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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運管理規(guī)定6篇

發(fā)布時間:2023-01-20 09:27:08 查看人數:54

吊運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大件吊運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目的

為了確保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項目大型鋼結構分段(以下簡稱大型分段)的吊運、翻身以及大型設備的吊運作業(yè)安全,避免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使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大型物件吊裝作業(yè)的管理。

第三條 定義

大型物件:是指重量大于等于30噸的大型分段和設備;或重量達到起重設備額定起重載荷80%以上;以及形狀較大、重心不確定的物件(包括首尾線形分段)。

第四條 職責和分工

1、技術部負責大型物件吊裝工藝、方案的制定。

2、生產管理部負責常規(guī)分段吊裝方案的審定,并按照吊裝方案和本規(guī)定要求實施大型分段吊裝(分段的下胎、吊移、翻身、轉向、總組、合攏)的施工及管理工作。

3、項目經理負責召集相關人員對存在疑問的分段吊裝方案進行討論修改。

4、大型設備、形狀不規(guī)則的分段由項目經理召集相關人員討論制定吊裝方案。

5、總裝部編制大型分段、設備吊裝作業(yè)指導書并執(zhí)行。

6、機裝科負責設備吊裝過程中的配合與監(jiān)控。

7、施工單位按照圖紙要求領取吊耳并安裝。

8、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五條 管理內容

1、吊裝工藝、方案的制定

1.1分段吊裝、翻身工藝(方案)由技術部根據船舶、海洋工程項目的分段劃分圖、分段的重心和線型、施工區(qū)域的起重設備起重能力等因素制定,分段重量不允許超過載重設備額定負荷的95%。

1.2吊耳的選用按照《船體吊環(huán)及安裝要求》選用合適的吊耳。

1.3所在分段吊裝、翻身工藝(方案)中選用的吊裝工具必須要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鋼絲繩、吊耳、卸扣的選用必須匹配。根據鋼絲繩夾角安全系數參考取值如下:

作業(yè)夾角(θ) 安全系數參考取值

θ≤30° 安全系數值不得小于5

30°<θ≤60°時 承重增加15% 安全系數值不得小于6

60°<θ≤90°時 承重增加41% 安全系數值不得小于7~8

90°<θ≤120°時 承重增加100% 安全系數值不得小于10~12

鋼絲繩夾角禁止>120°

1.4分段吊裝、翻身工藝文件中要明顯標記分段的重心位置:吊耳的位置、噸位、數量;分段結構加強措施:以及卸扣、鋼絲繩的型號和其他輔助工具的數量和噸位。

1.5分段吊裝、翻身工藝文件必須在吊裝、翻身之前二周指導完畢,總裝部根據工藝(方案)文件提前準備和布置起重索具。

1.6所有的分段吊裝、翻身工藝文件除配發(fā)相關部門外,還須配發(fā)安全環(huán)保部和質檢部。

1.7大型設備的吊裝工藝(方案)原則上由廠家制定,超過公司起吊能力的設備吊裝工藝(方案)由廠家、項目組、設計、起重人員根據公司起重機械吊裝能力共同研討決定。吊裝專用工具由廠家提供,吊裝過程中廠家盡量派專人進行指導。若廠家未制定吊裝方案,由項目經理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廠家、專業(yè)起重人員共同研討制定吊裝方案。

1.8使用兩臺以上起重設備吊裝時,原則上應按起重設備的額定載荷平均分配重量,但最多不超過起重設備額定載荷的80%。

1.9租用設備必須經設備保障部、安全環(huán)保部及使用部門聯(lián)合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操作者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

2、大型物件吊裝審批權限

2.1 大于等于30噸,低于等于80噸或大于公司所有起重設備額定負荷80%小于90%的大型物件由項目主管申請,經技術主管、探傷員、起重指揮、項目經理、安全組長確認簽字,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吊裝。

3、分段吊裝、翻身前的起重作業(yè)檢查

3.1 10噸以上所有分段、設備每次吊裝和翻身由吊裝人員均要按照此規(guī)定要求進行檢查和確認,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吊裝。

3.2其他檢查確認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增加。

4、大型物件吊裝、翻身作業(yè)過程一般安全要求

4.1總裝部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鋼結構分段吊運及翻身起重作業(yè)安全實施指南》以及作業(yè)指導書要求進行分段吊裝和翻身施工。

4.2分段吊裝作業(yè)禁止出現(xiàn)超負荷和強令冒險作業(yè)現(xiàn)象。

第六條:本規(guī)定由安全環(huán)境衛(wèi)生科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2篇 起重吊運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規(guī)定起重吊裝、運輸作業(yè)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確作業(yè)過程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操作行為,防止起重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適用于公司區(qū)域內的各種起重吊裝、短駁運輸作業(yè)。大型物件、線型復雜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裝要求物件的吊裝,另行規(guī)定。

2職責

2.1 安環(huán)部負責起重吊運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的初、復訓和取證工作。負責監(jiān)督生產現(xiàn)場的吊裝,審批大件吊裝申請。

2.2 技術部負責編制大件吊裝工藝。

2.3 造船部/修船部負責制訂吊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起重吊運作業(yè)。

2.4 施工部門負責實施起重吊運作業(yè),負責現(xiàn)場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3管理內容

3.1 對相關部門的工作要求

3.1.1對施工部門的要求

3.1.1.1負責起重吊運作業(yè)的具體組織、實施,負責現(xiàn)場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3.1.1.2擬定具體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裝物件的吊運路徑、吊索具的配備數量/規(guī)格以及被吊物與起重機械的距離等要求,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交底。

3.1.1.3掌握作業(yè)期間的氣象信息,對突發(fā)情況及時調整作業(yè)計劃并報告相關部門。

3.1.1.4負責本部門各類起重機械(設備)的日常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確保處于安全可靠狀態(tài)。

3.1.2對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對有特殊吊運要求的起重作業(yè)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制訂吊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要求。

3.1.2.2下達施工計劃,對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3.1.2.3協(xié)調、解決作業(yè)過程中的起重機械(設備)問題。

3.1.2.4組織做好起重機械(設備)的檢查、檢定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

3.1.3技術部

3.1.3.1按《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附件a)編制大件吊裝工藝,按規(guī)定流程審核,必要時組織評審。工藝文件應依據公司吊裝能力控制分段(產品)設計重量、外形尺寸,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圖紙應注明吊碼(耳攀)和加強結構的規(guī)格、噸位、受力、安裝部位及焊接質量要求等信息。

