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1. 預檢與準備:機車司機在操作前需進行詳細的機車檢查,確保所有設備完好無損,包括但不限于剎車系統(tǒng)、燈光、信號裝置、發(fā)動機及冷卻系統(tǒng)。
2. 作業(yè)前的準備:熟悉運行線路,了解天氣和路況信息,制定安全行駛計劃。
3. 啟動與駕駛:按照標準程序啟動機車,保持穩(wěn)定速度,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信號指示。
4. 行駛中的監(jiān)控:時刻關注機車運行狀態(tài),注意周圍環(huán)境變化,及時應對突發(fā)情況。
5. 停車與熄火:在指定地點停車,確保機車穩(wěn)定,關閉電源并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6. 維護保養(yǎng):定期進行機車保養(yǎng),及時修復發(fā)現(xiàn)的問題。
目的和意義
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旨在保障機車運行的安全性和效率,預防事故的發(fā)生,保護司機和公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同時延長機車使用壽命,降低運營成本。遵守規(guī)程能提高司機的專業(yè)素質,增強其對安全風險的識別和應對能力,為鐵路運輸?shù)姆€(wěn)定運行提供堅實保障。
注意事項
1. 嚴禁酒后駕駛,保持清醒的頭腦和良好的身體狀況。
2. 禁止超速行駛,嚴格遵守速度限制,特別是在彎道、坡道和視線不良的路段。
3. 切勿疲勞駕駛,應定時休息,確保有足夠的精力執(zhí)行任務。
4. 在駕駛過程中禁止使用手機或其他分散注意力的設備。
5. 遇到緊急情況,如機車故障或危險狀況,應立即啟動應急程序,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6. 保持與調度中心的通訊暢通,及時報告運行中的異常情況。
7. 定期參加安全培訓,提升安全意識,掌握最新的操作規(guī)定和應急處理方法。
本規(guī)程的實施需要每一位機車司機的嚴格遵守,只有通過共同的努力,我們才能確保鐵路運輸?shù)陌踩?、高效和可持續(xù)。請每位司機將安全操作規(guī)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維護鐵路運輸?shù)牧己弥刃颉?/p>
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機車司機必須熟悉機車性能,掌握機車技術狀態(tài)。熟悉《技規(guī)》、《機車運用規(guī)程》、《車站作業(yè)細則》,認真執(zhí)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和工業(yè)衛(wèi)生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
2、機車司機出勤時,必須經(jīng)過充分休息,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3、接受機車時,機車司機應按規(guī)定作業(yè)程序詳細檢查儀表、零部件、燃油、機油、水砂及設備衛(wèi)生狀況。按規(guī)程啟動柴油機并檢查確認,并按規(guī)定試閘檢查確認制動行程。
4、梯子、腳蹬、走板,扶手應完整堅固并保持清潔,不得涂有油脂。
5、在機車上作業(yè)時應站穩(wěn)抓緊,車頂作業(yè)時必須抓牢,必要時應系安全帶。
6、司機在試風或動車前應通知副司機,并檢查確認車底無障礙物,止輪器已收回并鳴笛后方準動車。
7、機車動車前必須關緊機器間及駕駛室門。
8、機車在發(fā)車前應認真檢查道岔開通位置、出站信號和發(fā)車信號,牽引列車停車20分鐘以上必須試風試拉。
9、機車在區(qū)間行使時,必須嚴格限制速度,司機、副司機,除應注意了望和執(zhí)行呼喚應答外,必須按規(guī)定信號鳴示。
10、機車通過或進出站時,司機、副司機應不間斷地注視線路、信號、岔道開通狀態(tài)和鄰近線路機車車輛及工作人員動向,鳴示規(guī)定信號。
11、機車停在區(qū)間坡道上時,必須對機車和車輛施行制動并擰緊手閘、安放止輪器。
12、調車作業(yè)中應平穩(wěn)操縱機車,認真執(zhí)行調車規(guī)定,沒有信號嚴禁動車,信號不清立即停車。
13、呼喚應答時,必須語句清楚、肯定,至少要兩人確認,有呼喚就要有應答,必要時還可以按規(guī)定動作方法輔助呼喚應答。
14、機車運轉中司守人員應加強對設備運轉狀況的檢查、監(jiān)控,副司機應在適當時機經(jīng)司機同意后對機車進行巡回檢查。
15、副司機在站車交接中應認真檢查確認列車狀態(tài),確保行車安全。
第2篇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
第2條司機必須經(jīng)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并應持證上崗。
第3條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座位上,經(jīng)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
第4條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第5條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須將車輛掩住。
第6條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7條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嚴禁硬拉復位。
二、開車前的準備
第8條司機必須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詳細了解列車運行狀況、信號及線路狀況、存在的問題等,并對電機車進行認真檢查:
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2連接器應良好。
3手閘及撒砂裝置應靈活有效。
4照明燈應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應清晰、宏亮,紅燈正常。
5通訊裝置正常。
6蓄電池電壓符合規(guī)定。
7蓄電池箱應固定穩(wěn)妥,鎖緊裝置應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9集電器起落靈活不偏斜。
第9條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蚍辣糠质シ辣阅軙r,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10條按規(guī)定向機車各注油點加注適量的潤滑油;沙箱內應裝滿符合規(guī)定粒度的干燥的細沙。
第11條開車前應和跟車工一道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牽引車數(shù)和車輛連接不符合規(guī)定。
2裝載的物料、設備超寬、超長、超高或重心不穩(wěn),封車不牢。
3機車或列車車輛上搭乘非工作人員。
4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guī)定。
