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有哪些
篇1
泥水工操作規(guī)程
1. 材料準備:確保水泥、砂石、水等材料的質量符合工程標準。
2. 工具檢查:檢查抹刀、灰桶、振動棒等工具是否完好,安全設施是否到位。
3. 施工前準備:清理施工區(qū)域,確保無雜物,做好防水措施。
4. 混合砂漿:根據比例混合水泥和砂石,逐漸加入水,攪拌均勻。
5. 基層處理:處理基層表面,確保平整、堅實,必要時進行找平。
6. 澆筑:將砂漿均勻鋪開,用振動棒排除氣泡,確保密實。
7. 刮平收面:使用抹刀刮平表面,待砂漿半干時進行收面處理。
8. 養(yǎng)護:完成施工后,覆蓋保濕材料,定期澆水養(yǎng)護,防止砂漿開裂。
9. 質量檢驗:施工過程中及完成后,進行質量檢驗,確保達到設計要求。
10. 清理現場:施工完畢后,及時清理工具和廢棄物,保持工作環(huán)境整潔。
篇2
泥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
2. 工地現場的安全管理
3. 機械設備的操作與維護
4. 施工工藝的安全規(guī)范
5. 緊急情況的應對措施
篇3
泥水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泥水工是建筑行業(yè)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他們負責混凝土澆筑、砌磚、抹灰等工作。為了確保他們的工作安全和施工質量,以下是泥水工需要遵循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個人防護裝備:泥水工必須佩戴安全帽、防滑鞋、防護眼鏡和手套,防止頭部、足部、眼睛和手部受傷。
2. 設備檢查:使用前檢查工具和設備,如攪拌機、切割機等,確保其功能正常且無損壞。
3. 施工現場安全:遵守工地安全規(guī)定,不隨意穿越施工區(qū)域,避免接觸裸露電線和未固定的建筑材料。
4. 搭設腳手架:嚴格按照腳手架搭建規(guī)程進行,確保穩(wěn)定性,防止高處墜落。
5. 混凝土作業(yè):攪拌混凝土時,避免飛濺傷人;澆筑時,注意模板支撐穩(wěn)固,防止坍塌。
6. 砌筑作業(yè):保持工作面整潔,避免磚塊滑落;使用梯子時,要確保穩(wěn)定。
7. 抹灰作業(yè):使用抹灰刀時小心操作,防止割傷;站立位置應穩(wěn)固,避免跌倒。
8. 廢棄物處理:及時清理廢棄材料,防止堆積引發(fā)事故。
9. 休息與喝水:定期休息,補充水分,預防中暑。
10. 緊急情況應對:熟悉急救措施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遇到緊急情況能迅速響應。
第1條 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爬梯。不準站在磚墻上做砌筑,劃線(勾逢),檢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掃墻面等工作。
第2條 砌磚使用的工具應放在穩(wěn)妥的地方??炒u應面向墻面,工作完畢應將架上腳踏板的碎磚、灰漿清掃干凈,防止掉落傷人。
第3條 山墻砌完后應立即安裝銜條或加臨時支撐,防止倒塌。
第4條 起運吊砌塊的夾具要牢固,就位放穩(wěn)后,方可松開夾具。使用斗車時,裝車不得超重,卸車要平穩(wěn),不得在臨邊傾倒和停放。
第5條 在屋面坡度大于25度時,掛瓦必須使用移動板梯,板梯必須有牢固的掛鉤。沒有外架子時檐口應搭設防護欄桿和掛設防護立網。
第6條 屋面上瓦應兩坡同時進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穩(wěn)。屋面無望板時,應鋪設通道,不準在行條、瓦條上行走。屋面的臨邊必須設有防護,方準操作。
第7條 室內作業(yè)時,2米以上(含2米)必須搭設牢固里腳手架,鋪好腳踏板,不準使用鐵桶、墊磚、木凳等。
第8條 室內作業(yè)使用照明時,不準擅自拉接電源線,嚴禁使用花線、塑膠線作為導線。
第9條 砌筑時需要使用臨時腳手架時,必須有牢固支架,架板應采用長2-4米,寬30公分,厚5公分的杉木跳板或竹跳板,墊磚不得超過三塊。
第10條 砌筑操作時,架板上堆磚不得超過三皮。砌筑與裝修時使用板不得同時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操作。工作完畢必須清理架板上的磚、灰和工具。
第11條 在高處架上砌筑與裝修操作時不準往上或往下亂拋扔材料或工具,必須采用傳遞方法。
第12條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機,人站在卸料平臺出料時,必須等吊籃??糠€(wěn)定后方可拉車出料,先開吊籃停靠裝置方可進人吊籃內推拉斗車。
第13條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機,人站在卸料平臺出料時,必須服從指揮,正確使用聯絡信號,吊籃下降時人必須退至安全位置,方可向開機人員發(fā)出升降信號。
第14條 泥普工在樓層面卸料(磚、砂漿等材料)時,不得將材料卸在臨邊1米的范圍內。
第15條 運料工在運送材料時不得從井架吊籃下通行,在發(fā)現吊籃防護門發(fā)生故障時,不得向井架操作工發(fā)出升降信號。
第16條 磚塊垂直運輸,應采用鐵籠集裝。塔吊吊運時,嚴禁在塔吊下站人或進行作業(yè);采用塔吊安裝樓板時,在其下層樓內不得進行作業(yè)。
第17條 嚴禁站在墻頂上進行砌磚、勾逢、清洗墻面以及檢查四大角等工作。
第18條 搬運石塊時,必須拿穩(wěn)、放牢,防止傷人。
第19條 磚墻(柱)日砌高度不宜超過1.8米,毛石日砌高度不宜超過1.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