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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常見借條糾紛及陷阱類型分析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資金的流動越發(fā)頻繁,隨之而來的是民間借貸活動也日益活躍起來。一些民間借貸因出借、借款雙方因借款手續(xù)缺失、借款手續(xù)不完備、借款手續(xù)不規(guī)范等原因,所引發(fā)的民事糾紛也呈現(xiàn)增多的趨勢,對薄公堂的借款糾紛更是屢見不鮮。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到底有怎樣的風險讓您防不勝防?下面小編整理了常見借條糾紛及陷阱類型分析,供你參考。
常見借條糾紛及陷阱類型分析
1、“借條”“欠條”、 “收條”、——名稱不能忽視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么樣的憑證呢?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憑證有以下三種:“借條”、“欠條”與“收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一旦訴諸法律,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
“借條”它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僅憑“借條”可以很簡單的證明借款關系,法律上比較明晰,無需其他證據(jù)予以佐實。
“欠條”它一般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結算后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要求欠條出具的法律原因。僅憑“欠條”,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關系相對復雜。
“收條” 一般作為收到錢、物一方,寫給送交者的憑據(jù)。僅憑收條,不能認定出具“收條”的一方和接受“收條”的一方具有借款關系。
另外,名稱不同,還會引發(fā)訴訟時效的計算起點,即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日計算訴訟時效;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時間,出借款項的一方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可以在主張還款時計算訴訟時效;但如果寫明的是“欠條”,雖然事訴訟時效同樣是兩年,但卻是從“欠條”上寫明的日期計算訴訟時效。
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正確的做法是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2、到底是誰借了錢——借款人名稱不可只寫“三哥”、“四妹”
在民間借款時,出借款項的一方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為“借款人”。由于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是關系比較密切的人,如親戚關系,或者朋友關系。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姐”;將借款人寫成“三哥”、“四妹”之類,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實際生活中,這類的糾紛也時有發(fā)生,因此,借條上應寫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已明確實際的借款人到底是誰,這種“三哥”、“四妹”之類的習慣的稱謂實不足取。
3、借條居然也有“槍手“——警惕“李鬼”簽名
“是己借款,非己寫條”——這樣的糾紛日前在南京通過刑事偵查的方式塵埃落定。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恰巧接到一個電話,離開現(xiàn)場,不久王某返回,將一張已經寫好的借條交給張某,張某看借條數(shù)額無誤,簽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筆跡似乎也沒有問題,便將10000元交給了王某。后張某向王某索款時,王某卻不認帳了。張某無奈憑借“借條”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認借款事實并否認欠條是其所寫,因此經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筆跡鑒定,鑒定后卻確認借條不是王某所寫。法院依據(jù)鑒定結論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后該案經張某申訴到檢察機關要求抗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后,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后經偵查,王某才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這個“槍手”最終導致了張某民事訴訟的敗訴。
4、打借條不僅僅只是簽名——借條內容要自己書寫
上一個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導致遭遇假冒簽名引發(fā)的糾紛,而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樣存在法律風險,本例所述就這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筆者曾代理了這樣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xx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寫明借款額度為120xx元(小寫,本借條未寫明大寫),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xx0元。丁某提出當初寫明的是120xx元而非120xx0元,但苦于沒有其他證據(jù),一審敗訴。筆者接受二審委托后,經多方努力,調取了其他間接證據(jù),二審法官結合新證據(jù),結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xx后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雖經依法改判,但當事人每想起為此案所花費的時間精力、辦案支出都唏噓不已。
而本案還能給給廣大讀者另外提供一個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當初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不是用小寫而是用大寫或是大小寫均采用的方式,這樣的糾紛可能就會避免,有關借款金額大小寫引發(fā)的糾紛在借款糾紛中屬于多發(fā)性的糾紛,一定要引起廣大讀者的注意。
5、白紙黑字方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應當寫入“借條”
李某向孫某借款1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jù)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xiàn)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jù)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為此,利息約定應當在“借條”中明確,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應當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會不受保護。
根據(jù)1991年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從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間約定俗成的“兩分息”、“三分息”已經明顯超越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6、這個“還“字不簡單——當心漢字以及語句的歧義
