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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運輸管理規(guī)定3篇

發(fā)布時間:2023-01-24 17:54:07 查看人數(shù):90

礦井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_礦井運輸管理規(guī)定

1、絞車司機每次拉放車接近+950m、880m車場道岔時,必須減速通過,不減速

通過罰款20元;如不減速造成車掉道,追究司機責任,每次罰款50元。

2、翻車工礦車不掛銷子、不上拉板,一次罰款50元。有問題礦車必須挪到空

車道。發(fā)現(xiàn)帶病礦車入井每次每輛罰款100元。礦車必須清理徹底。剩貨多

留大車底不處理,每車罰款50元。

3、信號工每次下放車時,要全面檢查礦車各部。如檢查不細致或不檢查、有問

題不處理追信號工責任。別銷不插或拉板不掛罰50元,帶病車下井100元。

4、950、880下把鉤接車后檢查插銷及拉板。如未發(fā)現(xiàn)病車入井,發(fā)現(xiàn)一臺罰款

100元。車場上下10米范圍內(nèi)為下把鉤文明生產(chǎn)責任區(qū)。如因撒貨清理不及

時造成車掉道每次每輛罰款50元。

5、下把鉤每次拉放車必須保證道岔搬到正確位置,有一次不正確造車車輛掉道

每次每輛罰款100元。

6、嚴格執(zhí)行拉風車數(shù)量管理制度。巖車2個、噴漿料車2個、件車2個、煤車

3個。超規(guī)定拉放車每次每輛罰款200元。

7、落實地面王東雨進行礦車維修。每旬必須對礦車進行一次全面檢修及保養(yǎng)。

維修不及時每次每輛罰款50元。

8、機電技術員盧熙馳落實編號管理、保養(yǎng)記錄的準備、驗收及礦車檢查及復查。

發(fā)現(xiàn)帶病車入井,每次每輛罰款50元。

9、機電技術員落實井區(qū)地輪編號及檢查工作。完成地輪安設計劃、落實檢查、

相關人員檢修及復查工作。發(fā)現(xiàn)地輪不檢修、不好使每次罰款50元。

第2篇 yh礦礦井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運輸線路的責任范圍原則上按以下規(guī)定劃分:

一、主要運輸線路(指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的)包括: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大巷和石門、主要絞車道、地面運矸干線。

二、一般運輸線路包括:除主要運輸線路以外的運輸軌道線路。采煤面兩道及掘進施工巷道的軌道由各區(qū)隊自行使用、維護和管理。

三、所有工作區(qū)域(包括運輸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必須明確責任范圍,落實責任單位,不準存在“三不管”地段和責任盲區(qū)。

第2條 礦井軌道運輸實施細則

一、做到“三同時”,即:設計部門在進行巷道設計時,必須同時考慮軌道、道岔的鋪設以及小絞車的安裝問題并經(jīng)各業(yè)務管理部門會審。運輸斜巷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擋車裝置。

二、在進行采掘巷道工程質(zhì)量驗收時,必須同時把軌道質(zhì)量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nèi)容,確保施工一次到位,避免重復勞動和浪費材料。

三、主要運輸巷道的軌道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各采掘及輔助生產(chǎn)單位的軌道由各區(qū)隊自行維護和管理。

第3條 各采掘及輔助生產(chǎn)單位機電副隊長分管軌道運輸工作,業(yè)務上受運輸隊領導。

第4條 運輸技術管理

一、建立運輸管理資料室,健全各種基礎技術管理資料,實行微機管理。有完整的絞車、電車、平(斜)巷人車、礦車的管、用、修臺帳和設備技術檔案;電機車制動距離試驗和年審報告、斜巷人車試驗、連接裝置靜拉力試驗、鋼絲繩的原始資料和試驗記錄、斜巷跑車防護裝置試驗等。

二、對設備、設施實行圖牌板管理。帳、卡、物、牌板四對口。

三、健立健全運輸各工種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運輸規(guī)章制度。各項工程施工技術措施齊全完整。

四、制定運輸年度各工種培訓計劃,建立職工個人培訓檔案。對操作各種運輸設備、設施的專職或兼職電車司機、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工種,都必須經(jīng)過培訓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試合格,方能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頂崗。

第5條 掘進工作面采用軌道運輸時,其掘進作業(yè)規(guī)程必須包括以下內(nèi)容,并經(jīng)運輸部門會簽:

一、擋車設施安裝位置和形式;

二、小絞車安裝位置和安裝方式、車房規(guī)格、提升車數(shù)、鋼絲繩選擇驗算;

三、臨時車場斷面圖,信號室位置及規(guī)格要求;

四、人行臺階;

五、小電車牽引車數(shù);

六、導向輪固定與檢查維修規(guī)定;

七、行車不行人制度等;

八、軌道中心線。

第二章 平巷運輸

第6條 軌道運輸平巷的凈斷面、人行道寬度和安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制定規(guī)劃或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運輸大巷,若水溝設計在人行道側,蓋板必須齊全、穩(wěn)固。管線、電纜按標準敷設。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無浮矸雜物。

第7條 主要運輸大巷、車場的軌道達到優(yōu)良品,其它達到合格品。

第8條 主要運輸大巷要設置巷標、里程標,彎道和道岔處應設參數(shù)牌板,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及硐室口等處均應設置警標以提醒司機注意。

第9條 大巷施工

在巷道內(nèi)施工作業(yè)時,在施工地點兩端60m處設警示信號,以示機車停運或慢行,機車運行時要發(fā)出信號,并通知井下運輸調(diào)度員。嚴禁在施工警戒區(qū)內(nèi)會車。

第10條 阻車器的安裝與使用

一、副井上下口車場與操車機連接處及出車道與車場連接處必須安設防止調(diào)車車輛誤入井口作業(yè)區(qū)的阻車器。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四、井上下翻車機人口處必須安設阻車器。

五、阻車器的開啟和關閉,應采用距軌道外側安全距離不小于300mm的踩板式或具有自動復位功能的拉桿進行控制。

第11條 人力推車

一、一個人只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時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時,禁止人力推車。

二、在夜間或在井下,推車人必須備有礦燈,在照明不足的區(qū)段,應將礦燈掛在礦車行進方向的前端。

三、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都必須及時發(fā)出警號。

四、嚴禁放飛車。

五、在機械運輸巷道推車時,要先取得運輸調(diào)度人員的同意。嚴禁同一區(qū)段機動車輛與人力車同時行駛。

第12條 電機車運輸

一、機車安全設施

行駛3臺以上機車時,使用帶有電氣必須的信號裝置,使用5臺及其以上電機車運輸時應使用“信、集、閉”系統(tǒng)。

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試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斷電保護裝置。

彎道、井底車場和其它人員密集的地點(包括頂車作業(yè)區(qū))要使用預報警信號裝置(同時發(fā)出聲光),關鍵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指示器。道岔位置安裝統(tǒng)一制作的道岔標識牌

單獨電機車和列車組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機車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照距,對達不到標準的照明燈具必須盡快更換。井下正常使用的電機車嚴禁關閉照明。

機車要有堅固的頂棚和門欄。只有將門關閉后才準開動機車,不準站在車下操作機車。

二、電機車的運行

電機車司機是電機車的當然責任者,要做到會使用、會維護、會檢查、會保養(yǎng)、保持機車清潔,使其經(jīng)常處于完好狀態(tài)。任何司機不得開動非完好的機車。

電機車要實行年審制度。每年應將年審結果報公司運輸主管部門,年審不合格的機車嚴禁運行。

電機車必須定期檢修,責任到人,始終保持完好狀態(tài),機車的閘(手閘或氣閘、電制動)、燈、警鈴(喇叭)任何一項不正常均不得使用。電機車應執(zhí)行包機制。

司機不得將頭和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必須切斷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司機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司機在開車前,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音大等處所,以及前面機車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并發(fā)出警號。

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確需頂車時,除車輛必須與機車相連接外還必須有專人引導。

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電機車要實行年審制度。每年應將年審結果報公司運輸主管部門,年審不合格的機車嚴禁運行。

車輛發(fā)生掉道或中途停車,司機(或跟車工)應向行駛反方向前進。發(fā)現(xiàn)來車應立即用礦燈或吹哨讓其停車,防止追尾。

電機車牽引超長車輛時,電機車與超長車輛之間要連掛礦車(或?qū)S眠B接桿連接)。

第13條 軌道運輸:

一、新建或擴建礦井中,對于運行7噸及以上機車或3噸及其以上礦車的運輸大巷及地面排矸系統(tǒng)主干線,軌型不得低于30kg/m,其它平巷軌道線路的軌型不低于22kg/m(包括采區(qū)運送綜采支架的軌道線路)。

二、嚴禁生產(chǎn)和使用鋼柱式軌枕。

三、軌道線路曲線段必須設置軌距拉桿。必須使用木質(zhì)軌枕,確保曲線段軌道線路內(nèi)軌加寬、外軌加高及正矢值符合規(guī)定。

四、所有運輸線路都必須使用標準道岔,嚴禁使用簡易道岔(驢尾巴)。

五、主要運輸巷道及車場的扳道器應有壁龕,人行道上禁止安設扳道器。

六、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zh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毫米。