3.1.3.2深入現(xiàn)場,解決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藝技術問題,并提出改進方案和技術措施。

3.1.4對安環(huán)部的要求

3.1.4.1負責起重吊運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的初、復訓和取證工作。

3.1.4.2負責對生產現(xiàn)場的吊裝環(huán)境安全、安全技術措施、警戒設置、人員監(jiān)護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1.4.3起重吊運作業(yè)中發(fā)現(xiàn)的不安全因素發(fā)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現(xiàn)象和隱患,有權責令停止作業(yè),整改完畢后批準恢復作業(yè)。

3.1.4.4按《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附件a)要求,審批大件吊裝申請。

3.1.4.5對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類違章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教育、處罰。

3.2 對相關崗位人員的工作要求

3.2.1 起重作業(yè)人員的基本條件

3.2.1.1 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 掌握本工種安全技術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起重吊運作業(yè)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 經特種作業(yè)專業(yè)技術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運作業(yè)資格的持證人員。

3.2.2 對生產總管(主管)的要求

3.2.2.1 編制生產計劃,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明確各部門和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制定吊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3.2.2.2 在布置生產任務時,必須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組長,應了解具體操作人員的身體狀況和情緒變化,合理安排生產任務。

3.2.2.3 查明作業(yè)現(xiàn)場及周圍環(huán)境的安全狀況,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安排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如:防護欄桿、扶梯、安全網、腳手架等),特別要對腳手架、吊籠、光照等進行檢查確認,為起重吊運安全作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

3.2.2.4 特殊情況需要拆除起重機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查、批準,機電部門負責實施,指定專人進行監(jiān)護,作業(yè)結束后及時恢復。

3.2.2.5 對于各類大型物件、線型復雜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裝要求物件的吊運,按《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附件a)執(zhí)行。

3.2.2.6 作業(yè)中,總管(主管)加強現(xiàn)場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3.2.3 對起重作業(yè)人員的要求

3.2.3.1 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規(guī)定。

3.2.3.2 保持充沛的精力,身體嚴重不適者不可以上崗。

3.2.3.3 工作前正確穿戴好勞護用品,進入生產現(xiàn)場應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yè)應系好安全帶,水上作業(yè)應穿好救生衣,同一組施工人員間要相互監(jiān)督和檢查。

3.2.3.4 作業(yè)時,指揮手勢信號或聲音信號要準確、清晰、無誤。

3.2.3.5 多人操作時,必須確定由一人總指揮,指揮人員不能只用對講機進行指揮,還應輔助手勢、旗語等指揮信號。

3.2.3.6 現(xiàn)場站位

a)指揮人員與起重駕駛員之間視線清楚;

b)指揮人員不應站在死角位置,當被吊物向指揮人員靠近時,不應構成威脅。

3.2.3.7 負責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復核,確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圍內。

3.2.3.8 施工結束,必須將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凈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亂扔,應集中回收。

3.2.4 對起重機械駕駛人員的要求

3.2.4.1 駕駛員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時要精力集中,身體嚴重不適者不可以上崗。

3.2.4.2 上下梯道、平臺應雙手拉好扶手欄桿,上班時不準穿高跟鞋,使用電梯時不能超載。

3.2.4.3 作業(yè)前應做好設備點檢并做好記錄,檢查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門聯(lián)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安全鉤、防斷繩裝置、錨定裝置等和使用的鋼絲繩吊索具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本部門領導。

3.2.4.4 起重機械運行或吊物移動,聲光報警必須正常工作。

3.2.4.5 駕駛員禁止用安全裝置停車,操作中遇到突然斷電,操作手柄必須回到零位。

3.2.4.6 多人指揮時,駕駛員按總指揮指令操作。但當任何人發(fā)出危險信號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

3.2.4.7 發(fā)現(xiàn)被吊物體上有浮物或站人時,拒絕起吊;非起重人員指揮時,拒絕起吊。

3.2.4.8 雙人操作時,啟動起重機和離開工作崗位都必須通知對方;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記好當天的工作情況及起重機的運行情況。

3.2.4.9 工作完畢后,停車要規(guī)范,露天的起重機還必須到錨定位置下錨,并使用夾軌鉗或鐵鞋等安全裝置進行錨定,防止大風吹動。

3.2.4.10起重機行進時盡量朝前。起重機行進時,關注軌道情況或視屏信號,被吊物視線不清時,密切關注視屏信號,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時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3.3 現(xiàn)場管理要求

3.3.1 物件吊運或分段、結構件翻身作業(yè)前,應現(xiàn)場檢查和確認以下項目:

a)清除垃圾、邊角余料及作業(yè)區(qū)的障礙物,確保大件與胎架完全脫離;

b)吊耳規(guī)格、數量及安裝位置、方向與圖紙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護措施;

c)吊耳坡口、焊腳、包頭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經過著色試驗并檢驗合格;

d)按圖紙裝焊了加強件,加強件和附件焊接質量檢驗合格;

e)吊裝技術方案、施工要點已向班組及施工人員交底清楚;

f)正確選用吊索具,鋼絲繩、卸扣等使用前檢查,符合安全要求;

g)氣候、光照條件符合安全作業(yè)要求;

h)裝運不規(guī)則大件或分段時,應采取有效穩(wěn)固措施;砂斗運輸嚴格按專用工裝的使用要求實施;

i)作業(yè)區(qū)周圍設置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入內;

j)運輸車輛機械性能處于良好狀態(tài),運輸路況良好,道路兩旁及上方無障礙物;

k)使用車輛運輸超長、超寬的大件時,在大件四周設有警示標志。

3.3.2 作業(yè)前,起重指揮確定吊運路徑,使物件在吊運過程中有足夠的空間,與起重機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離,特別是與龍門吊的剛性腿、柔性腿的距離,不得發(fā)生碰撞。

3.3.3 兩臺起重機械(設備)協(xié)同進行吊運作業(yè),每臺承受的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揮密切注意起重機械吊臂間的相對位置、運行狀態(tài)和趨勢,并及時提醒其他起重指揮和駕駛人員。當吊臂臨近另外一臺起重機械的旋轉半徑范圍內,起重指揮必須通知其起重指揮和駕駛員,起重指揮和駕駛員聽到通知后必須做出明確答復。

3.3.4 吊運不規(guī)則物件或整箱物件,應先采用低位試吊的方法確定重心,如重心偏離,應采取防傾倒的輔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達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先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吊運。

