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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合同 第2篇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新 第3篇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4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5篇投資建設寄宿學生食堂合同書 第6篇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 第7篇投資建設項目合同 第8篇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示本) 第9篇投資建設回購 第10篇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事項
第1篇 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合同
2023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托人: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xié)議修正文件
委托代建合同書
專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
中標通知書
投標書及其附件
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xié)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zhí)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新
一、 項目概況
二、 項目投資建設方式
三、 項目回購方式
四、 合同價格
五、 工程開竣工時間
六、 質量標準
七、 組成合同文件
八、 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對本項目進行投資建設
九、 合同文本一式十份
十、 合同生效
投資建設合同主要條款
一、 總則
二、 項目概況
三、 合同價格及支付
四、 合同價格的調整
五、 雙方的義務和權力
六、 對乙方的規(guī)定
七、 工程建設
八、 擔保
九、 融資
十、 項目移交
十一、 違約
十二、 合同終止
十三、 不可抗力
十四、 爭議解決
十五、 其它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議書
一、 工程概況
二、 工程承包范圍
三、 合同工期
四、 質量標準
五、 建安工程價款
六、 組成本建設工程合同的文件
七、 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項目bt投資建設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項目bt投資建設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建安工程價款及其他支付的款項
十、 合同生效
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第3篇 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2023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項目名稱:
項目委托人: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
項目使用人:
根據《_____》、《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
建設規(guī)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xié)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xié)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zhí)份。
委托人:(簽章)代建人:(簽章)使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語言
第一條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xié)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并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xié)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xù)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蚪K止代建業(yè)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yè)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yè)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guī)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guī)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委托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第六條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代建人根據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xié)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guī)定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guī)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xié)調工作。
第九條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jié)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jiān)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使用人有權對委托人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人義務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負責協(xié)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監(jiān)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lián)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lián)絡工作。
第十九條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xié)議隨意變更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四條代建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代建人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協(xié)助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xié)議。
第二十九條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xié)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xù)。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xiàn)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yè)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jiān)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lián)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lián)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責任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發(fā)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fā)生延誤、暫?;蚪K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xù)暫停執(zhí)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yè)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fā)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xù),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xié)調,協(xié)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_____機構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
第十條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代建人節(jié)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p>
節(jié)約資金獎勵:
節(jié)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jié)省額_________獎勵比率(%)
注:'工程費用節(jié)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jié)省額。
第十五條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委托人的聯(lián)系人: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應按項目的%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xiàn)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的聯(lián)系人:
第四十條代建人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xù)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附加協(xié)議條款:
第4篇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2023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編號: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托人: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xié)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xié)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zhí)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使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第5篇 投資建設寄宿學生食堂合同書
甲方沒有學生食堂,為了幫助解決寄宿學生的就餐問題,保證他們合理按時安全就餐,乙方愿意投資50萬元左右,幫助甲方建設一處920㎡的鋼構食堂,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的職責和義務
1、負責提供食堂建設的地點,保證單獨成院落、便于管理。
2、負責食堂附屬設施的建設和內部設施的配置。
3、負責食堂的辦證工作。
4、成立并委托寄宿組全權協(xié)助乙方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和教育。
5、寄宿組對乙方進貨的渠道、質量、價格、衛(wèi)生等,進行跟蹤、調查、核算、建賬、批評和處罰。
6、寄宿組根據學生要求制定并公示每日食譜。
二、乙方的職責和義務
1、服從甲方領導,聽從甲方指揮,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教育工人擺正位置,不越過甲方直接與師生接觸,不議論教師,不詆毀學生。
2、自行向自愿寄宿的學生收費,及時如數給學生開具票據。學生的生活和茶水不得低于每人每天8元錢的標準,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餐譜供餐,保證學生科學合理膳食。
3、每天按時供應茶水,每生每天不少于1瓶。保證學生每周洗澡不少于1次。
4、承擔并按月發(fā)放食堂、茶房、寢室工人以及其他聘請人員的工資。
5、承擔學生宿舍維修改造款不少于10萬元。
6、對于貧困學生適當減免費用,拿出適當資金或者物質對寄宿學生進行資助和獎勵。
7、確保食品安全,時刻檢查排除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嚴把食品的質量和衛(wèi)生,禁用不達標餐具。承擔因食品安全問題引起后果的相應責任。嚴格執(zhí)行進貨留樣制度。
8、加強對工人的業(yè)務培訓,努力豐富食品種類,提高食品質量,改善生活水平,。
9、加強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規(guī)范操作,安全生產,給工人入好保險。