2、直線段兩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nèi)軌頂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毫米。

3、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毫米,下偏差為-2毫米。

4、在曲線段內(nèi)應設置軌距拉桿。

5、軌枕的規(guī)格和數(shù)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毫米。道渣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同一線路必須實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七、道床。可采用堅硬的碎石、卵石或不易自燃的矸石鋪設道床,石渣粒度以20~40毫米為宜,其中不得摻有碎末等雜物。在主要運輸巷道,軌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得小于100毫米,并至少要把軌枕1/2~2/3的高度埋入渣內(nèi)。道床寬度一般可按軌枕長度再加200毫米考慮。相鄰兩軌枕中心線間距一般為0.7~0.8米,在鋼軌接頭、道岔和彎道處應適當減小。

八、為了使車輛在曲線內(nèi)前后輪緣均能緊貼外軌,要求巷道轉彎處要有一定的最小曲率半徑。在車輛運行速度小于1.5米/秒時,其曲率半徑不應小于車輛軸距的7倍;大于1.5米/秒時,其曲率半徑不應小于車輛軸距的10倍;通常600毫米軌距電機車行駛的彎道半徑不得小于12米,一般為12~15米或20米,900毫米軌距電機車行駛的彎道半徑不得小于15米,一般為為15~20米或25米。

第14條 井口操車設備

一、井口、井底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連鎖:罐籠到位并發(fā)出停車信號后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fā)出平調(diào)信號;發(fā)出開車信號后,安全門打不開。

二、井口、井底搖臺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連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lián)u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fā)不出開車信號。

三、操車設備平時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只有在進行設備的維修處理故障時才能轉換到檢修狀態(tài)下工作。

四、副井上下口必須安設能夠在發(fā)出開車信號后,發(fā)出“信號已發(fā),嚴禁入罐”的聲光信號報警裝置。

第三章 斜巷運輸

第15條 傾斜巷道符合設計要求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無空幫、空頂、淋水現(xiàn)象,無矸、料等雜物堆積,清潔整齊,底板平整,無積水泥濘,達到平、直、凈。斜巷內(nèi)的管線吊掛應按標準敷設。達到電纜一條線,管路一條線。

第16條 有水的傾斜巷道必須有正規(guī)的水溝,蓋板齊全(設計無蓋板除外),流水暢通,不沖刷道心。

第17條 每個采區(qū)必須有人行道,坡度在15°以上必須有臺階,25° (4)0以上加設扶手,臺階寬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適,通風良好,與每個工作面上下平巷暢通。

第18條 主要軌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要實行封閉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掛禁止行人牌板。

第19條 提升任務不大的軌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時,要嚴格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警示牌板,懸掛在巷道中間距離軌面不低于2米。提升信號應由下口發(fā)到上口,再由上口發(fā)至車房。上下車場及中間甩道口必須使用行車聲光報警裝置。未經(jīng)把鉤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得在作業(yè)區(qū)休息。人行道的設置執(zhí)行第17條。

第20條 單鉤提升的軌道上下山上部車場必須優(yōu)先按甩車場形式設計,從根本上解決上口的跑車問題。

第21條 軌道上、下車場的長度、坡度及調(diào)車設備,均應符合設計規(guī)范,車場長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三倍。摘掛鉤的上部平車場的坡度應不大于7‰。

第22條 把鉤工在發(fā)出開車信號之前,必須檢查牽引車數(shù)、連接裝置、裝載情況、保險裝置和主繩余繩情況。當主繩余繩較多、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高、超長、超寬、超重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都不得發(fā)出開車信號。

第23條 斜巷上下口及中間各甩道摘掛車地點要設置標志牌,標明限定的提升車輛數(shù)、巷道斜長、傾角等參數(shù),嚴防超掛車輛。

第24條 軌道上下口及中間甩道車場必須設置信號硐室,安裝通訊設施。

第25條 地滾的安裝、管理

一、上車場變坡點處應裝設直徑不小于250mm,寬度200mm~250mm,軸徑不小于40mm的地滾。

二、傾角在25°以下,安裝地輥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15m;傾角在25°以上,間距最大不得超過20m。地輥直徑不得小于150mm,寬度不小于250mm,軸徑不小于22mm。

三、如巷道傾角不一致,在變坡點應加設地滾。

四、在巷道轉彎處應安裝能轉動的立輥,尺寸可以參照以上規(guī)定,長度根據(jù)需要而定。

五、嚴禁鋼絲繩與道板、軌道和巷幫及支架、頂梁磨擦,禁止使用不轉動的各種物品代替。

六、必須明確專人從事斜巷地滾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發(fā)現(xiàn)不完好的立即進行更換。地滾進行編號管理。

第26條 傾斜井巷的軌道

一、行駛斜井人車的軌道及道岔必須達到優(yōu)良品,其它應達到合格品。

二、軌型:絞車滾筒直徑1.6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軌道,軌型不得低于24kg/m,其它斜巷軌道的軌型不得低于18kg/m。

三、使用插爪式人車的斜巷絞車道必須使用木質(zhì)軌枕,且露出道渣面高度不得小于1/3。

四、使用抱軌式人車的斜巷絞車道,接頭應錯接,使用隱形螺栓的特制軌道夾板,相對錯距不小于2m。

五、傾斜井巷上下變坡點處的軌道不得有接頭,應根據(jù)變坡點處的實際坡度,制作成踏彎和羅鍋,將軌道彎成弧形。

第27條 擋車裝置的設計與安裝

一、設計部門設計運輸斜巷的同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擋車裝置。

二、一般規(guī)定

1、串車提升斜巷上部平車場距變坡點0.5米~2米處必須安設能自動復位的阻車器。

2、上口變坡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長度處必須安設擋車欄。

3、斜巷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擋車裝置。

4、斜巷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擋車裝置。

5、擋車裝置必須經(jīng)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

6、安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有效。

7、兼作行駛人車的斜井,在提升人員時,斜井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tài),并可靠地鎖住。

三、絞車滾筒直徑1.2米以下的斜井

1、斜長40~200米的斜井,在斜井井身距離下口變坡點3~10米處,必須安設跑車防護裝置,此跑車防護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在躲避硐室內(nèi)操作。

2、斜長大于200米的斜井,中下部還應增設一套自動跑車防護裝置。

四、絞車滾筒直徑1.2米以上的斜井

1、在斜井井身內(nèi)擋車欄以下,必須安設自動動作(不允許手動)跑車防護裝置。

2、距下口變坡點20~30米處必須安設一套。

3、中部可根據(jù)斜井長度安設若干套。

五、掘進施工的斜井

1、在距掘進迎頭20米處必須設擋車欄,并隨掘進頭推進,相應移動其擋車欄。

2、斜長超過50米時,上變坡電下方大于一列車長度(或下口變坡點向上3~10米)處必須增設擋車欄。

六、1.2米及以上絞車的變坡點以下略大于1列車長度處擋車裝置應與絞車實現(xiàn)聯(lián)動。

七、擋車裝置的設置,不得影響正常的提升作業(yè)和各種大型設備、材料和人車的安全通過。最突出部分與軌道外緣的距離不得小于0.5m。

八、斜巷擋車裝置各種檔的標識:自動復位地檔腳踏板為綠色,擋車尖用200毫米寬紅白相間的色環(huán);檔車門用200毫米寬紅白相間的色環(huán),自動跑車防護裝置的脫扣機構用紅色標識。

九、擋車裝置安裝后必須堅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棄之不用或隨意拆除。凡未有裝設擋車裝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業(yè)。

十、把鉤工交接班時,除按相應規(guī)定交接外,還要對擋車裝置的運行情況交接。擋車裝置發(fā)生故障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請求立即處理,在隱患未消除之前,不得發(fā)出開車信號。

十一、、廠家生產(chǎn)的擋車裝置,其安裝、使用、維護、試驗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自行設計的各種擋車裝置都必須進行現(xiàn)場試驗,同一種擋車裝置當使用條件(巷道傾角、提升數(shù)量、裝設距離等)發(fā)生改變時,要重新試驗,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試驗要做好記錄并保存。

十二、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上述規(guī)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面的上方還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放車時方可打開。擋車裝置應隨掘進工作面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離,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擋車裝置要指定專人操作。

十三、在混合提升的傾斜井巷提人時,要將跑車防護裝置(包括聯(lián)動擋車欄)全部鎖定,以防誤動作造成意外事故。

第28條 斜巷提升設備(絞車滾筒直徑1.2m及以上的提升)

一、斜巷提升設備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配齊各項保護裝置(具有過卷、過速、深度指示失效、減速報警、行程顯示、松繩保護功能);凡負力提升系統(tǒng),擔負運送人員的絞車必須配齊動力制動,否則不能提人。

二、設備硐室人口處必須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禁示牌,硐室內(nèi)配0.2m3以上的砂箱,2∽4只滅火器。

