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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經濟擔保合同書 第2篇出納經濟擔保書簡易 第3篇經濟融資擔保合同 第4篇出納經濟擔保書 第5篇民辦學校經濟擔保合同 第6篇2023年內蒙古高級經濟師《經濟基礎》必考點:合同擔保 第7篇2023年內蒙古高級經濟師經濟基礎必考點:合同擔保
第1篇 經濟擔保合同書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1、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愿意為________________作經濟擔保。
2、被擔保人在*****有限公司聘用期間,若出現侵占、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物)不還,勞動合同違約、違反公司保密協(xié)議書規(guī)定等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本人無力償還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并負責償還。
3、擔保人概況: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
4、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___
5、請擔保人提供工作單位證明、身份證、房產證明復印件及其擔保資格的真實性: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復印件請附后。
6、擔保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2篇 出納經濟擔保書簡易
本人(擔保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與貴公司財務部員工(被擔保人),身份證號碼關系是本人自愿為按下列條件提供擔保:
1、保證被擔保人在貴公司工作期間,不盜用、挪用公司資金等任何手段侵犯公司或公司客戶利益,不做有損于公司形象和聲譽的事情。
2、保證被擔保人對其因工作失職、瀆職、以及損毀公司財務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時賠償。
3、若被擔保人不遵守上述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未及時進行賠償時,本人同意對被擔保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向貴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另附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3篇 經濟融資擔保合同
經濟融資擔保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_________鋼鐵投資有限公司
為有利于雙方發(fā)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yè)間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就融資擔保問題經過充分醞釀,共同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fā)展的原則,在融資領域內進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雙方承擔總額度為伍仟萬元的貸款責任擔保,并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履行各自責任。
三、在乙方需要擔保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額度總共為萬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還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可以選擇乙方中的一家公司,為甲方提供相同額度的貸款擔保。
四、甲、乙雙方在履行互為擔保時,最長擔保期限不超過三年,貸款必須??顚S?擔保方有權對被擔保方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期滿還清貸款本息時,被擔保方應主動向擔保方提供還貸憑證,以便對方及時了解。
五、任何一方為對方擔保時,應如實提供各自財務報表、營業(yè)執(zhí)照、信用證明復印件以及有關企業(yè)概況等資料。
六、擔保方的繼受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受)將受本協(xié)議的約束,并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未得到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擔保方代被擔保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擔保方追償。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對方協(xié)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xié)議。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協(xié)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萬元,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協(xié)議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十二、本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以茲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_________鋼鐵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4篇 出納經濟擔保書
本人,身份證號碼愿為貴公司崗位員工,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被擔保人),按下列條件向貴公司提供擔保:_________________
一、擔保范圍
(一)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嚴格遵守貴公司規(guī)章制度;
(二)保證被擔保人在貴公司工作期間,不以盜竊、挪用公司資金、收受賄賂等任何手段侵犯公司或公司客戶利益,不做有損于公司形象和聲譽的事情;
(三)保證被擔保人不出資經營或不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營業(yè),不做任何兼職工作;
(四)保證被擔保人嚴格遵守公司商業(yè)機密;
(五)保證被擔保人因其工作失職、瀆職以及損害公司財務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時賠償;
(六)保證被擔保人離職前向公司移交有關的業(yè)務、賬務和相關資料,并辦理公司規(guī)定的一切相關手續(xù);
(七)保證被擔保人因任何原因離職以前,清理完結其經辦的相關客戶全部拖欠貨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債務,如未能及時足額清結,應與工作交接人列明交接明細并交接清楚;
二、若被擔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未能及時進行賠償時,本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統(tǒng)一對被擔保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向貴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出納工作擔保書模板。
三、擔保期間
本擔保書保證期間,自擔保人簽字確認生效日起至辦理完離職手續(xù)時止。
四、附件:_________________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
五、擔保人概況(本項由擔保人自行填寫或被擔保人協(xié)助填寫后請擔保人簽字確認,若填寫錯誤或故意隱瞞實情,仍需負人事保證責任)
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傳真號碼
家庭詳細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我保證上述內容正確無誤,并歡迎就上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被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民辦學校經濟擔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為發(fā)展民辦教育事業(yè),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guī)及《濟南市民辦學校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乙方申請辦學,并聘請甲方作為自己的經濟擔保人,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特訂立本協(xié)議,共同信守。
一、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民辦教育法規(guī),申請舉辦:_________________(辦學名稱以審批機關批準的名稱為準)。
二、乙方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認真辦學,保證辦學質量,決不以營利為目的,坑騙、欺詐學生。
三、辦學期間,乙方保證遵守國家政策、法律和法規(guī),按規(guī)定使用收款票據和財務帳簿、報表。
四、甲方愿作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保證乙方在辦學期間能嚴格履行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并對乙方辦學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甲方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五、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自濟南市市中區(qū)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六、本協(xié)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濟南市市中區(qū)公證處留一份存檔備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第6篇 2023年內蒙古高級經濟師《經濟基礎》必考點:合同擔保
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的基本理論
擔保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以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擔保具有從屬性與補充性特征。
(一)擔保方式
《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親自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
1、擔保無效的情形。(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149條規(guī)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迫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證
