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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井下膠輪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2篇機動車輛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3篇煤氣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4篇電焊機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5篇移動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6篇移動式液壓升降臺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7篇煤業(yè)防爆膠輪車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8篇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9篇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10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11篇塔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12篇塔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13篇基站應急發(fā)電機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14篇煤業(yè)防爆膠輪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1篇 煤氣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1、 使用有安全認證的煤氣、液化氣灶具及設施。
2、 保證通風良好,防止煙氣中的一氧化碳中毒。
3、 使用燃具要有人照看,防止煤氣火焰被風吹或被溢出的湯澆滅,造成煤氣泄漏引起事故。
4、 發(fā)生煤氣灶回火應立即關閉氣閥,在從新點火以免燒壞灶具;在裝有煤氣設施的屋內不準住人。
5、 不得擅自拆、遷、改和遮擋,封閉煤氣管道設施。
6、 使用煤氣管道煤氣的燃具不能和其他氣體的燃具互相代替;使用管道煤氣的房間不得同時使用其他火源。
7、 煤氣管道內嚴禁混入空氣,液體或其他異物。
8、 聯結管道煤氣燃具的膠管長度不準超過2米,嚴禁用膠管過墻或穿門窗用氣。要經常查看膠管有無脫落,老化,有應及時更換,以免漏氣。若發(fā)現漏氣,正確的檢漏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抹在可能漏氣的地方,連續(xù)起泡,就可以斷定此處是漏點,絕對禁止用明火檢漏。
9、 不得在煤氣設施上搭掛物品,不得將煤氣管道作為家用電器接、地線。
10、 初次使用管道煤氣不能自行點火。
11、 當你發(fā)現煤氣設施泄露時,請立即通知煤氣公司。
12、 有煤氣或液化氣的家庭最好安裝可燃氣體泄露警報,當周圍出現煤氣或液化氣泄露時,可以及早采取避險措施。
第2篇 移動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 為了加強我司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tǒng)的安全管理,保證我司移動設備辦公安全,結合我司筆記本電腦使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 凡配備或使用公用筆記本電腦及移動存儲設備的人員,務必遵守此管理辦法。
二、移動設備安全使用規(guī)定
(一) 移動設備范疇:筆記本、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設備。
(二) 筆記本電腦必須設置開機密碼,公用筆記本開機密碼統(tǒng)一設置為123借用人不得隨意修改。
(三) 筆記本電腦必須設置硬盤加密,防止丟失帶來損失,目前只支持win 7旗艦版,總部公用筆記本電腦硬盤密碼統(tǒng)一設置為1232022。
(四) 公用筆記本電腦資料請不要放在桌面及c盤,可放置d、e等盤,公用筆記本重啟后將進行還原,桌面資料及安裝軟件將進行清除,以保證電腦為最新狀態(tài)。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長期使用,可向系統(tǒng)管理員申請取消還原功能,使用完成后自行卸載安裝軟件并刪除文件。
(五) 筆記本電腦上網用戶必須安裝殺毒軟件并且注意更新病毒,定期清查計算機病毒,防止筆記本電腦中的病毒到處傳播。
(六) 凡是存放有我司資料的移動存儲設備均需要進行加密,防止丟失帶來不可預計的損失。
三、移動設備的使用及注意事項
(一) 筆記本需注意使用環(huán)境,特別要注意遠離飲料和食品。
(二) 在開關機時不要急于移動筆記本,應注意防震,否則硬盤容易損壞。
(三) 筆記本電腦,不要放在軟墊上使用(如毛巾、布料、棉被等),否則易堵塞散熱口,散熱不好,造成機器故障。
(四) 光驅容易損壞,請注意保養(yǎng),減少不必要的損耗,不宜使用質量差的光盤和軟盤。
(五) 液晶板不宜用手觸摸,不能與硬物接觸。清潔時要特別注意用眼鏡布輕輕擦拭。
(六) 插拔外接部件時,要特別小心,一旦插口出現問題,可能要換主板,損失較大。
(七) 筆記本電腦隨機軟件只有操作系統(tǒng)(windows),并安裝常用辦公軟件,請不要隨意安裝其它軟件。
(八) 筆記本電腦和附件重量輕、體積小,在出租車、辦公室等公共場所容易丟失和被盜。
(九) 移動硬盤及u盤應輕拿輕放,容易摔壞。
(十) 注意移動硬盤和u盤存放位置,請勿放置桌面及顯眼的位置防止丟失。
(十一) 凡是人為造成筆記本及移動硬盤等設備損壞,將自行承擔維修費用;未按照移動設備安全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的造成丟失資料外泄,情節(jié)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請相關使用人員認真遵守執(zhí)行。本辦法解釋權歸運營管理部,根據具體需求進行調整。
第3篇 基站應急發(fā)電機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設備日常操作維護的管理,保障操作維護工作和通信安全生產工作的有序、安全、穩(wěn)定地運行,并結合當前維護工作--應急發(fā)電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規(guī)范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各相關專業(yè)中有關應急發(fā)電的安全管理均應遵循本規(guī)定。
第二章 發(fā)電機保存安全管理
第2條 發(fā)電機閑置不用時,必須在干燥、避光、通風的指定室內地點保存,嚴禁將發(fā)電機放在露天、太陽直曬和可能被雨水淋濕的地方。
第3條 發(fā)電機要水平放置,并無重物擠壓,基站內不允許存放燃油,發(fā)電機在閑置未使用時必須將燃油充分抽出。電啟動小型發(fā)電機組應將蓄電池非接地端(正極)接線脫離,對接線頭作絕緣抱閘,取出鑰匙集中妥善保管。
第4條 存放發(fā)電機的機房、倉庫等環(huán)境,應按機房安全管理要求納入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在醒目位置標出“易燃物品,嚴禁煙火”等標志,嚴禁將發(fā)電機與易燃易爆和雜物混合堆放。
第5條 發(fā)電機機體明顯處必須(噴漆)標出“發(fā)電機排氣有毒”;“嚴禁在空氣不流通環(huán)境使用”;“嚴禁運行時添加燃油、機油”等標志。
第三章 發(fā)電機運輸安全管理
第6條 搬運發(fā)電機時必須輕抬輕放,嚴禁拋、摔、撞等野蠻裝卸,嚴禁汽油發(fā)電機裝載額燃油運輸。
第7條 除發(fā)電用品之外,嚴禁發(fā)電機與非發(fā)電使用物品、器件、易燃品混裝,運輸的發(fā)電機和其他物品在啟用前必須去確認固定牢固,運輸途中不會發(fā)生相互碰撞時才能運輸。
第8條 為防止運輸時產生靜電影響,應使用專用的鐵桶運送燃油,嚴禁使用塑料桶等非金屬容器裝載燃油。
第9條運輸前須按以下事項進行檢查:
(1)發(fā)電機無倒放或側放,無重物擠壓,無其他物品碰撞;
(2)檢查燃油箱蓋是否擰緊,確認郵箱下部油路開關打在off(關)處,無漏油現象;
(3)運輸時是否配備滅火器材。
第四章 發(fā)電機運行安全管理
第10條 發(fā)電機必須在機房、基站室外指定的防曬、防雨、防滑等通風良好的平穩(wěn)地面放置,禁止將發(fā)電機放置在有水、沙塵及泥地上。
第11條 發(fā)電機在郊區(qū)、鄉(xiāng)鎮(zhèn)、高山等無人環(huán)境基站工作時周圍5米內不得堆放雜物,同時應避免行人靠近,避開其他物體對發(fā)電機可能發(fā)生碰撞等損壞。
第12條 發(fā)電機在開機前應堅持機油、燃油是否充足(機油油位應在機油尺中間),發(fā)電機體是否良好接地,油的開關是否打開(指到on處),空氣濾清器內過濾海綿(濾網)是否被灰塵阻塞或被機油浸泡飽和(應保持干燥、透氣)。固定機油應檢查排氣管內是否有積水。
第13條 發(fā)電機發(fā)電接入配電箱內后,必須確認配電箱與市電接入空開處于斷開位置,其他如空調等大型交流用電設備空開也處于關,所有分離空開必須分閘,合閘兩次。
第14條 三相發(fā)電機嚴謹用作單項使用,在使用中要盡量保證各相負載平衡。
第15條 禁止使用線徑低于發(fā)電機容量要求和絕緣層有破損等安全事故隱患的電源連線(5kw油機用6mm多股銅芯線)。
第16條 嚴格按照操作步驟啟動發(fā)電機,油機啟動后,在確認運轉正常、輸出正常后方可負載送電,如遇負載情況不明確時要先關閉照明等非設備用電負載優(yōu)先向設備供電,其次根據發(fā)電機負載容量情況向其他設備供電。
第17條 發(fā)電機開始運作時,必須派專人進行值守,發(fā)電值守人員須向派工主管人員通報工作狀態(tài),以后至少每1小時匯報一次情況,如主管人員電話了解發(fā)電工作情況而值守人員無應答時,應按事故處理,立即派人前往現場。
第18條 禁止發(fā)電機的進、排氣風口對基站,機房門口方向或對上風方向排放廢氣,對于基站應急發(fā)電時,應將發(fā)電機置于室外通風的下風處,并觀察風向,防止將有害氣體吹入機房,在室外發(fā)電時,應與周圍物體(樹木、雜物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9條 在進行充、放燃油時,應避免燃油濺出,一旦燃油濺出,應立即清理,無法清理可暫時用細沙覆蓋。
第20條發(fā)電機運行時須按一下要求檢查發(fā)電機工作狀態(tài):
(1)注意有無異常聲音,振動及氣味,有無打火現象;
(2)注意排煙顏色及濃度(汽油機應為無色氣體,燃油機應為淡淡的青煙)如出現排白煙、黑煙(柴油機啟動時除外)應立即停機檢查;
(3)觀察有無漏油;
(4)最大負荷功率不能超過額定值,當使用突加性負載時不可超載;
(5)油機運行當中禁止接駁及移動負載電源線;
(6)發(fā)電機轉速過高(飛車)或其他有發(fā)生事故和設備危險情況時,應立即切斷油路和進氣路,緊急停機。
第21條 嚴禁值守人員離崗、睡覺、做與值守無關的事或由非值守人員看管發(fā)電機。
第22條 發(fā)電機運行時,嚴禁添加機油、燃油,發(fā)電機周圍20米內禁止使用電焊,氣體焊接、抽煙和使用明火,燃油不足時必須停機確認冷卻安全后方可添加燃油、潤滑油。
第23條 市電恢復或當天發(fā)電結束后,應拆除油機輸出電線,所有線路空開恢復到發(fā)電前狀態(tài),發(fā)電機如需要臨時存放在機房,必須是無燃油存放,確認油路開關關閉。
第五章發(fā)電機巡檢安全管理
第24條 對發(fā)電機的巡檢應按以下內容進行:
(1)檢查發(fā)電機使用人員是否熟悉本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2)檢查發(fā)電機保存、工作、運輸是否符合本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3)查看發(fā)電機組運行記錄;
(4)檢查油量及其質量是否需要更換,新機運行30小時,更換機油,第二次70-80小時再更換機油,以后每100小時更換,每次更換機油必須要更換機油濾清器;
(5)油濾清器300小時更換;
(6)檢查電壓頻率輸出是否正常;
(7)檢查啟動電池電壓及電解液是否正常,不是則補充電解液(蒸餾水);
(8)檢查發(fā)電機組有無螺絲松脫,發(fā)現松脫及時擰緊,檢查輸油管是否破裂或出現裂紋,未更換隱患輸油管不得使用該機組;
(9)發(fā)電機發(fā)生燃油箱、蓋、機體有漏油等損壞,或其它故障時必須立即交專業(yè)廠商修理,禁止使用有漏油、故障等非正常狀態(tài)的發(fā)電機。