三、絞車硐室內(nèi)必須懸掛包括以下內(nèi)容的牌板:絞車參數(shù)牌板、絞車操作規(guī)程、司機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鋼絲繩檢查制、絞車巡回檢查制、干部上崗查崗制、要害場所管理制、包機責任牌、絞車機械(電氣)原理圖。

四、絞車硐室內(nèi)必須配備的記錄有:絞車運行日志、交接班記錄、要害場所登記、干部上崗記錄、檢修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

五、絞車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說明書(圖紙)、大型檢修記錄、鋼絲繩出廠合格證(試驗記錄)、設備更新改造記錄、性能測試記錄、跑車防護試驗記錄、事故記錄。

六、建立絞車油脂檔案,配備井下濾油設備,每半年必須對各絞車泵站清空清洗過濾一次,加注新油必須應濾后注,保證油質(zhì)符合要求。

第29條 斜巷內(nèi)運行車輛脫軌后復往正軌時,必須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鉤處理,不得用主提升繩強拉硬拽。不得使用保險繩處理掉道事故。

第30條 具備條件的斜巷上下口及各甩道車場應安裝調(diào)度絞車,不準以過放牽引繩的方法調(diào)度車輛以防松繩過多造成事故。

第四章 人員運輸和行人規(guī)則

第31條 人員上下的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必須裝設斜井人車或其它機械運送人員。對于不具備安裝架空乘人裝置和運行斜巷人車運送人員的傾斜運輸斜巷和正在從事上下山掘進施工巷道,可以安裝行人助行器。水平巷道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行人平巷,上下班時必須采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上下人員的車場應設有候車硐室并執(zhí)行點鉤制度。

第32條 平巷人車的管理

一、平巷人車必須落實專人負責檢查維護,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人車安全運行。人車車門處要裝設保護鏈,保護鏈直徑不小于8mm。具備一側上下人員條件的,須將上下人的另一側封閉。人車運行前,乘車人員要掛好保護鏈,經(jīng)檢查確認無違反乘車制度時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

二、嚴禁在運送人員時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及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在人員集中乘車時,運輸安全監(jiān)察員要在場維持秩序,制止違章乘車。乘車人的任何部位及攜帶物品均不得露出車外,只能等車停穩(wěn)后再上下。

在非集中乘車時,乘車人應聽從押車人或司機指揮。

嚴禁乘車人員扒車、蹬車、跳車或乘坐非乘人車輛。嚴禁超員乘坐。

四、押車人在每次開車前應對人車及人車聯(lián)結裝置各個部位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不合格不得運行。

五、應指定上下人的地點,停車點要懸掛醒目標志、人車乘坐管理制度及列車時刻表。

第33條 斜巷人車管理

一、斜井人車必須執(zhí)行從一側上下人,另一側要用金屬網(wǎng)或扁鐵固定牢靠,不得松動。

二、斜井人車必須有跟車人,配備人車信號機,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人車押車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的人擔任,能了解人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會操作、會檢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三、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不會引起掉道或有其它危險,然后才能乘坐人員(連續(xù)運人不在此限)。

四、斜井人車的防墜器,每班運行前專人(維護工和押車工)做靜止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對新安裝或大修后的人車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才能運行。人車每次試驗必須嚴格按人車試驗細則規(guī)定進行。上述試驗要作詳細記錄并保存。

五、插爪式人車緩沖木的材質(zhì),要選擇韌性大、無裂紋、無節(jié)頭的木材并符合人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緩沖木切割長度超過100mm時要立即更換。

第34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管理

每日必須落實專人負責進行檢查維護,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確保運人安全。

蹬座中心距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蹬座與巷道底版的安全間距不得小于0.2m,運行速度不得大于1.2m/s,乘座間距不得小于5m。

三、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wěn),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鋼絲繩,沿線設置禁示標志。必須有防止吊桿碰觸托輪的措施。

四、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品的人員。

五、架空乘人裝置的乘人沿線必須敷設照明并設有可隨時實現(xiàn)停車的信號裝置。下人地點的前方安設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驅(qū)動裝置必須安設液壓制動器。

第35條 行人規(guī)則

一、在運輸巷道行走必須走人行道。

二、人員在巷道行走時應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來車及其它運行中的機械。

三、當行走在人行道寬度不足的地段時,前后方來車,應及時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開來往車輛。

四、入井人員不準在主要運輸巷道逗留,嚴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鬧。

五、人員行走時嚴禁進入有警示不準進入的巷道和硐室。

六、嚴禁不帶礦燈、不戴安全帽行走,嚴禁礦燈不亮時獨自行走。

七、過彎道和橫過軌道時,要注意聲光信號,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搶行和翻越車輛。確需從車輛連接處通過時,應確認無機車、絞車、推車機等動力牽引,且車輛處于靜止狀態(tài)。嚴禁在雙軌巷道鄰線有車輛通過時從車輛連接處通過。

八、人員攜帶較長物件時,要嚴防物件觸及架線和運行中的車輛。

九、人力運送(指肩扛、人抬)較大物件時,遇有來往車輛,應停止行進,待車輛通過后,方可繼續(xù)行走。

第五章 小絞車和小電瓶車

第36條 小絞車管理

一、領用審批制:新安裝小絞車必須由安裝單位填寫安裝審批單,并經(jīng)礦副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施工。其內(nèi)容應包括:安裝絞車的型號、地點、安裝日期、技術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圖和巷道坡度圖。小絞車必須是機電部門認證的完好設備。

二、安裝驗收制:小絞車安裝要嚴格按審批單中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安裝完畢后,由礦組織機電、運輸和安裝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并填寫驗收單后方可投運。

三、使用非本單位的小絞車執(zhí)行“申請制”:使用非本單位的小絞車時必須到小絞車責任單位辦理申請手續(xù),經(jīng)批準后方可持手續(xù)證明使用該絞車。

四、小絞車要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板上要標明地點、設備名稱、編號、斜巷長度、坡度、鋼絲繩規(guī)格、允許牽引數(shù)量、使用單位和維護人,同時張掛小絞車操作規(guī)程與司機崗位責任制。

五、小絞車運輸必須有完善的信號系統(tǒng)。設置行車紅燈或聲光報警裝置。小型電器上板,開關上架。

六、小絞車更換管轄單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原管轄單位通知運輸隊,運輸隊負責牽頭辦理。

七、小絞車不用時要及時拆除回收。

第37條 小絞車安裝

一、小絞車指滾筒直徑1.2m以下(不含1.2m)的絞車。

二、安裝小絞車的巷道、硐室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zhì)量應達到合格品。絞車安裝地點必須有照明,不得有淋水和積水。

三、25kw及以上小絞車安裝硐室必須有正規(guī)設計,絞車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礎固定;25kw以下小絞車使用期三個月以上的,必須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三個月以下的臨時性小絞車,可采用壓柱、戧柱或錨桿固定。

四、采用壓柱、戧柱固定的臨時性絞車應支設四根壓柱,兩根戧柱。四根壓柱應打在前后部各兩根,且垂直于頂板,戧柱應打在絞車前部兩側,并前傾底板65°~75°。各柱下部均要支在絞車底梁上,柱頂要有不少于100mm深度的柱窩(假頂除外)。壓柱及戧柱的規(guī)格應采用直徑180mm及以上優(yōu)質(zhì)木材,同時打緊背牢,聯(lián)成一體。

五、采用混凝土基礎穩(wěn)固絞車時,混凝土應打在巷道底板上,嚴禁打在浮煤浮渣上,而且其深度不得小于1m,平面長度每側距機座固定螺栓不得小于0.25m。

六、使用錨桿固定絞車時,錨桿體要固定在堅硬的底板上,桿體直徑不得小于18mm。固定絞車時,應加設直徑為100mm、厚度為10mm的鋼板墊,地基螺栓應戴雙帽緊固。錨桿的錨固深度不得小于1m。

七、小絞車的固定嚴禁使用金屬支柱。

八、絞車安裝在軌道中心線位置時,提升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相一致,誤差不得大于50mm。小絞車在軌道一側安裝時,絞車(包括壓柱、戧柱)外緣至支護或喧墻之間最突出部分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3m,至軌道外緣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5m。絞車鋼絲繩要纏繞整齊,嚴防上垛。

第38條 小絞車使用

一、上山掘進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時,必須有專項設計和安全措施,絞車以上12~20m內(nèi)要進行安全防護,防護采用打四根迎山工字鋼柱或直徑不小于16cm的木柱。

二、盡量避免使用一部絞車拐彎提升,確需拐彎提升時,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且在巷道裝設立輪,鋼絲繩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三、一部絞車利用導向輪導向次數(shù)不得多于兩次。采用導向輪時,其過卷距離不少于3m(扒裝機下安裝導向輪除外)。導向輪的強度要滿足提升安全要求,固定導向輪的鋼絲繩或連接件的強度應大于提升繩的強度。

四、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五、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把斜坡作為停(存)車場。

