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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管理辦法15篇

發(fā)布時間:2023-01-30 11:18:09 查看人數(sh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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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管理辦法

第1篇 乙炔瓶氧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按規(guī)定要求,定期檢驗氣瓶,充氣前檢查鋼瓶的氣樣,防止誤充氣體,充氣速度不能過快,防止劇烈震動撞擊,避免日光曝曬,遠離高溫、明火及其它熱源,應距可燃易燃物及明火10米以上,與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品,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漏氣現(xiàn)象,瓶閥或減壓器不沾有油污,氧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應留余壓(1-2公斤/厘米2),使用乙炔瓶必須合格的乙炔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溫不準超過30°-40°,嚴禁瓶體倒置、臥放。存放乙炔瓶的室內應注意通風換氣,所用的儀表定期檢驗,以防失效。

壓力容器的用途廣泛,結構形式復雜,尤其是壓力容器的介質,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因此,它發(fā)生爆炸造成的危害就更大,所以壓力容器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氣瓶的定期檢驗,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20年的每五年檢查一次,超過20年,每二年檢驗一次,壓力容器在投用前,必須持出廠文件,壓力容器登記表或檢驗報告,到當?shù)貏趧硬块T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發(fā)給使用許可證,本單位建立氣瓶檔案。

第2篇 乙炔瓶氧氣瓶的安全管理辦法

按規(guī)定要求,定期檢驗氣瓶,充氣前檢查鋼瓶的氣樣,防止誤充氣體,充氣速度不能過快,防止劇烈震動撞擊,避免日光曝曬,遠離高溫、明火及其它熱源,應距可燃易燃物及明火10米以上,與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品,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漏氣現(xiàn)象,瓶閥或減壓器不沾有油污,氧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應留余壓(1-2公斤/厘米2),使用乙炔瓶必須合格的乙炔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溫不準超過30°-40°,嚴禁瓶體倒置、臥放。存放乙炔瓶的室內應注意通風換氣,所用的儀表定期檢驗,以防失效。

壓力容器的用途廣泛,結構形式復雜,尤其是壓力容器的介質,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因此,它發(fā)生爆炸造成的危害就更大,所以壓力容器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氣瓶的定期檢驗,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20年的每五年檢查一次,超過20年,每二年檢驗一次,壓力容器在投用前,必須持出廠文件,壓力容器登記表或檢驗報告,到當?shù)貏趧硬块T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發(fā)給使用許可證,本單位建立氣瓶檔案。

第3篇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及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營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度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引用了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特種設備、氣瓶安全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標準和技術要求,如本辦法的內容與我國現(xiàn)行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等相抵觸之處,應以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頒發(fā)的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氣瓶充裝站要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等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九條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溶解乙炔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氣瓶充裝站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fā)布)《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在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手續(xù),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辦理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huán)境保護等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預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儲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huán)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第十五條 充裝站應具有與填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條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guī)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團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文件精神,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省市及同煤經安字『2008』第167號文《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地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要求,氣瓶充裝、經銷和使用單位要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第十九條 充裝站廠房建筑條件

1、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guī)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2、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4、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fā)火的材料鋪設。

5、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qū)與空瓶區(qū)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qū)之間應設置實、空瓶裝卸平臺。

7、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訊和專用消防栓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充裝站設備及管理條件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2、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50235-97的規(guī)定。

3、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guī)定。

4、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5、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規(guī)定。

6、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7、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8、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1、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guī)定。

2、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3、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器、監(jiān)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guī)定定期校驗。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1、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yè)部門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2、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3、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guī)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4、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jiān)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5、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充裝站人員條件

1、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2、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3、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4、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和當?shù)刭|檢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fā)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所充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guī)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充裝站職責

1、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九章的規(guī)定。

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生產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4、負責向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察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情況并存檔。

5、非自有氣瓶不得充裝。

第五章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并做好檢查記錄)

1、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氣瓶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標記相符。

3、氣瓶瓶閥的出口的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4、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5、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guī)定的檢驗期限內。

7、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原始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有報廢標志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

7、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8、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9、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10、未按市區(qū)質監(jiān)局規(guī)定進行統(tǒng)一的標識、打銃氣瓶編號字頭的。

第二十七條 顏色或其他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27條的規(guī)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第二十九條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guī)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條 檢驗期限已過期的氣瓶,外觀檢查發(fā)現(xiàn)有重大缺陷或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第三十一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發(fā)現(xiàn)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做出明顯標志,以防止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氣瓶充裝站的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充裝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fā)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yè)單位進行。

第七章 充 裝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七條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1、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2、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3、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guī)定:

1、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guī)定的螺紋形式相符。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jiān)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4、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5、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標準狀態(tài)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5099的規(guī)定,國產氣瓶的壓力為水壓實驗壓力的0.8倍。