綏陽維護站
2022.7.20
第4篇 移動式液壓升降臺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1、 使用前準備:為了確保使用安全,并使移動式液壓升降臺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使用前應先進行外觀性能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1、電源線是否完好。
1.2、各按鈕是否有效。
1.3、輸油管有否漏油現象。
1.4、臂架上各交叉點螺母是否緊固。
2、 移動式液壓升降臺操作步驟:
2.1、在工作確定后,必須固定好支腿,支撐升降臺工作平臺,以免升降臺突然下降造成人員傷亡。
2.2、接通電源并打開電源,待指示燈亮后試車一次,方可進行工作。
3、 移動式液壓升降臺操作須知:
3.1、 按規(guī)定載荷工作,嚴禁超載使用。
3.2、 進入工作狀態(tài)時安全護欄門應完好、關閉。
3.3、 移動式液壓升降臺工作時,嚴禁在工作平臺上人為搖晃。
3.4、 嚴禁在移動式液壓升降臺上進行帶電作業(yè)。
3.5、 嚴禁在移動式液壓升降臺工作時頭或手伸入臂架中間。
3.6、 不得任意調整溢流閥,在突然失電卸壓放溢流閥時,頭不能伸入臂下。
3.7、 發(fā)現移動式液壓升降臺工作壓力過高或聲音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檢查,嚴禁使用,以免移動式液壓升降臺受嚴重破壞或造成人員傷害。
第5篇 井下膠輪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煤集團煤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煤煤業(yè))井下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山煤煤業(yè)礦井生產、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項目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山煤煤業(yè)各生產、建設礦井和外委施工隊伍所有在井下運輸巷道、地面工廣道路上使用的膠輪車,堅持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礦井井下必須使用防爆膠輪車的單位,防爆膠輪車只允許在煤礦井下運輸巷道、煤礦地面工廠道路上行駛,嚴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駛。
第四條 山煤煤業(yè)生產技術部是輔助運輸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山煤煤業(yè)所使用的各類膠輪車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和膠輪車及駕駛員的各類證件的發(fā)放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山煤煤業(yè)各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建井工程公司、綜采安裝公司、業(yè)務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膠輪車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 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建井工程公司、綜采安裝公司的主要職責:
1.負責貫徹學習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道路交通法規(guī)和行業(yè)、企業(yè)有關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2.負責建立健全在本單位施工作業(yè)膠輪車的標準實施細則、規(guī)程、制度。標準實施細則、規(guī)程和制度包括:膠輪車檢查、檢修、檢測標準實施細則,膠輪車操作規(guī)程,膠輪車修理規(guī)程,各級膠輪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駕駛員崗位責任制,檢查檢測工崗位責任制,維修工崗位責任制,膠輪車維護保養(yǎng)制度,膠輪車安全管理等制度;
3.凡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礦井是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yè)膠輪車及駕駛員安全管理的主體,是本單位膠輪車及駕駛員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yè)膠輪車的適用許可、登記建檔、使用、入井檢查登記、制動性能檢測及其安全管理;負責本單位膠輪車日常維護保養(yǎng)、檢修、年檢;負責監(jiān)督檢查外委施工隊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綜采安裝公司)膠輪車日常維護保養(yǎng)、檢修;
負責對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yè)膠輪車駕駛員安全資格的審查;負責本單位膠輪車駕駛員管理和安全教育;
4.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除履行以上職責外,負責膠輪車行駛道路和線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標志及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及其管理;負責對專業(yè)化維修服務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二)山煤煤業(yè)機電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膠輪車設備管理的技術業(yè)務指導工作;
2.負責膠輪車專業(yè)化維修服務的技術業(yè)務指導工作;
3.配合生產技術部對膠輪車輔助運輸進行業(yè)務管理。
第三章 井下膠輪車及駕駛員管理
第六條 膠輪車入井資格
(一)防爆膠輪車入井資格:
1.必須有國家煤礦安全標志中心頒發(fā)的煤礦安全標志證書,即“ma”標志;
2.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生產廠出廠《檢驗合格證》,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jiān)控保護裝置;
3.防爆火工品運輸膠輪車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同時,還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火工品運輸許可證》;
4.順槽用載貨防爆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8 噸,石門、集中巷用載貨防爆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10 噸,特種車輛按其安全技術措施執(zhí)行。
(二)其它膠輪車入井資格:
1.禁止任何型號規(guī)格的三輪車、拖拉機入井;
2.膠輪車制動系統(tǒng)必須靈敏可靠,工作制動可采用油剎或氣剎或油氣混剎,但必須配置可靠的斷氣等安全駐車制動裝置,嚴禁使用手拉或腳踩拉線(桿)駐車制動的膠輪車;
3.膠輪車發(fā)動機必須為柴油機,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出廠《檢驗合格證》;
4.膠輪車必須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滿足巷道行駛條件,并據其額定載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劃定行駛范圍;
5.運人膠輪車和司機統(tǒng)一由各礦井(籌建處)負責。順槽用其它載貨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3 噸,石門、集中巷用其它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5 噸,特殊地點使用的額定載重10 噸及以上的其它載貨膠輪車,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加裝制動降溫裝置;
6.膠輪車必須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jiān)控保護裝置,監(jiān)控保護裝置必須具備瓦斯超限保護,發(fā)動機超溫保護,co 超限保護,超速記憶保護,發(fā)動機運行時間記憶。保護動作時自動停機。車輛保護、運行參數記錄周期大于7 天,并能實時采集。
第七條 膠輪車入井許可
在使用單位的業(yè)務管理部門進行許可登記,驗車,對車輛進行許可載重核定,并統(tǒng)一編號,出具車輛《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合格證》,并交復印件備案存檔,填寫入井車輛登記表(內容包括名稱、型號規(guī)格、額定載重或載人、制動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發(fā)動機型號規(guī)格及編號、車架編號、顏色等);
第四章 膠輪車井下安全管理
第八條 膠輪車駕駛員入井管理
(一)必須持有符合第七條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和《安全資格證》,特種車輛還必須持有《特種車輛操作證》;
(二)必須按規(guī)定嚴格著裝: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攜)帶自救器和礦燈;
嚴禁攜帶煙、火等違禁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三)嚴禁酒后上崗,不得疲勞駕車;
(四)必須熟悉井下路線、作業(yè)地點及周圍環(huán)境;
(五)必須熟悉所駕車輛的結構、性能和原理;具備一定的維修保養(yǎng)和故障判斷處理能力;
(六)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七)駕駛員應系好安全帶;
(八)必須服從業(yè)務及安全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和協調指揮,積極配合業(yè)務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證件、人員、載人(物)和車輛狀況的檢查。
第九條 膠輪車入井管理
(一)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必須設有入井車輛調度人員,負責車輛統(tǒng)一調度;
(三)膠輪車每次入井都必須在井口進行驗證、檢查登記;
(四)入井膠輪車防護設施完好,轉向、制動、傳動、信號系統(tǒng)靈敏可靠;
(五)前燈、尾燈完好,照度符合要求,喇叭、后視鏡、雨刮器、車廂環(huán)扣及各種儀表齊全完好,車輛整潔;
(六)輪胎完好,輪胎表面防滑凸凹紋磨損不超規(guī)定,無硬傷;
(七)必須配不小于8kg 的滅火器和2 個故障警示牌,滅火器材及車輛自備的維修器材齊全完好;
(八)油位、水位符合規(guī)定,無漏油、漏液、漏氣、漏電現象;
(九)入井膠輪車不準安裝音響設備;
(十)膠輪車必須配有合格的機載或便攜式瓦檢儀,駕駛員在進入不同工作區(qū)域時必須檢測瓦斯?jié)舛?。瓦斯?jié)舛冗_到0.5%時,必須報警、停機、斷電(具有車載瓦斯報警停機功能的必須自動停機,攜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必須手動停機);
(十一)防爆膠輪車電氣系統(tǒng)、排氣系統(tǒng)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膠輪車必須完好,不得帶病運行,尾部應粘貼反光標識。
第十條 膠輪車運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載重量裝料;坡度在±5°~±8°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80%裝料;坡度在±8°~±10°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60%裝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車輛載重以車輛行駛全路線中最大坡度限載標準為準;