10、加強對工人的衛(wèi)生教育,盡快形成良好的衛(wèi)生習慣,上崗工人必須全部持有健康證,定期對工人進行體檢,工作服統(tǒng)一整潔,持證上崗,杜絕傳染病者進入食堂。
11、認真管理使用好物品,擺放合理,保證操作間內干凈衛(wèi)生,整潔有序,無權把使用承包的公物包括餐廳借給別人使用。
12、不斷提高工人的綜合素質,嚴格要求自己,規(guī)范著裝,文明言行,團結協(xié)作,尊敬老師,愛護學生。
以上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
第6篇 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
一、 項目概況
二、 項目投資建設方式
三、 項目回購方式
四、 合同價格
五、 工程開竣工時間
六、 質量標準
七、 組成合同文件
八、 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對本項目進行投資建設
九、 合同文本一式十份
十、 合同生效
投資建設合同主要條款
一、 總則
二、 項目概況
三、 合同價格及支付
四、 合同價格的調整
五、 雙方的義務和權力
六、 對乙方的規(guī)定
七、 工程建設
八、 擔保
九、 融資
十、 項目移交
十一、 違約
十二、 合同終止
十三、 不可抗力
十四、 爭議解決
十五、 其它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議書
一、 工程概況
二、 工程承包范圍
三、 合同工期
四、 質量標準
五、 建安工程價款
六、 組成本建設工程合同的文件
七、 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項目bt投資建設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項目bt投資建設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建安工程價款及其他支付的款項
十、 合同生效
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第7篇 投資建設項目合同
2023投資建設項目甲方:
代表:地址:電話:
乙方:
代表:地址:電話: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fā)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xié)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xié)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
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由甲方投資建設的____________工程(以下簡稱該項目),經甲、乙雙方初步協(xié)商決定該項目由乙方負責工程施工,承包方式為施工總承包,現(xiàn)就該工程建設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框架協(xié)議: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地址:
2、項目規(guī)模:該項目規(guī)模分期建設,一期項目的項目用地約______萬平方米,投資額約元,項目總投資約為______元。
3、工期要求:建設工期:______天;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具體開工日期以甲方開工通知為準);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承包內容:乙方承包甲方項目總投資額為:______億元的整個項目的施工任務(包括:土建和安裝工程,以及所有配套設施)。
二、計價及付款方式
1、結算方式:本次項目竣工結算采用______結算方式。
2、付款方式:按月進度付款。
(1)施工單位人員進場______天內付工程價的______%。
(2)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______%支付工程款。
(3)主體結構封頂付已完工程總量的______%(每月進度款不扣除)。
(4)審計結束后付審計價的______%(扣除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剩余的______%作為保修金。
(5)保修金退還:竣工期滿________年退______%,竣工期滿________年退______%。
三、甲方責任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xiàn)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甲方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需向乙方提供本項目的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以便乙方能夠及時的完成工程預算,乙方在收到圖紙和相關技術資料完成本工程的預算工作,并上報甲方審核。
2、甲方需要完成本工程前期的相關準備工作,做到各項準備符合乙方的施工條件,相關前期準備工作完成后,甲方需要向乙方出具進場施工通知。
3、甲方提供本工程已經具備開工條件的手續(xù):
(1)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開工審查表。
(3)規(guī)劃部門簽發(fā)的建筑紅線驗線通知書。
(4)在指定監(jiān)督機構辦理的具體監(jiān)督業(yè)務手續(xù)。
(5)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
(6)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書。
(7)建設單位駐工地代表授權書。
(8)建設單位與相關部門簽訂的協(xié)議書。
(9)甲方須提供該項目工程款支付的擔保。
四、乙方責任
1、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具的進場施工通知書后,______天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施工隊在____日內必須進場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期進場施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乙方需保證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五、保證金支付及退還
1、該項目合同履約保證金為現(xiàn)金: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整)。
2、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甲方提供完本工程已經具備開工條件的手續(xù)和該項目工程款支付的擔保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進場通知書且樁機機械設備進場______天內,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納項目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整),最遲延長期不得超過______天,如乙方不能按期交納該項目合同履約保證金的,甲方有權讓乙方退場。
3、乙方向甲方交納項目保證金之日起算______個月,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退還該項目合同履約保證金現(xiàn)金: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整),最遲延長期不得超過______天,如甲方不能按期退還該項目合同履約保證金的,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六、違約責任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1、甲方如不能按時付款或退還合同履約保證金,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______元天的違約賠償,但最長延期付款時間不得超過______天,同時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工期延誤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2、乙方如不能按期完工交房,逾期按照______元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進行處罰,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______天。
3、若甲方不能按要求退還該項目合同履約保證金和不能按合同條款進行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權讓擔保方承擔甲方的所有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協(xié)議有效期內,若雙方發(fā)生任何爭議,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成,雙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八、其他
1、本協(xié)議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份。
2、本協(xié)議為合作框架協(xié)議,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進一步予以明確。
框架協(xié)議與正式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甲乙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3、未盡事宜及雙方發(fā)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tài)度進行協(xié)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章):代表人(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 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示本)
編號: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托人: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建合同書
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xié)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xié)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zhí)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第9篇 投資建設回購
回購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錄
陳 述_5
第一章 特許權_5
第1條 定義和解釋_5
1.1 定義_5
1.2 釋義_8
第2條 雙方義務_9
2.1 特許權的授予_9
2.2 擔保權_9
2.3 投資人的主要義務_9
2.4 回購人的主要義務_9
2.5 建設期_10
2.6 建設期的延長_10
第3條 合作前提條件_10
3.1 投資人條件_10
3.2 回購人條件_10
3.3 回購承諾函和回購擔保文件_10
第二章 投融資_11
第4條 項目融資_11
4.1 投資人的投融資義務_11
4.2 項目資本金_11
4.3 項目公司注冊資本_11
4.4 擔保權益_11
4.5 融資文件_11
4.6 資金使用_11
第三章 項目監(jiān)管_11
第5條 項目監(jiān)管_11
5.1 回購人的監(jiān)管權_11
5.2 財務監(jiān)管_12
5.3 監(jiān)理機構的監(jiān)管_12
第四章 項目建設_13
第6條 土地使用_13
6.1 征地、拆遷和補償_13
6.2 建設用地的權利_13
6.3 對建設用地的限制_13
6.4 臨時用地_13
6.5 公用設施使用建設用地_13
第7條 前期工作_14
第8條 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_14
第9條 施工_15
9.1 投資人的主要義務_15
9.2 回購人的主要義務_16
9.3 建設工程質量_16
9.4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_17
9.5 總承包人和施工監(jiān)理人_17
第10條 進度計劃及控制_17
10.1 進度計劃_17
10.2 進度報告_18
10.3 建設中的預期延誤_18
10.4 建設過程中的監(jiān)測、檢驗及異議_19
10.5 工程停建或緩建_19
第五章 項目延誤與終止_19
第11條 完工延誤_19
11.1 逾期賠償金_19
第12條 合同終止_20
12.1 終止合同_20
12.2 終止合同時的估價_20
12.3 終止后的支付_21
第六章 驗收和移交_21
第13條 工程驗收_21
13.1 驗收標準_21
13.2 驗收_21
13.3 重新驗收_21
13.4 檢驗爭端_21
第14條 單項工程移交_22
14.1 移交的范圍和時間_22
14.2 移交文件_22
14.3 技術移交_23
14.4 移交效力_23
14.5 合同的取消和轉讓_23
14.6 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_23
14.7 移交證書_23
14.8 投資人設備的移出_23
第15條 項目整體移交_24
第七章 缺陷責任_24
第16條 缺陷責任期_24
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補缺陷_24
16.2 缺陷責任期_25
第八章 回購款的計算、調整和支付_25
第17條 回購款計算調整_25
17.1 回購款的計算_25
17.2 回購款的調整_26
第18條 回購款支付_26
18.1 回購款的支付_26
18.2 支付延誤_27
