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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部門承包經營合同
發(fā)包人:
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承包人:
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友好協(xié)商,就有關租賃事宜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介紹
租賃物位于烏魯木齊市 路 號 怡和山莊 小區(qū) 幢 號房屋。房屋層高為 / 米,建筑主體結構為 框架 ,建筑面積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為準)。
第二條: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為 2 年(即從 20xx 年 3 月 1日起至 20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條:承包價格約定
固定租金: 前三個月每月承包價格為400元;以后的租金視經營情況做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 ;
第四條: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在每個租賃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應提前一個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應在合同簽訂之日時繳納。
第五條: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物業(yè)管理費、衛(wèi)生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等并由此產生的其它全部相關費用。
第六條:承包物使用用途約定
承包人對租賃物僅做 經營之用(經營項目必須明確、具體),經營過程中應遵守環(huán)保部門的規(guī)范要求,不得影響其他業(yè)主的經營項目;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變更本條第一款約定的經營項目的,必須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主體結構。如需裝修改進和增設他物,必須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其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裝修和增設他物的范圍: 。
租賃合同期滿后,附著在租賃物上的設備承租人不得拆除,其產權歸出租人所有。
第八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未經出租人書面批準,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第九條:保證條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賃物前,應向出租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大寫金額): 仟元,在租賃期滿后退還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造成租賃物設備設施損壞的,出租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出租人有權不予退還。
第十條:租賃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應于 年 月 日前將符合約定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有權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權收取或委托小區(qū)物業(yè)管理部門向承租人收取水、電、暖氣等費用及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yè)管理費用;
2、出租人有權批準承租人關于經營項目變更申請,并就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九條第二款約定交納完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后,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證在承租人租賃期間水、電、暖的正常供應,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在本協(xié)議約定范圍內享有對租賃物的合理使用權;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必須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承擔水、電、暖氣等費用,并承擔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yè)費用;
3、承租人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環(huán)保、規(guī)劃、市容衛(wèi)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經營項目必須遵守合同第六條約定。在租賃期內應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5、廣告牌、店面招牌應嚴格按照小區(qū)管理處統(tǒng)一要求制作、懸掛;
6、本合同履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租賃權。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約定交付租金達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電、暖氣費、物業(yè)管理等各項費用達 300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經營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合理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或設備嚴重受損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進行違法活動,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或者受到停業(yè)處分的;
7、 無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承租人無法繼續(xù)使用租賃物的;
3、 無 。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其他情況: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經協(xié)商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發(fā)事件,雙方可依據(jù)公平原則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時間約定: 。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如果在租賃期內,本合同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該向守約方支付租賃年度租金20%的違約金。
2、出租人未按時或按要求維修租賃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毀損的,負有賠償責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滿 日的,除應如數(shù)補交外,應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遲延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依據(jù)為應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過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費用,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無 。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出租人貳份,承租人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無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烏魯木齊市
第2篇 部門承包經營合約
發(fā)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根據(jù)《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友好協(xié)商,就有關租賃事宜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介紹
租賃物位于烏魯木齊市 路 號 怡和山莊 小區(qū) 幢 號房屋。房屋層高為 / 米,建筑主體結構為 框架 ,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為準)。
第二條: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為 2 年(即從 20__ 年 3 月 1日起至 20__ 3 月 1 日止)。
第三條:承包價格約定
固定租金: 前三個月每月承包價格為400元;以后的租金視經營情況做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 ;
第四條: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在每個租賃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應提前一個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應在合同簽訂之日時繳納。
第五條: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物業(yè)管理費、衛(wèi)生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等并由此產生的其它全部相關費用。
第六條:承包物使用用途約定
承包人對租賃物僅做 經營之用(經營項目必須明確、具體),經營過程中應遵守環(huán)保部門的規(guī)范要求,不得影響其他業(yè)主的經營項目;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變更本條第一款約定的經營項目的,必須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主體結構。如需裝修改進和增設他物,必須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其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裝修和增設他物的范圍: 。
租賃合同期滿后,附著在租賃物上的設備承租人不得拆除,其產權歸出租人所有。
第八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未經出租人書面批準,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第九條:保證條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賃物前,應向出租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大寫金額):仟元,在租賃期滿后退還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造成租賃物設備設施損壞的,出租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出租人有權不予退還。
第十條:租賃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應于 年 月 日前將符合約定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有權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權收取或委托小區(qū)物業(yè)管理部門向承租人收取水、電、暖氣等費用及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yè)管理費用;
2、出租人有權批準承租人關于經營項目變更申請,并就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九條第二款約定交納完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后,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證在承租人租賃期間水、電、暖的正常供應,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在本協(xié)議約定范圍內享有對租賃物的合理使用權;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必須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承擔水、電、暖氣等費用,并承擔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yè)費用;
3、承租人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環(huán)保、規(guī)劃、市容衛(wèi)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經營項目必須遵守合同第六條約定。在租賃期內應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5、廣告牌、店面招牌應嚴格按照小區(qū)管理處統(tǒng)一要求制作、懸掛;
6、本合同履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租賃權。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約定交付租金達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電、暖氣費、物業(yè)管理等各項費用達 300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經營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合理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或設備嚴重受損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進行違法活動,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或者受到停業(yè)處分的;
7、 無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承租人無法繼續(xù)使用租賃物的;
3、 無 。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其他情況: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經協(xié)商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發(fā)事件,雙方可依據(jù)公平原則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時間約定: 。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如果在租賃期內,本合同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該向守約方支付租賃年度租金20%的違約金。
2、出租人未按時或按要求維修租賃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毀損的,負有賠償責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滿 日的,除應如數(shù)補交外,應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遲延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依據(jù)為應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過 15日不支付租金等費用,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無 。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出租人貳份,承租人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生產部門承包經營合約書
發(fā)包人:
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承包人:
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根據(jù)《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友好協(xié)商,就有關租賃事宜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介紹
租賃物位于烏魯木齊市 路 號 怡和山莊 小區(qū) 幢 號房屋。房屋層高為 / 米,建筑主體結構為 框架 ,建筑面積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為準)。
第二條: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為 2 年(即從 20__ 年 3 月 1日起至 20__ 3 月 1 日止)。
第三條:承包價格約定
固定租金: 前三個月每月承包價格為400元;以后的租金視經營情況做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 ;
第四條: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在每個租賃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應提前一個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應在合同簽訂之日時繳納。
第五條: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物業(yè)管理費、衛(wèi)生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等并由此產生的其它全部相關費用。
第六條:承包物使用用途約定
承包人對租賃物僅做 經營之用(經營項目必須明確、具體),經營過程中應遵守環(huán)保部門的規(guī)范要求,不得影響其他業(yè)主的經營項目;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變更本條第一款約定的經營項目的,必須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主體結構。如需裝修改進和增設他物,必須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其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裝修和增設他物的范圍: 。
租賃合同期滿后,附著在租賃物上的設備承租人不得拆除,其產權歸出租人所有。
第八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未經出租人書面批準,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第九條:保證條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賃物前,應向出租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大寫金額): 仟元,在租賃期滿后退還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造成租賃物設備設施損壞的,出租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出租人有權不予退還。
第十條:租賃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應于 年 月 日前將符合約定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有權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權收取或委托小區(qū)物業(yè)管理部門向承租人收取水、電、暖氣等費用及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yè)管理費用;
2、出租人有權批準承租人關于經營項目變更申請,并就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九條第二款約定交納完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后,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證在承租人租賃期間水、電、暖的正常供應,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在本協(xié)議約定范圍內享有對租賃物的合理使用權;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必須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承擔水、電、暖氣等費用,并承擔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yè)費用;
3、承租人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環(huán)保、規(guī)劃、市容衛(wèi)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經營項目必須遵守合同第六條約定。在租賃期內應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5、廣告牌、店面招牌應嚴格按照小區(qū)管理處統(tǒng)一要求制作、懸掛;
6、本合同履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租賃權。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約定交付租金達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電、暖氣費、物業(yè)管理等各項費用達 300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經營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合理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或設備嚴重受損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進行違法活動,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或者受到停業(yè)處分的;
7、 無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承租人無法繼續(xù)使用租賃物的;
3、 無 。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其他情況: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經協(xié)商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發(fā)事件,雙方可依據(jù)公平原則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時間約定: 。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如果在租賃期內,本合同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該向守約方支付租賃年度租金20%的違約金。
2、出租人未按時或按要求維修租賃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毀損的,負有賠償責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滿 日的,除應如數(shù)補交外,應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遲延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依據(jù)為應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過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費用,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無 。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出租人貳份,承租人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部門承包經營合同范本
發(fā)包人:
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承包人:
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友好協(xié)商,就有關租賃事宜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介紹
租賃物位于烏魯木齊市 路 號 怡和山莊 小區(qū) 幢 號房屋。房屋層高為 / 米,建筑主體結構為 框架 ,建筑面積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為準)。
第二條: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為 2 年(即從 20xx 年 3 月 1日起至 20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條:承包價格約定
固定租金: 前三個月每月承包價格為400元;以后的租金視經營情況做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 ;
第四條: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在每個租賃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應提前一個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應在合同簽訂之日時繳納。
第五條: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物業(yè)管理費、衛(wèi)生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等并由此產生的其它全部相關費用。
第六條:承包物使用用途約定
承包人對租賃物僅做 經營之用(經營項目必須明確、具體),經營過程中應遵守環(huán)保部門的規(guī)范要求,不得影響其他業(yè)主的經營項目;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變更本條第一款約定的經營項目的,必須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主體結構。如需裝修改進和增設他物,必須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其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裝修和增設他物的范圍: 。
租賃合同期滿后,附著在租賃物上的設備承租人不得拆除,其產權歸出租人所有。
第八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未經出租人書面批準,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第九條:保證條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賃物前,應向出租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大寫金額): 仟元,在租賃期滿后退還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造成租賃物設備設施損壞的,出租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出租人有權不予退還。
第十條:租賃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應于 年 月 日前將符合約定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有權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權收取或委托小區(qū)物業(yè)管理部門向承租人收取水、電、暖氣等費用及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yè)管理費用;
2、出租人有權批準承租人關于經營項目變更申請,并就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九條第二款約定交納完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后,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證在承租人租賃期間水、電、暖的正常供應,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在本協(xié)議約定范圍內享有對租賃物的合理使用權;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必須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承擔水、電、暖氣等費用,并承擔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yè)費用;
3、承租人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環(huán)保、規(guī)劃、市容衛(wèi)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經營項目必須遵守合同第六條約定。在租賃期內應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5、廣告牌、店面招牌應嚴格按照小區(qū)管理處統(tǒng)一要求制作、懸掛;
6、本合同履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租賃權。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約定交付租金達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電、暖氣費、物業(yè)管理等各項費用達 300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經營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合理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或設備嚴重受損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進行違法活動,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或者受到停業(yè)處分的;
7、 無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承租人無法繼續(xù)使用租賃物的;
3、 無 。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其他情況: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經協(xié)商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發(fā)事件,雙方可依據(jù)公平原則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時間約定: 。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如果在租賃期內,本合同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該向守約方支付租賃年度租金20%的違約金。
2、出租人未按時或按要求維修租賃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毀損的,負有賠償責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滿 日的,除應如數(shù)補交外,應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遲延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依據(jù)為應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過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費用,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無 。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出租人貳份,承租人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無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烏魯木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