3.3.5 吊運管系或類似物料時,如鋼網板、鋼網片必須嚴格按規(guī)范捆綁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綁扎完畢,起重指揮要對物件綁扎情況進行確認,防止起鉤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綁扎不牢而導致物件傾斜或脫鉤。

3.3.6 吊運氣瓶、危險化學品等,必須使用專用的吊裝箱(斗)。

3.3.7 物件吊裝,其吊鉤的受力方向應與物體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繩、鏈接觸的被吊物體銳角處應加可靠襯墊,分段等物件的折角邊緣處應焊接半圓管作保護。

3.3.8 吊掛重物時,吊掛繩索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 吊運重物不能離地面太高,無阻擋情況下應離地0.5米,越過地面設備或其他物件應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從人員上空越過,任何人員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高壓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規(guī)定:

線路電壓(kv)

〈1 1-35 60 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離(m)

1.53 3.1 3.6 1.1 1.7 5.3

3.3.11 因突然停電或起重機突然發(fā)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懸吊在空中時,應立即在下方設立警戒區(qū)域,禁止人員進入。

3.3.12 在突發(fā)惡劣天氣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機及被吊物體。

3.3.13 吊運有線型的分段進行脫離胎架前,應在掛鉤鋼絲繩收緊的情況下,才可割除分段與胎架之間的定位焊。

3.3.14 起重機械在作業(yè)和行走中,起重指揮(起重工)必須全程監(jiān)護。

3.3.15 吊運隔艙、肋板、框架、艙口圍及工裝部件時,應電焊定位或燒焊有效支撐并經檢查確認后方可脫鉤,起重指揮監(jiān)護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 卸下的物體,應墊好墊木,不得壓在電氣線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時要整齊平穩(wěn)。

3.3.17 堆放重疊物體時,不準強行抽拉鋼絲繩,對于易滾動的物體在堆放或疊放時,應放好止動斜塞。

3.3.18 在塢墻甲板登船梯兩側的塢吊軌道上,應加裝防止塢吊行走時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裝置(鐵鞋等),限位裝置與船梯應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塢吊通行,起重工將裝置拆除,通過后立即恢復,其它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動該限位裝置。

3.3.19 同跨內高低跨行車不得進行交叉作業(yè),嚴禁在吊物情況下相互穿越,高層行車吊物行走時,低層行車必須駛離高層行車運行區(qū)間。高層行車不行駛時,必須先去除吊鉤上的鋼絲,將吊鉤升至最高處。

3.3.20 進公司作業(yè)的各類浮吊在航行、作業(yè)時遵守海事局相關航行規(guī)定,到達吊運作業(yè)水域進行拋錨、絞錨或絞纜時,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區(qū)域。

3.3.21 浮吊起吊時,派船員觀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據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預先吃力,調整吊點,使吊點與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 浮吊進出港池時,應控制好姿態(tài),被吊物件與港池邊起重機保持足夠的距離。

3.3.23 汽車式起重機穩(wěn)定性原則是后方>側方>前方,因而禁止從車頭方向旋轉吊運物件;地面應夯實平整,必須支好支撐,使輪胎不承載方可吊運,必要時在支撐下墊木楞以擴大支撐面積;長距離移動時必須固定好吊鉤。

3.3.24 進入重點站房、倉庫等區(qū)域起重作業(yè),應遵守重點站房、倉庫其他管理要求。

3.3.25 在船舶修理過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車等起重機時,應由船方操作,事前統(tǒng)一起重指揮信號。

3.3.26 起重機械發(fā)生故障,無法??吭诜鎏菘跁r,維修人員與駕駛員在上下起重機前,必須事先通知相鄰起重機司機,相鄰起重機司機必須停止起重機運行。

3.3.27 起重機械(設備)在運行時,不得進行清潔、檢查、維修和加油等作業(yè)。

3.3.28 機械或人力滾運物體時,應有專人指揮,牽引繩周圍不準站人。滾運過程中或移動滾杠時,應在專人指揮下協(xié)調作業(yè),防止壓傷作業(yè)人員。

3.3.29 人力裝卸、搬運易燃易爆物品時,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可燃燒的物品。

3.4 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常用吊索具

3.4.1.1 根據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夾角,正確使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3.4.1.2 作業(yè)人員借用吊索具時應檢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標色,有無破損,若有問題應立即調換。

3.4.1.3 吊索具使用后,應妥善保管好,嚴禁與腐蝕性物品混放。

3.4.1.4 對自制吊具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4.1.5 鋼絲繩不準采取套繩、結扣和拉掛等方式使用;原則上不準單根鋼絲繩單頭吊運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轉措施。

3.4.1.6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嚴防扭結、壓扁、彎折、碰電等現(xiàn)象出現(xiàn)。

3.4.1.7 當吊物處于工作位置最低點時,鋼絲繩在卷揚機卷筒上的纏繞不少于3圈。

3.4.1.8 纖維吊索捆扎各類物體時,銳角要墊好,不準在尖銳或粗糙物體上拖拉。

3.4.1.9 不得使用多接頭進行吊掛作業(yè),以防滑脫和爪鉤變形。

3.4.1.10卸扣在使用過程中不準橫向垂直受力,不準敲擊螺紋部位,卸扣螺紋旋緊后應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緊受力后橫銷變形而旋扭不動。

3.4.2鋼板卡鉗

3.4.2.1 起吊中、小型鋼板應采用四點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對掛鉤的鋼索必須貫穿相連,使其受力后自動拉緊,以防滑脫。

3.4.2.2 吊運大型鋼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 嚴禁用鋼板卡子進行單邊吊運操作。

3.4.2.4 掛鉤的開口發(fā)現(xiàn)變形時,應停止使用。

3.4.2.5 掛鉤連接銷子應經常檢查,直徑磨損極限為5%。

3.4.2.6 應經常檢查掛鉤的損壞情況,確保其完好性。

3.4.3鋼板夾鉗

3.4.3.1 根據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確選用型號。夾鉗的夾持安全寬度為最大開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運負荷應為最大許用載荷的20% 以上。被吊物體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 起吊前被吊物體必須插到位,如沒插到位應立即停止起吊。

3.4.3.3 夾鉗在使用中嚴禁受到沖擊負荷。

3.4.3.4 操作前找到物體的重心,合理選用幾個吊點,嚴禁歪拉斜吊。

3.4.3.5 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裝兩個夾鉗,禁止吊拔與固定物相連的物體,禁止吊運兩快以上層疊的物體,起吊時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負載,禁止側吊。