(一)保證與保證合同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圖示:
(債權人)甲--100萬元(主合同)-----乙(債務人)
從合同↖丙(保證人)
2、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注意保證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將要成立,保證合同才發(fā)生效力。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主合同無效。
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但在實踐中要注意下列問題:(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二)保證人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國家機關可以為保證人。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4.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5.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4條的規(guī)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解釋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qū)別:履行保證責任時,“一般保證”有先后順序(先債務人后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沒有先后順序;采取何種保證方式,應預先約定。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按保證人的數量劃分,保證可以分為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了一個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于是債務人找到與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丙企業(yè)為其提供保證,由丙企業(yè)與債權人之間簽訂一個從合同(保證合同),此時就是單獨保證。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了一個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于是債務人找到丙企業(yè)為其50萬元的債務的承擔保證責任,同時也要求丁企業(yè)為其50萬元的債務的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就屬于按份共同保證。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了一個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丙企業(yè)與丁企業(yè)同時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對各自承擔的份額沒有約定,共同對100萬元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就屬于連帶共同保證。
①共同保證既可以在數個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一個保證合同時成立,也可以在數個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數個保證合同,但擔保同一債權時成立。
②連帶共同保證的“連帶”是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而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連帶。故稱之為“連帶共同保證”,而非“連帶責任保證”。
③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四)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者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3、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種類
定金,系以確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預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我國關于定金的性質屬于任意性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主確定定金的性質。
(二)定金的生效與法律效力
1《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2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fā)生移轉。當定金由給付定金方轉移至收受定金方時,定金所有權即發(fā)生移轉,此為貨幣的特點決定的。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然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第7篇 2023年內蒙古高級經濟師經濟基礎必考點:合同擔保
導語分享的“2023年內蒙古高級經濟師經濟基礎必考點合同的擔保”相關資料,以下介紹了高級經濟師考試復習資料供大家參考,更多資料敬請關注高級經濟師考試頻道。
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的基本理論
擔保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以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擔保具有從屬性與補充性特征。
(一)擔保方式
《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親自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
1、擔保無效的情形。(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149條規(guī)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迫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證
(一)保證與保證合同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圖示:
(債權人)甲--100萬元(主合同)-----乙(債務人)
從合同↖丙(保證人)
2、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注意保證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將要成立,保證合同才發(fā)生效力。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主合同無效。
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但在實踐中要注意下列問題:(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二)保證人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國家機關可以為保證人。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4.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5.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4條的規(guī)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解釋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qū)別:履行保證責任時,“一般保證”有先后順序(先債務人后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沒有先后順序;采取何種保證方式,應預先約定。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按保證人的數量劃分,保證可以分為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了一個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于是債務人找到與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丙企業(yè)為其提供保證,由丙企業(yè)與債權人之間簽訂一個從合同(保證合同),此時就是單獨保證。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了一個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于是債務人找到丙企業(yè)為其50萬元的債務的承擔保證責任,同時也要求丁企業(yè)為其50萬元的債務的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就屬于按份共同保證。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了一個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丙企業(yè)與丁企業(yè)同時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對各自承擔的份額沒有約定,共同對100萬元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就屬于連帶共同保證。
①共同保證既可以在數個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一個保證合同時成立,也可以在數個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數個保證合同,但擔保同一債權時成立。
②連帶共同保證的“連帶”是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而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連帶。故稱之為“連帶共同保證”,而非“連帶責任保證”。
③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四)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者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3、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種類
定金,系以確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預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我國關于定金的性質屬于任意性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主確定定金的性質。
(二)定金的生效與法律效力
1《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2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fā)生移轉。當定金由給付定金方轉移至收受定金方時,定金所有權即發(fā)生移轉,此為貨幣的特點決定的。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然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