里某借武某50000元,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兩個月后里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里某借武某現(xiàn)金50000元,現(xiàn)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后武某的權利雖得到保護,但該案訴訟百般周折,至今仍作為經典案例出現(xiàn)在各大教科書上。
20xx年6月,鐘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黃某借款6萬元,并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的內容為“今借黃某人民幣陸萬元”并署名及借款時間。同年6月30日鐘某歸還了2萬元,但在還款時黃某未出具收條,而鐘某只在借條的金額后注明“6月30日還貳萬元”。因余款久拖未還,黃某訴至法院,稱鐘某至今分文未還,并稱借條中的“6月30日還貳萬元”是雙方約定的還款計劃,故要求法院判令鐘某歸還借款6萬元。對此,鐘某雖辯稱已歸還了2萬元,但由于借條上的注明內容存在歧義,又無其他證據(jù)佐證而感到懊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黃某論理,并錄下了當時的對話內容,該錄音清楚地證實了還款的事實,并提交法庭作為查清本案事實的一份關鍵證據(jù)。
法院審理后認為,錄音資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jù)使用。鐘某提供的錄音資料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雖屬“偷錄”仍為有效證據(jù)。最終,所在地法院依據(jù)該錄音當庭作出了前述判決。但不難想象,如果沒有錄音證據(jù),該案將又是一場曠日持久的馬拉松戰(zhàn)爭。
7、橫看成嶺側成峰——還款期限確定與否各有利弊
我們都知道,因借款引發(fā)的糾紛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是受法律保護的。那打借條的時候,是否應確定具體的還款期限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已形成比較一致的觀點:寫明也好,不寫明也罷,在具體問題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因此在實踐中就需要注意,在注明還款期限的情況下,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因此如果借款方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還款,出借方一定要記得在預定的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及時主張權利。在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方則有權隨時主張還款。同時,借款人也因應注意,如果如果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期限,就應該在規(guī)定期限內歸還借款,以免發(fā)生糾紛;而如果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在有償借款中,你可以隨時歸還借款。因此我們的結論是:到底是否明確借款期限,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8、有借條不一定贏官司——續(xù)接時效要記牢
上面我們提到了還款期限是否在借條中明確的問題,那么以下的案例告訴您:補足并確定時效證據(jù)是非常關鍵的,這也是民間借貸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20xx年8月,張老板的表弟王某來找他借錢,說是準備開店做些小本生意。張老板便借了2萬元給王某,并書面約定一年內歸還。轉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張老板認為王某的生意還在起步階段,雙方又是親戚,便沒有去催要。20xx年7月,張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向王某討要,但王某表示生意剛起步,沒有還款能力,并信誓旦旦的保證將還款期限向后推一年,一定歸還。無奈之下,張老板只能同意,但遺憾的是,雙方并沒有出具任何文字材料。轉眼間一年的時間又過去了,當張老板再去索要款項時,王某卻拒絕還款,說是過時效了。張老板準備聘請筆者與王某打場官司。筆者了解情況后明確地告訴張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贏。為什么?因為他已經錯失了勝訴的時限。
因此,當出借方遇到上述問題時,就延期還款問題一定要形成書面的條款,已起到使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否則你即便手拿借條,也不一定打贏官司。
9、借款也要看目的——違法借貸法律不予保護
上面的張老板手握借條,因時效撓頭不已,而鐘老板同樣是手握借條也要不回錢,原因是:他與貸方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這是10幾年前的一個真實案例。某年年初,鐘老板的老同學謝某找上門來,向鐘老板借10萬元。當時,鐘老板問謝某借錢準備投資什么項目,謝某說是要開一家賭博游戲室,鐘老板認為這雖然利大但風險也大,所以沒有答應??珊髞碇x某又幾次找到他,并承諾不論發(fā)生任何事,都不會影響到債務的履行,在謝某的軟磨硬泡之下,鐘老板還是把錢借給了他,并在借條上注明一切責任由謝某本人承擔。結果,謝某的游戲室沒開多久便被公安機關查封,謝某也受到了處罰。這下鐘老板慌了,三天兩頭上門討債,謝某每次都說暫時無力償還,讓他寬限一段時間。再三思量后,鐘老板把謝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僅沒有支持鐘老板的訴訟請求,還對鐘老板處以罰款。其實,很多人都存在這樣的認識誤區(qū),認為借款的用途不會對還款產生影響,也就是說,不論借款人借錢是用于正當經商還是非法活動,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張債權,因為“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還可以予以訓誡、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你看鐘老板這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借款的時候一定要看借款的目的,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另一種借款就是在賭桌上的借款,想象上面的案例,你可要三思而后行了。
10、注意保留其他證據(jù)——借條外的功夫同樣重要
在民間借貸中,一般來講只要有了正規(guī)的借條,借貸關系一般上可以確定,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很多借款人不予出庭配合,這樣的借貸糾紛就只能缺席開庭審理了,但實務中缺席審理的案件對原告方舉證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又是法庭甚至要核實雙方借款的基礎關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法庭還要確認是否發(fā)生了款項的交付。所以對于大額度的借貸,可以考慮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轉賬和入賬的記錄,以便發(fā)生糾紛后利于舉證。另外在打借條的同時,可以請求第三人作為見證,要求提供保證人等等,這些工作都可以比較好的留存證據(jù),無論缺席與否,你都可以高枕無憂。
11、我已經歸還了你的奶酪——還款后一定索要借條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相交的好朋友,20xx年9月,王某因資金緊張向李某借3萬元,當時王某給李某立下借據(jù),定下還款日期。11月5日,王某請李某和表兄張某一起吃飯,在飯桌上,王某當著張某的面把欠李某的3萬元錢還給李某。因李某當時沒帶借條,王某就沒收回借條,過后也沒有向李某索要這張借條。王某考慮自己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彼此了解信任,還款時還有張某在場作證,李某不會因為3萬元錢而喪失良心的。
可讓王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李某竟以這張王某未曾收回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借款3萬元。日前,經審理,法院認為證人證言的效力低于書證,加之張某與王某有親屬關系,所以沒有采信張某的證言,依據(jù)李某提供的借條,法院判令王某償還李某借款三萬元。