18.3 審計_27
第九章 各方的一般義務_27
第19條 回購人的一般義務_27
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_27
19.2 支付回購款_27
19.3 協(xié)助批準_27
19.4 協(xié)調和配合_27
19.5 法律和條例變動_28
19.6 征地和拆遷_28
第20條 投資人的一般義務_28
20.1 遵守法律_28
20.2 全面管理_28
20.3 資金管理_28
20.4 法律和條例的變動_29
第21條 環(huán)境及文物_29
21.1 環(huán)境保護_29
21.2 付款到期日_30
21.3 保護考古、地質和歷史文物_30
第22條 項目文件及保險_30
22.1 項目文件的協(xié)調_30
22.2 保險_31
22.3 知識產權_31
第十章 不可抗力_31
第23條 不可抗力及影響_31
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_31
23.2 通知_32
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誤_32
23.4 減少損失的責任和協(xié)商_32
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_33
23.6 災害保險和項目的修理_33
第十一章 合同轉讓_33
第24條 雙方合同轉讓_33
24.1 由回購人的轉讓_33
24.2 由投資人的轉讓_33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_34
第25條 解釋規(guī)則_34
25.1 合同文件_34
25.2 完整的協(xié)議_34
25.3 變更_34
25.4 可分割性_34
第26條 爭議解決_34
26.1 定期討論_34
26.2 友好解決_34
26.3 訴訟_35
26.4 訴訟期間的履約_35
26.5 繼續(xù)有效_35
第十三章 附則_35
第27條 其他規(guī)定_35
27.1 義務的分別性_35
27.2 通知_35
27.3 不予放棄_36
第28條 對投資人的優(yōu)惠條件_36
陳 述
本協(xié)議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設立和存續(xù)的政府機關法人,以下簡稱“回購人”)和 (一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和存續(xù)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人”)于二〇〇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簽署。
鑒于:
一、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的通知》和《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查操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
二、。
三、 意向決定 行政區(qū)劃內的
采用投資建設-回購模式(即bt方式)進行建設,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為項目的回購主體。
據此經回購人和投資人友好充分協(xié)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云南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 關于基礎設施項目規(guī)劃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章 特許權
第1條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在本協(xié)議中,下列詞匯和語句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協(xié)議”: 指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與投資人簽訂的本投資建設-回購協(xié)議,包括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以及各單項工程的建設協(xié)議,上述每一文件均應視為本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
“市政府”: 指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及其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有權部門”: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屬機構,以及對項目公司或本項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轄權的任何部門和權力機構。
“適用法律”: 指所有現(xiàn)行有效及不時修改、增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司法解釋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
“項目公司”: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和登記注冊的、以實施本協(xié)議為目的的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或“本項目”:
指________開發(fā)改造中配套的 ,即_____政府采用投資建設-回購模式選定投資人,并允許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以投融資建設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并在建設期結束后政府將以協(xié)議回購價回購的整個工程項目。
“單項工程”: 指本協(xié)議項下的各個獨立的建設項目。
“回購人”: 指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
“投資人”: 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承包人”: 指投資人通過招投標選定的或通過其他方式確定的且經回購人認可的針對本協(xié)議項下的項目進行建設的總承包商。
“總承包合同”: 指投資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本項目的總承包協(xié)議。
“貸款人”: 指融資文件項下的貸款人或其它資金提供人。
“融資文件”: 指投資人為完成工程項目而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或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任何貸款協(xié)議、擔保協(xié)議、票據、保函及其他文書。
“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回購人和投資人正式簽署本協(xié)議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回購人接受投資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項目之日,從此日起,本工程項目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歸回購人所有,并自此時起即作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
“建設期”: 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預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間。
“單項工程的建設合同”:
指投資人與回購人簽訂的本協(xié)議項下的各單項工程的協(xié)議,這些協(xié)議為本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
“預定完工日”: 指自生效日期起個月屆滿之日,可根據第2.6條延期。
“完工日”: 指根據第15條本協(xié)議的最后一項工程交工驗收報告?zhèn)浒富蛞暈閭浒钢铡?/p>
“質保期”: 指根據第16.2.2條所規(guī)定的本項目單項工程和/或各分項分部工程和/或設備的質保期。
“竣工驗收”: 指本協(xié)議第13條所規(guī)定的過程。
“移交證書”: 指按照本協(xié)議第14.7款頒發(fā)的證書。
“利率”: 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和各商業(yè)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
“臨時工程”: 指為實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在現(xiàn)場所需的所有各類臨時性工程。
“材料”: 指由投資人或由承包人通過招標采購或直接采購(用于工程中系統(tǒng)設備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類物品。
“現(xiàn)場”: 指用于建設本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協(xié)議中可能明確指定作為現(xiàn)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場所。
“一般設計變更”:
指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某單項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了與簽訂該單項工程合同時的預計條件不一致的情況,而需要改變原定施工范圍內的某些工作內容。如工程量、合同價款、工期、質量要求、位置、標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變化,且此變化控制在一定的變量范圍(見具體施工合同條款)之內。
“重大設計變更”:
指由回購人提出的或由投資人提出并由回購人確認的關于引起工程項目內容、工程量、質量、工期要求、工程價款、施工方法等重大變動且變動超出某控制范圍(見具體施工合同)的變更。
“回購擔保文件”:
指_______________向投資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對回購人回購本工程的擔保書及相關文件。
“回購承諾函”: 指回購人向投資人作出的對本工程進行回購的承諾。
“建設”: 指工程的規(guī)劃、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建造、供貨、試驗與竣工,包括場地勘查和調查、設計、監(jiān)理、施工、采購、維護、交付、安裝、完成、驗收、質量監(jiān)督以及與建設過程有關的其它活動。
“項目建設用地”:
指第6條所述的項目建設用地,不包括施工臨時用地。
“環(huán)境污染”: 指項目之上、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該等沾污或污染違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權部門的環(huán)保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定。
“不可抗力”: 具有第23.1條所規(guī)定的含義。
“項目文件”: 指本協(xié)議及與本項目有關的一切合同、協(xié)議。
“進度計劃”: 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所列的工程進度計劃。
“投資監(jiān)理人”: 指根據第5.3.1條按照適用法律選定和備案的投資監(jiān)理機構。
“監(jiān)理合同”: 指投資人和施工監(jiān)理人為項目的監(jiān)理訂立的協(xié)議。
“違約”: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于另一方違反任何協(xié)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
“投資咨詢人”: 指為投資人在法律、財務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
“技術咨詢人”: 指為投資人在工程技術方面等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
1.2 釋義
在本協(xié)議中:
(1)“中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規(guī)范漢字;
(2)“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3)除本協(xié)議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外,參照的條款和附件均為本協(xié)議的條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外,“一方”或“各方”應為本協(xié)議的一方或各方;本協(xié)議或融資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繼任者和獲準的受讓人;
(5)除非本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一方無論何時要求另一方給予同意或批準時,另一方不得無理拒絕或拖延給予該同意或批準;前提是該同意或批準符合本協(xié)議條款精神或法律法規(guī)。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數的時間期間指公歷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歷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購款支付之日為非營業(yè)日,則應視要求支付日為此非營業(yè)日之后的第一個營業(yè)日;
(9)除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包括”一詞在任何時候應被視為與“但不限于”連用;
(10)所指的協(xié)議是指列舉的和作為附件的協(xié)議,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指對該協(xié)議不時所作的補充或修改。
