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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1 范圍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jiān)督管理,保障公司全體員工及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健康和安全,保護環(huán)境,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闡明了放射作業(yè)審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射線作業(yè)管理,是對《放射線源防護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射線作業(yè)的審批,并監(jiān)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2.2 生產運行處負責射線作業(yè)期間生產的安排與協調。
3 管理內容
3.1 定義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規(guī)定所稱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
3.1.2 射線裝置是指_線機等產生_線為目的機器儀器和設備。
3.1.3 伴有產生_線的電器產品指不以產生_線為目的。但在使用過程中產生_線的電器產品。
3.2 許可登記
3.2.1 根據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裝置的單位,在使用前必須向地方衛(wèi)生、公安部門申請登記。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省、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后必須經衛(wèi)生、公安、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同意,并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啟用。
3.2.3 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設施和射線裝置,以及同位素儲存場所,其防護措施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投產。并按規(guī)定辦
理許可登記。
3.2.4 外來承包商進入公司各單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裝置必須向所在單位機動、安全環(huán)保部門提出使用報告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許可登記證必須按規(guī)定1至2年進行復審、換證。
3.3 安全防護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使用、操作、維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專車專程運輸,不得隨身攜帶或人與放射源混裝運輸。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須建立專門存放的源庫,建立健全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并作為重要安全生產要害部位進行管理。
3.3.4 在裝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動式或便攜式_射線裝置的生產場所及施工工地,要劃出一定范圍的放射防護控制和管理區(qū),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放射性危險警告標志,或聲光報警裝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放射保護區(qū),必要時設專人進行警戒。
3.3.5 當_射線探傷裝置、場所、被探物體(材料、規(guī)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條件發(fā)生變化時均要重新進行巡測,確定新的劃區(qū)界線。
3.3.6 裝置檢修時,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拆除,安裝、鉛罐活門的關閉、開啟等項內容施工方均要編制風險評價方案,專人負責,嚴格登記,并要有管工業(yè)衛(wèi)生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人員現場監(jiān)護。
3.3.7 定購、轉讓、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安裝、維修、更換、補充等相關內容。
3.3.8 更換、補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報公司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和地方衛(wèi)生、公安部門備案,更換補充后,要請地方衛(wèi)生監(jiān)督部門或環(huán)保部門監(jiān)測,并將監(jiān)測結果填入放射檔案內。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必須嚴格執(zhí)行射線防護的基本原則,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質。
3.3.9.2 減少受照時間。
3.3.9.3 延長受照距離。
3.9.3.4 利用屏蔽物質。
3.9.3.5 圍封隔離,防止污染。
3.9.3.5 講究個人防護。
3.3.10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線裝置的人員要按規(guī)定穿著防護用品,要進行就業(yè)前體檢,嚴格控制職業(yè)禁忌癥;定期進行放射性作業(yè)人員專項體檢,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的定期培訓和換證。
3.3.11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裝置的人員要按規(guī)定享受放射假期,嚴格執(zhí)行定期脫離的防護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廢源”的處理,使用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處理和運輸的方案報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批準,并報地方衛(wèi)生、公安部門備案后,送置專用源庫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廢物庫統一儲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單位要有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的設施和設備。
3.4 安全監(jiān)督管理
3.4.1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3.4.2 為保證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與操作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公司明確放射防護安全監(jiān)督職責。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體系,以保證“標準”、“法規(guī)”的實施。
3.4.2.2 對使用單位的生產許可登記證進行檢查。
3.4.2.3 對放射安全防護措施與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3.4.2.4 協調組織從事放射作業(yè)環(huán)境的工業(yè)衛(wèi)生定期檢測工作。
3.4.3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方案(內容包括檢修、施工項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名稱、使用時間、地點、安全防護措施、警戒區(qū)
域、現場操作人員及現場監(jiān)護人員責任)審批、現場檢查由機動設備處、工程管理部負責,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監(jiān)督。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zhí)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
第2篇 煉鐵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煉鐵廠范圍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管理。
2? 相關文件和術語
2.1? 相關文件
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條例(國務院05年449號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huán)??偩?6年31號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2.2? 術語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術在生產中應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儀、液位計、核子秤、測厚儀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如_光探傷儀、醫(yī)用射線裝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產活動造成物料、產品、人體、場所、環(huán)境介質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
3? 職責
3.1? 煉鐵廠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小組由煉鐵廠主管領導及安環(huán)科、技術科、設備科、綜合辦(保衛(wèi))、使用車間、維護車間主管領導組成,負責全廠放射安全和防護以及放射環(huán)境管理領導工作。
3.2 安環(huán)科是煉鐵廠放射源使用、報廢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a)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標準對煉鐵廠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規(guī)定對煉鐵廠放射源定期檢查、檢測評價,發(fā)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考核;
c) 負責組織、協助對放射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并將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登記并上報。
d) 負責組織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射線個人劑量監(jiān)測,定期組織該類人員體檢;
f) 負責組織放射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
g) 負責向公司安環(huán)部報告辦理廢舊放射源的相關手續(xù)和新增放射源的相關手續(xù),做好放射源登記工作。
h) 負責申請配備放射防護用品。
i)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崗位安全防護規(guī)程并進行檢查和考核。
3.3? 綜合辦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具體負責:
a) 負責建立放射源保衛(wèi)制度,并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同時要建立放射源登記臺帳。
b) 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對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c) 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3.4? 設備科
a) 負責對含放射源設備使用的管理,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處理,保證放射源裝置及其防護設施正常運轉,并達到技術指標要求;
b) 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維護檢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記管理工作。
c) 煉鐵廠需新添置放射源和報廢放射源設備或更換放射性設備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批準后組織實施。
d) 參與涉及煉鐵廠的工程項目中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及其防護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
e)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維護及防護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實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設備所在(使用)單位,應將其視同其他設備一樣,負有安全監(jiān)管、保管、看護的責任,不得丟失,不能允許無關人員損壞和移動。
3.6? 放射源設備維護(保修)單位或個人,負責對現場在用的放射源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確?,F場安全防護裝置完好,并做好記錄;對放射源負有保管責任;建立放射源臺帳并上報主管科室;負責放射源更換、移送工作,并做好協助檢測工作;負責現場設置放射防護警示標志;負責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檢測,體驗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穿戴防護用品以及防護用品申報工作;負責督促放射工作人員遵守放射工作有關規(guī)程和制度,并檢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術設備科參與鐵廠新、改、擴建工程放射源設備和場所的驗收,代表煉鐵廠提出安全使用和現場防護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設備科要加強對放射源裝置維修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現場檢查一次,禁止現場亂放放射源污染環(huán)境和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發(fā)生。