六、鋼絲繩在滾筒上的固定必須可靠。鋼絲繩長度不得超過絞車最大容繩量,鋼絲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生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2、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3、滾筒上應經(jīng)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七、盡量避免采用小絞車對拉方式運輸,確需使用對拉車運輸時,巷道不得硬拐。對拉車應有專項設計和安全措施。

八、小絞車司機要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絞車固定不牢不開;鋼絲繩有死彎、斷絲、磨損超限、上垛現(xiàn)象不開;信號不清不開;超掛車不開;安全設施不全不開;軌道質(zhì)量不合格不開。

九、司機在開車前要先檢查,操作時注意力要集中,手不離操作手把,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工作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十、嚴禁用調(diào)度絞車代替回柱絞車回柱。

十一、絞車安裝地點不得有淋水和積水,嚴禁閘上有油、水和其它雜物,周圍要清潔,閘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十二、絞車滾筒邊緣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第39條 “兩小”設備要實行圖牌板管理,做到型號、使用地點、使用單位、維修單位、維修負責人五明確,并有“兩小”司機、把鉤工、信號工及鋼絲繩專管或兼管檢查人員崗位考核登記簿、事故登記簿等。

第40條 小電瓶車使用管理

一、小電瓶車運輸必須落實崗位責任制,由專人負責維護,確保設備在完好狀態(tài)下運行。

二、小電瓶車必須實行定期計劃性檢修,檢修周期為六個月。

三、小電瓶車牽引車數(shù),應按技術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通常可參照以下規(guī)定:2.5t機車牽引1.5t礦車時為5輛;5t機車牽引1.5t礦車時為10輛;5t機車牽引1.5t礦車時為15輛

四、防爆特殊型機車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質(zhì)量標準化要求配齊各種保護裝置。

五、小電瓶車要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做到“七不開”: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zhì)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xiàn)象不開。

六、井下小電瓶車不用時,應及時升井。

第六章 信號和照明

第41條 斜巷提升信號

一、斜巷提升運輸必須設立提升信號,信號統(tǒng)一規(guī)定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特殊情況各礦自定,但要有明顯區(qū)別。

二、斜巷信號要聲光兼?zhèn)洹?/p>

三、信號盤要裝在硐室內(nèi)的適當位置,便于操作,同時信號盤要落實專人負責,并懸掛責任牌。

第42條 主要運輸大巷的人車停車點,兩端應設置閉鎖信號,以防在上下人期間其它車輛進入。

第43條 跟車工、掛鉤工及其它需要指揮電機車司機開車的人員,必須用口哨與司機聯(lián)系,口哨規(guī)定:一聲-停、二聲-前進、三聲-后退。

第44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硐室、調(diào)度室、機車庫、候車室、信號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間距視照明燈亮度而定,一般不大于20m;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點(不包括回風巷道)和采區(qū)車場;

五、小絞車硐室及上下車場。

第七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45條 鋼絲繩的管理

一、新繩到貨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內(nèi)容進行驗收試驗。合格后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二、每卷鋼絲繩都必須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資料(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合格證等)。

三、保存期超過一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徑在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有廠家合格證,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可以不做上述試驗。

五、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

六、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經(jīng)過一年進行第一次試驗,以后每六個月試驗一次。

第46條 鋼絲繩的檢查

一、鋼絲繩必須由維護工每天檢查一次全繩并認真做好記錄。把鉤工負責檢查繩頭15m、保險繩及聯(lián)接裝置。

二、各種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nèi),斷絲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達到下列規(guī)定時必須更換: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為10%。

三、鋼絲繩直徑縮小10%必須更換。

四、鋼絲繩受到猛烈拉力時(如掉道、突然停車等),應立即停車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應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同時鋼絲繩有死彎、破股、擠傷、銹蝕、點蝕有麻坑、形成溝紋等均不得使用。

第47條 鋼絲繩的連接裝置

一、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聯(lián)接裝置及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聯(lián)接裝置,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聯(lián)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二、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兩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

三、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于兩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

四、

二、斜巷運送大型或超長設備及材料時應使用多環(huán)鏈;使用“馬鐙”連接時,其強度不得小于10倍的安全系數(shù)。

三、礦車的聯(lián)接裝置,必須使用經(jīng)試驗合格具有生產(chǎn)合格證的廠家的產(chǎn)品,安全系數(shù)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四、窄軌車輛連接器: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14條規(guī)定。連接裝置的試驗必須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試驗,并提供試驗報告,報告存保時間不得低于3年。

五、

第48條 鋼絲繩的固定

一、采用鋼絲繩插接方式固定時,鋼絲繩的插接長度不少于3個半捻距。

二、采用鋼絲繩繩卡固定時,桃形環(huán)及繩卡的規(guī)格必須與鋼絲繩繩徑相一致。為保護鋼絲繩主繩不受損傷,鋼絲繩繩卡的馬鞍形應靠在主繩上,u形螺栓應靠在短繩上,繩卡方向應一致。40kw及以上絞車鋼絲繩的繩卡數(shù)目不得少于5個,25kw不得少于4個,25kw以下不得少于3個。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都必須使用桃型環(huán)。

三、鋼絲繩與絞車滾筒固定時,必須使用專用的卡板固定,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第49條 保險繩

一、傾斜井巷運輸時,應加裝保險繩。

二、保險繩的規(guī)格:必須與主繩相配套,當主繩為φ18mm及以下的配用φ12.5mm,φ18mm以上至φ25mm的配用φ15.5mm,φ25mm以上至φ36mm的配用φ18.5mm。保險繩與主繩鉤頭的固定的繩卡數(shù)量不少于3個。

三、當連掛車輛少于規(guī)定提升數(shù)量時,多余的部分要捆扎固定牢靠,防止運行中從礦車上滑落。

第八章 礦車管理

第50條 礦車(包括材料車)管理要嚴格執(zhí)行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禁止帶病運轉。

第51條 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實行帳、卡、物、牌板圖對照,統(tǒng)一由礦車管理組專人負責。礦車組對礦車的檢查檢修記錄要詳細建帳,每輛礦車要編號、建卡、設臺帳,以便隨時掌握車輛狀況。

第52條 礦車要由掛鉤工負責,發(fā)現(xiàn)不完好礦車做以記號,在指定地點由專人負責挑出,不準繼續(xù)運行。井口把勾工發(fā)現(xiàn)不完好礦車,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指定地點,進行修復。

第53條 嚴格執(zhí)行礦車檢查周期,定期檢查檢修制:

1.5噸礦車每月一次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對材料車,平板車等各種礦用車輛參照1.5噸礦車的檢修制度。

第54條 定期檢查分為日查和月查兩種。

日查內(nèi)容有:

一、釘、螺栓、銷子、墊圈、油堵及開口銷是否齊全、完整、緊固。

二、碰頭:彈簧有足夠的彈性,兩彈簧伸長度要達到基本一致,使碰頭與鴨嘴平行。碰頭伸長10mm~30mm,嘴變形不超過10mm。鉤、環(huán)、銷子和銷孔,磨損不超過原尺寸的15%。

三、車廂上對角線長度誤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無破洞,銹蝕脫層。

四、底盤:是否變形、扭曲、車輪應無曠動,以及缺油等。

月檢內(nèi)容有:

一、檢查車輪曠量,轉動是否靈活,磨損是否超限。

二、檢查車輛磨損情況,車軸彎曲情況。

三、對碰頭、插銷、車廂底盤及輪對變形情況檢查。

第55條 定期檢修包括大修和小修兩種內(nèi)容:

一、對礦車全部鉚釘(損壞和松動的),螺栓、銷子、墊圈、油堵等進行檢修。

二、校正變形的車廂,并焊補漏洞和破裂車縫。

三、更換不轉動的車輪及損壞的碰頭。

四、輪軸組與車架固定點上擋箍與軸座的間隙不大于5mm,兩軸垂直于車架縱向中心線,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軸距的0.5%。

五、檢修磨損的車軸軸頸和彎曲的車軸,其彎曲不超過0.5mm,修復后的車輛最大彎曲不得超過1mm。

六、車箱底盤與車箱中心線在車輛兩端偏差不得超過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滾動軸承最大徑向磨損間隙不得超過0.5mm,新舊軸承不得混合使用,軸承使用期為一年半時間,逾期要更換軸承。

八、配備礦車輪對加油機,定期添油:每半年要全部注一次油。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56條 采區(qū)設計盡量避免形成小斜巷運輸。

第57條 翻車機的使用和管理

一、井上下翻車機要落實專人負責檢查維護,由專職司機操作。

二、向翻車機硐室頂車時,必須與翻車機司機聯(lián)系好,翻車機司機發(fā)出要車信號后,方可頂進,頂車時速度要慢。

三、翻車機制動定位裝置和內(nèi)外阻車器,要齊全、靈活、可靠,推車、調(diào)車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