第2條 雙方義務
2.1 特許權的授予
依照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回購人授予投資人以下獨家的權利:
(1)對 進行投資、融資和施工建設;
(2)按第6條規(guī)定使用項目建設用地。
2.2 擔保權
在建設期內,投資人有權為第4.4條允許的本項目融資之目的以回購人的回購承諾書和回購保函作為擔保。
2.3 投資人的主要義務
在遵循本協(xié)議規(guī)定之前提下,投資人應
(1)在建設期內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移交;
(2)根據第14條將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移交給回購人或其指定機構。
2.4 回購人的主要義務
在遵循本協(xié)議規(guī)定之前提下,回購人應:
(1)按時完成立項和征地拆遷工作;
(2)保證投資人能夠獲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及在建設期間有權進入該土地;
(3)根據第14條及時接收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的移交;
(4)及時、足額地撥付回購資金。
2.5 建設期
除非依據本協(xié)議第2.6條延長建設期或第12條終止協(xié)議,建設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項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預期的建設期為_______個月。
2.6 建設期的延長
如果發(fā)生以下情況:
(1)第21.3條所述的情況致使建設工程延誤;
(2)由于回購人的違約行為致使建設工期延誤;
(3)因回購人的原因導致第三方干擾造成的工期延誤;
(4)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第23條項下的工期延誤;
(5)國家法律變更導致工期延誤;
由此引起的投資人的支出、損失、損害或費用應由回購人進行補償,同時建設期應予以相應延長,以使投資人保持在未發(fā)生該事件之前同等的經濟地位。
第3條 合作前提條件
3.1 投資人條件
項目公司已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注冊并成立,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xié)議、建設合同和融資文件的法人資格和權力。
3.2 回購人條件
完全有權簽署本協(xié)議,并有權力和能力履行其義務或責成協(xié)議的其他當事方分別履行其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
3.3 回購承諾函和回購擔保文件
回購人應在生效日期向投資人出具回購承諾函和______________提供的對本項目的回購擔保文件。如果回購人未按本協(xié)議約定的方式向投資人支付回購款,擔保人將就本協(xié)議中應由回購人承擔責任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章 投融資
第4條 項目融資
4.1 投資人的投融資義務
投資人負責本項目工程的建設及移交的全部資金(包括股本金和貸款)的籌措。
4.2 項目資本金
建設期內,投資人應確保項目公司資本金比例符合適用法律和政府批準文件的要求。
4.3 項目公司注冊資本
項目公司首筆注冊資本金不少于_______元人民幣,且應在項目公司成立之日繳足。
4.4 擔保權益
根據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并經回購人同意,投資人可以為本項目融資之目的,憑本協(xié)議和回購人出具的回購承諾函及回購擔保文件向貸款人質押貸款。貸款人可以根據適用法律、本協(xié)議及融資文件行使質押擔保權益。
4.5融資文件
4.5.1投資人應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______日內簽訂形式和內容均符合的融資合同,并將副本送交回購人備案。
4.5.2投資人不得重復使用前述回購承諾函、回購擔保文件進行質押融資。
4.5.3除第4.4款規(guī)定的質押外,投資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資產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及處置本工程的任何資產,除非得到回購人的書面同意。
4.6 資金使用
投資人根據第4.4款獲得的融資,只能用于本項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項目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項目監(jiān)管
第5條 項目監(jiān)管
5.1 回購人的監(jiān)管權
5.1.1回購人有權對項目的投融資、進度、現(xiàn)場等進行抽查、檢驗、檢查、了解、監(jiān)督等活動,投資人應積極配合回購人的前述活動。
5.1.2回購人有對涉及工程投資、標準等重大問題變更事項的審批權。
5.1.3回購人有權要求投資人提交融資計劃、投資控制計劃、工期、質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5.1.4投資人若更換本項目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須事先通知并經回購人同意。
5.2 財務監(jiān)管
5.2.1財務報表。投資人應在項目工程投資期間,對項目工程進行獨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國現(xiàn)行會計制度和準則編制工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獨立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
5.2.2編制資產目錄。投資人應自簽訂本協(xié)議之日起,將各單項工程的資產(即依本協(xié)議建設的、采購或其他有償、無償方式取得的動產、不動產、權利或利益等)逐項詳細登記制作成資產目錄,并應注明取得該資產和權益的名稱、種類、取得時間等。
5.2.3回購人為執(zhí)行檢查,應通知投資人限期提出帳簿、表冊、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供回購人查核?;刭徣藢τ谪攧請蟊韮热菁跋嚓P財務問題的查詢,投資人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5.3 監(jiān)理機構的監(jiān)管
5.3.1投資監(jiān)理人:本項目的投資監(jiān)理機構由回購人和投資人雙方都認可的有資質的機構擔任,在符合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前提下,根據授權范圍開展監(jiān)理工作。
5.3.2施工監(jiān)理人:施工部分監(jiān)理機構由投資人按招投標規(guī)定選擇具有相應專業(yè)資質和能力的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的進度、質量、投資、費用控制、安全等實施監(jiān)督工作。投資人負責對其工作進行考核?;刭徣擞袡鄬κ┕けO(jiān)理人的工作進行抽查、檢查、了解、監(jiān)督等活動,投資人應積極配合回購人的這些活動。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6條 土地使用
6.1 征地、拆遷和補償
6.1.1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補償等工作由回購人負責。
6.2 建設用地的權利
投資人將獲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建設用地的范圍和面積見相關工程設計圖紙標明的紅線圖。
回購人應在單項工程的建設期內:
(1)使該單項工程建設用地保持不設置任何留置權和債務保證,從而使投資人為該單項工程建設之目的在建設期內對該土地享有獨家使用權;投資人有權為該單項工程建設之目的根據土地使用權合同自由地、獨占性地使用建設用地;
(2)協(xié)助投資人根據單項工程建設計劃辦理相關手續(xù)、進入項目建設用地。
6.3 對建設用地的限制
無回購人事先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將第6.2條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該單項工程建設之外的任何目的。
6.4 臨時用地
回購人應協(xié)助投資人根據適用法律和單項工程建設進度的需要獲得建設用地以外的臨時用地。
6.5 公用設施使用建設用地
投資人應按照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允許與項目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用設施通過項目建設用地,但應事先征得投資人的同意,投資人不得無故拒絕同意。這類工程的建設費用不應由投資人承擔。
回購人或承擔建設的單位完成公用設施工程建設后應將項目用地恢復原狀或清理至符合適用法律的要求。如果這類工程的建設導致本協(xié)議項下的工程損害和由此造成的損失,則應給予投資人相應的補償。
如果由于此公用設施的施工導致本協(xié)議項下的工程延誤,回購人應相應的順延此工程工期,并給予投資人相應的補償。
第7條 前期工作
對回購人簽定協(xié)議前已經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項目的工程(見附件一),包括這些工程的資料和臨時設施等,將移交給投資人。該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費用不進入本協(xié)議的回購款中,投資人也不對該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發(fā)的問題承擔責任。
第8條 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
8.1回購人可以對本項目工程的設計進行修改,如果這些修改:
(1)將加快建設速度;
(2)降低建設、運營和維護成本;
(3)提高本項目的質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發(fā)現(xiàn)設計錯誤;
如果上述款項的修改使投資人獲益,回購人不承擔相關費用;否則,回購人應承擔可能增加的費用(包括工程費用)。
8.2除非回購人提出設計變更要求,投資人不應對已批準的工程施工圖、招標圖設計、技術標準等進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當投資人在遵守關于變更設計規(guī)定的前提下,在各單項工程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投資人發(fā)現(xiàn)某些變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設計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將加快建設速度;
(2)在不降低原設計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該單項工程的建設、維護成本;
(3)提高該單項工程的質量。
那么投資人可在各單項工程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向回購人提交設計變更的建議書。如果投資人的此類建議書獲得回購人批準并實施,因此節(jié)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則相應調整回購款,涉及需要回購人批準的變更節(jié)省的投資,雙方各按________分成。但因投資人私自變更設計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工程費用)應由投資人承擔。
8.3變更程序應按國家和云南省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圍、規(guī)模及標準的變更必須報回購人同意,并取得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此規(guī)模和標準的設計變更引起的總投資的變化,在不改變原回購款計價原則條件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可以調整回購款、移交日及回購款支付時間。
8.4除工程范圍、規(guī)模和標準之外的其它重大設計變更,必須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要求,不損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壽命,并應得到設計單位的同意,報回購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8.5設計單位應對設計圖紙和文件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若由于設計文件的缺陷,導致不能完全涵蓋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變更,投資人應向回購人提交書面變更說明,說明中應對工程量和造價作詳細增減分析,經回購人同意并由設計單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圖和說明后,由投資人組織實施。
8.6一般設計變更由總承包人、投資人或施工監(jiān)理人提出,由回購人和設計單位批準。
8.7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的標準見附件。
第9條 施工
9.1 投資人的主要義務
投資人應根據本項目協(xié)議規(guī)定負責本協(xié)議范圍內的全部工程的建設,并承擔建設工程的費用和風險。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則的情況下,以本協(xié)議的條款為前提,投資人的主要義務包括:
(1)投資人應在本協(xié)議項下各個單項工程建設合同簽訂之日起 14 日內將該單項工程的項目籌劃、施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回購人審核。并在各單項工程建設協(xié)議規(guī)定的進度日期或之前開始建設工程施工。