3.4.3.6 當起吊并進行運行移動時,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進行工作和逗留。

3.4.3.7 為保證夾鉗使用前的整體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裝、修理。

3.4.4磁性吊具

3.4.4.1 磁性吊具在起吊時,應先試吊,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操作。

3.4.4.2 被吊物體在沒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脫磁開關放落物體。

3.4.4.3 除電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進行重疊吊運作業(yè)。

3.4.4.4 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鋼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運。

3.4.4.5 磁性吊具必須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必須控制在5度以下。

3.4.4.6 磁性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間不得有雜物、灰塵和油水等。

3.4.4.7 起吊較長物件,必須使用大秤吊進行多點起吊,并注意吊上負荷的均衡性。

3.4.4.8 磁性吊具用完后,應妥善放置于平整鋼板上。

3.4.4.9 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須配置應急供電裝置,對于蓄電池磁性吊不得橫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上方運行。

3.5 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卷揚機

3.5.1.1 卷揚機應安裝在平整無障礙物處,其支承面的安裝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動、傾斜現(xiàn)象。

3.5.1.2 卷筒應與導向滑輪中心線對正,卷筒軸心線與地面導向滑輪軸線距離滿足:無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20倍,有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15倍;對于修船施工現(xiàn)場由于作業(yè)空間的限制,應盡可能使卷筒軸心線與地面導向滑輪軸線距離盡可能大。

3.5.1.3 卷揚機啟動前,應對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棘輪、棘爪等進行仔細檢查,確認各部件運轉良好,機殼無漏油現(xiàn)象,鋼絲繩走向無割損方可動轉。

3.5.1.4 卷揚機作業(yè)必須進行試吊,啟動后要緩慢均勻,嚴禁突然加速,防止絞扭或碰撞,拉緊的鋼絲繩兩側危險區(qū)域不準有人員停留。

3.5.1.5 停車時,要切斷冷風,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千斤頂

3.5.2.1 操作受力點應選擇準確,支承應穩(wěn)固,基礎平整堅實,頂頭面應采取防滑措施。

3.5.2.2 操作千斤頂必須用專用手柄,嚴禁錘敲物擊。

3.5.2.3 千斤頂不能作為長時間支撐物用,起頂重物時,應采取隨起隨墊枕木方法,使千斤頂的受力得到緩解。

3.5.2.4 發(fā)現(xiàn)千斤頂傾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松開調整后,方能繼續(xù)操作。

3.5.2.5 使用螺旋千斤頂,螺桿不得旋盡,螺紋若有磨損,應降低規(guī)格使用或報廢。

3.5.2.6 多臺千斤頂聯(lián)合作業(yè)時,應有專人指揮,其動作應同步均衡。

3.5.2.7 高處使用千斤頂時,為防止滑脫墜落傷人,應用麻繩或鐵絲等栓住提手,綁扎在牢靠處。

3.5.3滑輪

3.5.3.1 應仔細檢查滑輪和滑輪軸的磨損度,輪槽底直徑減少量達到鋼絲繩直徑的50%時必須報廢,滑輪槽壁磨損達到原壁的20%、輪槽不均勻磨損大于3mm時應報廢。

3.5.3.2 滑輪軸及殼有裂紋、輪緣有破損均應報廢。

3.5.3.3 滑輪應經常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有異?,F(xiàn)象,必須糾正。

3.5.3.4 應經常加油保護。

3.5.3.5 使用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滑輪直徑不得小于所用鋼絲繩直徑的8倍。

3.5.4電動葫蘆

3.5.4.1 電器部分須符合國標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 上升限位裝置及控制器的點壓系統(tǒng)均應靈活、可靠,不允許以上升限位當作開關來使用。

3.5.4.3 電動葫蘆必須設有過卷揚限制器的裝置,制動裝置必須安全可靠,制動面嚴禁有油污等雜物。

3.5.4.4 電動葫蘆鋼絲繩、吊鉤、安全裝置、控制器等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并定期進行保養(yǎng)。

3.5.5手動葫蘆

3.5.5.1 手拉葫蘆應建立維修保養(yǎng)記錄,保持各部件狀態(tài)正常。

3.5.5.2 手動葫蘆嚴禁超負荷使用,每臺只限一人操作,懸掛的支承點必須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 用多臺手動葫蘆同時起吊一件物件時,應合理布置起升點,并統(tǒng)一指揮:如拉不動時,應馬上停止操作,檢查原因,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xù)操作。

3.5.5.4 起吊重物過程中如需暫時將重物懸停,應將手拉鏈栓在起重鏈上;若需長時間停留,應在重物下方墊上木墩,防止自鎖機構失靈而發(fā)生以外事故。

3.5.5.5 操作手動葫蘆,用力應均勻,作業(yè)前均應試吊,檢查制動器的可靠性。

3.5.5.6 手動葫蘆的部件應保持完好,并經常進行檢查,報廢標準按gb6067-89執(zhí)行。

3.6 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 應盡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艙的方法,應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 船舶進廠后,散貨船、集裝箱船等有大開口艙口圍的船舶,根據工程需要,可在每個艙口圍設立小型物料收放點,配置專用繩索,并用油漆做好標識;艙內設置禁區(qū),禁止人員進入;艙口圍的快口上安裝鋼管以防繩子磨損。

3.6.3 收放人員在工作前必須對本人的工作區(qū)域仔細觀察,在確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3.6.4 在物料上下艙的過程中至少2人協(xié)調作業(yè),其中一人在艙底監(jiān)護,阻止其他人員進入施工區(qū)域。

3.6.5 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須使用白棕繩,且白棕繩直徑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斷股、腐爛等不良現(xiàn)象的白棕繩。

3.6.6 白棕繩使用完畢后必須存放于干燥通風處,以保持其良好的狀態(tài)。

3.6.7 白棕繩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個繩扣,對本身可系繩扣的不得少于3個繩扣。

3.6.8 小件、散裝物料必須置于容器內,確保收放過程的安全。

3.7 大型分段吊運及翻身作業(yè)指南詳見《大型分段吊運及翻身起重作業(yè)安全指南》(附錄b)。

3.8 船體吊環(huán)及安裝詳見《船體吊環(huán)及安裝安全要求》(附錄c)。

3.9 起重吊索具安全檢查詳見《起重吊索具安全檢查辦法》(附件d)。

第3篇 關于高溫液態(tài)金屬吊運過程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鑒于高溫液態(tài)金屬在吊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鋼鐵水包穿漏、傾覆及墜落的危險,一旦發(fā)生將對人身及設備造成極大傷害,特對高溫液態(tài)金屬(包括連鑄中間包)的吊運過程制訂專項管理規(guī)定:

一、行車操作工在吊運高溫液態(tài)金屬運行時應注意地面有無人員,并確認現(xiàn)場環(huán)境,嚴禁吊高溫液態(tài)金屬經人頭上方越過;

二、相關區(qū)域地面工作人員應時刻保持對行車吊運高溫液態(tài)金屬的警惕性,聽到行車警鈴提醒應及時避讓到安全位置;

三、行車吊運高溫液態(tài)金屬經過時其吊物垂直半徑20米內不得有人;

四、在行車吊運高溫液態(tài)金屬區(qū)域檢修、處理設備故障及鋼包熱修區(qū)作業(yè)時應有專人負責監(jiān)護,有行車吊運高溫液態(tài)金屬經過時要及時提醒工作人員避讓到安全位置;

五、煉鋼9.1米平臺有工作人員在測溫取樣時行車吊運鐵水應等待其完成后方可經過,處理爐口渣時有行車吊運鐵水要經過時指揮人員必須要求司機下車并撤到安全位置;

六、鋼水接收跨及精煉跨是我部行車吊運高溫液態(tài)金屬最頻繁區(qū)域,非指揮及相關工作人員禁止在該區(qū)域隨意走動;

七、嚴格遵守公司及煉鋼部行車吊物的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

八、違反上述管理規(guī)定者,一旦發(fā)現(xiàn)將從嚴考核;

九、本規(guī)定從發(fā)文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安全環(huán)保線。

第4篇 塔吊吊運管理規(guī)定制度

各施工班組并塔吊司機:

塔吊吊裝(運)物料是施工現(xiàn)場的最大危險源,為保障施工現(xiàn)場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一、各班組信號指揮人員應與塔吊司機及時溝通,語言明確、清晰,發(fā)音盡量標準,語調盡量平和,嚴禁辱罵他人。

二、禁止他人擅自(摘)卸大勾下面的扁擔、鋼絲繩、卡環(huán),嚴禁搶吊占吊,遇有多班組同時吊裝物料時按先后順序(每班組吊裝一次)輪回吊裝。

三、禁止無吊斗、吊籠等容器吊裝零散物料,嚴禁吊裝裝載超過吊斗、吊籠邊沿的物料。

四、禁止吊裝捆綁不牢的散物,嚴禁一根鋼絲繩吊裝物料。

五、嚴禁使用兩點拉力環(huán)吊裝四點拉力環(huán)的吊斗、吊籠等容器吊裝物料。

六、嚴禁吊裝穿繩捆綁不牢固,吊點不平衡的物料。

七、禁止使用拉力環(huán)不牢固,局部開焊,破損的吊斗、吊籠等容器吊裝物料。

八、禁止長、短鋼筋或鋼管混吊,嚴禁吊裝兩吊點呈不平衡狀態(tài)的鋼筋或鋼管。

九、違反上述管理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處予200—10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十、上述規(guī)定塔吊司機應嚴格監(jiān)督執(zhí)行并按塔吊吊裝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一但發(fā)現(xiàn)上述違規(guī)行為,對塔吊司機一并處罰。

中國三冶萬山北苑項目部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5篇 塔吊吊運管理規(guī)定

各施工班組并塔吊司機:

塔吊吊裝(運)物料是施工現(xiàn)場的最大危險源,為保障施工現(xiàn)場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一、各班組信號指揮人員應與塔吊司機及時溝通,語言明確、清晰,發(fā)音盡量標準,語調盡量平和,嚴禁辱罵他人。

二、禁止他人擅自(摘)卸大勾下面的扁擔、鋼絲繩、卡環(huán),嚴禁搶吊占吊,遇有多班組同時吊裝物料時按先后順序(每班組吊裝一次)輪回吊裝。

三、禁止無吊斗、吊籠等容器吊裝零散物料,嚴禁吊裝裝載超過吊斗、吊籠邊沿的物料。

四、禁止吊裝捆綁不牢的散物,嚴禁一根鋼絲繩吊裝物料。

五、嚴禁使用兩點拉力環(huán)吊裝四點拉力環(huán)的吊斗、吊籠等容器吊裝物料。

六、嚴禁吊裝穿繩捆綁不牢固,吊點不平衡的物料。

七、禁止使用拉力環(huán)不牢固,局部開焊,破損的吊斗、吊籠等容器吊裝物料。

八、禁止長、短鋼筋或鋼管混吊,嚴禁吊裝兩吊點呈不平衡狀態(tài)的鋼筋或鋼管。

九、違反上述管理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處予200—10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十、上述規(guī)定塔吊司機應嚴格監(jiān)督執(zhí)行并按塔吊吊裝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一但發(fā)現(xiàn)上述違規(guī)行為,對塔吊司機一并處罰。

中國三冶萬山北苑項目部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6篇 起重吊運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規(guī)定起重吊裝、運輸作業(yè)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確作業(yè)過程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操作行為,防止起重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適用于公司區(qū)域內的各種起重吊裝、短駁運輸作業(yè)。大型物件、線型復雜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裝要求物件的吊裝,另行規(guī)定。

2職責

2.1安環(huán)部負責起重吊運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的初、復訓和取證工作。負責監(jiān)督生產現(xiàn)場的吊裝,審批大件吊裝申請。

2.2技術部負責編制大件吊裝工藝。

2.3造船部/修船部負責制訂吊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起重吊運作業(yè)。

2.4施工部門負責實施起重吊運作業(yè),負責現(xiàn)場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3管理內容

3.1對相關部門的工作要求

3.1.1對施工部門的要求

3.1.1.1負責起重吊運作業(yè)的具體組織、實施,負責現(xiàn)場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3.1.1.2擬定具體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裝物件的吊運路徑、吊索具的配備數量/規(guī)格以及被吊物與起重機械的距離等要求,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交底。

3.1.1.3掌握作業(yè)期間的氣象信息,對突發(fā)情況及時調整作業(yè)計劃并報告相關部門。

3.1.1.4負責本部門各類起重機械(設備)的日常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確保處于安全可靠狀態(tài)。

3.1.2對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對有特殊吊運要求的起重作業(yè)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制訂吊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要求。

3.1.2.2下達施工計劃,對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3.1.2.3協(xié)調、解決作業(yè)過程中的起重機械(設備)問題。