(二)運輸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嚴禁乘坐其他人員(特殊情況需制定專項措施),貨廂內嚴禁乘人;
(三)運輸易發(fā)生滾動、滑動、掉落等物料時,必須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
運輸散料時,不得超高,防止灑落;
(四)原則上不得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確因生產需要運輸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在車輛前后設置明顯警示標志。超長物料不得超出車輛貨廂的三分之一,超寬物料不得超出貨廂寬度100 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貨廂高度300 毫米,必須設專人跟車,經過變窄、限高、拐彎路段時,跟車人員應下車,在設備傾倒范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指引車輛順利通過;
(五)運輸物料不得遮擋前后燈;
(六)運輸氧氣、乙炔等危險物品時,必須分裝分運,并用緩沖材料固定牢靠;
(七)嚴禁非火工品專用防爆膠輪車運輸火工品;
(八)必須在指定地點卸料,并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停車卸料
第十一條 膠輪車運人管理
(一)具備自卸功能的車輛嚴禁運人;
(二)運人車必須加設護欄、頂棚,嚴禁在沒有封閉的車廂內運乘人員;
(三)嚴格按照車輛限乘人數乘坐,嚴禁超員;
(四)乘車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其它違禁物品;
(五)乘車人員必須服從駕駛員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嚴禁在車上嬉鬧、喧嘩;
(六)必須在車輛停穩(wěn)后按順序上下車,嚴禁擁擠搶乘;
(七)車輛行駛時,乘坐人員應關閉礦燈,嚴禁人員站立,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及所攜帶物伸出車外;
(八)車輛行駛中,嚴禁追車、扒車、跳車;
(九)車輛行駛中,乘車人員發(fā)現異常后,應立即告知駕駛員停車,待隱患排除后方可繼續(xù)行車;
(十)嚴禁人、物混運,帶有專用電鉗工工具時,應將其放在車廂底板上,以防緊急制動時造成事故;
(十一)車輛行駛前,必須確認車門、防護欄、防護鏈關閉鎖緊;
第十二條 膠輪車進入順槽使用必須滿足下列規(guī)定:
(一)膠輪車運行路線的寬度應大于膠輪車最大寬度400 毫米;
(二)運行段道路路面應進行硬化;連續(xù)下坡超過1000 米時應設置緊急避險帶;
(三)巷道內每300 米應設一個行人躲避硐室;
(四)膠輪車輪胎應使用帶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輪胎;
(五)巷道內應設置齊全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膠輪車入井必須在井口檢查站接受檢查,并填寫入井信息。
第十四條 膠輪車井下行駛管理
(一)分時段運行原則:
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應根據生產需要,將運人與運料膠輪車入井行駛時間分開,運人時段內,運料膠輪車不得運行;
火工品運輸膠輪車在運送火工品時不得與其它車輛同時運行;
(二)行車遵循靠右行駛原則,嚴禁超速行駛:
1.井下7°及以下主要運輸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3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20km/h;井下7°~10°主要運輸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15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0km/h;
3.會車時必須相互鳴笛,并提前向對面車輛發(fā)出信號(變換燈光),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4.交叉點、彎道、硐室、風門、前方有車輛、設備等物料及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提前鳴笛減速;
5.遇到行人、車輛時,必須變?yōu)榻?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經過施工地段,必須提前50 米減速鳴笛,距離人員3 米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或在人員指揮下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三)避讓原則及順序:
1.下行車讓上行車;
2.貨車讓人車;
3.小車讓大車;
4.輕型車讓特種車;
5.空車讓重車;
6.遇有行人時,車輛避讓行人;
7.特殊時段,特殊路況下,按照專項措施執(zhí)行。
(四)正常行駛禁止拖掛車輛或其他物體,處理故障或特殊作業(yè)時制定專項措施;
(五)人員在車輛行駛線路作業(yè)時,必須穿戴反光衣服,在作業(yè)地點兩端40米外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六)井下大于10°的巷道運輸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坡度大于車輛額定爬坡能力時,禁止行駛。特殊作業(yè)必須編制專項措施,采取輔助牽引;
(七)嚴禁用礦燈直射干擾駕駛員;
(八)車輛行駛過程中,駕駛員必須時刻觀察沿線的標識,不得碰撞管線等設施;
(九)車輛同向行駛時,坡道上車距不得小于80 米;平道上車距不得少于40米。
(十)車輛下坡行駛嚴禁空檔滑行;
(十一)車輛由聯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線進入主行車道時,鳴號、變光,確認主車道無車輛通過時再慢速駛入;
(十二)巷道封閉或部分封閉交通時,所有車輛必須按臨時設置的交通指示標志行車;
(十三)規(guī)定單向行駛的巷道內車輛嚴禁逆行;
(十四)井下嚴禁隨意停放車輛。停車時必須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寬敞、不妨礙行車的安全地點:
1.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駕駛員離開時,必須熄火,進行安全制動,掛檔;
2.在交叉路口、急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 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十五)長時間停車必須熄火并進行安全駐車制動;在坡道上停車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不得無故在斜坡上停車。如遇特殊情況需在斜坡上停車時,必須在車輛后方設置明顯的反光標識牌,車前近光燈不得關閉,并可靠駐車;
2.在下坡上停車時,車輛必須停穩(wěn),將變速桿推到倒檔位置,且可靠駐車,并在后輪胎下前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將變速桿推到前進1 檔位置,且可靠駐車,并在后輪胎下后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六)車輛在泥濘、松軟等運行條件不良的路段行駛時,必須隨車攜帶墊木、鎬、鍬等材料和工具,以備急用;
(十七)路況不滿足行車條件時,嚴禁車輛通行;
(十八)在巷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前后40 米以外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積極組織處理;
(十九)車輛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夠寬的地點禁止調頭,車輛調頭應在會讓硐室或巷道寬度允許調頭的平巷;
(二十)倒車時必須觀察周圍無人員、無障礙后,緩慢倒車,運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點或空間較小地點倒車時,應由跟車人員指揮倒車,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設備傾倒或滑行范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第十五條 膠輪車行車路線規(guī)定
(一)行車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寬度符合要求;
(二)行車線路上的管線吊掛滿足行車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面無嚴重破損;無淤泥、雜物、障礙物;積水連續(xù)長度不超過5 米,深度不超過0.2 米;
(四)主要運輸巷有安全行車標志、道路兩幫設置反光標志,上下坡段、彎道、交叉口、硐室、風門等地點必須設置醒目標識;
(五)在行車巷道進行臨時施工時,必須在距離施工地點40 米前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員避讓后車輛方可慢速通過;
(七)長距離斜坡的折返段應按設計設置緊急避險帶,且根據實際情況中部加設避險裝置。
第十六條 特種車輛[指支架搬運車、ed 系列車、多功能車(叉車)、裝載機械類]入井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特種車輛司機必須同時取得《特種車輛操作證》、《安全資格證》;
(二)特種車輛前后必須粘貼車輛示寬標志;
(三)特種車輛入井必須結合礦井運輸線路實際,編制井下行車會車管理制度,井上下設置臨時車輛調度人員;
(四)特種車輛行車速度規(guī)定:大巷內重載時不超10km/h,空載時不超20km/h;進入作業(yè)地點后,重載時不超5 km/h, 空載時不超10km/h;
(五)車輛作業(yè)區(qū)域嚴禁非作業(yè)人員進入。做到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六)特種車輛每次入井前必須進行完好檢查,對制動、轉向、燈光等性能進行檢查試驗;
(七)裝車必須掌握好設備的重心,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中心,同時用專用工具捆綁,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單車裝運超寬、超高物件時,設備與鏟板之間加有墊木,防止側滑;
(八)裝卸車時,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yè)地點,指揮人員在設備傾倒半徑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九)牽引車輛時必須有三人同時進行,兩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指揮;
(十)車輛載運大型設備行走時,必須明確跟車人員的乘坐位置,特種車輛運行時只能乘坐跟車人員1 人;
(十一)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車輛運行線路上的風門,必須設專人看管;
(十二)運行線路上方的管線距底板凈高度不得低于3.2m,巷道懸掛電纜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2.2 米;水管與電纜懸掛在巷道一側;
(十三)冬季綜采設備安裝回撤期間,礦井應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夠的車輛存放點,保證車輛的冬季安全運行,注意防凍;
(十四)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特種車輛運行線路上不得進行其它作業(yè)。
第十七條 車輛故障檢修規(guī)定
(一)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如果出現故障不能行駛的,應立即匯報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必須在故障車輛前后40 米外,設置明顯的危險警標;
(二)車輛檢修應盡量在避開行人和車輛行駛路線的安全地點或倒車硐室內進行,檢修前,必須將車輛固定牢靠;
(三)車輛檢修完畢,必須將現場清理干凈。