(2)從各單項工程開工日期起至該單項工程建成頒發(fā)移交證書的日期為止,投資人對該單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對工程資產的完整負責。
(3)投資人應針對項目建設要求,設置滿足本項目需要的機構,機構人員配備必須具有合理的專業(yè)結構、合理的技術職務、職稱結構和專業(yè)資質證書,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 14 日內報回購人備案。主要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換。
(4)投資人應保證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協(xié)議規(guī)定并適合于工程的預期目的。工程應包括為滿足回購人要求的、經審查批準的投資人的建議書及資料表所必須的、或協(xié)議隱含或由投資人的任何義務而產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協(xié)議中雖未提及但推論對工程的穩(wěn)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須的全部工作。
(5)投資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有權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投資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投資人承擔并不計入回購價款。
(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據國家和云南省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減少施工期間給公眾、地區(qū)居民以及商業(yè)造成的混亂和其他不便。
(7)及時申請并獲得需要在建設期內獲得的對本項目的批準,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獲得上述批準所需的所有費用和支出。
(8)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回購人及有權部門匯報。
9.2 回購人的主要義務
(1)回購人應及時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購人取得的核準;
(2)積極協(xié)助投資人取得各種工程建設所需的執(zhí)照、許可和核準;
(3)確保本協(xié)議項下投資人權利的實現(xiàn);
(4)為投資人的融資出具相關支持性文件;
(5)確定工程的規(guī)模、范圍和標準及回購價款;
(6)協(xié)調與 有關方面的關系及項目所在地與工程有關的有權部門的關系并從有權部門獲得批準;
(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關建設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種政府批文;
(8)完成投資人進場前應由回購人完成的各項工作,并向投資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資料;
(9)對投資人進場前由回購人與相關第三方簽定的影響本協(xié)議執(zhí)行的各種協(xié)議負責。
(10)負責項目實施中其他配套設施如給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廣電、亮化、綠化、交通信號等項目的立項、投資、規(guī)劃、設計、施工、安全、質量、進度、恢復、清理等工作協(xié)調,事先要與投資人進行商榷,協(xié)助投資人與相關單位簽訂協(xié)議,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9.3 建設工程質量
投資人應確保依照已核準的設計并按已簽訂并生效的各單項工程合同所列標準和規(guī)格實施各單項工程。
9.4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
9.4.1在單項工程開工前,投資人應制定由投資人和總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并報回購人備案。
9.4.2投資人應按月向回購人提供關于已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結果的完整文件。
9.4.3回購人有權定期檢查投資人、總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質量控制情況,以證實本工程的質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資人應協(xié)助進行此種定期檢查,但回購人的上述檢查不免除投資人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9.5 總承包人和施工監(jiān)理人
9.5.1公開招標:總承包人和施工監(jiān)理人的選擇,采用公開招標進行。招標結果回購人應予確認。同時,投資人應確保建設承包人提供實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術嫻熟、必要證明一應俱全的人員。投資人應及時將投資人和總承包人及施工監(jiān)理人指派到項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員的名單連同其資歷簡介一并送交由回購人備案。投資人有權終止總承包合同及施工監(jiān)理合同和更換總承包人和其聘請的施工監(jiān)理人。但更換總承包人、施工監(jiān)理人或重新簽訂總承包合同、監(jiān)理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購人并獲得認可。
9.5.2如經公開招標后,投標人數無法滿足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則應依法重新進行招標。如投標人數仍然無法滿足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則在投資人報經回購人同意后進行議標,由回購人與投資人共同參與合同談判。
9.5.3總承包合同、監(jiān)理合同應包括使投資人履行本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本協(xié)議的條款或內容相對應的規(guī)定。
第10條 進度計劃及控制
10.1 進度計劃
10.1.1各單項工程的進度計劃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計劃、設備及大宗材料招標、采購計劃、管理及分包單位招標等計劃。
10.1.2在各單項工程開工之前,投資人應向回購人和投資監(jiān)理機構提交一份進度計劃。進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資人計劃實施該工程的次序(包括資金、采購、施工、檢驗等各個階段);
(2)該工程施工文件編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與活動;
(3)施工前審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購人的要求中規(guī)定的各項期限;
(4)該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所有檢驗的次序。
10.1.3投資人應以書面形式提供為實施工程計劃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總體說明并給回購人備案。在未通知回購人的情況下,進度計劃或這類安排與方法都不應有重大更改。若工程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回購人可通知投資人修改進度計劃,指出為在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須作的必要更改。
10.2 進度報告
投資人應負責編制和上報各單項工程的進度報告(包括月、季、年),并將 2 份副本提交給回購人。第一份報告所包含的期間應從該單項工程開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應在該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內提交月、季、年度進度報告。報告應持續(xù)至投資人完成了該單項工程移交證書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時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為止。每一份報告應包括:
(1)投融資、招標、采購、施工、調試、檢驗的每一階段進展情況的說明;
(2)表明施工文件、采購訂單和施工狀況的圖表;
(3)(與每一項主要材料的)生產商名稱、生產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開始生產、承包人的檢查、檢驗與運達的實際日期或期望日期;
(4)在現(xiàn)場的人員及承包人的設備記錄;
(5)若干份質量保證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
(6)安全統(tǒng)計,包括涉及環(huán)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危險事件與活動的詳情;
(7)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詳情,以及為消除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準備采取)的措施;
(8)回購人需要的其他文件。
10.3 建設中的預期延誤
10.3.1如果投資人在任何時候合理地預計無法按進度計劃規(guī)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設工程,投資人應立即通知回購人,對下述方面作出比較詳細的說明:
(1)預計不能如期達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2)延誤或預計延誤的原因,包括說明任何據稱的不可抗力情況;
(3)預計的延誤天數以及任何其它可適當預見到的對建設工程產生的不利影響;
(4)投資人為克服或減少延誤及其影響而已經采取或建議采取的措施。
10.3.2上述通知的發(fā)出如是投資人原因造成的延誤不應解除投資人根據本協(xié)議承擔的義務。如非投資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工期應順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費用計入回購價款。如果投資人提議采取或已執(zhí)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預期的延誤問題,回購人可要求投資人為遵守進度計劃而采取回購人認為必要的額外措施。因采取此額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費用計入回購價款。
10.4 建設過程中的監(jiān)測、檢驗及異議
10.4.1回購人應有權隨時監(jiān)測建設工程的實施并在不干擾工程進展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檢驗。此種監(jiān)測和檢驗的一切費用均應由回購人承擔?;刭徣藬M進行的任何檢驗應提前通知投資人。投資人配合回購人進入現(xiàn)場,以使回購人得以對建設工程進行監(jiān)測和檢驗。
10.4.2回購人有權在各單項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對任何不符合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工程、材料或設備提出書面異議,并要求投資人對此進行適當解釋或糾正。
10.4.3回購人未能監(jiān)測、檢驗,不應解釋為回購人放棄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任何權利,也不應免除投資人根據本協(xié)議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10.5 工程停建或緩建
10.5.1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購人、投資人雙方之外原因導致本工程項目停建或緩建,使協(xié)議不能繼續(xù)履行,投資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回購人要求將自有的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xiàn)場?;刭徣藨獮橥顿Y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經濟支出,并按協(xié)議規(guī)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購價款。
10.5.2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組織退貨,不能退貨的價款和退貨發(fā)生的費用,由回購人承擔。
第五章 項目延誤與終止
第11條 完工延誤
11.1 逾期賠償金
11.1.1非因第2.6條款的原因,投資人未能在目標完工日后的60天內交付工程,投資人應自該日起直至該工程(視情況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購人支付逾期賠償金。
11.1.2發(fā)生在目標完工日期第 60 天后,頭 60 天內的工程完工日延誤,應每日支付該工程造價的 萬分之一 作為逾期賠償金。
11.1.3發(fā)生在目標完工日期第 120 天后的延誤,應每日支付該工程造價的__萬分之二 作為逾期賠償金。
11.1.4如因第2.6條原因導致的完工延誤,從而使投資人獲得回購款的時間延長,則回購人除給予投資人補償外,還須向投資人每日支付回購工程價款的 萬分之二 作為逾期違約金。
第12條 合同終止
12.1 終止合同
12.1.1在下列情況下,回購人可終止合同:
(1)因投資人原因,項目未在合同規(guī)定的完工日以后 180 天內完工;
(2)投資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回購人,投資人已終止建設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開始建設;