5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guī)定。
6有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12條進行特殊運輸時,應執(zhí)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三、啟動
第13條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器、儀表,打開照明燈、紅尾燈。
第14條啟動前,必須向調度申請發(fā)車,接到發(fā)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15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xù)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鏈環(huán),然后重新撒砂啟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16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s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四、運行
第17條運行中,嚴格按信號指令行車??刂破鞑僮魇职阎辉试S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避免因過久停留而過熱。
第18條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使用制動閘控制車速。
第19條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確需頂車調車或處理事故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司機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m/s。
2必須連車頂車。
3跟車人應在列車前巡視。
4對車頂車時,司機要集中精力操作,隨時注意連車人的安全。嚴禁強行推頂。
5嚴禁異線頂車。
6頂車時列車兩側嚴禁站人。
第20條行駛中,司機必須經(jīng)常注意瞭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情況,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21條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間距。
第22條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4m/s;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m/s;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m/s。
第23條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第24條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進行檢查,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xiàn)象。
第25條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不正?,F(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五、減速停車
第26條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第27條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zhèn)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電閘、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xù)均勻地撒砂。
第28條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xiàn)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第29條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操作手把轉至零位。
第30條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m;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第31條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沒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后40m處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列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第32條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康陌踩珔^(qū)段。
第33條運輸過程中兩列車會車時,道上有行人時空車道車應停車等候,讓重車道車車先行。運送人員的機車必須在規(guī)定的停車位置停車,保證控制手把和換向手把打到零位,然后人員方可上下車。
第3篇 電力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電力機車司機必須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2.電力機車司機應熟悉和遵守設備三規(guī)、站管細則和行車信號,嚴格執(zhí)行本崗位技術操作規(guī)程。
3.作業(yè)前必須認真點檢,確保下列主要部件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3.1機械部、走行部、風泵與制動、撒砂、給油裝置、發(fā)電機(包括頭燈和信號標志)、汽笛和各種監(jiān)督計量儀表;
3.2車鉤、輪對;
3.3扶手、車梯、腳蹬等完整、牢固;
3.4受電弓、起動制動電阻、牽引電動機、輔助機組、接觸器、轉換器、電池組和主輔回路的保護裝置;
4.單機必須配有兩名司機,乘務之間應做好呼喚應答。嚴禁飛上、飛下和臆測行事。機車運行中,不得離開機車,要準確掌握速度,認真瞭望,確認信號。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探頭瞭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5.不準在車下、鋼軌或枕木上坐、臥、休息,不得將機車交給他人操作。
6.每臺機車必須備有絕緣鞋、絕緣手套、絕緣桿、安全帽、滅火器、止輪器等安全工具及用具,并保持完好。
7.牽引無制動車輛時,必須做到上坡推進運行,下坡牽引運行,空車不超過兩輛,重車只允許一輛。
8.動車前,乘務員必須堅守自己的崗位,確認無異后,作好呼喚應答,鳴笛一長聲,方可抬起受電弓,并撤除止輪器,松開手閘,準備起動。
