的記錄,并立卷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