第五章 膠輪車日常檢查、維修保養(yǎng)、檢修和安全檢測管理
第十八條 車輛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
(一)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由駕駛員及維修包機人負責。當班不使用的膠輪車必須入庫,停放整齊,膠輪車每班入庫前必須及時進行清洗,每天必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并做好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二)膠輪車由駕駛員及維修包機人負責,每天進行一次行駛制動性能檢查。
由駕駛員和專職檢查檢測人員負責,每周進行一次制動性能檢查檢測;由煤業(yè)公司輔助運輸業(yè)務管理部門不定期抽查。
(三)膠輪車駕駛員每班交接車時,必須對所駕駛車輛進行全面檢查, 包括裝載物料、隨車工具、附件等,并確認油量、水量滿足使用(發(fā)動機應加防凍液或純凈水)。交接班時,交班駕駛員必須向接班駕駛員詳細交待當班車輛的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確認完好無問題在交接記錄本上簽字交接車;
(四)膠輪車駕駛員發(fā)現車輛異?;虺霈F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判斷并排除故障,如無法判斷排除應立即匯報, 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現場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駕駛員對工作中出現異常或存在問題的膠輪車在交車時,應向維修人員說明車輛異?;虼嬖趩栴},在交接記錄本上簽字交車;
(六)使用單位必須按膠輪車《使用、維修、保養(yǎng)手冊》規(guī)定的保養(yǎng)、檢修周期,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做好保養(yǎng)和檢修記錄,并存檔留查;
第十九條 大修后的膠輪車也必須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井下嚴禁存放膠輪車燃油。
第二十一條 鑒定報廢的車輛禁止使用。
第六章 膠輪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膠輪車駕駛員應及時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資質培訓和證件審核,各礦要建立健全相關的培訓臺帳。每周組織膠輪車駕駛員和車輛管理人員不少于2 小時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8 小時的安全培訓。每班班前會對駕駛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提示內容應結合當天的任務、運行條件、運行環(huán)境等具體情況進行告知和預警。由煤業(yè)公司輔助運輸業(yè)務管理部門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資料
第二十三條 膠輪車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分管人員崗位責任制,車輛管理員崗位責任制,各種車輛操作規(guī)程,駕駛員崗位責任制,檢查檢測工崗位責任制,維修工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各種運行記錄,包括車輛日常檢查、點檢記錄、車輛潤滑記錄、車輛維護保養(yǎng)記錄、車輛檢修記錄、車輛制動性能檢測記錄、車輛備件消耗記錄、司機交接班記錄、車輛定期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立相關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油料材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車輛臺帳。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山煤煤業(yè)機電裝備部負責解釋。
第6篇 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貯存、使用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施工現場所有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制氣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guī)程》? sd267-88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dl5009.1-92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質技監(jiān)局國發(fā)[2000]250號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4? 術語與定義(無)
5? 職責
5.1項目部負責氣瓶的綜合管理工作。
5.2氣瓶貯存保管單位負責氣瓶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回收工作,并做記錄。
5.3氣瓶使用單位負責氣瓶使用的安全管理。
5.4項目部、專業(yè)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對氣瓶安全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7篇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guī)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市和區(qū)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規(guī)劃、質量技術監(jiān)督、市政市容、衛(wèi)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配備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yè)知識。
第五條 房屋建筑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時向所有權人、受托管理人報告發(fā)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筑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yǎng)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維護,發(fā)現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按照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第九條 區(qū)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yè)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筑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guī)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fā)現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筑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采用統(tǒng)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fā)并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筑采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注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二)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險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并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后續(xù)使用年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搬出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 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qū)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qū)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房屋建筑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xù);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記載并公布備案和監(jiān)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筑安全的相關信息。發(fā)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筑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并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托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fā)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監(jiān)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占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qū)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發(fā)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8篇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教研室和個人,必須認真執(zhí)行國家、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放射防護法規(guī)和條例。
二、新建、擴建、改建放射性場所時應事先報學校實驗管理科審批。同時必須貫徹“放射工作場所和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原則。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門,其工作場所和貯存條件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放射防護衛(wèi)生標準。
四、從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門要實行建檔管理,對放射性同位素的領用、保管。消耗登記等須有專人負責,作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經常檢查,嚴防丟失。
五、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員,必須熟悉法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護知識。
六、在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內,不許飲水、進食、吸煙及存放食品。操作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具。