(3)投資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設工程或檢驗或直接地或通過總承包人的行動從現(xiàn)場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員;
(4)投資人未經回購人許可擅自轉讓本協(xié)議工程。
12.1.2在下列情況下,投資人可終止協(xié)議:
(1)回購人不能按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支付回購款,投資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終止協(xié)議;
(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無法實施;
(3)因回購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響工程的建設,使投資人無法正常履行本協(xié)議。
12.2 終止合同時的估價
在根據第12.1款終止合同后,回購人和投資人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 日內共同確定投資文件、財務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設備、材料、投資人的設備和工程的價值,以及到終止合同日期為止投資人應得到的所有款項。
如回購人違約終止協(xié)議,除應考慮投資人的成本、利潤等因素外,還應包括由于投資人提前終止采購、施工和勞動合同等增加的費用。
12.3 終止后的支付
12.3.1在回購人根據第12.1款的規(guī)定終止協(xié)議之后,回購人在確定投融資、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復的費用、延誤賠償金(如有時),以及回購人應支付的所有其他費用之前,沒有義務向投資人支付進一步的款項。
12.3.2回購人應在12.2款規(guī)定的________內向投資人支付任何結余金額。
第六章 驗收和移交
第13條 工程驗收
13.1 驗收標準
13.2 驗收
13.2.1具備驗收條件投資人應提前 28 天將某一確定日期書面通知回購人代表,說明在該日期將進行驗收,回購人應派代表參加驗收組進行檢驗。
13.2.2投資人要確保完成該單項工程項目中各項內容,有關部門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13.3 重新驗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統(tǒng)未能通過驗收,投資人應負責修復;在修復缺陷后,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的檢驗以及對任何相關工程的驗收。
13.4 檢驗爭端
如果回購人與投資人之間對本條規(guī)定的檢驗的結果產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協(xié)商的原則依照國家頒布的統(tǒng)一標準或云南省的有關規(guī)定解決此種爭議。當工程實際標準因客觀現(xiàn)實存在的困難而難以達標,必要時,可以適當降低驗收標準,但應以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為前提。
第14條 單項工程移交
14.1 移交的范圍和時間
14.1.1本協(xié)議中的移交是指對本項目某單項工程的分項工程分別驗收合格后,對該工程向回購人的移交。按照驗收一項移交一項的原則進行移交。包括:
(1)該工程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2)與該工程相關使用的所有器材、機械、設備和設施;
(3)材料、庫存和全部改擴建設施;
(4)投資人擁有的與該工程相關的有形資產;
上述所有各項應是得到良好維護和處于良好運行狀態(tài)的;
以及
(5)投資人擁有的旅游開發(fā)權和廣告經營權及相關設施;
(6)投資人擁有的與該工程相關的資產使用權;
所有約定的該工程實體及設施;資料(含工程竣工資料、缺陷責任期內全部的養(yǎng)護資料和檢測、評定資料);移交一個月內,投資人應向回購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證函,保證投資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內所有義務,并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
14.1.2移交時間
按照項目中每項工程所標定的進度計劃中所確定的時間范圍內驗收合格后進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順延的要相應的調整移交時間。
14.2 移交文件
投資人應向回購人移交完整的項目所有工程檔案、投融資資料、設備、儀器、儀表,資產清冊,維修操作手冊、質量保修書等有關資料。按照移交一項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則移交相應的工程文件資料。
14.2.1資產清冊
移交開始之前,投資人應按照回購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資產清冊,資產清冊應包括該單項工程項目所有資產應列明項目。具體內容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在此類資產清冊提交回購人之前,不得認為此資產清冊對應的工程的移交目的業(yè)已完成。
14.2.2操作及維修手冊
移交開始之前,投資人應按照回購人的要求編制針對此項工程的操作及維修手冊。操作及維修手冊應足夠詳細地使回購人能對此項移交的工程進行操作、維護、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在此類操作及維修手冊提交回購人之前,不得認為此項工程移交工作業(yè)已完成。
14.3 技術移交
在移交之日,投資人應在技術和專門知識可由投資人移交或轉讓的最充分范圍內向回購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轉讓或責成移交或轉讓一切與本項目有關的技術和專門知識。
14.4 移交效力
自該單項工程移交日期開始,投資人在本協(xié)議項下和單項工程建設合同項下有關該單項工程的權利和義務即應終止,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并且雙方于移交日期累積及未付的債務除外?;刭徣嘶蚱渲付C構應接管該單項工程的運營使用及本協(xié)議明示或默示的、因協(xié)議產生的、協(xié)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權利和義務。
14.5 合同的取消和轉讓
如果回購人提出要求,投資人訂立的而且在移交時仍然有效的任何設備采購合同、供貨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應由投資人予以解除,回購人對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解除費用負賠償責任。
14.6 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
14.6.1單項工程所有權移交應滿足以下條件:
(1)單項工程通過驗收;
(2)投資人移交全部項目文件。
14.6.2在單項工程滿足所有權移交條件后,回購人向投資人頒發(fā)移交證書。從頒發(fā)移交證書之日起,回購人即享有該單項工程的所有權。
14.6.3在頒發(fā)移交證書之前,投資人應承擔該單項工程的整體或部分受到損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在頒發(fā)移交證書之后,上述風險由回購人承擔。
14.7 移交證書
當該單項工程通過驗收,并移交了協(xié)議規(guī)定的文件后,回購人應接收該單項工程,并頒發(fā)該單項工程的移交證書。
14.8 投資人設備的移出
投資人應在工程移交完畢 30 日內自費從現(xiàn)場與工程中清除并運走投資人及總承包人的所有設備、剩余材料、殘物、垃圾和臨時工程,因單項工程后續(xù)建設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資人應保持現(xiàn)場與工程處于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的清潔和安全狀態(tài)。若投資人在上述時間內未能遷出前述物品,回購人有權將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適地點保存,運輸和保存所發(fā)生的費用和風險應由投資人承擔。
第15條 項目整體移交
在本項目最后一項單項工程移交完畢之日起 14 日內投資人應將擁有的與項目有關的且其費用列入回購款中的有形資產移交給回購人。當最后一項單項工程通過驗收,并移交了協(xié)議規(guī)定的文件后,回購人應接收全部工程,并頒發(fā)項目的整體移交證書,至此,項目整體移交完畢。
第七章 缺陷責任
第16條 缺陷責任期
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補缺陷
為在單項工程驗收之時或之后盡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協(xié)議要求的條件(合理的磨損除外),則應:
(1)投資人應切實盡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投資人應在該單項工程合同的維修期內進行修正、重建和補救缺陷或損害的所有工作;
(3)若該缺陷或損害致使回購人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單項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帶來的全部利益,對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經雙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約合同,并按事件發(fā)生的原因確定費用承擔方;
(4)若此類缺陷或損害不能在現(xiàn)場迅速修復時,在回購人的同意下,投資人可將有缺陷或損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現(xiàn)場進行修復;
(5)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缺陷或損害的修復可能影響到工程使用時,回購人可要求重復必要的檢驗。該要求應在修復缺陷或損害后28日內通知投資人;
(6)如果回購人要求的話,投資人應在其指導下調查產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類缺陷應由投資人負責,否則,調查引起的費用可加入回購款中。
16.2 缺陷責任期
16.2.1投資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付回購人的項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責任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16.2.2質保期(或缺陷責任期)一年。質保期(或缺陷責任期)從驗收合格起始日起算。投資人應在與總承包人的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質量保證期(缺陷責任期)按照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6.2.3投資人應在工程驗收之前,與總承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在移交時將前述質量保修書的權利轉讓給回購人或其委派人。
第八章 回購款的計算、調整和支付
第17條 回購款計算調整
17.1 回購款的計算
回購款由本協(xié)議項下的各單項工程的概算總價(不包含土地使用費)、管理成本、稅費、融資成本、其它費用和利潤組成。
(1)概算總價:是由回購人、投資人、投資監(jiān)理人三方確認的,審計部門認可的該單項工程的概算總額;
概算總價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費)、預備費、建設期利息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等六部分組成。
(2)管理成本:指還款期的項目公司管理費用;
(3)稅費:為投資人投資建設該單項工程所發(fā)生的除去所得稅外的各種稅費,按實際發(fā)生的計算;
(4)融資成本:指一切用于該單項工程籌融資所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費用和融資管理費。融資管理費以累計未償還的回購款(以復利計)______的計取;
(5)其它費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項中的、在該單項工程的建設中發(fā)生的一切合理的費用;
(6)稅后利潤:按上述5項價款總額的 2.5% 計取。
17.2 回購款的調整
除下列情況外,回購款不予調整?;刭徔畹恼{整應于驗收完成日至回購完成前進行。
(1)如回購人爭取到稅收優(yōu)惠政策(指云南省重大工程緩征建筑安裝營業(yè)稅、工程回購款免交營業(yè)稅及附加),投資人對云南省重大工程緩征建筑安裝營業(yè)稅(如果有)、工程回購款營業(yè)稅及附加所單列報價,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核算后在回購款中扣除;
(2)稅收政策如發(fā)生變化回購款應根據有關法律、政策作相應的調整;
(3)重大變更:重大變更在報回購人同意、并取得原審批機構批準后,且在此設計變更的規(guī)模和標準引起的總投資的變化不改變原回購款計價原則條件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可以調整回購款;
(4)政府批準的價格調整:指政府部門正式公布的材料價格調整時,所發(fā)生的物價調整全部費用計入本項目協(xié)議回購價款內;
(5)如果在項目協(xié)議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國的立法變更導致費用的增減,則回購款應作相應調整。此類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規(guī)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細則。如果投資人由于此類在協(xié)議生效后所作的立法變更而遭受延誤(或將遭受延誤)和(或)承擔(或將承擔)額外費用,投資人應通知回購人;回購人在收到此通知后,應同意或決定:
(a)投資人有權獲得的任何延長的工期;和
(b)有關額外費用的總額,并將之加入回購款,同時相應地通知投資人。
