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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司機指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更新時間:2024-05-12 查看人數:77

塔吊司機指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有哪些

塔吊司機指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涵蓋了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 設備檢查與維護

2. 操作前準備

3. 指揮信號理解與執(zhí)行

4. 負載評估與起吊操作

5. 緊急情況應對

6. 工作結束后的清理與保養(yǎng)

目的和意義

本規(guī)程旨在確保塔吊作業(yè)的安全性,減少事故風險,提高工作效率,保護施工現場人員的生命安全,以及保障設備的正常運行。通過規(guī)范的操作流程,塔吊司機和指揮員能更好地協調工作,避免因誤解或疏忽造成的潛在危險。

注意事項

1. 設備檢查:每次作業(yè)前,司機必須全面檢查塔吊各部件,包括鋼絲繩、吊鉤、制動器等,確認無損壞、松動或異常磨損。

2. 準備工作:穿戴好安全裝備,如安全帽、防護眼鏡和防滑鞋。熟悉作業(yè)計劃,了解貨物重量、尺寸及起吊點位置。

3. 指揮信號:理解和遵守國際通用的塔吊指揮手勢,確保與地面指揮員的溝通無誤。

4. 負載評估:嚴格遵守負載限制,不得超載。計算重心,確保起吊過程中塔吊的穩(wěn)定性。

5. 起吊操作:平穩(wěn)、緩慢地進行起吊,避免快速動作導致的晃動。始終保持警惕,注意周圍環(huán)境變化。

6. 應急處理:熟知緊急停止程序,一旦發(fā)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報告。

7. 清理與保養(yǎng):作業(yè)結束后,清理塔吊區(qū)域,進行必要的設備保養(yǎng),如潤滑、緊固等。

在實際操作中,塔吊司機應持續(xù)保持警覺,避免疲勞駕駛。在遇到不確定情況時,寧可暫停工作,也不要冒險操作。定期參加安全培訓,提升自身安全意識和技能,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工作環(huán)境。

請務必理解并嚴格遵守以上規(guī)程,確保塔吊作業(yè)的安全高效。任何違反規(guī)程的行為都可能導致嚴重后果,每位員工都有責任防止此類事件的發(fā)生。

塔吊司機指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范文

1.操作司機及指揮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合格的,并持證上崗,指揮方式必須是用旗語或對講機。

2.塔吊的力矩限制器及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必須靈敏可靠。

3.吊鉤、卷揚機滾筒等保險裝置必須完善。

4.作業(yè)前應檢查各部件是否完好無損,是否牢固可靠。

5.作業(yè)中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擋操作,操作時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6.吊鉤提升時,吊鉤至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

7.提開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8.提升重物平穩(wěn)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轉臂時重物或空鉤要與房屋、架體等障礙物保持2m以上距離。

9.作業(yè)后,起重機,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進入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將每個控制開關撥到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內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做好交接班。

10.任何人員上塔吊進行修理時,必須戴好安全帽、安全帶。

11.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的框架必須回定可靠。

12.塔吊“十不吊”規(guī)定:

①指揮信號不明和多人指揮不吊。

②超負荷或重量不清不吊。

③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面有人或放有浮動物件不吊。

⑤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⑥埋在地下件不吊。

⑦光線不好和不清楚不吊。

⑧歪拉斜掛吊物不吊。

⑨帶棱角物件,未墊好不吊。

⑩吊桶(藍)裝得過滿或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13.兩不撞:

①不準塔吊與塔吊相撞。

②不準吊物撞擊其它物件。

第2篇 塔吊司機指揮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塔機司機應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塔機指揮應選擇有經驗的塔機指揮人員。

2、患有色盲、矯正視力低于1.0、聽覺障礙、心臟病、貧血、美尼爾癥、癲癇、眩暈、突發(fā)性昏厥、斷指等妨礙塔機操作和指揮的其他疾病者,不能從事塔機司機和指揮工作。塔機司機和指揮每年須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3、塔機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持有由省市級勞動部門發(fā)給指揮證,方可擔任指揮工作。

4、塔機司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他指定單位進行培訓,也可以由專業(yè)(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培訓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個部分?;A理論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50個課時(5個月),實習操作時間不得少于150課時(1個月),培訓期滿,經省市級勞動部門按gb6720中的規(guī)定進行考核合格并發(fā)證,方可從事塔機司機工作。

5、對于連續(xù)一年以上未操作塔機的司機,主管部門將注銷其操作證。如再次操作塔機工作,必須重新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

6、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允許非本臺塔機的操作。

7、在正常作業(yè)中,司機應只服從佩帶有符合oie杰牌中規(guī)定的指揮標志的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對其他人員發(fā)布的任何信號嚴禁盲從。

8、在作業(yè)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司機不得操作塔機:

a、指揮信號辨別不清。

b、會造成事故的指揮。

c、不符合塔機性能 的指揮。

d、用不符合gb5082中規(guī)定的旗語、手勢、音響的指揮信號。

9、塔機作業(yè)中,有兩個或有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fā)出的指揮信號才可操作,凡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fā)出信號,不得操作。