9.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鐵路線路、摩電線折斷,進入有車線或異線,線路上有行人或牲畜危及生命安全,有障礙物或威脅安全行車,機車車輛脫軌,以及調車員和其它人員顯示緊急停車信號時,均應采取緊急制動措施。
10.機列車進站時,應確認信號及道岔標志,并確認進路正確、接車線沒有停留其他機車車輛、鄰線列車未過標。
11.出站前,必須確認信號及道岔開通情況,起動后應與調車員對準乘車信號。
12.兩臺以上機車重聯(lián)運行,必須指令其中一臺為主機,輔機應根據(jù)主機鳴示信號指示配合操作,輔機在前方時應負責瞭望,并用鳴示信號向主機匯報運行前方的情況。
13.嚴禁帶電駛入停電線路,不準在岔線以及區(qū)分器等處升降受電弓。
14.機車長時間停用,必須先施行制動,將自閥置于保壓位,小閘置于制動位,擰緊手閘,并采取止輪措施,同時要進行一次制動緩解試驗,確認止輪措施可靠。
15.機車發(fā)生故障時,必須在2.5‰以下的平道上待車停穩(wěn)后,落下受電弓,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16.升起受電弓后,不準進入高壓室、電阻室,不準打開儀表箱,不準檢查電阻,不準爬上車棚工作,不準在高壓室、電阻室側門附近檢查、維護機車及各類電機(檢查整流情況,異音及振動等除外)。
17.上車棚檢查、維護機車時,必須嚴格按防電八條運行。
18.當電氣設施起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用滅火器或細砂滅火,不準用水滅火。
第4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必須經(jīng)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guī)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產(chǎn)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安全規(guī)定
第4條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蚍辣糠质シ辣阅軙r,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wěn)住。
第9條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huán)頂車。
第13條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康陌踩珔^(qū)段。
第14條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5條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xiàn)象。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wěn)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guī)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guī)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guī)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guī)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接到發(fā)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xù)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huán),然后重新撒砂啟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21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xù)緩慢轉動)。
六、正常操作
第22條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jīng)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9條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撤砂。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30條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第31條機車通過施工區(qū)段時,必須服從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速通過。
第32條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wěn)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xiàn)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發(fā)生不正常現(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xù)均勻地撒砂。
第36條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xiàn)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條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5篇 架線式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經(jīng)過安全和本工種專業(yè)技術培訓,通過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2條 熟悉架線式機車的構造、工作原理、各部件的名稱和作用,了解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知識。
第3條 熟悉運輸系統(tǒng)及運輸?shù)缆贰?/p>
二、操作準備
第4條 開車前認真檢查各部連接螺栓是否齊全、完整、緊固,砂子、潤滑油貯存是否足夠,閘、燈、警鈴、受電器是否完好,溫度是否正常,磨損零件是否超限。
第5條 合上電源,開燈、響鈴、松閘,作向前向后試運轉。
第6條 檢查控制手把和換向手把在向前、向后位置是否轉動靈活。位置正常,閉鎖可靠。
三、正常操作
第7條 行車先發(fā)信號,確認其方向后松閘,撥準換向手柄,控制器手柄只能從一個位置加到另一個位置,其間隔為2-3秒,絕不允許一下滑行幾個位置或停留于兩位置之間,盡量不帶電阻運行。
第8條 控制手柄在第一位置若機車原地不動時,允許將手柄移到下一位置,這時如果機車還未開動,必須迅速將手柄轉回零位,查明原因,消除故障方可開車。
第9第 運行中禁止將頭和身體探出車外,嚴禁打開電氣設備的蓋子,嚴禁飛車扳道或做與駕駛無關的事,如遇意外發(fā)生,必須返車修理。
第10條 隨時掌握道路情況和設備性能,觀察有無用礦燈發(fā)送的緊急停車信號,嚴禁通逆向電流來使電機反轉以停止機車。改變方向行車時,必須在機車停穩(wěn)后進行。