即使是親朋好友之間,如果有借款之類的事情發(fā)生,還款時一定要收回借款時所打的借條,如果當時收不回借條,可以暫緩還錢或讓對方出具詳細說明收到此筆款項的收條,也可以過后及時追回借條,以免引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文中的王某可謂了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述啊。
第2篇 有關于借條的糾紛案例
借條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書寫不規(guī)范或被偽造、變造常引起一些法律糾紛。因此,當事人正確書寫和使用借條有利于主張自己的權利,避免經濟損失。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有關于借條的糾紛案例,希望對您有幫
借條糾紛案例1
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并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后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
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后,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愿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借條糾紛案例2
負債字據(jù)請核對簽名
李某開了一間磚廠。20xx年,張啟某在亭洪路做工程時,向李某要了一批紅磚,總價款是123610元,后來張啟某陸陸續(xù)續(xù)支付了111500元,尚欠12110元。張啟某于20xx年12月31日出具了一張結算單,落款的簽名人為“張啓某”。
李某拿著這張結算單,多次找張啟某要錢,張啟某都推脫不給。
張啟某辯稱,結算單上的字跡潦草,簽名不是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所簽,因為他名字中間的那個字是“啟”而非“啓”。他只是工程承建方的倉庫保管員。
借條糾紛案例3
自書借條
丁某向周某借款20xx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xx0元。
丁某欲辯無言。后查明,周某在20xx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1”。
借條糾紛案例4
利用歧義
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后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xiàn)金10000元,現(xiàn)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 ”,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jù)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借條糾紛案例5
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xiàn)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shù)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后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
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后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借條糾紛案例6
借條不寫息
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jù)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xiàn)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jù)上。
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糾紛案例7
兩用借條
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jù)一張:“借到現(xiàn)金18000元,劉某”。
后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jù)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后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借條糾紛案例8
以“收”代“借”
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jù)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
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后,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于孫給其寫的借據(jù)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第3篇 個人借款寫法和借條糾紛的證據(jù)
民眾之間的相互借款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shù)額也越來越高, 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到底個人借款借條應該怎么寫,如果發(fā)生借條糾紛需要哪些證據(jù)呢?下面小編整理了個人借款寫法和借條糾紛的證據(jù),供你參考。
個人借款寫法和借條糾紛的證據(jù)
一、個人借款借條應該怎么寫,主要內容有?
(一)規(guī)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 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 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 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 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 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
8、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二)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1、寫借條一定要注意寫清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shù)額,借款的原因等內容,盡量詳細為宜。
2、使用質量較好的紙張,便于長期保存,在允許的情況下盡量使用黑色水筆書寫。
3、如有見證人,可請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以便增加可信度。
(三)規(guī)范的借條書寫格式:
借 條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二、借條糾紛需要哪些證據(jù)?
因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jù)為:
(一)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jù)、收據(jù)、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jù)線索。
(二)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xiàn)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jù)。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質量及價款數(shù)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xiàn)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jù)。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存放地點的證據(j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