第四十條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表中的部分規(guī)定值(常用永久氣體指氧氣、空氣、氮氣、氫氣、甲烷、一氧化碳、氬氣)。

其他永久氣體(包括由兩種以上的永久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公式⑴計算的壓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裝壓力(絕對)的極限值,

t-氣瓶的充裝溫度,k

z—在壓力為p,溫度為t時氣體的壓縮系數(shù)

p0—氣瓶的許用壓力(絕對),mpa

t0—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k

z0—在壓力為p0、溫度為t0時氣體的壓縮。

有特殊要求的氣體,除符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的專門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確定,由充氣單位根據經驗自行選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裝速度的條件下,取氣體貯罐(指壓氣機出口,并緊靠充裝處的氣體貯罐或貯瓶)內的氣體實測溫度為氣瓶充裝溫度

2、取充氣間的環(huán)境室溫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瓶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的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guī)定的充氣速度下,由實驗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條件時,應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內容包括:

1、瓶內壓力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內。

2、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后是否出現(xiàn)鼓包變形或泄露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現(xiàn)象。

第八章 氣瓶改變

第四十三條 使用過的氣瓶,嚴禁隨意更改顏色標記,換裝別種氣體。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

第四十五條 氣瓶改裝時,應對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規(guī)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huán)和顏色標記。

第九章 充裝記錄

第四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fā)現(xiàn)異常狀況等

第四十七條 充裝前、充裝、充裝后的檢查也要根據具體檢查項目逐只做好記錄。發(fā)送記錄要有可跟蹤性。

第四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充裝單位要保證及時補加溶劑,瓶內溶劑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以保證充裝質量和充裝安全,乙炔瓶的充裝要按《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

第十章 氣瓶的經銷

第四十九條 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手續(xù),否則不得經銷。

第五十條 氣瓶經銷單位建立健全有關氣瓶的充裝、經銷、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guī)程。

第五十一條 經銷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等上崗資格證。

第五十二條 經銷單位所供瓶裝氣體氣瓶必須是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合格氣瓶,并有警示標簽和合格證,不得經銷無證企業(yè)生產的氣瓶和檢驗不合格氣瓶或超期未檢氣瓶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凡給同煤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供給瓶裝氣體的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按第五十四條的要求簽訂《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 ,并攜帶以下資料到同煤安監(jiān)局辦理氣瓶經銷備案手續(xù)。

1、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手續(xù);

2、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氣瓶充裝站年檢報告等;

5、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

辦理備案后,方可正式給使用單位供給瓶裝氣體,并接受同煤安監(jiān)局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

《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是氣瓶充裝及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全協(xié)議、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至少應有以下具體內容:

1、所供氣體的名稱、性能 、危險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項(氣瓶充裝經銷單位提供);

2、所供氣體、氣瓶的合格標準、內容包括氣體成份、純度、重量、壓力、安全附件及年檢標志;

3、雙方所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等。

第十一章 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五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車、船??繒r,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件的規(guī)定。

11、運輸企業(yè)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五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有制造許可資質企業(yè)的合格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和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五十九條乙炔瓶的儲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3條規(guī)定。

第六十條乙炔瓶的使用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4條規(guī)定。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安監(jiān)局要根據國家、省、市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條例、規(guī)程、規(guī)則、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人員對隸屬于公司的充裝站、經銷點和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按本辦法第十三章的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氣瓶充裝站,經銷商及使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定期對現(xiàn)場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二級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排查隱患。檢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十三章氣瓶充裝站事故

第六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發(fā)生一般事故時,充裝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并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六十四條 氣瓶或氣瓶充裝站發(fā)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時要按照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立即向集團公司和質監(jiān)部門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損失。

第六十五條 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章處 罰

第六十六條 不執(zhí)行本辦法第10、17、34、35、49、53、54條的規(guī)定,對使用單位和充裝站分別處以0.2—2萬元罰款,對違反國務院第549號令第六章及第344號令有關規(guī)定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照國務院第344號令、第549號令和質監(jiān)總局第13、14號令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下發(fā)《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0.2~2萬元,情節(jié)嚴重的查封或停運給予經濟處罰1~5萬元。

1、未簽訂氣瓶安全使用協(xié)議的。

2、使用無生產(經營)資質單位供應的瓶裝氣體的或有經營資質但未在安監(jiān)局進行備案許可的。

3、充裝前的氣瓶無專人逐只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檢查記錄的。

4、充裝第二十四條禁止充裝的氣瓶。

5、合格的氣瓶和不合格的氣瓶未分別存放或沒做出明顯標記的。

6、氣體質量違反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7、氣瓶充裝氣體時,未按第三十六條要求進行的。

8、氣瓶充裝量未按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的,充裝壓力未按第三十八條執(zhí)行的;充裝溫度超過第三十九條標準的。