七、對放射性工作場所定期進行劑量監(jiān)測,對接觸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體檢。
八、未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未向地方有關部門辦理手續(xù),不得將放射源轉讓、借給外組織或非放射性工作單位。如需轉讓或轉借時,必須經學校同意,并到地方有關衛(wèi)生部門辦理手續(xù)。
九、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體需統(tǒng)一進行處理,不得隨處拋棄。放射性工作場所和廢物貯存處,應懸掛 電離輻射 標志牌。
十、新購入的同位素,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學校實驗管理科登記備案并報地方有關部門。
十一、教師在學生開始使用放射源進行實驗前必須把實驗的注意事項告訴學生,在實驗過程中做好監(jiān)督和檢查。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畢,必須放回原來有保護屏障的專用容器內并放在專門庫柜中。
第9篇 電焊機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一、電焊機的管理
1、電焊機應由材料員保管,建立臺帳,統(tǒng)一編號。
2、電焊機應定期檢查、試驗,并有檢查、試驗記錄和合格證。
3、電焊機使用完畢,工作人員應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應找專業(yè)人員處理。
4、現場的電焊機要排例整齊,各部件要完整,電焊機表面做到清潔干凈。
二、電焊機的檢查
1、電焊機應有合格證,不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焊機不得投入使用。
2、電焊機的電源線、焊機的一、二次接線端子要安裝有屏蔽罩,外殼要有可靠的保護接地線。接地線一定要有良好的導電性能,其截面積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接地線應用螺絲上緊,禁止用手進行纏繞的方法。
3、電焊機的接地裝置要求可靠,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歐姆,嚴禁把氧氣和乙炔等易爆、易燃的氣體管道作為接地極。
4、電焊機的一、二次繞組之間,繞組與外殼之間絕緣應良好,絕緣電阻≥1mω并有檢驗記錄,不得超期使用。
5、電焊機的帶電部位要有良好隔離裝置,防止與人體接觸,焊機的電源線應設在不易接觸的地方,其長度一般不超過2-3米,如需要較長的電源線時,應該設立離地面2.5米以上的固定電源線。
6、電焊機在使用前,應檢查設備安全情況是否完善,焊機接線時,必須注意兩者的電壓等級是否相符。
7、安裝在廠房外或其它室外的焊機,要做好防潮、防雨措施。
8、直流焊機的電刷和整流片應接觸良好,當電刷磨損或損壞時,應及時的進行更換。
三、電焊機的使用
1、使用電焊機時要將電焊機放在通風、干燥的地方,要放置平穩(wěn)。需露天作業(yè)的焊機要做好防雨、防雪的工作。
2、使用電焊機時,工作電流不得超過相應暫載率規(guī)定下的許可電流,電焊機運行時的溫升不得超過額定溫升,硅整流焊機要特別注意保護和冷卻,嚴禁在不通風的情況下使用。
3、起動電焊機時,焊鉗和焊件不能接觸,以防短路。調節(jié)電流或變更極性接法時,應該在空載情況下進行。
4、焊接過程中如偶有短路現象,不允許時間過長,特別是硅整流焊機在短路時容易燒壞。
5、在焊接工作中如發(fā)生故障,應及時停止焊接,切斷電源后進行修理。
6、在檢修現場焊接作業(yè)時,要求焊機的一次線長度不超過2米,二次線接頭不超過3個,接頭用絕緣材料包好,導線的金屬部分不得裸露。
7、電焊機接線時,要從檢修電源箱下部開孔處穿入,不得從盤門處引入?,F場的焊線不允許散落在地上,所有焊線應懸掛固定起來,做到走向有序排例整齊。
8、電焊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應穿好勞動防護用品,在金屬容器上焊接時,必須穿好絕緣鞋或帶絕緣手套。在特殊地點焊接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腳下可使用環(huán)氧材料的絕緣板。
第10篇 煤業(yè)防爆膠輪車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一、編制說明
根據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廳“晉煤科發(fā)[2014] 219號”文件、山西焦煤集團“山西焦煤機發(fā)[2014] 210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公司礦井基建階段施工運輸安全要求,為保證井下運輸安全,特制定《正文煤業(yè)井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使用暫行安全管理辦法》,井下施工運輸出現變動時,另行編制補充措施等。
二、?膠輪車安全使用管理機構
為切實落實企業(yè)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井下無軌膠輪車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我礦井下無軌膠輪車管理實現制度化、標準化、規(guī)范化,有效防范和遏制井下無軌膠輪車安全事故發(fā)生,特成立“正文煤業(yè)井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簡稱“正文膠輪車管理機構”。
成立機構領導組
組長:劉棟
副組長:王永錄、趙楓林、張福強
成員:潘起平、穆文平、王啟鑫,機運區(qū)、安監(jiān)科、生產科及其他科室相關人員。
領導組設在機運區(qū)會議室,常務副組長由王永錄兼任。
管理機構各級職責分工
領導組組長對“井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副組長負責機構工作督促、檢查機構組成員工作落實情況;機構組成員負責安排相關各科室“井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相關科室職責分工如下:
2.1、綜合辦公室負責按計劃購置無軌膠輪車運輸設備、配件,并提供無軌膠輪車的使用維護說明書(或使用維護手冊)等有關的技術資料,并移交正文煤業(yè)機運區(qū)備案。同時負責無軌膠輪車司機理論培訓和考核工作。
2.2、機運區(qū)負責無軌膠輪車的入井的防爆檢查和完好檢查;并負責無軌膠輪車的使用、維護管理各項管理辦法及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和落實。
2.3、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對井下無軌膠輪車的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2.4、生產基建部負責無軌膠輪車司機的實際操作考核工作。
三、?防爆膠輪車入井驗收及司機培訓
1、無軌膠輪車入井前各單位必須由機運區(qū)防爆組根據完好標準和防爆性能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使用隊組要對入井車輛建立管理檔案,寫清型號、車輛類型、車輛牌號及投運日期等,便于管理。
3、綜合辦公室要根據集團公司培訓計劃安排,結合《無軌膠輪車司機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編制詳細的無軌膠輪車司機教學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按時對司機進行培訓。
4、所有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理論培訓和實踐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無軌膠輪車司機操作證,方可持證上崗。
5、無軌膠輪車司機的理論培訓考核由綜合辦公室組織實施;實際操作培訓和實際操作考核由生產基建部組織實施
6、無軌膠輪車司機復訓規(guī)定:特殊車輛每年一次,其它車輛每2年一次,復訓時間24個課時。復訓合格后方可繼續(xù)從事本崗工作,否則不得駕駛車輛。
四、井下防爆膠輪車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新入井的車輛,必須派有經驗的專職司機進行駕駛,車輛運行經過1000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員駕駛。
2、機運區(qū)要加強無軌膠輪車的管理,每月必須對井下所有車輛的剎車系統(tǒng)、防爆系統(tǒng)、各種儀表、照明、喇叭等進行認真的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停止運行,處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運行;每年對全礦的無軌膠輪車進行一次全面的審查。
3、運行無軌膠輪車的巷道斷面必須滿足行人要求,無軌膠輪車兩側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8米,行人巷道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打躲避峒,保證行人安全。巷道內的風水管路、電纜吊掛高度規(guī)定:大巷不得低于2.3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米,并緊靠巷幫;巷道中橫跨梁高度:從橫跨梁底面離地面高度必須滿足搬運設備的高度要求。
4、行駛無軌膠輪車的巷道坡度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運行膠輪車的大巷坡度正常設計不超過5°,最大不得超過7°;輔助運輸巷坡度不超過7°,條件特別困難情況下,最大坡度不得超過10°,但必須硬化,且長度不得超過30米。當運行膠輪車的巷道坡度達到7°時,其連續(xù)長度不得超過100米,同時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5、運行膠輪車的大巷和盤區(qū)集中運輸巷的道路必須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中間必須加不低于φ16mm鋼筋或φ10mm鋼網。順槽巷道根據現場情況決定是否硬化,但必須保證路面平整、無淤泥、積水,質量符合《無軌膠輪車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規(guī)定要求。
6、無軌膠輪車必須在盤區(qū)內或采掘工作面全風壓巷道中運行,確需在工作面局部通風巷道中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運行無軌膠輪車巷道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保證巷道內氧氣容積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氣計算)。
7、運行無軌膠輪車的巷道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禁止出現高冒區(qū),有高冒區(qū)的必須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8、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對巷道內的瓦斯進行實時檢查,當巷道內的瓦斯?jié)舛瘸^1.0%時,必須停止運行并熄火。同時每臺車輛必須至少配備一臺滅火器。
9、無軌膠輪車運輸必須實現定位跟蹤系統(tǒng),各錯車場之問的信號實現閉鎖。
10、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配備通信設備,與井下調度站保持暢通。
11、機運區(qū)要制定無軌膠輪車司機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標準和考核檔案,凡達不到要求的司機實行下崗培訓制。
12、無軌膠輪車運行巷道空氣污染檢測至少每季進行一次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檢驗標準要符合《煤礦用防爆柴油機車技術檢驗規(guī)范》要求。
13、井下必須設有無軌膠輪車檢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井下機電設備峒室有關要求,配備防火設施。峒室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14、井下檢修車輛時,必須在檢修峒室內進行,嚴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檢修車輛。檢修車輛時,車內導線出現破口或斷線必須更換同絕緣等級導線,嚴禁包扎。車輛檢修完好后方可運行。