4.3? 設備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護設施日常運轉管理工作,放射性裝置維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設備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護和維護費用的資金預算計劃。
4.4? 綜合辦(保衛(wèi))必須制訂放射源保衛(wèi)制度,設專人管理,每周開展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
4.5? 安環(huán)科要制訂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安全防護工作制度和崗位安全規(guī)程。每月對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維修單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隱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環(huán)科要按照國家有關從事放射工作的防護要求為放射防護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4.7? 安環(huán)科要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登記管理、組織或協助開展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后才能從事放射工作(持證上崗),培訓周期為兩年一次。
4.8 安環(huán)科協助、配合安環(huán)部開展射線個人劑量監(jiān)測工作,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4.9? 根據公司制度規(guī)定,安環(huán)科配合安環(huán)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存檔,對體檢有異常的情況要及時向廠領導和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4.10 安環(huán)科要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有關制度進行監(jiān)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維護車間要加強日常安全防護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對現場和班組日常維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好記錄;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員維護時穿戴好防護用品;發(fā)現放射源丟失、被盜,應立即向鐵廠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4.12? 放射源維護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要認真執(zhí)行各項制度和規(guī)程,每班加強檢查、巡查、并做好記錄。搞好交接班,經常檢測放射源所在區(qū)域,發(fā)現射線超標和泄漏要立即向煉鐵廠領導和部門報告,采取防護措施。
4.13? 現場設備檢修時檢修人員進入到放射源危險區(qū)域前,現場檢修單位或負責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要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關掉放射源光門或采取其他防護隔離措施,避免發(fā)生人員受射線傷害。
4.14? 禁止在現場拆卸放射源源體,以免污染環(huán)境和傷害現場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更換放射源源體時,換下的放射源不能隨意丟在現場,要有專人看管并及時送交公司放射源專用存放庫。如果移送時,有放射源光門關不嚴或源體射線超標等情況出現,放射工作人員要用專用材料(鉛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來單位檢修放射源體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檢修,禁止外來單位在煉鐵廠區(qū)域拆卸放射源體。
4.16 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在放射源現場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17 放射工作人員檢查確定要更換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前要先向煉鐵廠有關科室報告,待上級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才能實施。
4.18 放射工作人員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調查和放射源丟失的調查。
4.19 現場發(fā)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泄漏,煉鐵廠領導和有關科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擴大。
5? 檢查與考核
5.1? 鐵廠技術科、設備科、安環(huán)科、廠辦(保衛(wèi))、使用維護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放射防護檢查。
5.2?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和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每項次對責任單位或個人扣款100-1000元。
5.3? 對違反本規(guī)定和有關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包括單位領導按公司《責任事故管理標準》進行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 記錄
6.1? 放射源登記表
6.2? 放射源檢測記錄臺帳
6.3? 放射工作人員登記表
6.4?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jiān)測臺帳
第3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關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環(huán)境保護部決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y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p>
二、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8日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 根據2008年11月21日環(huán)境保護部2008年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guī)定的輻射安全許可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報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備案。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第三條 根據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huán)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
第四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fā)。
前款規(guī)定之外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fā)。
一個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多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只需要申請一個許可證。
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同時分別向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的,其許可證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fā)。
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fā)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fā)許可證。
第六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進行審批。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guī)定,辦理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關手續(xù)。
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的審批或備案:
(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二)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huán)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fā)
第七條 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并依照國家規(guī)定程序報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huán)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八條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要求及其對環(huán)境的影響程度,對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不需要編制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九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yī)療使用的除外);
(三)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y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guī)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guī)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報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的內容。
第十三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管理機構。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yī)學和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1名。
生產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前項所指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6名。
(三)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y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和考核,其中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四)有與設計生產規(guī)模相適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wèi)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場所、生產設施、暫存庫或暫存設備,并擁有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的運輸、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具有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并配備有5年以上駕齡的專職司機。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jiān)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jiān)測、表面污染監(jiān)測、流出物監(jiān)測等設備。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規(guī)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保衛(wèi)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臺賬管理制度和監(jiān)測方案。
(九)建立事故應急響應機構,制定應急響應預案和應急人員的培訓演習制度,有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準備,有與設計生產規(guī)模相適應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十)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 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y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和考核。
(三)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wèi)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四)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jiān)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便攜式輻射監(jiān)測、表面污染監(jiān)測等儀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規(guī)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wèi)制度、輻射防護措施、臺賬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jiān)測方案。
(九)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y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和考核。