四、嚴禁用機車牽引代替推車機。

五、嚴禁在翻車機兩端第一輛礦車處摘掛鉤。

六、翻車機長期不用時,必須將電源停掉;若恢復使用時,必須報礦領導同意,經(jīng)全面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58條 運送設備材料

一、使用固定車箱式礦車裝運設備材料時,高度不應超出車箱。運送超長(2m以上)設備材料時必須使用平板車或花車,其高度都不得超過1.4m、寬度不得超過1m,重量不得超過3t,必須用鋼絲繩或3股及以上鐵絲(直徑視設備材料類型所需強度選擇)捆綁牢固。

二、運送綜采設備等大型設備或材料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包括裝車固定方式)。運送前首先要對運輸沿線巷道的安全間隙、高度、支護情況、軌道線路、曲率半徑、絞車、信號、鋼絲繩和連接裝置等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后方可運送。

第3篇 礦井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運輸線路的責任范圍原則上按以下規(guī)定劃分:

一、主要運輸線路(指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的)包括: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大巷和石門、主要絞車道、地面運矸干線。

二、一般運輸線路包括:除主要運輸線路以外的運輸軌道線路。采煤面兩道及掘進施工巷道的軌道由各區(qū)隊自行使用、維護和管理。

三、所有工作區(qū)域(包括運輸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必須明確責任范圍,落實責任單位,不準存在“三不管”地段和責任盲區(qū)。

第2條? 礦井軌道運輸實施細則

一、做到“三同時”,即:設計部門在進行巷道設計時,必須同時考慮軌道、道岔的鋪設以及小絞車的安裝問題并經(jīng)各業(yè)務管理部門會審。運輸斜巷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擋車裝置。

二、在進行采掘巷道工程質(zhì)量驗收時,必須同時把軌道質(zhì)量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nèi)容,確保施工一次到位,避免重復勞動和浪費材料。

三、主要運輸巷道的軌道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各采掘及輔助生產(chǎn)單位的軌道由各區(qū)隊自行維護和管理。

第3條? 各采掘及輔助生產(chǎn)單位機電副隊長分管軌道運輸工作,業(yè)務上受運輸隊領導。

第4條? 運輸技術管理

一、建立運輸管理資料室,健全各種基礎技術管理資料,實行微機管理。有完整的絞車、電車、平(斜)巷人車、礦車的管、用、修臺帳和設備技術檔案;電機車制動距離試驗和年審報告、斜巷人車試驗、連接裝置靜拉力試驗、鋼絲繩的原始資料和試驗記錄、斜巷跑車防護裝置試驗等。

二、對設備、設施實行圖牌板管理。帳、卡、物、牌板四對口。

三、健立健全運輸各工種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運輸規(guī)章制度。各項工程施工技術措施齊全完整。

四、制定運輸年度各工種培訓計劃,建立職工個人培訓檔案。對操作各種運輸設備、設施的專職或兼職電車司機、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工種,都必須經(jīng)過培訓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試合格,方能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頂崗。

第5條? 掘進工作面采用軌道運輸時,其掘進作業(yè)規(guī)程必須包括以下內(nèi)容,并經(jīng)運輸部門會簽:

一、擋車設施安裝位置和形式;

二、小絞車安裝位置和安裝方式、車房規(guī)格、提升車數(shù)、鋼絲繩選擇驗算;

三、臨時車場斷面圖,信號室位置及規(guī)格要求;

四、人行臺階;

五、小電車牽引車數(shù);

六、導向輪固定與檢查維修規(guī)定;

七、行車不行人制度等;

八、軌道中心線。

第二章? 平巷運輸

第6條? 軌道運輸平巷的凈斷面、人行道寬度和安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制定規(guī)劃或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運輸大巷,若水溝設計在人行道側,蓋板必須齊全、穩(wěn)固。管線、電纜按標準敷設。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無浮矸雜物。

第7條? 主要運輸大巷、車場的軌道達到優(yōu)良品,其它達到合格品。

第8條? 主要運輸大巷要設置巷標、里程標,彎道和道岔處應設參數(shù)牌板,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及硐室口等處均應設置警標以提醒司機注意。

第9條? 大巷施工

在巷道內(nèi)施工作業(yè)時,在施工地點兩端60m處設警示信號,以示機車停運或慢行,機車運行時要發(fā)出信號,并通知井下運輸調(diào)度員。嚴禁在施工警戒區(qū)內(nèi)會車。

第10條? 阻車器的安裝與使用

一、副井上下口車場與操車機連接處及出車道與車場連接處必須安設防止調(diào)車車輛誤入井口作業(yè)區(qū)的阻車器。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四、井上下翻車機人口處必須安設阻車器。

五、阻車器的開啟和關閉,應采用距軌道外側安全距離不小于300mm的踩板式或具有自動復位功能的拉桿進行控制。

第11條? 人力推車

一、一個人只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時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時,禁止人力推車。

二、在夜間或在井下,推車人必須備有礦燈,在照明不足的區(qū)段,應將礦燈掛在礦車行進方向的前端。

三、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都必須及時發(fā)出警號。

四、嚴禁放飛車。

五、在機械運輸巷道推車時,要先取得運輸調(diào)度人員的同意。嚴禁同一區(qū)段機動車輛與人力車同時行駛。

第12條? 電機車運輸

一、機車安全設施

行駛3臺以上機車時,使用帶有電氣必須的信號裝置,使用5臺及其以上電機車運輸時應使用“信、集、閉”系統(tǒng)。

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試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斷電保護裝置。

彎道、井底車場和其它人員密集的地點(包括頂車作業(yè)區(qū))要使用預報警信號裝置(同時發(fā)出聲光),關鍵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指示器。道岔位置安裝統(tǒng)一制作的道岔標識牌

單獨電機車和列車組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機車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照距,對達不到標準的照明燈具必須盡快更換。井下正常使用的電機車嚴禁關閉照明。

機車要有堅固的頂棚和門欄。只有將門關閉后才準開動機車,不準站在車下操作機車。

二、電機車的運行

電機車司機是電機車的當然責任者,要做到會使用、會維護、會檢查、會保養(yǎng)、保持機車清潔,使其經(jīng)常處于完好狀態(tài)。任何司機不得開動非完好的機車。

電機車要實行年審制度。每年應將年審結果報公司運輸主管部門,年審不合格的機車嚴禁運行。

電機車必須定期檢修,責任到人,始終保持完好狀態(tài),機車的閘(手閘或氣閘、電制動)、燈、警鈴(喇叭)任何一項不正常均不得使用。電機車應執(zhí)行包機制。

司機不得將頭和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必須切斷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司機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司機在開車前,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音大等處所,以及前面機車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并發(fā)出警號。

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確需頂車時,除車輛必須與機車相連接外還必須有專人引導。

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電機車要實行年審制度。每年應將年審結果報公司運輸主管部門,年審不合格的機車嚴禁運行。

車輛發(fā)生掉道或中途停車,司機(或跟車工)應向行駛反方向前進。發(fā)現(xiàn)來車應立即用礦燈或吹哨讓其停車,防止追尾。

電機車牽引超長車輛時,電機車與超長車輛之間要連掛礦車(或?qū)S眠B接桿連接)。

第13條? 軌道運輸:

一、新建或擴建礦井中,對于運行7噸及以上機車或3噸及其以上礦車的運輸大巷及地面排矸系統(tǒng)主干線,軌型不得低于30kg/m,其它平巷軌道線路的軌型不低于22kg/m(包括采區(qū)運送綜采支架的軌道線路)。

二、嚴禁生產(chǎn)和使用鋼柱式軌枕。

三、軌道線路曲線段必須設置軌距拉桿。必須使用木質(zhì)軌枕,確保曲線段軌道線路內(nèi)軌加寬、外軌加高及正矢值符合規(guī)定。

四、所有運輸線路都必須使用標準道岔,嚴禁使用簡易道岔(驢尾巴)。

五、主要運輸巷道及車場的扳道器應有壁龕,人行道上禁止安設扳道器。

六、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zh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毫米。

2、直線段兩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nèi)軌頂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毫米。

3、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毫米,下偏差為-2毫米。

4、在曲線段內(nèi)應設置軌距拉桿。

5、軌枕的規(guī)格和數(shù)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毫米。道渣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同一線路必須實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七、道床??刹捎脠杂驳乃槭?、卵石或不易自燃的矸石鋪設道床,石渣粒度以20~40毫米為宜,其中不得摻有碎末等雜物。在主要運輸巷道,軌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得小于100毫米,并至少要把軌枕1/2~2/3的高度埋入渣內(nèi)。道床寬度一般可按軌枕長度再加200毫米考慮。相鄰兩軌枕中心線間距一般為0.7~0.8米,在鋼軌接頭、道岔和彎道處應適當減小。

八、為了使車輛在曲線內(nèi)前后輪緣均能緊貼外軌,要求巷道轉彎處要有一定的最小曲率半徑。在車輛運行速度小于1.5米/秒時,其曲率半徑不應小于車輛軸距的7倍;大于1.5米/秒時,其曲率半徑不應小于車輛軸距的10倍;通常600毫米軌距電機車行駛的彎道半徑不得小于12米,一般為12~15米或20米,900毫米軌距電機車行駛的彎道半徑不得小于15米,一般為為15~20米或25米。