9、充裝后的氣瓶無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四十條規(guī)定進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沒有進行妥善處理的。

10、違反充裝記錄要求的。

11、氣瓶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違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同煤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jiān)察辦法》規(guī)定的,檢查人員在現(xiàn)場檢查時,要詳細填寫“現(xiàn)場安全檢查筆錄單”,并經雙方簽字認定,如生產爭議或拒絕簽字,則以檢查人員意見為準,然后將“記錄單”上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九條 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既不準馬虎從事也不許故意刁難,否則將根據情節(jié)嚴肅懲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氣瓶充裝站在執(zhí)行本辦法時應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僅限于同煤集團公司內部執(zhí)行,各單位在執(zhí)行時有什么建議可向公司安監(jiān)局提出,以便將來進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屬同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4篇 車用氣瓶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監(jiān)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jiān)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huán)節(jié)。

第四條 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監(jiān)督、協(xié)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yè)監(jiān)管;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協(xié)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 安裝

第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yè)務和手續(xù)。各部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 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 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 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fā)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guī)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 充裝

第十六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yè)務。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yè),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tǒng)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檢驗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xù)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guī)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tǒng)。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jiān)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管。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月日施行。

第5篇 氣瓶安全監(jiān)察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 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裝氣體的管理工作。

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jiān)督檢檢驗疫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4 術語

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的規(guī)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臨時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5 管理要求或規(guī)范

5.1 對于所有在用的氣瓶,根據我過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建立氣瓶檔案,各單位需要使用時,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5.2 氣瓶管理責任部門應經常對氣瓶進行檢查。責任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a 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b 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c 進行對氣瓶表面的涂敷;

d 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3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如下規(guī)定:

a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b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c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d 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在啟用前必須經過檢驗方可重新使用。

5.4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a 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b 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c 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能起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d 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臥放時,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瓶閥端應朝向一方。

e 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

f氣瓶運輸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物品運輸條例的規(guī)定。

5.5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a 儲存處嚴禁有明火和熱源,保持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b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性質相互抵觸的或有毒氣瓶應分開放置,并在旁設置消防和防毒設施。

c 氣瓶放置要整齊,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要頭部朝同一方向。

5.6 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使用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的合格產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檢驗的氣瓶。

b 氣瓶在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

c 氣瓶放置在氣瓶架上或固定地點,遠離火源和熱源,有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還應遠離放射源。

d 氣瓶立放時,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e 嚴禁敲擊、碰撞。

f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

g 操作人員在開關閥門時應該站在閥門接管的側面,使用適當?shù)墓ぞ呗_慢關。

h 氣瓶嚴禁沾染油脂。

i 氣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完,必須留有剩于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氣體。

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備防止回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等。

k 冬季氣瓶嘴凍結時不可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凍。

l 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6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1】

發(fā)布部門: 吉林省白山市政府

發(fā)布文號:

2008第2號

《白山市氣瓶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白山市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吉林省燃氣管理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其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實施氣瓶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檢驗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瓶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安全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負責氧氣、溶解乙炔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的經營許可及監(jiān)督工作。

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內的氣瓶安全監(jiān)察工作。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含換瓶站點)的開工建設管理工作。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含換瓶站點)的經營、鋼瓶銷售和燃氣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燃氣企業(yè)經營許可及監(jiān)督工作。

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及換瓶站(點)的規(guī)劃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氣瓶儲存、運輸?shù)墓舶踩芾?消防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及換瓶站(點)的消防審查及監(jiān)督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和運輸工具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氣瓶的充裝

第四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質監(jiān)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取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頒發(fā)的《氣瓶充裝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其中,充裝液化石油氣的,應同時具有《吉林省燃氣企業(yè)經營許可證》;充裝氧氣、乙炔氣體的,應同時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第五條《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許可期滿前3個月向原批準部門申請換證。未按規(guī)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換發(fā)《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xù)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第六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定資格;(二)取得政府規(guī)劃等部門的批準,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乙炔氣體的儲配站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三)有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yè)人員;

(四)有與充裝的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驗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足夠數(shù)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五)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并能有效的運轉和執(zhí)行;

(六)充裝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七)能夠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七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瓶消費者提供氣瓶的,應對氣瓶的安全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yǎng)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記錄,并對氣瓶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yè)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及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六)負責氣瓶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第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氣瓶使用登記,領取《氣瓶使用登記證》?!稓馄渴褂玫怯涀C》在氣瓶定期檢驗合格期間內有效。

各充裝單位要分期分批對過期和不合格氣瓶進行置換,達到氣瓶規(guī)定的使用標準。

第九條氣瓶充裝單位應采用信息化手段進行安全管理,建立自有產權氣瓶技術檔案。氣瓶充裝單位負責在氣瓶上涂敷充裝單位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單位標志鋼印。氣瓶技術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氣瓶編號、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氣瓶定期檢驗狀況及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和氣瓶使用登記表等。