(三)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jiān)測儀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規(guī)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臺賬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jiān)測方案。
(六)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管理工作;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y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wèi)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jiān)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jiān)測等儀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有表面污染監(jiān)測儀。
(六)有健全的操作規(guī)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wèi)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jiān)測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八)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y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 將購買的放射源裝配在設備中銷售的輻射工作單位,按照銷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八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后留存復印件;
(三)經審批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
(五)單位現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第十九條 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guī)劃設計規(guī)模申請許可證。
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fā)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fā)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許可證中活動的種類分為生產、銷售和使用三類;活動的范圍是指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類別、總活度和射線裝置的類別、數量。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取得生產、銷售、使用高類別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不需要另行申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xù),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二)變更后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fā)證機關審查同意后,換發(fā)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許可證規(guī)定的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延續(xù)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延續(xù)申請報告;
(二)監(jiān)測報告;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四)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fā)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xù)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xù),換發(fā)許可證,并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fā)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補發(fā)。
第二十七條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進口前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獲得批準后,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對外貿易的有關規(guī)定簽發(fā)進口許可證。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放射源進口申請時,給定放射源編碼。
分批次進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應當每6個月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一次。
第二十八條 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i類、ii類、iii類放射源的,應當提供原出口方負責從最終用戶回收放射源的承諾文件復印件;
(三)進口放射源的明確標號和必要的說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復印件,其中,i類、ii類、iii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進口單位與原出口方之間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
(五)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以及使用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的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三。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進口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進口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在進口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將批準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報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口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二)國外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證明材料;
(三)出口單位與國外進口方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的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四。
出口單位應當在出口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將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報送所在地的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入單位應當在每次轉讓前報所在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分批次轉讓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轉入單位可以每6個月報所在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許可證的單位之間轉讓。禁止向無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規(guī)定的種類和范圍的單位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未經批準不得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第三十二條 轉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于轉讓前向所在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出、轉入單位的許可證;
(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的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五。
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將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報送各自所在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單位,應當在每次試驗前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huán)境影響的,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的,應當于活動實施前10日內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書面報告移出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并接受使用地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轉移時間和地點、輻射安全負責人和聯系電話等內容;轉移放射源的還應提供放射源標號和編碼。
使用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后20日內到使用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xù),并書面告知移出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guī)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第三十七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上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并設置。
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應當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及其相關技術參數和結構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潛在輻射危害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在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時,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
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規(guī)定,在放射源閑置或者廢棄后3個月內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放射源閑置或者廢棄后3個月內將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后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貯存的廢舊放射源,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交回放射源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
第四十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及其場所,終結運行后應當依法實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有關輻射工作單位方可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或注銷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記載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稱、出廠時間和活度、標號、編碼、來源和去向,及射線裝置的名稱、型號、射線種類、類別、用途、來源和去向等事項。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yè)健康監(jiān)護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四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編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原發(fā)證機關。
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實、事故和應急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書面的現場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由檢查人員簽字或檢查單位蓋章后交被檢查單位,并由被檢查單位存檔備案。
第四十四條 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編寫輻射工作單位監(jiān)督管理年度總結報告,于每年3月1日前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輻射工作單位數量、放射源數量和類別、射線裝置數量和類別、許可證頒發(fā)與注銷情況、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監(jiān)督檢查與處罰情況等內容。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
(二)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guī)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