第14條? 井口操車設備

一、井口、井底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連鎖:罐籠到位并發(fā)出停車信號后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fā)出平調(diào)信號;發(fā)出開車信號后,安全門打不開。

二、井口、井底搖臺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連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lián)u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fā)不出開車信號。

三、操車設備平時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只有在進行設備的維修處理故障時才能轉換到檢修狀態(tài)下工作。

四、副井上下口必須安設能夠在發(fā)出開車信號后,發(fā)出“信號已發(fā),嚴禁入罐”的聲光信號報警裝置。

第三章? 斜巷運輸

第15條? 傾斜巷道符合設計要求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無空幫、空頂、淋水現(xiàn)象,無矸、料等雜物堆積,清潔整齊,底板平整,無積水泥濘,達到平、直、凈。斜巷內(nèi)的管線吊掛應按標準敷設。達到電纜一條線,管路一條線。

第16條? 有水的傾斜巷道必須有正規(guī)的水溝,蓋板齊全(設計無蓋板除外),流水暢通,不沖刷道心。

第17條? 每個采區(qū)必須有人行道,坡度在15°以上必須有臺階,25° (4)0以上加設扶手,臺階寬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適,通風良好,與每個工作面上下平巷暢通。

第18條? 主要軌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要實行封閉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掛禁止行人牌板。

第19條? 提升任務不大的軌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時,要嚴格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警示牌板,懸掛在巷道中間距離軌面不低于2米。提升信號應由下口發(fā)到上口,再由上口發(fā)至車房。上下車場及中間甩道口必須使用行車聲光報警裝置。未經(jīng)把鉤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得在作業(yè)區(qū)休息。人行道的設置執(zhí)行第17條。

第20條 單鉤提升的軌道上下山上部車場必須優(yōu)先按甩車場形式設計,從根本上解決上口的跑車問題。

第21條? 軌道上、下車場的長度、坡度及調(diào)車設備,均應符合設計規(guī)范,車場長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三倍。摘掛鉤的上部平車場的坡度應不大于7‰。

第22條? 把鉤工在發(fā)出開車信號之前,必須檢查牽引車數(shù)、連接裝置、裝載情況、保險裝置和主繩余繩情況。當主繩余繩較多、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高、超長、超寬、超重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都不得發(fā)出開車信號。

第23條? 斜巷上下口及中間各甩道摘掛車地點要設置標志牌,標明限定的提升車輛數(shù)、巷道斜長、傾角等參數(shù),嚴防超掛車輛。

第24條? 軌道上下口及中間甩道車場必須設置信號硐室,安裝通訊設施。

第25條? 地滾的安裝、管理

一、上車場變坡點處應裝設直徑不小于250mm,寬度200mm~250mm,軸徑不小于40mm的地滾。

二、傾角在25°以下,安裝地輥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15m;傾角在25°以上,間距最大不得超過20m。地輥直徑不得小于150mm,寬度不小于250mm,軸徑不小于22mm。

三、如巷道傾角不一致,在變坡點應加設地滾。

四、在巷道轉彎處應安裝能轉動的立輥,尺寸可以參照以上規(guī)定,長度根據(jù)需要而定。

五、嚴禁鋼絲繩與道板、軌道和巷幫及支架、頂梁磨擦,禁止使用不轉動的各種物品代替。

六、必須明確專人從事斜巷地滾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發(fā)現(xiàn)不完好的立即進行更換。地滾進行編號管理。

第26條? 傾斜井巷的軌道

一、行駛斜井人車的軌道及道岔必須達到優(yōu)良品,其它應達到合格品。

二、軌型:絞車滾筒直徑1.6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軌道,軌型不得低于24kg/m,其它斜巷軌道的軌型不得低于18kg/m。

三、使用插爪式人車的斜巷絞車道必須使用木質(zhì)軌枕,且露出道渣面高度不得小于1/3。

四、使用抱軌式人車的斜巷絞車道,接頭應錯接,使用隱形螺栓的特制軌道夾板,相對錯距不小于2m。

五、傾斜井巷上下變坡點處的軌道不得有接頭,應根據(jù)變坡點處的實際坡度,制作成踏彎和羅鍋,將軌道彎成弧形。

第27條? 擋車裝置的設計與安裝

一、設計部門設計運輸斜巷的同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擋車裝置。

二、一般規(guī)定

1、串車提升斜巷上部平車場距變坡點0.5米~2米處必須安設能自動復位的阻車器。

2、上口變坡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長度處必須安設擋車欄。

3、斜巷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擋車裝置。

4、斜巷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擋車裝置。

5、擋車裝置必須經(jīng)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

6、安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有效。

7、兼作行駛人車的斜井,在提升人員時,斜井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tài),并可靠地鎖住。

三、絞車滾筒直徑1.2米以下的斜井

1、斜長40~200米的斜井,在斜井井身距離下口變坡點3~10米處,必須安設跑車防護裝置,此跑車防護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在躲避硐室內(nèi)操作。

2、斜長大于200米的斜井,中下部還應增設一套自動跑車防護裝置。

四、絞車滾筒直徑1.2米以上的斜井

1、在斜井井身內(nèi)擋車欄以下,必須安設自動動作(不允許手動)跑車防護裝置。

2、距下口變坡點20~30米處必須安設一套。

3、中部可根據(jù)斜井長度安設若干套。

五、掘進施工的斜井

1、在距掘進迎頭20米處必須設擋車欄,并隨掘進頭推進,相應移動其擋車欄。

2、斜長超過50米時,上變坡電下方大于一列車長度(或下口變坡點向上3~10米)處必須增設擋車欄。

六、1.2米及以上絞車的變坡點以下略大于1列車長度處擋車裝置應與絞車實現(xiàn)聯(lián)動。

七、擋車裝置的設置,不得影響正常的提升作業(yè)和各種大型設備、材料和人車的安全通過。最突出部分與軌道外緣的距離不得小于0.5m。

八、斜巷擋車裝置各種檔的標識:自動復位地檔腳踏板為綠色,擋車尖用200毫米寬紅白相間的色環(huán);檔車門用200毫米寬紅白相間的色環(huán),自動跑車防護裝置的脫扣機構用紅色標識。

九、擋車裝置安裝后必須堅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棄之不用或隨意拆除。凡未有裝設擋車裝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業(yè)。

十、把鉤工交接班時,除按相應規(guī)定交接外,還要對擋車裝置的運行情況交接。擋車裝置發(fā)生故障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請求立即處理,在隱患未消除之前,不得發(fā)出開車信號。

十一、、廠家生產(chǎn)的擋車裝置,其安裝、使用、維護、試驗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自行設計的各種擋車裝置都必須進行現(xiàn)場試驗,同一種擋車裝置當使用條件(巷道傾角、提升數(shù)量、裝設距離等)發(fā)生改變時,要重新試驗,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試驗要做好記錄并保存。

十二、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上述規(guī)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面的上方還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放車時方可打開。擋車裝置應隨掘進工作面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離,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擋車裝置要指定專人操作。

十三、在混合提升的傾斜井巷提人時,要將跑車防護裝置(包括聯(lián)動擋車欄)全部鎖定,以防誤動作造成意外事故。

第28條? 斜巷提升設備(絞車滾筒直徑1.2m及以上的提升)

一、斜巷提升設備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配齊各項保護裝置(具有過卷、過速、深度指示失效、減速報警、行程顯示、松繩保護功能);凡負力提升系統(tǒng),擔負運送人員的絞車必須配齊動力制動,否則不能提人。

二、設備硐室人口處必須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禁示牌,硐室內(nèi)配0.2m3以上的砂箱,2∽4只滅火器。

三、絞車硐室內(nèi)必須懸掛包括以下內(nèi)容的牌板:絞車參數(shù)牌板、絞車操作規(guī)程、司機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鋼絲繩檢查制、絞車巡回檢查制、干部上崗查崗制、要害場所管理制、包機責任牌、絞車機械(電氣)原理圖。

四、絞車硐室內(nèi)必須配備的記錄有:絞車運行日志、交接班記錄、要害場所登記、干部上崗記錄、檢修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

五、絞車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說明書(圖紙)、大型檢修記錄、鋼絲繩出廠合格證(試驗記錄)、設備更新改造記錄、性能測試記錄、跑車防護試驗記錄、事故記錄。

六、建立絞車油脂檔案,配備井下濾油設備,每半年必須對各絞車泵站清空清洗過濾一次,加注新油必須應濾后注,保證油質(zhì)符合要求。

第29條? 斜巷內(nèi)運行車輛脫軌后復往正軌時,必須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鉤處理,不得用主提升繩強拉硬拽。不得使用保險繩處理掉道事故。