第十條氣瓶充裝單位負責氣瓶充裝作業(yè)、充裝前檢查和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經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yè)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F(xiàn)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國家標準規(guī)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guī)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yè)充裝標準,按標準規(guī)定的充裝系數(shù)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第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每年年終應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擁有建檔氣瓶的種類、數(shù)量、充裝單位警示標簽樣式、當年已經送檢的氣瓶數(shù)量和下一年到期計劃送檢的氣瓶數(shù)量。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qū)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上述內容的檢查。

第三章氣瓶的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

第十三條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guī)定。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運輸距離嚴禁超過50公里。

第十四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五條氣瓶或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換瓶站、點)應當銷售具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制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換瓶站點,不得跨縣(市、區(qū))充裝。

第十六條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guī)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guī)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進行焊接,不得更改氣瓶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報廢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瓶內的殘液。

第十七條用戶可以自主選擇充裝單位,充裝單位不得拒絕。

第四章氣瓶的檢驗

第十八條氣瓶的檢驗除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計算機數(shù)據處理系統(tǒng),對其檢測的氣瓶進行建檔管理;

(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檢驗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定期檢驗,保證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安全;檢驗人員必須先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達到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檢驗,并認真做好檢驗記錄工作;

(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做破壞性處理;處理方法必須采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不允許采用鉆孔、鋸穿等方式;禁止將未做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二)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第二十一條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政府相關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審批、監(jiān)督職責,嚴格執(zhí)法,依法行政。因玩忽職守、徇私做弊、亂用職權等造成氣瓶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氣瓶是指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液體的氣瓶。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白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白山市技術質量監(jiān)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2】

加強氣瓶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管理工作,消滅安全隱患,杜絕氣瓶在使用、儲存、運輸中的習慣性違章,根據《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對在氣瓶儲存、運輸、使用規(guī)定如下:

一、氣瓶的運輸

第一條 運輸中采用汽車裝運時,氣瓶不準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頭應朝向一方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第二條 在車內直立排放,車廂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向一面;

第三條 為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天氣炎熱時,應用帆布遮蓋,以防烈日曝曬,發(fā)生爆炸;

第四條 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蓋好有條件時(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也要蓋好)、瓶身上防震橡皮圈套好后才允許運輸,裝卸時要輕裝輕卸,嚴禁從高處拋摔、滑動和在地上滾動撞擊氣瓶;

第五條 運送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第六條 嚴禁把氧氣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許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輸;

第七條 運送氣瓶的車廂內不準有人坐,人員應坐在司機駕駛室內。

二、氣瓶的保管

第八條 車間內乙炔氣瓶、氧氣瓶均不得超過5瓶;

第九條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處不受陽光直射,遠離高溫熱源,其附近應有消火栓和干粉和二氧化碳滅火器,但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第十條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地應設有“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

第十一條 嚴禁氧氣瓶和乙炔瓶混放在一起,嚴禁沾染油脂,存放地周圍10米內嚴禁明火,附近嚴禁有易燃爆品;

第十二條 氣瓶要有保險帽和兩個防震圈,保險帽擰緊,氣閥嚴密,氣閥朝向一側;

第十三條 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以防止涂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三、氣瓶的使用

第十四條 檢查氣瓶試壓期限,不合格或過期的鋼瓶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時,應先檢查是否有油脂,如有應立即擦拭干凈(因為油脂與壓縮氧氣接觸后能產生自燃、爆炸)。檢查瓶閥、接管螺紋和減壓器,如有漏氣、滑扣,表針動作不靈等則不能使用,立即進行修理。檢查是否漏氣時應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第十六條 當發(fā)現(xiàn)瓶閥漏氣,放不出氣來或存在其他缺陷時,將瓶閥關閉,并將發(fā)現(xiàn)的缺陷標在瓶壁上,然后送回供應站處理。

第十七條 氣瓶氣體不能用盡,應留有剩余壓力0.05mpa ,防止倒灌進其它物質和便于充裝單位檢驗氣體的真實性。

第十八條 氧氣閥門只允許使用專門扳手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鍵開啟;不準用錘子、鑿子開啟以防止產生火花;

第十九條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放置并固定起來(乙炔瓶必須直立),氧氣瓶和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條 使用乙炔瓶時,必須配用合格的回火防止器;

第二十一條 氣瓶與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

第二十二條 放置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篷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引起爆炸;

第二十三條 工作場所變更時,不準用肩扛背負,橫向滾動的方式搬運氣瓶,應使用氣瓶不會跌落的小車搬運,不準用叉車、翻斗車、鏟車、起重機搬運;

四、氣瓶換氣

運往供應站的空氣瓶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條 瓶不得粘有油脂,安全附件要齊全,(瓶帽、膠圈2個、瓶閥沒有損壞)