15、無軌膠輪車所用柴油的運輸、存放、加注必須執(zhí)行原煤炭部《煤礦井下柴油機用柴油的運輸、儲放、加注暫行規(guī)定》
16、無軌膠輪車運行線路和各乘車點的交通安全標志必須齊全,乘車人員必須在乘車點候車。嚴禁人車運行途中隨意停車上下人員。
17、所有乘車人員一律在候車室內候車。上、下班高峰時期,井底人車場必須設置一名安監(jiān)工負責維護乘車秩序,嚴禁搶車、擠車、超員乘座。
18、無軌膠輪車司機要嚴格按信號行車。錯車執(zhí)行“空車讓重車、小車讓大車、料車讓人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嚴禁在坡度較大的地段錯車和停放車輛。
19、無軌膠輪車通過彎道、巷道交叉口時,必須鳴笛示警,減速慢行;通過有人員作業(yè)地點時,必須待人員停止作業(yè),方可減速慢行;通過風門時,必須停車熄火,拉住手剎,下車后打眼,然后再將風門打開掛牢,通過以后關閉風門。
20、同一線路、同一方向行駛兩輛無軌膠輪車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21、運送爆破材料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使用專用的無軌膠輪車運輸。
22、運輸支架、重特大型材料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貫徹執(zhí)行。
23、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按車輛性能、技術要求進行操作和裝載,不得超荷過載、超速運行。行駛途中,司機必須要時刻觀測各種儀表的顯示情況,發(fā)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車檢查,否則不準開車。
24、必須在井下設立調度站,對井下車輛運輸調度指揮,做好車輛運行記錄,對每一臺車輛的運行情況必須記錄清楚。
25、未硬化道路應適時進行噴霧降塵,保證無軌膠輪車運行環(huán)境良好。
五、維護和保養(yǎng)
1、機運區(qū)每年必須制定詳細的無軌膠輪車維修計劃,并按時對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yǎng)。
2、無軌膠輪車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必須做到:
2.1、日檢:
日檢項目有:車體狀況、各種油位、制動系統(tǒng)、液壓系統(tǒng)、冷卻系統(tǒng)、燃油系統(tǒng)、各種儀表、各類過濾器、排氣凈化器、照明系統(tǒng)、喇叭、滅火器、排氣系統(tǒng)及保護系統(tǒng)等。
2.2、旬檢:
除日檢項目以外,還應包括發(fā)動機、發(fā)動機停機試驗、各種軸承、散熱器、風扇及皮帶各種傳動系統(tǒng)、輪胎、對進、排氣柵欄清洗等。
2.3、月檢:
除日檢和旬檢項目以外,主要是對發(fā)動機、進、排氣系統(tǒng)各種調節(jié)閥等進行清洗、更換和保養(yǎng)。
2.4、半年檢:每半年對車輛進行一次中修。6.2.5年檢:每年對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修。
3、機運區(qū)根據車型、使用說明書要求制定出各種無軌膠輪車詳細的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記錄表。
4、檢修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各種檢修記錄,并妥善保管,以備檢查。
5、車輛大修完畢,必須進行防爆性能檢查、制動性能測試,經有機運區(qū)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6、對不符合國家《礦用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通用技術條件(mt/t989-2006)》和《煤礦用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安全使用規(guī)范(aq1064-2008)》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要求或大修后檢驗不合格的井下防爆膠輪車堅決淘汰。
六、處罰規(guī)定
1、凡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按嚴重違章或給予行政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礦籍留礦查看)。
1.1、運輸過程中,造成人員死亡事故的責任者;
1.2、行車前和行車過程中未對冷卻水箱檢查,在水箱無水的狀態(tài)仍繼續(xù)行車者;
1.3、無膠輪車駕駛操作證,擅自開車者;
1.4、運輸過程中撞壞電纜,造成重大事故,影響全礦停產者;
1.5、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兩車相撞事故者;
1.6、車輛制動系統(tǒng)失靈,繼續(xù)使用者。
2、凡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按三違論處。
2.1、司機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柴油機、制動系統(tǒng)等主要零、部件損壞;
2.2、司機注意力不集中,運行途中發(fā)生撞墻幫事故,造成車輛嚴重變形;
2.3、無軌膠輪車在行駛過程中,撞壞電纜、風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
2.4、開車前未進行認真檢查,車輛存在失爆現象;
2.5、未按信號指令行車;
2.6、車輛亂停、亂放,影響其它車輛運行;
2.7、司機未配帶瓦斯檢測儀;
2.8、通過風門、彎道、橫川口、人員密集區(qū)域未鳴笛示警,減速慢行;
2.9、開車前未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儀表失靈、管路有跑、冒、滴、漏現象;
2.10、未按規(guī)定裝車,超載、超速;
2.11、甩掉保護運行;
2.12、違反礦井運輸其它管理規(guī)定。
七、?本暫行辦法為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行業(yè)標準及正文煤業(yè)基建階段施工情況編制,有未盡之處按《煤礦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2011版)執(zhí)行,根據礦井施工情況,實時編制施工作業(yè)安全措施。
第11篇 機動車輛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使用管理
1.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配屬的所有機動車輛。
2.管理原則。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度、相對固定的原則。
3.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車輛保養(yǎng)、維修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負責集中辦理車輛保險和報廢等工作。
4.使用原則。集團配屬的機動車輛用于集團職工開展公務活動。50公里以上的長途用車須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統(tǒng)一派車;嚴禁任何人擅自調動使用、借用或私自帶車外出;不符合用車范圍的不予派車。未經批準,司機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車,一經發(fā)現,調離現崗位。
5.領導用車。集團黨政正職指定專車;其他班子成員用車,在使用上堅持不配專車、相對固定原則,上、下班由辦公室指定車輛接送,其它時間用車,提前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
6.部門用車。各部門急辦事宜以及財務取送現金等重要工作事項由辦公室統(tǒng)一派車,其它工作事項,到辦公室申請月票后乘坐公交車辦理。各部門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用車申請,辦公室按時間順序做好登記,統(tǒng)籌安排車輛及駕駛員,并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7.車輛配備。各子(分)公司配備的機動車輛要按照專人負責、專人駕駛。加強日常管理,建立《車輛使用登記簿》,集團辦公室定期對配備車輛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行車管理。司機出車要按照指定行車路線行車,一般情況下,中途不能隨意改變行車路線,并在安排的時間內準時返回,返回后及時報告。
9.車輛養(yǎng)護。車輛需要保養(yǎng)、維修時,司機應提前申請,填寫《修車審批表》,經辦公室審查后報主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根據車輛具體情況指定修理廠家維修保養(yǎng)。
10.車輛加油。機動車輛用油必須到集團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團專人負責結算,司機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車輛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遇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辦公室和技術安全部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及技術培訓,使駕駛員時刻牢記“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zhí)行各項交通法規(guī),杜絕違章,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
13.駕駛員的管理職責
(1)駕駛員應掌握有關交通法規(guī),每天檢查車輛狀態(tài),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應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確保安全駕駛;
(2)駕駛員必須準時出車,并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達時,應及時與用車人聯系,說明情況。完成任務后,及時報告;
(3)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暢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把車鑰匙交辦公室。
14.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沈陽鐵路局汽車管理辦法》及公司關于汽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責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機本人負責,集團將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
15.車輛調配。集團因工作需要調動車輛時,各子(分)公司必須無條件放行。
二、機動車輛管理安全例會
1.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汽車交通安全例會。
2.會議由辦公室車輛主管主持,技術安全部派人參加,汽車駕駛員全員參加。
3.會議內容
(1)每名汽車駕駛員報告車輛目前運行的狀況、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2)車輛主管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交通事故通報;點評每個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匯總需要維修車輛存在的問題,并下達書面維修計劃;安排部署下一步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三、機動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1.車輛技術檔案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統(tǒng)一管理。