第30條? 具備條件的斜巷上下口及各甩道車場應安裝調(diào)度絞車,不準以過放牽引繩的方法調(diào)度車輛以防松繩過多造成事故。

第四章? 人員運輸和行人規(guī)則

第31條? 人員上下的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必須裝設斜井人車或其它機械運送人員。對于不具備安裝架空乘人裝置和運行斜巷人車運送人員的傾斜運輸斜巷和正在從事上下山掘進施工巷道,可以安裝行人助行器。水平巷道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行人平巷,上下班時必須采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上下人員的車場應設有候車硐室并執(zhí)行點鉤制度。

第32條? 平巷人車的管理

一、平巷人車必須落實專人負責檢查維護,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人車安全運行。人車車門處要裝設保護鏈,保護鏈直徑不小于8mm。具備一側上下人員條件的,須將上下人的另一側封閉。人車運行前,乘車人員要掛好保護鏈,經(jīng)檢查確認無違反乘車制度時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

二、嚴禁在運送人員時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及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在人員集中乘車時,運輸安全監(jiān)察員要在場維持秩序,制止違章乘車。乘車人的任何部位及攜帶物品均不得露出車外,只能等車停穩(wěn)后再上下。

在非集中乘車時,乘車人應聽從押車人或司機指揮。

嚴禁乘車人員扒車、蹬車、跳車或乘坐非乘人車輛。嚴禁超員乘坐。

四、押車人在每次開車前應對人車及人車聯(lián)結裝置各個部位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不合格不得運行。

五、應指定上下人的地點,停車點要懸掛醒目標志、人車乘坐管理制度及列車時刻表。

第33條? 斜巷人車管理

一、斜井人車必須執(zhí)行從一側上下人,另一側要用金屬網(wǎng)或扁鐵固定牢靠,不得松動。

二、斜井人車必須有跟車人,配備人車信號機,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人車押車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的人擔任,能了解人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會操作、會檢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三、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不會引起掉道或有其它危險,然后才能乘坐人員(連續(xù)運人不在此限)。

四、斜井人車的防墜器,每班運行前專人(維護工和押車工)做靜止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對新安裝或大修后的人車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才能運行。人車每次試驗必須嚴格按人車試驗細則規(guī)定進行。上述試驗要作詳細記錄并保存。

五、插爪式人車緩沖木的材質(zhì),要選擇韌性大、無裂紋、無節(jié)頭的木材并符合人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緩沖木切割長度超過100mm時要立即更換。

第34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管理

?每日必須落實專人負責進行檢查維護,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確保運人安全。

?蹬座中心距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蹬座與巷道底版的安全間距不得小于0.2m,運行速度不得大于1.2m/s,乘座間距不得小于5m。

三、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wěn),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鋼絲繩,沿線設置禁示標志。必須有防止吊桿碰觸托輪的措施。

四、?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品的人員。

五、?架空乘人裝置的乘人沿線必須敷設照明并設有可隨時實現(xiàn)停車的信號裝置。下人地點的前方安設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驅(qū)動裝置必須安設液壓制動器。

第35條? 行人規(guī)則

一、在運輸巷道行走必須走人行道。

二、人員在巷道行走時應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來車及其它運行中的機械。

三、當行走在人行道寬度不足的地段時,前后方來車,應及時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開來往車輛。

四、入井人員不準在主要運輸巷道逗留,嚴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鬧。

五、人員行走時嚴禁進入有警示不準進入的巷道和硐室。

六、嚴禁不帶礦燈、不戴安全帽行走,嚴禁礦燈不亮時獨自行走。

七、過彎道和橫過軌道時,要注意聲光信號,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搶行和翻越車輛。確需從車輛連接處通過時,應確認無機車、絞車、推車機等動力牽引,且車輛處于靜止狀態(tài)。嚴禁在雙軌巷道鄰線有車輛通過時從車輛連接處通過。

八、人員攜帶較長物件時,要嚴防物件觸及架線和運行中的車輛。

九、人力運送(指肩扛、人抬)較大物件時,遇有來往車輛,應停止行進,待車輛通過后,方可繼續(xù)行走。

第五章? 小絞車和小電瓶車

第36條? 小絞車管理

一、領用審批制:新安裝小絞車必須由安裝單位填寫安裝審批單,并經(jīng)礦副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施工。其內(nèi)容應包括:安裝絞車的型號、地點、安裝日期、技術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圖和巷道坡度圖。小絞車必須是機電部門認證的完好設備。

二、安裝驗收制:小絞車安裝要嚴格按審批單中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安裝完畢后,由礦組織機電、運輸和安裝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并填寫驗收單后方可投運。

三、使用非本單位的小絞車執(zhí)行“申請制”:使用非本單位的小絞車時必須到小絞車責任單位辦理申請手續(xù),經(jīng)批準后方可持手續(xù)證明使用該絞車。

四、小絞車要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板上要標明地點、設備名稱、編號、斜巷長度、坡度、鋼絲繩規(guī)格、允許牽引數(shù)量、使用單位和維護人,同時張掛小絞車操作規(guī)程與司機崗位責任制。

五、小絞車運輸必須有完善的信號系統(tǒng)。設置行車紅燈或聲光報警裝置。小型電器上板,開關上架。

六、小絞車更換管轄單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原管轄單位通知運輸隊,運輸隊負責牽頭辦理。

七、小絞車不用時要及時拆除回收。

第37條? 小絞車安裝

一、小絞車指滾筒直徑1.2m以下(不含1.2m)的絞車。

二、安裝小絞車的巷道、硐室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zhì)量應達到合格品。絞車安裝地點必須有照明,不得有淋水和積水。

三、25kw及以上小絞車安裝硐室必須有正規(guī)設計,絞車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礎固定;25kw以下小絞車使用期三個月以上的,必須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三個月以下的臨時性小絞車,可采用壓柱、戧柱或錨桿固定。

四、采用壓柱、戧柱固定的臨時性絞車應支設四根壓柱,兩根戧柱。四根壓柱應打在前后部各兩根,且垂直于頂板,戧柱應打在絞車前部兩側,并前傾底板65°~75°。各柱下部均要支在絞車底梁上,柱頂要有不少于100mm深度的柱窩(假頂除外)。壓柱及戧柱的規(guī)格應采用直徑180mm及以上優(yōu)質(zhì)木材,同時打緊背牢,聯(lián)成一體。

五、采用混凝土基礎穩(wěn)固絞車時,混凝土應打在巷道底板上,嚴禁打在浮煤浮渣上,而且其深度不得小于1m,平面長度每側距機座固定螺栓不得小于0.25m。

六、使用錨桿固定絞車時,錨桿體要固定在堅硬的底板上,桿體直徑不得小于18mm。固定絞車時,應加設直徑為100mm、厚度為10mm的鋼板墊,地基螺栓應戴雙帽緊固。錨桿的錨固深度不得小于1m。

七、小絞車的固定嚴禁使用金屬支柱。

八、絞車安裝在軌道中心線位置時,提升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相一致,誤差不得大于50mm。小絞車在軌道一側安裝時,絞車(包括壓柱、戧柱)外緣至支護或喧墻之間最突出部分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3m,至軌道外緣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5m。絞車鋼絲繩要纏繞整齊,嚴防上垛。

第38條? 小絞車使用

一、上山掘進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時,必須有專項設計和安全措施,絞車以上12~20m內(nèi)要進行安全防護,防護采用打四根迎山工字鋼柱或直徑不小于16cm的木柱。

二、盡量避免使用一部絞車拐彎提升,確需拐彎提升時,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且在巷道裝設立輪,鋼絲繩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三、一部絞車利用導向輪導向次數(shù)不得多于兩次。采用導向輪時,其過卷距離不少于3m(扒裝機下安裝導向輪除外)。導向輪的強度要滿足提升安全要求,固定導向輪的鋼絲繩或連接件的強度應大于提升繩的強度。

四、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五、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把斜坡作為停(存)車場。

六、鋼絲繩在滾筒上的固定必須可靠。鋼絲繩長度不得超過絞車最大容繩量,鋼絲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生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2、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3、滾筒上應經(jīng)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七、盡量避免采用小絞車對拉方式運輸,確需使用對拉車運輸時,巷道不得硬拐。對拉車應有專項設計和安全措施。

八、小絞車司機要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絞車固定不牢不開;鋼絲繩有死彎、斷絲、磨損超限、上垛現(xiàn)象不開;信號不清不開;超掛車不開;安全設施不全不開;軌道質(zhì)量不合格不開。

九、司機在開車前要先檢查,操作時注意力要集中,手不離操作手把,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工作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十、嚴禁用調(diào)度絞車代替回柱絞車回柱。

十一、絞車安裝地點不得有淋水和積水,嚴禁閘上有油、水和其它雜物,周圍要清潔,閘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十二、絞車滾筒邊緣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第39條 “兩小”設備要實行圖牌板管理,做到型號、使用地點、使用單位、維修單位、維修負責人五明確,并有“兩小”司機、把鉤工、信號工及鋼絲繩專管或兼管檢查人員崗位考核登記簿、事故登記簿等。