10、利用通訊設備進行指揮時,所有指揮人員只允許有一個與司機使用的通訊設備的頻率相同。

11、在塔機作業(yè)時,由一個指揮人員轉入另一個指揮人,必須相互聯系好后,方可交接,不允許兩人同時指揮、間斷指揮或無指揮作業(yè)。

12、塔機作業(yè)的全過程,必須有指揮人員的指揮。不允許不服從指揮信號,擅自操作,塔機司機和指揮必須有良好的配合。

13、塔機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所指揮的塔機的性能。

14、嚴禁酒后操作和指揮、嚴禁違章操作和指揮和無證操作、指揮。

15、塔機作業(yè)時,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集中精力,不得做其他任何兼項工作。

16、塔機運轉過程中,未經與司機聯系認可,不準中途更換指揮信號的種類。

17、指揮人員在指揮時,應位于司機聽力所及的明顯處。不允許進入司機的盲隔音區(qū)指揮。

18、上崗作業(yè)必須戴好安全帽、穿戴好必要的勞保安全用品。

19、對于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不符合塔機安全操作規(guī)定時不得指揮和操作。

20、風力大于6級(20m/s)停止塔機作業(yè)、風力大于4級(13m/s)停止安裝、頂升和拆卸塔機,塔機遭到9級風(20m/s)的暴風襲擊后或經過中等地震后,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經主管部門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21、司機在操作前必須經下列工作和檢查,確認完好,方可開始作業(yè)。

a、做好交接手續(xù),檢查塔機履歷書和各種記錄。當發(fā)現或懷疑塔機有異常時,交班司機和接班司機必須當面說清楚,嚴禁不接頭或經他人轉告交班。

b、檢查塔機各主要螺栓連接牢固;主要焊縫無裂紋和脫焊。

c、電力部分安全、動作正常。

d、工作電源電壓380v±20v

e、檢查機械傳動減速器的潤滑油油量的油質,暢通無泄露。

f、檢查各工作機構的制動器運轉靈活可靠。

g、鋼絲繩良好,排列整齊。

h、吊鉤及滑輪組轉動靈活、無卡塞。吊鉤脫繩保險良好,斷繩保險裝置良好。

i、塔機基礎良好,塔機無傾斜(在標準范圍內),附墻架良好。

j、塔機回轉半徑內,安全條件符合有關要求。然后空載運轉一個作業(yè)循環(huán)。再試吊重物,核定和檢查小車行走、起升高度,幅度等限位裝置及起重力矩、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護裝置、確認完好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22、塔機作業(yè)開始時,司機應首先發(fā)出音響信號,以提醒作業(yè)現場人員注意。

23、不得斜拉斜拽重物,不吊埋在地下或粘結在地面、物體上的重物及不明重量的物體。

24、嚴禁用吊鉤直接吊掛重物,必須用吊具、索具吊掛重物。

25、不得起吊帶人重物,禁止用塔吊吊運人員。

26、起吊短、碎物料時,必須用強度足夠的網、袋包裝,不得直接捆扎起吊。

27、起吊細長物料時,至少應有二處捆扎、并有兩個吊點吊運,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使物料處于水平狀態(tài)。

28、重物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不得擺動、旋轉,不得吊運懸掛不穩(wěn)的重物。吊運體積大的重物應拉溜繩。

29、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懸掛任何重物。

30、司機操作控制必須從零位開始,逐級推到所需的檔位。

傳動裝置要作反方向運作時,控制器先回到零位,然后再轉向需要的方向。禁止越檔操作和急開急停。

31、吊運重物時,不得猛起猛落,以防吊運過程中發(fā)生散落、松綁、偏斜等情況出現。起吊時必須先將重物吊離地面0.5米左右停住,確定制動、物料捆扎、吊點和吊具無問題后,方可指揮操作。

32、塔機作業(yè)時,當安全裝置顯示或報警時,必須按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操作。司機不得操作安全裝置失效、缺少或不準確的重作業(yè)。

33、當塔機在作業(yè)時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作業(y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作業(yè)。對于重大的事故和問題必須報告主管部門,同時采取必要的穩(wěn)固措施,期間不得使用塔機。

34、不得超載作業(yè),在特殊情況下超載,超載值不得超過額定載荷的10% , 同時必須提出可行性報告和申請報告報主管部門審批。

35、在起吊過程中,當吊鉤滑輪組接近起重臂5米時,應用低速起升,以防與起重臂碰撞。

36、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當重物下降距就位點約1米處時,必須采用慢速就位。

37、平移吊運重物,重物高出其所跨越的障礙物的高度不得少于1米。

38、作業(yè)中,臨時停歇或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升起吊鉤,將各手柄(鈕)置于零位,如因停電無法升降重物,則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由有關人員研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39、塔機在作業(yè)時,嚴禁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電器部分以及在運動件所及區(qū)域做維修、保養(yǎng)、調整等工作。

40、塔機遇到下列情況(形)之一應停止作業(yè):

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大風等影響安全

塔吊司機指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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