2.車輛技術檔案應分類保存,統(tǒng)一編號,便于查找,每個車輛檔案應單獨裝訂一盒,做到“一車一檔”。
3.車輛技術檔案應包括車輛圖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監(jiān)檢證書、檢驗報告和維修記錄等。
4.車輛技術檔案變更時,要及時建檔,資料妥善保存。
四、駕駛員檔案管理
1.駕駛員必須建立個人檔案,隨時掌握個人的動態(tài)。
2.駕駛人員檔案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便于查閱。
3.駕駛員檔案包括個人的自然情況、駕齡時間和各種駕駛證件等。
4.駕駛員檔案發(fā)生變化時,要隨時補充新的內容。
五、駕駛員培訓考核
1.新任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消防、技術業(yè)務培訓,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2.全體駕駛員應參加集團組織的安全、消防、技術業(yè)務學習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集團每年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技術業(yè)務考試,考試不及格不準駕車。
3.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法規(guī)教育,積極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局汽車管理部門開展的各種安全教育活動,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12篇 塔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塔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1.一臺塔機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配備每班一個司機一個指揮一個司索,在多層面作業(yè)時必須配備兩個指揮和司索;
2.塔機司機、指揮、司索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上崗;
3.司機在作業(yè)前必須檢查標準節(jié)是否有開裂現象,標準節(jié)螺絲是否松動,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各滑輪的磨損情況,各聯接銷軸的連接情況,以及各潤滑點的油液潤滑情況,“四限位”“兩保險”裝置是否靈敏。發(fā)現以上問題及時向塔機租賃單位匯報,并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除標準節(jié)開裂外,以上各種事項司機必須及時處理;
4.司機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可以拒絕執(zhí)行;
5.在塔機起升、下落重物時,指揮必須執(zhí)行“起重臂和重物下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
6.司機、指揮、司索必須按照《塔機操作規(guī)程》和《十不吊》作業(yè);
7.在塔機起吊過程中嚴禁將鋼絲繩與釣鉤吊斗連在一起時進行人工裝卸,司索必須將鋼絲繩取下后,吊鉤升到臂根部,轉開吊斗位置后方可進行人工裝卸;
8.司索必須服從指揮的指揮,對于指揮的違章指揮司索可以不執(zhí)行。但司索在吊掛重物時必須知道重物的重量和該塔機起重臂各位置的吊重量以及繩索怎樣掛牢靠,在起吊后不松動、下滑。取鉤時必須等所吊物體停穩(wěn).放平后方可進行;
9.每臺塔機指揮不只是指揮本臺塔機的起吊等還必須觀察其周邊物體的情況,以便該塔機正常安全使用;
10.塔機租賃單位每月必須進行兩次嚴格的設備巡檢,并填寫好巡檢記錄,交項目一份自己保留一份;
11.司機、指揮、司索、塔機租賃方負責人必須參加項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記錄;
12.司機、指揮、司索人員必須有專人管理,設立機械操作班;
13.塔吊司機、指揮、司索三者之間必須使用規(guī)定的語言進行上下聯系;
14.司索必須每天檢查吊斗掛鉤焊接的牢固情況,捆綁吊裝必須由專業(yè)的司索員操作;
15.司機上班要有詳細的塔吊運行記錄,下班有雙方簽字的交接班記錄;
16.司機在物體起吊至下落過程中必須響鈴或按喇叭,以提醒下方施工人員避開重物,塔吊運行時,先響鈴鳴號,吊物禁止從人的頭上越過,起吊時,吊索應保持垂直,起降平穩(wěn),操作盡量避免急剎車或沖擊;
17.塔吊司機、指揮、司索必須盡量做到協調一致,配合無誤;
18.塔吊停用時,必須對塔吊的停放位置和小車、吊鉤、等一一加以檢查,并拉斷電源,確認無誤后方能離崗;
19.當遇有惡劣的雨雪、大霧天氣及風力超過六級都必須停止使用塔吊;
20.兩臺塔吊同時使用時,必須高低錯開使用,高塔吊運行時,低塔吊大臂必須轉動到高塔吊旋轉半徑范圍之外,低塔吊運行時,高塔吊吊鉤收至大臂根部,避免發(fā)生兩機大臂相撞事故;
塔吊吊物必須先垂直上吊物體再旋轉,后走小車,這樣當兩臺塔吊的高差超過20m時,高塔吊的吊物超過低塔吊機身才開始旋轉,其使用將基本不受限制。
21.兩臺塔吊同時使用時,必須確保一機一臺班三人,且操作工不得疲勞作業(yè),堅決不允許一人同時指揮兩臺塔吊;
22.塔吊作業(yè)無指揮人員,或只有一個指揮,或無證指揮時,司機必須拒絕操作。
23.以上條款接受人簽字后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如發(fā)現違反其中任何一條款,一次罰款100元。
24.關于塔吊使用過程中違章行為的檢查,塔機租賃單位派專人協助項目部安全員進行巡查,發(fā)現違章行為立即報告安全員,由安全員依據上述條款進行處罰。
第13篇 煤業(yè)防爆膠輪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一、編制說明
根據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廳“晉煤科發(fā)[2022] 219號”文件、山西焦煤集團“山西焦煤機發(fā)[2022] 210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公司礦井基建階段施工運輸安全要求,為保證井下運輸安全,特制定《正文煤業(yè)井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使用暫行安全管理辦法》,井下施工運輸出現變動時,另行編制補充措施等。
二、膠輪車安全使用管理機構
為切實落實企業(yè)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井下無軌膠輪車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我礦井下無軌膠輪車管理實現制度化、標準化、規(guī)范化,有效防范和遏制井下無軌膠輪車安全事故發(fā)生,特成立“正文煤業(yè)井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簡稱“正文膠輪車管理機構”。
成立機構領導組
組長:劉棟
副組長:王永錄、趙楓林、張福強
成員:潘起平、穆文平、王啟鑫,機運區(qū)、安監(jiān)科、生產科及其他科室相關人員。
領導組設在機運區(qū)會議室,常務副組長由王永錄兼任。
管理機構各級職責分工
領導組組長對“井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副組長負責機構工作督促、檢查機構組成員工作落實情況;機構組成員負責安排相關各科室“井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相關科室職責分工如下:
2.1、綜合辦公室負責按計劃購置無軌膠輪車運輸設備、配件,并提供無軌膠輪車的使用維護說明書(或使用維護手冊)等有關的技術資料,并移交正文煤業(yè)機運區(qū)備案。同時負責無軌膠輪車司機理論培訓和考核工作。
2.2、機運區(qū)負責無軌膠輪車的入井的防爆檢查和完好檢查;并負責無軌膠輪車的使用、維護管理各項管理辦法及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和落實。
2.3、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對井下無軌膠輪車的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2.4、生產基建部負責無軌膠輪車司機的實際操作考核工作。
三、防爆膠輪車入井驗收及司機培訓
1、無軌膠輪車入井前各單位必須由機運區(qū)防爆組根據完好標準和防爆性能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使用隊組要對入井車輛建立管理檔案,寫清型號、車輛類型、車輛牌號及投運日期等,便于管理。
3、綜合辦公室要根據集團公司培訓計劃安排,結合《無軌膠輪車司機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編制詳細的無軌膠輪車司機教學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按時對司機進行培訓。
4、所有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理論培訓和實踐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無軌膠輪車司機操作證,方可持證上崗。
5、無軌膠輪車司機的理論培訓考核由綜合辦公室組織實施;實際操作培訓和實際操作考核由生產基建部組織實施
6、無軌膠輪車司機復訓規(guī)定:特殊車輛每年一次,其它車輛每2年一次,復訓時間24個課時。復訓合格后方可繼續(xù)從事本崗工作,否則不得駕駛車輛。
四、井下防爆膠輪車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新入井的車輛,必須派有經驗的專職司機進行駕駛,車輛運行經過1000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員駕駛。
2、機運區(qū)要加強無軌膠輪車的管理,每月必須對井下所有車輛的剎車系統(tǒng)、防爆系統(tǒng)、各種儀表、照明、喇叭等進行認真的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停止運行,處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運行;每年對全礦的無軌膠輪車進行一次全面的審查。
3、運行無軌膠輪車的巷道斷面必須滿足行人要求,無軌膠輪車兩側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8米,行人巷道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打躲避峒,保證行人安全。巷道內的風水管路、電纜吊掛高度規(guī)定:大巷不得低于2.3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米,并緊靠巷幫;巷道中橫跨梁高度:從橫跨梁底面離地面高度必須滿足搬運設備的高度要求。
4、行駛無軌膠輪車的巷道坡度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運行膠輪車的大巷坡度正常設計不超過5°,最大不得超過7°;輔助運輸巷坡度不超過7°,條件特別困難情況下,最大坡度不得超過10°,但必須硬化,且長度不得超過30米。當運行膠輪車的巷道坡度達到7°時,其連續(xù)長度不得超過100米,同時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5、運行膠輪車的大巷和盤區(qū)集中運輸巷的道路必須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中間必須加不低于φ16mm鋼筋或φ10mm鋼網。順槽巷道根據現場情況決定是否硬化,但必須保證路面平整、無淤泥、積水,質量符合《無軌膠輪車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規(guī)定要求。
6、無軌膠輪車必須在盤區(qū)內或采掘工作面全風壓巷道中運行,確需在工作面局部通風巷道中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運行無軌膠輪車巷道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保證巷道內氧氣容積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氣計算)。