第40條? 小電瓶車使用管理

一、小電瓶車運輸必須落實崗位責任制,由專人負責維護,確保設備在完好狀態(tài)下運行。

二、小電瓶車必須實行定期計劃性檢修,檢修周期為六個月。

三、小電瓶車牽引車數(shù),應按技術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通??蓞⒄找韵乱?guī)定:2.5t機車牽引1.5t礦車時為5輛;5t機車牽引1.5t礦車時為10輛;5t機車牽引1.5t礦車時為15輛

四、防爆特殊型機車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質(zhì)量標準化要求配齊各種保護裝置。

五、小電瓶車要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做到“七不開”: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zhì)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xiàn)象不開。

六、井下小電瓶車不用時,應及時升井。

第六章? 信號和照明

第41條 斜巷提升信號

一、?斜巷提升運輸必須設立提升信號,信號統(tǒng)一規(guī)定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特殊情況各礦自定,但要有明顯區(qū)別。

二、斜巷信號要聲光兼?zhèn)洹?/p>

三、信號盤要裝在硐室內(nèi)的適當位置,便于操作,同時信號盤要落實專人負責,并懸掛責任牌。

第42條? 主要運輸大巷的人車停車點,兩端應設置閉鎖信號,以防在上下人期間其它車輛進入。

第43條? 跟車工、掛鉤工及其它需要指揮電機車司機開車的人員,必須用口哨與司機聯(lián)系,口哨規(guī)定:一聲-停、二聲-前進、三聲-后退。

第44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硐室、調(diào)度室、機車庫、候車室、信號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間距視照明燈亮度而定,一般不大于20m;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點(不包括回風巷道)和采區(qū)車場;

五、小絞車硐室及上下車場。

第七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45條? 鋼絲繩的管理

一、新繩到貨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內(nèi)容進行驗收試驗。合格后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二、每卷鋼絲繩都必須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資料(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合格證等)。

三、保存期超過一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徑在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有廠家合格證,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可以不做上述試驗。

五、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

六、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經(jīng)過一年進行第一次試驗,以后每六個月試驗一次。

第46條? 鋼絲繩的檢查

一、鋼絲繩必須由維護工每天檢查一次全繩并認真做好記錄。把鉤工負責檢查繩頭15m、保險繩及聯(lián)接裝置。

二、各種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nèi),斷絲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達到下列規(guī)定時必須更換: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為10%。

三、鋼絲繩直徑縮小10%必須更換。

四、鋼絲繩受到猛烈拉力時(如掉道、突然停車等),應立即停車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應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同時鋼絲繩有死彎、破股、擠傷、銹蝕、點蝕有麻坑、形成溝紋等均不得使用。

第47條? 鋼絲繩的連接裝置

一、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聯(lián)接裝置及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聯(lián)接裝置,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聯(lián)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二、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兩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

三、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于兩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

四、

二、斜巷運送大型或超長設備及材料時應使用多環(huán)鏈;使用“馬鐙”連接時,其強度不得小于10倍的安全系數(shù)。

三、礦車的聯(lián)接裝置,必須使用經(jīng)試驗合格具有生產(chǎn)合格證的廠家的產(chǎn)品,安全系數(shù)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四、窄軌車輛連接器: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14條規(guī)定。連接裝置的試驗必須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試驗,并提供試驗報告,報告存保時間不得低于3年。

五、

第48條 鋼絲繩的固定

一、采用鋼絲繩插接方式固定時,鋼絲繩的插接長度不少于3個半捻距。

二、采用鋼絲繩繩卡固定時,桃形環(huán)及繩卡的規(guī)格必須與鋼絲繩繩徑相一致。為保護鋼絲繩主繩不受損傷,鋼絲繩繩卡的馬鞍形應靠在主繩上,u形螺栓應靠在短繩上,繩卡方向應一致。40kw及以上絞車鋼絲繩的繩卡數(shù)目不得少于5個,25kw不得少于4個,25kw以下不得少于3個。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都必須使用桃型環(huán)。

三、鋼絲繩與絞車滾筒固定時,必須使用專用的卡板固定,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第49條? 保險繩

一、傾斜井巷運輸時,應加裝保險繩。

二、保險繩的規(guī)格:必須與主繩相配套,當主繩為φ18mm及以下的配用φ12.5mm,φ18mm以上至φ25mm的配用φ15.5mm,φ25mm以上至φ36mm的配用φ18.5mm。保險繩與主繩鉤頭的固定的繩卡數(shù)量不少于3個。

三、當連掛車輛少于規(guī)定提升數(shù)量時,多余的部分要捆扎固定牢靠,防止運行中從礦車上滑落。

第八章? 礦車管理

第50條? 礦車(包括材料車)管理要嚴格執(zhí)行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禁止帶病運轉。

第51條? 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實行帳、卡、物、牌板圖對照,統(tǒng)一由礦車管理組專人負責。礦車組對礦車的檢查檢修記錄要詳細建帳,每輛礦車要編號、建卡、設臺帳,以便隨時掌握車輛狀況。

第52條? 礦車要由掛鉤工負責,發(fā)現(xiàn)不完好礦車做以記號,在指定地點由專人負責挑出,不準繼續(xù)運行。井口把勾工發(fā)現(xiàn)不完好礦車,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指定地點,進行修復。

第53條? 嚴格執(zhí)行礦車檢查周期,定期檢查檢修制:

1.5噸礦車每月一次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對材料車,平板車等各種礦用車輛參照1.5噸礦車的檢修制度。

第54條? 定期檢查分為日查和月查兩種。

日查內(nèi)容有:

一、釘、螺栓、銷子、墊圈、油堵及開口銷是否齊全、完整、緊固。

二、碰頭:彈簧有足夠的彈性,兩彈簧伸長度要達到基本一致,使碰頭與鴨嘴平行。碰頭伸長10mm~30mm,嘴變形不超過10mm。鉤、環(huán)、銷子和銷孔,磨損不超過原尺寸的15%。

三、車廂上對角線長度誤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無破洞,銹蝕脫層。

四、底盤:是否變形、扭曲、車輪應無曠動,以及缺油等。

月檢內(nèi)容有:

一、檢查車輪曠量,轉動是否靈活,磨損是否超限。

二、檢查車輛磨損情況,車軸彎曲情況。

三、對碰頭、插銷、車廂底盤及輪對變形情況檢查。

第55條? 定期檢修包括大修和小修兩種內(nèi)容:

一、對礦車全部鉚釘(損壞和松動的),螺栓、銷子、墊圈、油堵等進行檢修。

二、校正變形的車廂,并焊補漏洞和破裂車縫。

三、更換不轉動的車輪及損壞的碰頭。

四、輪軸組與車架固定點上擋箍與軸座的間隙不大于5mm,兩軸垂直于車架縱向中心線,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軸距的0.5%。

五、檢修磨損的車軸軸頸和彎曲的車軸,其彎曲不超過0.5mm,修復后的車輛最大彎曲不得超過1mm。

六、車箱底盤與車箱中心線在車輛兩端偏差不得超過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滾動軸承最大徑向磨損間隙不得超過0.5mm,新舊軸承不得混合使用,軸承使用期為一年半時間,逾期要更換軸承。

八、配備礦車輪對加油機,定期添油:每半年要全部注一次油。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56條? 采區(qū)設計盡量避免形成小斜巷運輸。

第57條? 翻車機的使用和管理

一、井上下翻車機要落實專人負責檢查維護,由專職司機操作。

二、向翻車機硐室頂車時,必須與翻車機司機聯(lián)系好,翻車機司機發(fā)出要車信號后,方可頂進,頂車時速度要慢。

三、翻車機制動定位裝置和內(nèi)外阻車器,要齊全、靈活、可靠,推車、調(diào)車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

四、嚴禁用機車牽引代替推車機。

五、嚴禁在翻車機兩端第一輛礦車處摘掛鉤。

六、翻車機長期不用時,必須將電源停掉;若恢復使用時,必須報礦領導同意,經(jīng)全面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58條? 運送設備材料

一、使用固定車箱式礦車裝運設備材料時,高度不應超出車箱。運送超長(2m以上)設備材料時必須使用平板車或花車,其高度都不得超過1.4m、寬度不得超過1m,重量不得超過3t,必須用鋼絲繩或3股及以上鐵絲(直徑視設備材料類型所需強度選擇)捆綁牢固。

二、運送綜采設備等大型設備或材料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包括裝車固定方式)。運送前首先要對運輸沿線巷道的安全間隙、高度、支護情況、軌道線路、曲率半徑、絞車、信號、鋼絲繩和連接裝置等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后方可運送。

礦井運輸管理規(guī)定3篇

第一章????總則第1條?運輸線路的責任范圍原則上按以下規(guī)定劃分:一、主要運輸線路(指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的)包括: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大巷和石門、主要絞車道、地面運矸干線。二、一般運輸線路包括:除主要運輸線路以外的運輸軌道線路。采煤面兩道及掘進施工巷道的軌道由各區(qū)隊自行使用、維護和管理。三、所有工作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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