第二十五條 氣瓶漆色、字樣、鋼印標識清楚;

第二十六條 氣瓶余壓符合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瓶齡在檢驗、使用期內;

第二十八條 瓶體無變形、裂紋、明顯劃痕碰傷、腐蝕、凹陷鼓包現(xiàn)象;

第二十九條 對供應站付給的實氣瓶若達不到以上各項指標及沒有合格證、氣體生產日期標簽的有權拒領。

第三十條 其他未盡事項嚴格遵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7篇 工業(yè)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氣瓶存儲:

1、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相關人員要了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

2、氣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可燃、助燃氣體氣源;距離明火10米以外。

3、瓶庫有明顯的“禁止煙火”的安全標志,并備有滅火器。

4、空瓶、實瓶應分開存放,乙炔瓶與氧氣瓶不能同儲一室。

5、儲氣的氣瓶應戴好瓶帽,實瓶一般應立放貯存。臥放時,應防止?jié)L動,瓶閥應朝向一致。垛放不得超過5層,妥善固定。氣瓶排放應整齊,固定牢靠。

6、實瓶的貯存數(shù)量在滿足當天使用量和周轉量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貯存量。

氣瓶安全使用:

一、通用規(guī)則

1、氣瓶禁止敲擊、碰撞、滾動,不得用電磁起重機、叉車搬運。

2、夏季防止曝曬;嚴禁在瓶體上引弧。

3、嚴禁用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

4、瓶內氣體不得用盡,永久性氣體瓶剩余壓力應大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有大于0.5~1%的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5、氣瓶立放不穩(wěn)固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6、氣瓶瓶閥及其附件禁止粘有油脂,特別是氧氣瓶。

7、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確保瓶帽和防震圈的完好。

二、氧氣瓶的安全使用

1、搬運氣瓶時,必須使用專用的小車并固定牢固。不得將氧氣瓶放在地上滾動。

2、氧氣瓶一般應立直放置,且必須安放穩(wěn)固,防止傾倒。

3、取瓶帽時,只能用手或扳手旋轉,禁止用鐵器敲擊。

4、在瓶閥上安裝減壓器以前,應擰開瓶閥,吹盡出氣口內雜質,并輕輕的關閉閥門。裝上減壓器后,要緩慢開啟閥門,防止減壓器燃燒和爆炸。

5、在瓶閥上安裝減壓器時,與閥口連接的螺母要擰緊,防止開氣時脫落,人體要避開閥門噴出方向。

6、嚴禁氧氣瓶閥、氧氣減壓器、焊(割)炬、氧氣膠管等沾上易燃物質和油脂等,以免引起火災和爆炸。

7、夏季在露天使用氣瓶時,應有防曬措施,嚴禁陽光照射;冬季不要發(fā)在火爐和距離熱源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8、冬季要防止氧氣瓶閥凍結。如有結凍現(xiàn)象,只能用不超過40℃熱水解凍,嚴禁用明火烘烤,也不準用金屬物敲擊,以免瓶閥斷裂。

9、氧氣瓶的氧氣不能全部用完,要留有0.1mpa以上壓力,以便充氧時鑒別氣體的性質和防止空氣或者可燃氣體倒流入氧氣瓶內。

10、氣瓶要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和可燃易爆物質等。一般規(guī)定相距10米以上,與乙炔瓶相距5米以上。

11、氧氣瓶閥著火時,應迅速關閉閥門,停止供氣,使火焰自行熄滅。如果鄰近建筑物或者可燃物失火,應盡快將氧氣瓶移到安全地點,防止受到火場高熱烘烤而引起爆炸。

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

使用乙炔瓶時除了遵守氧氣瓶的安全使用外,還應嚴格遵守下列要求:

1、乙炔瓶不應受到劇烈震動和撞擊,避免引起乙炔瓶爆炸。

2、乙炔瓶在使用時應直立放置,不能躺臥,以免丙酮流出。

3、乙炔減壓器與乙炔瓶閥的連接必須可靠,嚴禁在漏氣情況下使用。

4、開啟乙炔瓶閥應緩慢,不要超過一轉半,一般只需開啟3/4圈。

5、乙炔瓶體表面溫度不應超過30~40攝氏度,防止高溫降低丙酮對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內乙炔壓力急劇增高。

6、乙炔瓶內的乙炔不能完全用完,低壓表讀數(shù)最后必須留有0.05mpa以上壓力,并將瓶閥關緊,防止漏氣。

7、當乙炔瓶閥凍結時,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時可用40攝氏度以下的熱水解凍。

8、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置干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傳入瓶內。

第8篇 液化氣瓶管理規(guī)定辦法

為規(guī)范公司液化氣石油氣瓶充裝、使用、存放、檢驗和報廢的管理,依據國家質檢總局[2003第46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結合公司氣瓶使用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氣石油氣瓶(以下簡稱:氣瓶)充裝、使用、存放、檢驗和報廢全過程的管理。