3.1.2.4組織做好起重機械(設備)的檢查、檢定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

3.1.3技術部

3.1.3.1按《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附件a)編制大件吊裝工藝,按規(guī)定流程審核,必要時組織評審。工藝文件應依據公司吊裝能力控制分段(產品)設計重量、外形尺寸,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圖紙應注明吊碼(耳攀)和加強結構的規(guī)格、噸位、受力、安裝部位及焊接質量要求等信息。

3.1.3.2深入現(xiàn)場,解決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藝技術問題,并提出改進方案和技術措施。

3.1.4對安環(huán)部的要求

3.1.4.1負責起重吊運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的初、復訓和取證工作。

3.1.4.2負責對生產現(xiàn)場的吊裝環(huán)境安全、安全技術措施、警戒設置、人員監(jiān)護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1.4.3起重吊運作業(yè)中發(fā)現(xiàn)的不安全因素發(fā)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現(xiàn)象和隱患,有權責令停止作業(yè),整改完畢后批準恢復作業(yè)。

3.1.4.4按《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附件a)要求,審批大件吊裝申請。

3.1.4.5對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類違章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教育、處罰。

3.2對相關崗位人員的工作要求

3.2.1起重作業(yè)人員的基本條件

3.2.1.1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掌握本工種安全技術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起重吊運作業(yè)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經特種作業(yè)專業(yè)技術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運作業(yè)資格的持證人員。

3.2.2對生產總管(主管)的要求

3.2.2.1編制生產計劃,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明確各部門和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制定吊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3.2.2.2在布置生產任務時,必須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組長,應了解具體操作人員的身體狀況和情緒變化,合理安排生產任務。

3.2.2.3查明作業(yè)現(xiàn)場及周圍環(huán)境的安全狀況,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安排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如:防護欄桿、扶梯、安全網、腳手架等),特別要對腳手架、吊籠、光照等進行檢查確認,為起重吊運安全作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

3.2.2.4特殊情況需要拆除起重機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查、批準,機電部門負責實施,指定專人進行監(jiān)護,作業(yè)結束后及時恢復。

3.2.2.5對于各類大型物件、線型復雜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裝要求物件的吊運,按《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附件a)執(zhí)行。

3.2.2.6作業(yè)中,總管(主管)加強現(xiàn)場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3.2.3對起重作業(yè)人員的要求

3.2.3.1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規(guī)定。

3.2.3.2保持充沛的精力,身體嚴重不適者不可以上崗。

3.2.3.3工作前正確穿戴好勞護用品,進入生產現(xiàn)場應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yè)應系好安全帶,水上作業(yè)應穿好救生衣,同一組施工人員間要相互監(jiān)督和檢查。

3.2.3.4作業(yè)時,指揮手勢信號或聲音信號要準確、清晰、無誤。

3.2.3.5多人操作時,必須確定由一人總指揮,指揮人員不能只用對講機進行指揮,還應輔助手勢、旗語等指揮信號。

3.2.3.6現(xiàn)場站位

a)指揮人員與起重駕駛員之間視線清楚;

b)指揮人員不應站在死角位置,當被吊物向指揮人員靠近時,不應構成威脅。

3.2.3.7負責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復核,確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圍內。

3.2.3.8施工結束,必須將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凈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亂扔,應集中回收。

3.2.4對起重機械駕駛人員的要求

3.2.4.1駕駛員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時要精力集中,身體嚴重不適者不可以上崗。

3.2.4.2上下梯道、平臺應雙手拉好扶手欄桿,上班時不準穿高跟鞋,使用電梯時不能超載。

3.2.4.3作業(yè)前應做好設備點檢并做好記錄,檢查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門聯(lián)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安全鉤、防斷繩裝置、錨定裝置等和使用的鋼絲繩吊索具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本部門領導。

3.2.4.4起重機械運行或吊物移動,聲光報警必須正常工作。

3.2.4.5駕駛員禁止用安全裝置停車,操作中遇到突然斷電,操作手柄必須回到零位。

3.2.4.6多人指揮時,駕駛員按總指揮指令操作。但當任何人發(fā)出危險信號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

3.2.4.7發(fā)現(xiàn)被吊物體上有浮物或站人時,拒絕起吊;非起重人員指揮時,拒絕起吊。

3.2.4.8雙人操作時,啟動起重機和離開工作崗位都必須通知對方;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記好當天的工作情況及起重機的運行情況。

3.2.4.9工作完畢后,停車要規(guī)范,露天的起重機還必須到錨定位置下錨,并使用夾軌鉗或鐵鞋等安全裝置進行錨定,防止大風吹動。

3.2.4.10起重機行進時盡量朝前。起重機行進時,關注軌道情況或視屏信號,被吊物視線不清時,密切關注視屏信號,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時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3.3現(xiàn)場管理要求

3.3.1物件吊運或分段、結構件翻身作業(yè)前,應現(xiàn)場檢查和確認以下項目:

a)清除垃圾、邊角余料及作業(yè)區(qū)的障礙物,確保大件與胎架完全脫離;

b)吊耳規(guī)格、數量及安裝位置、方向與圖紙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護措施;

c)吊耳坡口、焊腳、包頭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經過著色試驗并檢驗合格;

d)按圖紙裝焊了加強件,加強件和附件焊接質量檢驗合格;

e)吊裝技術方案、施工要點已向班組及施工人員交底清楚;

f)正確選用吊索具,鋼絲繩、卸扣等使用前檢查,符合安全要求;

g)氣候、光照條件符合安全作業(yè)要求;

h)裝運不規(guī)則大件或分段時,應采取有效穩(wěn)固措施;砂斗運輸嚴格按專用工裝的使用要求實施;

i)作業(yè)區(qū)周圍設置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入內;

j)運輸車輛機械性能處于良好狀態(tài),運輸路況良好,道路兩旁及上方無障礙物;

k)使用車輛運輸超長、超寬的大件時,在大件四周設有警示標志。

3.3.2作業(yè)前,起重指揮確定吊運路徑,使物件在吊運過程中有足夠的空間,與起重機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離,特別是與龍門吊的剛性腿、柔性腿的距離,不得發(fā)生碰撞。

3.3.3兩臺起重機械(設備)協(xié)同進行吊運作業(yè),每臺承受的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揮密切注意起重機械吊臂間的相對位置、運行狀態(tài)和趨勢,并及時提醒其他起重指揮和駕駛人員。當吊臂臨近另外一臺起重機械的旋轉半徑范圍內,起重指揮必須通知其起重指揮和駕駛員,起重指揮和駕駛員聽到通知后必須做出明確答復。