7、運行無軌膠輪車的巷道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禁止出現高冒區(qū),有高冒區(qū)的必須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8、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對巷道內的瓦斯進行實時檢查,當巷道內的瓦斯?jié)舛瘸^1.0%時,必須停止運行并熄火。同時每臺車輛必須至少配備一臺滅火器。
9、無軌膠輪車運輸必須實現定位跟蹤系統(tǒng),各錯車場之問的信號實現閉鎖。
10、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配備通信設備,與井下調度站保持暢通。
11、機運區(qū)要制定無軌膠輪車司機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標準和考核檔案,凡達不到要求的司機實行下崗培訓制。
12、無軌膠輪車運行巷道空氣污染檢測至少每季進行一次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檢驗標準要符合《煤礦用防爆柴油機車技術檢驗規(guī)范》要求。
13、井下必須設有無軌膠輪車檢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井下機電設備峒室有關要求,配備防火設施。峒室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14、井下檢修車輛時,必須在檢修峒室內進行,嚴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檢修車輛。檢修車輛時,車內導線出現破口或斷線必須更換同絕緣等級導線,嚴禁包扎。車輛檢修完好后方可運行。
15、無軌膠輪車所用柴油的運輸、存放、加注必須執(zhí)行原煤炭部《煤礦井下柴油機用柴油的運輸、儲放、加注暫行規(guī)定》
16、無軌膠輪車運行線路和各乘車點的交通安全標志必須齊全,乘車人員必須在乘車點候車。嚴禁人車運行途中隨意停車上下人員。
17、所有乘車人員一律在候車室內候車。上、下班高峰時期,井底人車場必須設置一名安監(jiān)工負責維護乘車秩序,嚴禁搶車、擠車、超員乘座。
18、無軌膠輪車司機要嚴格按信號行車。錯車執(zhí)行“空車讓重車、小車讓大車、料車讓人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嚴禁在坡度較大的地段錯車和停放車輛。
19、無軌膠輪車通過彎道、巷道交叉口時,必須鳴笛示警,減速慢行;通過有人員作業(yè)地點時,必須待人員停止作業(yè),方可減速慢行;通過風門時,必須停車熄火,拉住手剎,下車后打眼,然后再將風門打開掛牢,通過以后關閉風門。
20、同一線路、同一方向行駛兩輛無軌膠輪車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21、運送爆破材料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使用專用的無軌膠輪車運輸。
22、運輸支架、重特大型材料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貫徹執(zhí)行。
23、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按車輛性能、技術要求進行操作和裝載,不得超荷過載、超速運行。行駛途中,司機必須要時刻觀測各種儀表的顯示情況,發(fā)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車檢查,否則不準開車。
24、必須在井下設立調度站,對井下車輛運輸調度指揮,做好車輛運行記錄,對每一臺車輛的運行情況必須記錄清楚。
25、未硬化道路應適時進行噴霧降塵,保證無軌膠輪車運行環(huán)境良好。
五、維護和保養(yǎng)
1、機運區(qū)每年必須制定詳細的無軌膠輪車維修計劃,并按時對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yǎng)。
2、無軌膠輪車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必須做到:
2.1、日檢:
日檢項目有:車體狀況、各種油位、制動系統(tǒng)、液壓系統(tǒng)、冷卻系統(tǒng)、燃油系統(tǒng)、各種儀表、各類過濾器、排氣凈化器、照明系統(tǒng)、喇叭、滅火器、排氣系統(tǒng)及保護系統(tǒng)等。
2.2、旬檢:
除日檢項目以外,還應包括發(fā)動機、發(fā)動機停機試驗、各種軸承、散熱器、風扇及皮帶各種傳動系統(tǒng)、輪胎、對進、排氣柵欄清洗等。
2.3、月檢:
除日檢和旬檢項目以外,主要是對發(fā)動機、進、排氣系統(tǒng)各種調節(jié)閥等進行清洗、更換和保養(yǎng)。
2.4、半年檢:每半年對車輛進行一次中修。6.2.5年檢:每年對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修。
3、機運區(qū)根據車型、使用說明書要求制定出各種無軌膠輪車詳細的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記錄表。
4、檢修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各種檢修記錄,并妥善保管,以備檢查。
5、車輛大修完畢,必須進行防爆性能檢查、制動性能測試,經有機運區(qū)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6、對不符合國家《礦用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通用技術條件(mt/t989-2006)》和《煤礦用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安全使用規(guī)范(aq1064-2008)》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要求或大修后檢驗不合格的井下防爆膠輪車堅決淘汰。
六、處罰規(guī)定
1、凡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按嚴重違章或給予行政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礦籍留礦查看)。
1.1、運輸過程中,造成人員死亡事故的責任者;
1.2、行車前和行車過程中未對冷卻水箱檢查,在水箱無水的狀態(tài)仍繼續(xù)行車者;
1.3、無膠輪車駕駛操作證,擅自開車者;
1.4、運輸過程中撞壞電纜,造成重大事故,影響全礦停產者;
1.5、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兩車相撞事故者;
1.6、車輛制動系統(tǒng)失靈,繼續(xù)使用者。
2、凡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按三違論處。
2.1、司機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柴油機、制動系統(tǒng)等主要零、部件損壞;
2.2、司機注意力不集中,運行途中發(fā)生撞墻幫事故,造成車輛嚴重變形;
2.3、無軌膠輪車在行駛過程中,撞壞電纜、風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
2.4、開車前未進行認真檢查,車輛存在失爆現象;
2.5、未按信號指令行車;
2.6、車輛亂停、亂放,影響其它車輛運行;
2.7、司機未配帶瓦斯檢測儀;
2.8、通過風門、彎道、橫川口、人員密集區(qū)域未鳴笛示警,減速慢行;
2.9、開車前未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儀表失靈、管路有跑、冒、滴、漏現象;
2.10、未按規(guī)定裝車,超載、超速;
2.11、甩掉保護運行;
2.12、違反礦井運輸其它管理規(guī)定。
七、本暫行辦法為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行業(yè)標準及正文煤業(yè)基建階段施工情況編制,有未盡之處按《煤礦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2022版)執(zhí)行,根據礦井施工情況,實時編制施工作業(yè)安全措施。
第14篇 塔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
1.一臺塔機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配備每班一個司機一個指揮一個司索,在多層面作業(yè)時必須配備兩個指揮和司索;
2.塔機司機、指揮、司索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上崗;
3.司機在作業(yè)前必須檢查標準節(jié)是否有開裂現象,標準節(jié)螺絲是否松動,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各滑輪的磨損情況,各聯接銷軸的連接情況,以及各潤滑點的油液潤滑情況,“四限位”“兩保險”裝置是否靈敏。發(fā)現以上問題及時向塔機租賃單位匯報,并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除標準節(jié)開裂外,以上各種事項司機必須及時處理;
4.司機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可以拒絕執(zhí)行;
5.在塔機起升、下落重物時,指揮必須執(zhí)行“起重臂和重物下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
6.司機、指揮、司索必須按照《塔機操作規(guī)程》和《十不吊》作業(yè);
7.在塔機起吊過程中嚴禁將鋼絲繩與釣鉤吊斗連在一起時進行人工裝卸,司索必須將鋼絲繩取下后,吊鉤升到臂根部,轉開吊斗位置后方可進行人工裝卸;
8.司索必須服從指揮的指揮,對于指揮的違章指揮司索可以不執(zhí)行。但司索在吊掛重物時必須知道重物的重量和該塔機起重臂各位置的吊重量以及繩索怎樣掛牢靠,在起吊后不松動、下滑。取鉤時必須等所吊物體停穩(wěn).放平后方可進行;
9.每臺塔機指揮不只是指揮本臺塔機的起吊等還必須觀察其周邊物體的情況,以便該塔機正常安全使用;
10.塔機租賃單位每月必須進行兩次嚴格的設備巡檢,并填寫好巡檢記錄,交項目一份自己保留一份;
11.司機、指揮、司索、塔機租賃方負責人必須參加項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記錄;
12.司機、指揮、司索人員必須有專人管理,設立機械操作班;
13.塔吊司機、指揮、司索三者之間必須使用規(guī)定的語言進行上下聯系;
14.司索必須每天檢查吊斗掛鉤焊接的牢固情況,捆綁吊裝必須由專業(yè)的司索員操作;
15.司機上班要有詳細的塔吊運行記錄,下班有雙方簽字的交接班記錄;
16.司機在物體起吊至下落過程中必須響鈴或按喇叭,以提醒下方施工人員避開重物,塔吊運行時,先響鈴鳴號,吊物禁止從人的頭上越過,起吊時,吊索應保持垂直,起降平穩(wěn),操作盡量避免急剎車或沖擊;
17.塔吊司機、指揮、司索必須盡量做到協調一致,配合無誤;
18.塔吊停用時,必須對塔吊的停放位置和小車、吊鉤、等一一加以檢查,并拉斷電源,確認無誤后方能離崗;
19.當遇有惡劣的雨雪、大霧天氣及風力超過六級都必須停止使用塔吊;
20.兩臺塔吊同時使用時,必須高低錯開使用,高塔吊運行時,低塔吊大臂必須轉動到高塔吊旋轉半徑范圍之外,低塔吊運行時,高塔吊吊鉤收至大臂根部,避免發(fā)生兩機大臂相撞事故;
塔吊吊物必須先垂直上吊物體再旋轉,后走小車,這樣當兩臺塔吊的高差超過20m時,高塔吊的吊物超過低塔吊機身才開始旋轉,其使用將基本不受限制。
21.兩臺塔吊同時使用時,必須確保一機一臺班三人,且操作工不得疲勞作業(yè),堅決不允許一人同時指揮兩臺塔吊;
22.塔吊作業(yè)無指揮人員,或只有一個指揮,或無證指揮時,司機必須拒絕操作。
23.以上條款接受人簽字后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如發(fā)現違反其中任何一條款,一次罰款100元。
24.關于塔吊使用過程中違章行為的檢查,塔機租賃單位派專人協助項目部安全員進行巡查,發(fā)現違章行為立即報告安全員,由安全員依據上述條款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