第二條 職責

1.生產運行部為氣瓶的主管部門,組織氣瓶檢驗和報廢鑒定工作。

2.安全環(huán)保部為氣瓶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氣瓶安全使用、運送和充裝、貯存等過程中的安全監(jiān)督工作。

3.器材部門負責氣瓶的采購、驗收工作。

4.市場開發(fā)部負責《氣瓶充裝許可證》審驗工作。

5.使用單位負責建立本單位氣瓶臺帳,負責氣瓶安全使用、維護、檢驗、貯存、報廢、新購等具體管理工作。

6.供氣中心負責在用氣瓶充裝,備用氣瓶(空瓶)存放和報廢氣瓶處置工作。

第三條 氣瓶購置與驗收

1.氣瓶按實際需求購置,需用單位執(zhí)行物資器材需求計劃上報程序,物資部門實施采購。

2.氣瓶驗收:氣瓶到貨后,物資部門組織主管部門、使用單位和供應商共同驗收,合格后方能簽字確認。

3.驗收資料:供應商交驗氣瓶量,需具備以下資料:

(一)首檢檢驗合格報告和檢驗標識;

(二)使用說明書;

(三)出廠合格證;

(四)制造質量證明書。

4.驗收實物:每只氣瓶配2只防碰膠圈,氣瓶本體顏色為灰(或灰藍)色,外觀質量全新,無碰撞痕跡。

第四條 氣瓶充裝

1.充裝頻次與時間:原則上充裝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開機充裝。

2.充裝前,供氣中心指定專人對充裝的氣瓶進行外觀檢查,內容為:氣瓶外觀質量是否完好、防震膠圈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檢驗期內、氣瓶角閥(附件)是否完好。

3.氣瓶充裝中和充裝后,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并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超裝、泄漏或其他異常現(xiàn)象的,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條 氣瓶定期檢驗

1. 按國家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報廢期限執(zhí)行。每年生產運行部組織使用單位對在帳氣瓶進行核查,制定年度檢驗計劃,定期送(地級政府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站)檢,檢驗后查驗內容為:檢驗標識牌和檢驗合格證書情況,標識主要:檢驗站全稱、檢驗日期(標識到年月)、有效期(標識到年月)和檢驗編號等,并固定氣瓶角閥頸部。

2.檢驗費用按開具的(地稅)發(fā)票,由使用單位確認,主管部門審核,財務核銷。

3.檢驗不合格(報廢)氣瓶,需有明顯標識。檢驗機構應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或標識。

第六條 氣瓶運輸、裝卸

1.氣瓶運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運輸?shù)挠嘘P規(guī)定;使用氣瓶和充裝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并有專人負責氣瓶押運工作,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教育和檢查。

2.氣瓶裝卸、運輸和裝卸氣瓶時,附件、防震膠圈需齊全、完好。

第七條 氣瓶儲存

1.充氣氣瓶(滿瓶)應當有專用庫房存放氣瓶。庫房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要求,氣瓶立式放置。具體要求如下:

a.在墻體上方設立1-2處通風口,直徑φ≥40cm或40_40cm2。

b.加裝防爆型軸流風機.

c.地面輔設5mm厚膠皮。

d.安裝戶內型lpg報警器(在距地面部30cm)。

e.配備2-4只滅火器。

f.存放距暖氣片1m以上。

2.庫房存放數(shù)量:按實際日需用量的2-3倍存放,在用和備用氣瓶分開,二者之間應有0.8米的通道,并標識。

3.有氣氣瓶(空瓶)使用單位集中暫時存放在液化氣站內;對未充裝的新瓶,可按鋼鐵類物資另行存放。

4.報廢氣瓶(指檢驗不合格和到報廢期不再檢驗的氣瓶),集中到液化氣站內,需作無害化處理,即:拆除角閥、破壞母螺紋,瓶體充滿水,并標識,作移交物資處回收處理。

第八條 氣瓶使用安全規(guī)定

1.嚴格在氣瓶本體上動電氣焊作業(yè);

2.嚴禁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3.嚴禁使用檢驗不合格或超期未檢驗的氣瓶;

4.嚴禁敲擊、碰撞氣瓶;

5.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置使用;

6.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7.不準用鉛絲捆扎軟管接頭,不準用高于40℃的熱源給瓶體加熱,氣瓶與灶具距離在1.5m左右。

8.并聯(lián)使用氣瓶時,隨用隨關,并標識。

第九條 處罰

1.公司發(fā)現(xiàn)的違章使用、管理氣瓶事件,按公司“三違”行為規(guī)定進行處理;礦區(qū)事業(yè)部發(fā)現(xiàn)的違章使用、管理氣瓶事件,按礦區(qū)事業(yè)部“三違”行為規(guī)定進行處理,以此類推。