3.3.4吊運不規(guī)則物件或整箱物件,應先采用低位試吊的方法確定重心,如重心偏離,應采取防傾倒的輔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達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先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吊運。

3.3.5吊運管系或類似物料時,如鋼網板、鋼網片必須嚴格按規(guī)范捆綁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綁扎完畢,起重指揮要對物件綁扎情況進行確認,防止起鉤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綁扎不牢而導致物件傾斜或脫鉤。

3.3.6吊運氣瓶、危險化學品等,必須使用專用的吊裝箱(斗)。

3.3.7物件吊裝,其吊鉤的受力方向應與物體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繩、鏈接觸的被吊物體銳角處應加可靠襯墊,分段等物件的折角邊緣處應焊接半圓管作保護。

3.3.8吊掛重物時,吊掛繩索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吊運重物不能離地面太高,無阻擋情況下應離地0.5米,越過地面設備或其他物件應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從人員上空越過,任何人員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高壓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規(guī)定:

線路電壓(kv)〈11-35????? 60???? 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離(m)1.53????? 3.1???? 3.6??? 1.1??? 1.7??? 5.3

3.3.11因突然停電或起重機突然發(fā)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懸吊在空中時,應立即在下方設立警戒區(qū)域,禁止人員進入。

3.3.12在突發(fā)惡劣天氣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機及被吊物體。

3.3.13吊運有線型的分段進行脫離胎架前,應在掛鉤鋼絲繩收緊的情況下,才可割除分段與胎架之間的定位焊。

3.3.14起重機械在作業(yè)和行走中,起重指揮(起重工)必須全程監(jiān)護。

3.3.15吊運隔艙、肋板、框架、艙口圍及工裝部件時,應電焊定位或燒焊有效支撐并經檢查確認后方可脫鉤,起重指揮監(jiān)護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卸下的物體,應墊好墊木,不得壓在電氣線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時要整齊平穩(wěn)。

3.3.17堆放重疊物體時,不準強行抽拉鋼絲繩,對于易滾動的物體在堆放或疊放時,應放好止動斜塞。

3.3.18在塢墻甲板登船梯兩側的塢吊軌道上,應加裝防止塢吊行走時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裝置(鐵鞋等),限位裝置與船梯應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塢吊通行,起重工將裝置拆除,通過后立即恢復,其它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動該限位裝置。

3.3.19同跨內高低跨行車不得進行交叉作業(yè),嚴禁在吊物情況下相互穿越,高層行車吊物行走時,低層行車必須駛離高層行車運行區(qū)間。高層行車不行駛時,必須先去除吊鉤上的鋼絲,將吊鉤升至最高處。

3.3.20進公司作業(yè)的各類浮吊在航行、作業(yè)時遵守海事局相關航行規(guī)定,到達吊運作業(yè)水域進行拋錨、絞錨或絞纜時,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區(qū)域。

3.3.21浮吊起吊時,派船員觀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據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預先吃力,調整吊點,使吊點與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浮吊進出港池時,應控制好姿態(tài),被吊物件與港池邊起重機保持足夠的距離。

3.3.23汽車式起重機穩(wěn)定性原則是后方>側方>前方,因而禁止從車頭方向旋轉吊運物件;地面應夯實平整,必須支好支撐,使輪胎不承載方可吊運,必要時在支撐下墊木楞以擴大支撐面積;長距離移動時必須固定好吊鉤。

3.3.24進入重點站房、倉庫等區(qū)域起重作業(yè),應遵守重點站房、倉庫其他管理要求。

3.3.25在船舶修理過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車等起重機時,應由船方操作,事前統(tǒng)一起重指揮信號。

3.3.26起重機械發(fā)生故障,無法??吭诜鎏菘跁r,維修人員與駕駛員在上下起重機前,必須事先通知相鄰起重機司機,相鄰起重機司機必須停止起重機運行。

3.3.27起重機械(設備)在運行時,不得進行清潔、檢查、維修和加油等作業(yè)。

3.3.28機械或人力滾運物體時,應有專人指揮,牽引繩周圍不準站人。滾運過程中或移動滾杠時,應在專人指揮下協(xié)調作業(yè),防止壓傷作業(yè)人員。

3.3.29人力裝卸、搬運易燃易爆物品時,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可燃燒的物品。

3.4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常用吊索具

3.4.1.1根據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夾角,正確使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3.4.1.2作業(yè)人員借用吊索具時應檢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標色,有無破損,若有問題應立即調換。

3.4.1.3吊索具使用后,應妥善保管好,嚴禁與腐蝕性物品混放。

3.4.1.4對自制吊具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4.1.5鋼絲繩不準采取套繩、結扣和拉掛等方式使用;原則上不準單根鋼絲繩單頭吊運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轉措施。

3.4.1.6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嚴防扭結、壓扁、彎折、碰電等現(xiàn)象出現(xiàn)。

3.4.1.7當吊物處于工作位置最低點時,鋼絲繩在卷揚機卷筒上的纏繞不少于3圈。

3.4.1.8纖維吊索捆扎各類物體時,銳角要墊好,不準在尖銳或粗糙物體上拖拉。

3.4.1.9不得使用多接頭進行吊掛作業(yè),以防滑脫和爪鉤變形。

3.4.1.10卸扣在使用過程中不準橫向垂直受力,不準敲擊螺紋部位,卸扣螺紋旋緊后應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緊受力后橫銷變形而旋扭不動。

3.4.2鋼板卡鉗

3.4.2.1起吊中、小型鋼板應采用四點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對掛鉤的鋼索必須貫穿相連,使其受力后自動拉緊,以防滑脫。

3.4.2.2吊運大型鋼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嚴禁用鋼板卡子進行單邊吊運操作。

3.4.2.4掛鉤的開口發(fā)現(xiàn)變形時,應停止使用。

3.4.2.5掛鉤連接銷子應經常檢查,直徑磨損極限為5%。

3.4.2.6應經常檢查掛鉤的損壞情況,確保其完好性。

3.4.3鋼板夾鉗

3.4.3.1根據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確選用型號。夾鉗的夾持安全寬度為最大開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運負荷應為最大許用載荷的20% 以上。被吊物體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起吊前被吊物體必須插到位,如沒插到位應立即停止起吊。