(6)回購人同意認可的施工設計變更增加的費用;
(7)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投資人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引起增加的費用;
(8)利率的變化引起增加的融資成本。
第18條 回購款支付
18.1 回購款的支付
18.1.1在每個單項工程移交后的 28 日內回購人向投資人支付不少于移交完畢單項工程的回購款;
18.1.2該單項工程的剩余回購款在第一次約定支付回購款日期后的______內支付。
18.1.3回購人在支付單項工程回購款余額時,應扣除相當于本單項工程建安工程費 5% 的質保金,質保期滿后返還給投資人。投資人應提前通知回購人要求付款。
18.1.4回購人對投資人超出建設規(guī)模和設計標準要求及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不予支付。
18.2 支付延誤
如果回購人延誤支付回購款,投資人有權就未付款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 200% 收取延誤費用,但支付期限不得超過應付期限的 60 天,如此時間內仍不能支付,則投資人有權就未付款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 500% 收取延誤費用。并且回購人不得損害投資人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
18.3 審計
投資人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可變費用的所有記錄,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回購人或國家審計部門指定的機構提供工程審計所需資料。
第九章 各方的一般義務
第19條 回購人的一般義務
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
回購人任何時候均應遵守有權部門發(fā)布的一切有關法律、條例和法令的規(guī)定以及為本項目簽訂的所有合同和有關協(xié)議。
19.2 支付回購款
回購人應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向投資人支付回購款。
19.3 協(xié)助批準
19.3.1在投資人提出適當和及時的要求時回購人應盡最大努力協(xié)助投資人從有權部門獲得、保持和延續(xù)所需的一切批準?;刭徣藨诂F(xiàn)行規(guī)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圍內,盡最大努力幫助協(xié)調有關保持和延續(xù)這些批準的審批過程,減少投資人為獲得保持或延長這些批準的各級有權部門審批環(huán)節(jié)。
19.3.2回購人還應確保使投資人為建設、移交項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電、水和通訊,能獲得同等條件下的公平價格。
19.4 協(xié)調和配合
回購人應積極配合投資人協(xié)調與工程相關各方以及當地群眾的關系,為工程建設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19.5 法律和條例變動
19.5.1如果在項目協(xié)議生效日以后,適用于本項目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生了對投資人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變動,投資人可書面申請調整回購款或者調整本協(xié)議的其他條件,投資人應在根據本條規(guī)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詳細地表明這類變動所造成費用增長情況及投資人建議如何應對這類變動的意見?;刭徣藨敳扇∠鄳胧?,以使投資人處于與其變動前所處的經濟地位和合同權益相當的地位。
19.5.2從項目協(xié)議簽訂之日到回購期屆滿前,如果國家稅收政策在此期間發(fā)生變化,回購人應調整回購款。所做的調整僅限于由投資人支付的稅款的變化,而且這種變化未曾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9.6 征地和拆遷
回購人應負責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及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xù)等相關工作。
第20條 投資人的一般義務
20.1 遵守法律
20.1.1在履行協(xié)議過程中,投資人應始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fā)布的一切有關法律、條例和法令,投資人應經常取得與適用于本項目已公布的法律、條例和法令有關的一切必要的資料。并始終被視為對這些資料有充分的了解。
20.1.2投資人為本工程簽訂的工程文件、融資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
20.1.3在工程建設期及回購人回購期應依法納稅。
20.2 全面管理
20.2.1投資人全面負責本項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設組織、協(xié)調和管理工作,包括對總承包人與施工監(jiān)理人的監(jiān)督管理,與工程范圍內各有關單位的協(xié)調等,回購人應全力支持與幫助,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20.2.2投資人應根據協(xié)議規(guī)定的期限統(tǒng)一安排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并根據工期節(jié)點合理協(xié)調、管理。
20.3 資金管理
20.3.1投資人應在___________設立本項目工程建設資金銀行專戶,并確保該帳戶內資金余額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20.3.2根據項目各項工程進展需要,投資人按月提前 7 天向回購人提交融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表,報投資監(jiān)理人備案,并隨時接受回購人的監(jiān)督檢查。雙方應共同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資金沉淀,保證工程用款的需要。
20.3.3除非經回購人明確批準,投資人不得對本協(xié)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它權利和權益設定任何質押、抵押或其它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20.4 法律和條例的變動
如果在本項目的工程協(xié)議生效日之后,中國法律、條例和法令發(fā)生了有利于投資人的重大變動,回購人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對本協(xié)議條件進行調整,以使投資人處于與其在這類變動前所處經濟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投資人不得拒絕。
如果在本協(xié)議生效日之后,中國法律、條例和法令發(fā)生了有利于回購人的重大變動,投資人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對本協(xié)議條件進行調整,以使回購人處于與其在這類變動前所處經濟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回購人不得拒絕。
第21條 環(huán)境及文物
21.1 環(huán)境保護
21.1.1投資人應保持各項工程的現(xiàn)場(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氣)免受環(huán)境污染,保護現(xiàn)場和周圍的環(huán)境,并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設期間預防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周邊建筑及住戶的干擾。
21.1.2投資人責任的例外:對下述情況引起的空氣、地上或水(項目建設用地之上、下或周圍)的污染,投資人不負責任:
(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
(2)由于非投資人原因引起的。
由上述污染所造成的損失或所提起的索賠,回購人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給投資人合理補償。
補償應與有關的還本付息(如有)時間相一致。如果是投資人的經常性支出,補償的支付應與投資人實際發(fā)生開支的時間相一致。在所有情況下,補償的計算應考慮到(除其它事項外)給投資人帶來的所有稅務后果,不論是不利的還是有利的。
21.2 付款到期日
除非有其它明確規(guī)定,本協(xié)議項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項應由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書面支付要求后的 14 日內支付。
21.3 保護考古、地質和歷史文物
投資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在建設施工期間發(fā)現(xiàn)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遺址、歷史藝術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質和歷史價值的物品。投資人應在任何這類發(fā)現(xiàn)后立即將有關發(fā)現(xiàn)及其已經或提議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通知回購人?;刭徣嗽谑盏酱祟愅ㄖ獣r,應迅速核準投資人采取或提議采取的保護措施或就要求進一步采取的措施發(fā)出書面指示。投資人應以應有的小心謹慎實施要求采取的這些措施。采取這些保護措施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回購人承擔。因采取這類措施而造成的項目時間表的任何延誤,應適當延長施工期作為補償,因時間的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回購人承擔。
第22條 項目文件及保險
22.1 項目文件的協(xié)調
22.1.1投資人應確保一切項目文件、融資文件、項目公司章程、本協(xié)議項下要求的保險單以及其他由投資人與回購人簽訂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一切相關文件同本協(xié)議保持一致:
(1)符合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
(2)包含使投資人能夠履行本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本協(xié)議的條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規(guī)定。
22.1.2由回購人向投資人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基礎上發(fā)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屬于回購人的財產。上述各項的所有復制件均適用同樣的原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投資人用于本項目之目的。除非回購人和投資人另有協(xié)議,否則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復制件應在建設期結束之際歸還回購人。
22.1.3由投資人向回購人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基礎上發(fā)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屬于投資人的財產。上述各項的所有復制件均適用同樣的原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回購人用于本項目之目的。在項目移交給回購人或其指定的執(zhí)行機構后,回購人或其指定的執(zhí)行機構有權使用僅與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有關的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及復制件,并將獲得全部付訖、免交許可費或使用費來使用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及復制件。
22.1.4任何一方或其雇員、總承包人、監(jiān)理人、顧問或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開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間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這一限制不應影響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后發(fā)布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的新聞出版物。本承諾在本協(xié)議終止后仍然有效。
22.2 保險
22.2.1投資人應要求總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建筑工程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并使其在單項工程開工日至移交日之間保持有效,投資人應向回購人提供保單和有關保險費付款憑證的副本。
22.2.2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資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投資人應加強理賠工作,如因投資人原因理賠不利或漏保,對回購人造成損失,投資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2.3 知識產權