2.公司發(fā)現(xiàn)的使用、管理氣瓶的安全隱患事件,按公司安全隱患程序進行處理;礦區(qū)事業(yè)部發(fā)現(xiàn)的使用、管理氣瓶的安全隱患事件,按礦區(qū)事業(yè)部級安全隱患規(guī)定進行處理,以此類推。

3.因管理不善,發(fā)生氣瓶事故,嚴格執(zhí)行事故處理程序和規(guī)定。

第十條 附則

1.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2.本規(guī)定哈密物業(yè)管理公司安委會解釋。

第9篇 氣瓶運輸管理制度辦法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氣瓶吊裝必須采用防滑落的專用器具進行;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準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準與氧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一方,垛高不準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市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氣瓶的車輛,不準在繁華市區(qū)、重要機關附近???車、船??繒r,司機與押運人員不準同時離開;

8.沾染油脂的運輸工具,不準裝運氧氣瓶。

第10篇 高壓氣瓶的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司內的各類高壓氣瓶管理,確保儲存、使用安全有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條:庫管員和具體使用者必須清楚各類氣體的性能和特性,做到發(fā)放使用無誤。

第二條:各類氣瓶必須有明顯的漆色標記,佩戴好瓶帽、防震圈。

第三條:瓶庫周圍嚴禁煙火,庫區(qū)要保持整潔,各類氣瓶(實瓶、空瓶、不同氣瓶)要分類存放。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

第四條:氣瓶儲存必須遠離熱源和明火,嚴禁爆曬和易燃物品、可燃物品混放一起,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第五條:嚴禁氣瓶在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與各類油品混放。

第六條:裝卸氣瓶要輕卸輕放,嚴禁使用油污手套,嚴禁野蠻裝卸,嚴禁敲擊、碰撞。

第七條:嚴禁在裝卸過程中流動吸煙,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八條:各類氣瓶要按規(guī)定檢驗,檢驗標記清晰、可辨認,同時嚴禁使用各類過年檢期的氣瓶。

第九條:嚴禁使用外表腐蝕嚴重或外表損傷嚴重的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

第十條:電瓶車運輸高壓氣瓶時,其層數(shù)不應超過二層,且必須加以固定,防止氣瓶滾動。

第十一條:不論空瓶、實瓶在實施運輸過程中必須將氣瓶瓶口全部保持一個方向,車廂內必須保持清潔干凈無油污。

第十二條:所有返回庫區(qū)的氣瓶必須配置完好,對附件損壞、配置不齊全的氣瓶庫管員有權拒收,同時按具體情況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對各單位返回的氣瓶(氧氣、乙炔氣瓶)要經常性的檢查,檢測氣體剩余量,氣瓶內必須留有不小于0.05mpa和不大于0.3mpa的表壓余氣。

第十四條:安技處依照上述相關規(guī)定加強日常巡查,每月將檢查結果報規(guī)劃發(fā)展處進行考核;公司現(xiàn)場檢查組在每月的檢查中,也將此項規(guī)定作為檢查的內容之一進行檢查考核。

第11篇 車用氣瓶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監(jiān)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jiān)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huán)節(jié)。

第四條 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監(jiān)督、協(xié)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yè)監(jiān)管;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協(xié)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 安裝

第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yè)務和手續(xù)。各部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 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 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 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fā)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guī)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 充裝

第十六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yè)務。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yè),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tǒng)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 檢驗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xù)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guī)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tǒng)。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jiān)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管。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第12篇 高壓氣瓶使用管理規(guī)定辦法

1、各類氣瓶必須分類放置于統(tǒng)一制作的小房內,空瓶滿瓶分開放置;

2、氣瓶停放處應設有固定支架、柵欄等防止倒瓶設施;

3、氣瓶應遠離明火和電氣設備;

4、使用氣瓶的室內必須通風良好;

5、使用氣瓶禁止敲擊,碰撞,不得靠近熱源,夏季應防曝曬;

6、必須使用專用的減壓閥,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7、瓶內的氣體嚴禁用盡,應保留有0.05 mpa以上的壓力;

8、發(fā)現(xiàn)閥門和減壓閥泄漏時,不得繼續(xù)使用,應及時處理上報,閥門損壞時嚴禁帶壓更換閥門;

9、用完氣后,應及時關閉閥門;

10、搬運時,易燃易爆氣瓶禁止混裝;

11、壓力表一年檢定一次。

第13篇 氣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辦法

1 目的

確保本實驗室所用氣體標準物質及檢測樣品的正確使用和保存。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