3.4.3.3夾鉗在使用中嚴禁受到沖擊負荷。

3.4.3.4操作前找到物體的重心,合理選用幾個吊點,嚴禁歪拉斜吊。

3.4.3.5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裝兩個夾鉗,禁止吊拔與固定物相連的物體,禁止吊運兩快以上層疊的物體,起吊時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負載,禁止側吊。

3.4.3.6當起吊并進行運行移動時,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進行工作和逗留。

3.4.3.7為保證夾鉗使用前的整體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裝、修理。

3.4.4磁性吊具

3.4.4.1磁性吊具在起吊時,應先試吊,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操作。

3.4.4.2被吊物體在沒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脫磁開關放落物體。

3.4.4.3除電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進行重疊吊運作業(yè)。

3.4.4.4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鋼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運。

3.4.4.5磁性吊具必須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必須控制在5度以下。

3.4.4.6磁性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間不得有雜物、灰塵和油水等。

3.4.4.7起吊較長物件,必須使用大秤吊進行多點起吊,并注意吊上負荷的均衡性。

3.4.4.8磁性吊具用完后,應妥善放置于平整鋼板上。

3.4.4.9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須配置應急供電裝置,對于蓄電池磁性吊不得橫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上方運行。

3.5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卷揚機

3.5.1.1卷揚機應安裝在平整無障礙物處,其支承面的安裝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動、傾斜現(xiàn)象。

3.5.1.2卷筒應與導向滑輪中心線對正,卷筒軸心線與地面導向滑輪軸線距離滿足:無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20倍,有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15倍;對于修船施工現(xiàn)場由于作業(yè)空間的限制,應盡可能使卷筒軸心線與地面導向滑輪軸線距離盡可能大。

3.5.1.3卷揚機啟動前,應對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棘輪、棘爪等進行仔細檢查,確認各部件運轉良好,機殼無漏油現(xiàn)象,鋼絲繩走向無割損方可動轉。

3.5.1.4卷揚機作業(yè)必須進行試吊,啟動后要緩慢均勻,嚴禁突然加速,防止絞扭或碰撞,拉緊的鋼絲繩兩側危險區(qū)域不準有人員停留。

3.5.1.5停車時,要切斷冷風,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千斤頂

3.5.2.1操作受力點應選擇準確,支承應穩(wěn)固,基礎平整堅實,頂頭面應采取防滑措施。

3.5.2.2操作千斤頂必須用專用手柄,嚴禁錘敲物擊。

3.5.2.3千斤頂不能作為長時間支撐物用,起頂重物時,應采取隨起隨墊枕木方法,使千斤頂的受力得到緩解。

3.5.2.4發(fā)現(xiàn)千斤頂傾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松開調整后,方能繼續(xù)操作。

3.5.2.5使用螺旋千斤頂,螺桿不得旋盡,螺紋若有磨損,應降低規(guī)格使用或報廢。

3.5.2.6多臺千斤頂聯(lián)合作業(yè)時,應有專人指揮,其動作應同步均衡。

3.5.2.7高處使用千斤頂時,為防止滑脫墜落傷人,應用麻繩或鐵絲等栓住提手,綁扎在牢靠處。

3.5.3滑輪

3.5.3.1應仔細檢查滑輪和滑輪軸的磨損度,輪槽底直徑減少量達到鋼絲繩直徑的50%時必須報廢,滑輪槽壁磨損達到原壁的20%、輪槽不均勻磨損大于3mm時應報廢。

3.5.3.2滑輪軸及殼有裂紋、輪緣有破損均應報廢。

3.5.3.3滑輪應經常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有異?,F(xiàn)象,必須糾正。

3.5.3.4應經常加油保護。

3.5.3.5使用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滑輪直徑不得小于所用鋼絲繩直徑的8倍。

3.5.4電動葫蘆

3.5.4.1電器部分須符合國標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上升限位裝置及控制器的點壓系統(tǒng)均應靈活、可靠,不允許以上升限位當作開關來使用。

3.5.4.3電動葫蘆必須設有過卷揚限制器的裝置,制動裝置必須安全可靠,制動面嚴禁有油污等雜物。

3.5.4.4電動葫蘆鋼絲繩、吊鉤、安全裝置、控制器等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并定期進行保養(yǎng)。

3.5.5手動葫蘆

3.5.5.1手拉葫蘆應建立維修保養(yǎng)記錄,保持各部件狀態(tài)正常。

3.5.5.2手動葫蘆嚴禁超負荷使用,每臺只限一人操作,懸掛的支承點必須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用多臺手動葫蘆同時起吊一件物件時,應合理布置起升點,并統(tǒng)一指揮:如拉不動時,應馬上停止操作,檢查原因,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xù)操作。

3.5.5.4起吊重物過程中如需暫時將重物懸停,應將手拉鏈栓在起重鏈上;若需長時間停留,應在重物下方墊上木墩,防止自鎖機構失靈而發(fā)生以外事故。

3.5.5.5操作手動葫蘆,用力應均勻,作業(yè)前均應試吊,檢查制動器的可靠性。

3.5.5.6手動葫蘆的部件應保持完好,并經常進行檢查,報廢標準按gb6067-89執(zhí)行。

3.6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應盡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艙的方法,應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船舶進廠后,散貨船、集裝箱船等有大開口艙口圍的船舶,根據工程需要,可在每個艙口圍設立小型物料收放點,配置專用繩索,并用油漆做好標識;艙內設置禁區(qū),禁止人員進入;艙口圍的快口上安裝鋼管以防繩子磨損。

3.6.3收放人員在工作前必須對本人的工作區(qū)域仔細觀察,在確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3.6.4在物料上下艙的過程中至少2人協(xié)調作業(yè),其中一人在艙底監(jiān)護,阻止其他人員進入施工區(qū)域。

3.6.5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須使用白棕繩,且白棕繩直徑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斷股、腐爛等不良現(xiàn)象的白棕繩。

3.6.6白棕繩使用完畢后必須存放于干燥通風處,以保持其良好的狀態(tài)。

3.6.7白棕繩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個繩扣,對本身可系繩扣的不得少于3個繩扣。

3.6.8小件、散裝物料必須置于容器內,確保收放過程的安全。

3.7大型分段吊運及翻身作業(yè)指南詳見《大型分段吊運及翻身起重作業(yè)安全指南》(附錄b)。

3.8船體吊環(huán)及安裝詳見《船體吊環(huán)及安裝安全要求》(附錄c)。

3.9起重吊索具安全檢查詳見《起重吊索具安全檢查辦法》(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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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運管理規(guī)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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