投資人應保障回購人免于因使用本協(xié)議項下的工程承擔因侵犯任何專利權、已注冊的版權、商標或商品名稱、或其他知識產權而導致的一切索賠。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23條 不可抗力及影響
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出現(xiàn)不可抗力事件使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時,該方應有權中止履行本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
該事件
(1)在簽訂本協(xié)議時是不能合理預見的;
(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條件的范圍內,不可抗力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地震、火山爆發(fā)、滑坡、水災、暴風雨、海嘯、大霧、海冰、暴雪、臺風或龍卷風;
(2)流行病、饑荒或瘟疫;
(3)戰(zhàn)爭行為(無論是宣戰(zhàn)的或未宣戰(zhàn)的)、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暴亂、恐怖行為;
(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有毒炸藥,或其他有害物質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全國性、地區(qū)性或行業(yè)性罷工;
(6)有權部門對項目或其任何部分實行的沒收、征用、充公或國有化;
(7)有權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或
(8)國家或云南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變更。
若發(fā)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導致一方無法履行本項目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該方有權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在協(xié)議訂立時不能在合理范圍內預見到這種情況或不能在合理范圍內避免或克服這種情況或其后果時才構成暫停權。宣稱不可抗力情況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情況不再存在后盡快恢復對其根據本協(xié)議所承擔的義務的履行。
23.2 通知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情況影響的一方應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發(fā)出通知并說明這種不可抗力情況所造成影響的詳細情況,包括這種不可抗力情況發(fā)生的日期和估計停止的日期及其對該方根據本協(xié)議所承擔的義務的影響。
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誤
發(fā)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情況對其造成的支出。
如果聲稱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已履行了第23.2條的通知程序,本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履行某項義務的任何期限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履行該項義務產生影響的相同時間相應順延。
23.4 減少損失的責任和協(xié)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應協(xié)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給每一方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聲稱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
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
以第23.1條的規(guī)定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自該不可抗力發(fā)生日起連續(xù)超過 90 天,雙方應協(xié)商決定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的條件或者同意終止本協(xié)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fā)生后 180 天之內雙方不能就繼續(xù)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協(xié)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后終止本協(xié)議。
23.6 災害保險和項目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的實質性損壞,使投資人履行本協(xié)議項下義務的能力受到實質性的損害,并且該項損失無法通過保險得到賠償,或者保險賠款額低于損害修復總支出的 百分之七十(70%) ,或者根據保險條件,本項目或其項下的任何單項工程或分項分部工程被宣告為全部損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險賠償的原因是由于投資人未根據本協(xié)議規(guī)定保持保險,投資人無義務完成建設或修復建設工程,直至雙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復的條件達成一致,以使投資人基本保持與發(fā)生該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經濟地位。
如果回購人要求投資人完成建設工程或者修復項目,或者雖經回購人要求,但投資人未能或拒絕完成建設工程或修復項目,則任何一方可以在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xié)議。
如果回購人同意進行補償,該補償應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付款到期日按21.2條規(guī)定。但是如果雙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的 一百八十 天內就補償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或經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xié)議,則任何一方可經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xié)議。
第十一章 合同轉讓
第24條 雙方合同轉讓
24.1 由回購人的轉讓
回購人在未事先征得投資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其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24.2 由投資人的轉讓
投資人在未征得回購人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其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各項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但是為了項目融資的目的在回購人同意的情況下向貸款人轉讓其權利和權益或設立擔保除外。投資人在未得到回購人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就其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權利和權益,以及對本工程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它擔保。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第25條 解釋規(guī)則
25.1 合同文件
本協(xié)議包括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每一份附件都應被視為本協(xié)議的一部分。本協(xié)議正文與附件之間如有歧義,應以本協(xié)議正文為準。
25.2 完整的協(xié)議
本協(xié)議構成雙方對本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陳述、協(xié)議或安排。
25.3 變更
對本協(xié)議的任何變更、增補或改動,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經雙方經授權的代表簽署后方為有效和具有約束力。
25.4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xié)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zhí)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zhí)行,則:
(1)其它部分仍應保持有效;并且
(2)雙方應商定對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zhí)行的條款進行修改或更換,使之合法、有效并可執(zhí)行,并且這些修改或更改應盡可能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
第26條 爭議解決
26.1 定期討論
在本協(xié)議履行期間,雙方應定期舉行會議,原則上每兩月一次,以討論建設工作的進度,從而確保本協(xié)議的充分履行。
26.2 友好解決
如果雙方由于本協(xié)議的履行或對其中任何規(guī)定的解釋而出現(xiàn)任何爭議或索賠,雙方應根據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舉行會晤,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爭議或索賠。
26.3 訴訟
若無法根據上述26.2款友好協(xié)商解決,則雙方均有權在云南省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6.4 訴訟期間的履約
各方在將爭議或索賠提交訴訟直至判決書公布之前,均應繼續(xù)履行各自根據本協(xié)議規(guī)定承擔的一切義務,但不影響根據該判決書進行最后調整。
26.5 繼續(xù)有效
本項目爭議的各項訴訟規(guī)定在本協(xié)議終止后應繼續(xù)有效。
第十三章 附則
第27條 其他規(guī)定
27.1 義務的分別性
本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各方的責任、義務和賠償責任均為各方各自的義務。本協(xié)議中任何條款均不應解釋為一方對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
27.2 通知
除非另有規(guī)定,本協(xié)議項下的通知應以中文書面形式由面呈、公認的快遞、郵寄、電郵或傳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發(fā)至各方:
回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一方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電郵或傳真號碼。下述情況應視為已發(fā)送或寄出:
(1)如用信件進行的任何通信是由專人遞交時,為通過公認的快遞或郵寄方式(掛號、要求回執(zhí))送達至上述地址;
(2)如用電郵或傳真形式進行的任何通訊則為以上述地址或號碼正確發(fā)出時,但應索要回執(zhí)作為發(fā)出的證據。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時,應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啟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7.3 不予放棄
除非以書面形式提出放棄,否則,本協(xié)議的任何規(guī)定均不應被視為已由任一方放棄。任一方未能堅持嚴格履行本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任何義務或利用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任何權利,并不應該被解釋為今后將放棄任何這類規(guī)定或放棄任何這類權利。
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雙方須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條 對投資人的優(yōu)惠條件
回購人承諾,在__________行政區(qū)劃內的____________項目實施中,在同等條件下,投資人享有優(yōu)先權。
回購人:(公章) 投資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第10篇 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事項
創(chuàng)業(yè)投資做生意,簽訂相關合同是例行的重要事宜。合同是雙方利益和合作的書面保證,因此簽訂合同要格外嚴謹認真。
如何簽訂一份高質量的合同,是很多當事人常面臨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在在簽訂合同中注意如下幾個情況。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guī)定,目的在于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yè)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業(yè)務發(fā)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fā)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