2 范圍

本規(guī)定所指氣瓶應包括在本實驗室內用于盛裝各種原料氣、制備的混合氣體、外購的標準氣體及客戶送檢或實驗室抽檢的氣體樣品的高、低壓氣瓶(罐子)。

3 職責

實驗室主任組織制定有關規(guī)定,同時與實驗室副主任、質檢中心副主任負責監(jiān)督和檢查措施的實施效果。各房間安全衛(wèi)生責任人負責具體措施的實施。

4 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檢測人員在使用充有氣體的氣瓶時:

4.1 必須首選檢查氣瓶上的標簽或其它標識,確認盛裝的氣體性質,避免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的措施下使用高濃度、可燃氣體或有毒有害氣體。

4.2 檢查氣瓶及瓶閥外觀,確認無嚴重損壞的痕跡;閥門不松動,螺紋未損傷。

4.3 根據不同氣體種類選擇減壓表,并將其與氣瓶緊密連接并用待檢氣體清洗閥體內部后于分析儀器連接。與儀器的連接管路也應視被測氣體種類來確定。嚴禁使用被油漬沾污的減壓表或管路。

4.4 檢測中用于校準分析儀器的標準物質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

4.5 檢測過程中應確保氣瓶的穩(wěn)定,避免碰撞或倒伏。氣瓶放置應避開熱源。

4.6 應保證實驗室有良好的通風換氣措施,檢測中排出的高濃度有毒有害氣體通過管路排出實驗室(必要時應經過吸收或其它措施處理),不允許在室內直接排放。

4.7 使用高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應在通風櫥內進行操作,必要時應佩戴防護用具。

4.8 檢測工作完成后,應及時關閉樣品(或標準)的閥門,確認無泄漏后放回氣瓶架或專用推車上。

4.9 實驗室內嚴禁使用明火,如有施工需要進行電焊操作,必須提前上報實驗室負責人,并停止使用各類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施工屋內現(xiàn)場停止使用所有氣體,并將氣瓶移放至安全區(qū)域。

4.10 及時檢查載氣、燃氣及助燃氣體的使用狀況,保證各種氣瓶不發(fā)生泄露,并保證足夠的工作壓力。

5 氣瓶存放管理規(guī)定

5.1 日常經常使用的氣體標準物質應放置在庫房或實驗室氣瓶架或專用推車上,隨用隨取,用后放回原處。

5.2 實驗室內使用的檢測樣品或配制后需比對的氣瓶,應使用專用推車移動。

5.3 抽檢或客戶送檢的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如當天不能完成檢測的應移至樓外,放置在安全位置,不得在樓內存放過夜。

5.4 用于科研的氣體標準物質,在研期間應放置在專用氣瓶架或專用車上,隨用隨取,用后放回原處。在項目結束后除留下部分樣品作為標準放置在樓內庫房中外,其余氣瓶全部放置樓外庫房或放氣處理后待用。

5.5 庫房內存放的標準氣體氣瓶應按照化學特性分區(qū)擺放,避免氧化性氣體與還原性氣體、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等相互之間可能發(fā)生反應的其中相鄰放置。

5.6 所有分析儀器使用的燃氣一律通過管路輸送,特殊情況必須在樓內現(xiàn)場使用的須先報實驗室負責人同意,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

5.7 必須在樓內使用的大鋼瓶必須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倒狀。

5.8 所有氣瓶存放應避免重擊、日曬、避開熱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風。樓內庫房應設置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

第14篇 氣瓶安裝位置管理制度辦法

1、氣瓶應安裝在車輛外部輪廓內受保護的位置,不應放置在對車輛駕駛產生不利影響的部位。

2、氣瓶與排氣管位置應遠離熱源,其環(huán)境溫度不得高于55℃,在任何情況下氣瓶與排氣管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75mm。

3、氣瓶集成閥與車輛外輪廓邊緣距離應不小于200mm。

4、氣瓶必須安裝在通風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以防氣體滲漏進入駕駛室或車廂。當氣瓶安裝在車體內部時,應設計一個金屬或非金屬的密封艙,將瓶體和集成閥封閉;或設計一個集成閥副艙,密封艙應有便于維修和檢查的艙口。在安裝位置應能保證集成閥關閉自如,密封艙或副艙應有可靠的密封手段,以防止氣體泄漏。

5、貨車車廂內安裝氣瓶時,應安裝金屬或非金屬保護裝置。

6、多個氣瓶的組合安裝應布置合理,排列整齊。

第15篇 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貯存、使用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施工現(xiàn)場所有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制氣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guī)程》? sd267-88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dl5009.1-92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質技監(jiān)局國發(fā)[2000]250號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4? 術語與定義(無)

5? 職責

5.1項目部負責氣瓶的綜合管理工作。

5.2氣瓶貯存保管單位負責氣瓶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回收工作,并做記錄。

5.3氣瓶使用單位負責氣瓶使用的安全管理。

5.4項目部、專業(yè)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對氣瓶安全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氣瓶管理辦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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