第11第 行車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遇視線不清,道路不佳,巷道內有行人,彎道、過岔、經(jīng)巷道口、坡道等必須打鈴減速,嚴禁放飛車。
第12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相互必須保持小少于100米距離。運人時車速不大于3米/秒,運炸藥雷管時不超過2米/秒。
第13條 遇道路情況不好需撒砂時,應在啟動和加速期內進行,禁止在車輪空轉和滑行時撒砂,撒砂時應將手柄退回零位再逐步啟動。
四、停車操作
第14條 制動前,先斷電,后剎車,切勿將車輪抱得過死,必要時可電氣制動和機械制動配合。
第12條 臨時停車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源,取下控制手把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6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第2條 必須經(jīng)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guī)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產(chǎn)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蚍辣糠质シ辣阅軙r,都不能使用該機車。
第6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和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wěn)住。
第9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huán)頂車。
第13條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康陌踩珔^(qū)段。
第14條 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xiàn)象。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wěn)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 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guī)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guī)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 開車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guī)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guī)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四、操作順序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fā)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xù)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huán),然后重新撒砂啟動。
第21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xù)緩慢轉動)。
五、正常操作
第22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jīng)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 米/秒。
第29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六、特殊操作
第30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第31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qū)段時,必須服從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迅通過。
第32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wěn)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xiàn)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 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發(fā)生不正常現(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xù)均勻地撒砂。
第36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xiàn)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 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七、收尾工作
第3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7篇 蒸汽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乘務人員必須熟知準軌鐵路規(guī)程、技術操作規(guī)程、維護保養(yǎng)等規(guī)程。必須持有本崗操作證方能上崗。
2.作業(yè)前,必須認真點檢,確保下列主要部件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2.1機械部、走行部、風泵與制動、撤砂、給油裝置、發(fā)電機(包括頭燈和信號標志)、汽笛和各種監(jiān)督計量儀表;
2.2車鉤、輪對;
2.3扶手、車梯、腳蹬等完整、牢固;
2.4鍋爐及其給水裝置、安全閥、易熔塞等;
3.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必須做到:
3.1不得離開機車;
3.2準確掌握速度,認真瞭望,確認信號,執(zhí)行呼喚應答制,嚴禁臆測行車;
3.3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3.4在指定地點清爐、放汽、放水;
3.5嚴禁其它人員搭乘;
3.6值乘人員探頭瞭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4.上水砂時:
4.1對好停車位置,上水柜時,站穩(wěn)、抓牢,冬季注意防滑。
4.2接送水管時,穩(wěn)接、穩(wěn)送,防止摔倒。
4.3上砂時,渡板放牢,腳站穩(wěn),嚴禁動車鳴笛。
5.投放軟水劑時:
5.1接藥桶時,穩(wěn)接穩(wěn)送,防止藥桶掉下傷人。
5.2投藥時,接近水面,慢慢倒入,禁止猛倒猛沖。
5.3禁止用上水管沖洗藥桶,以防藥水濺入眼中。
6.沖放爐灰時:
6.1在規(guī)定地點放灰;
6.2要帶手套檢查軟管,夏季更應加強防燙措施;
6.3拉注水器時要注意行人,以防燙傷;
6.4移動機車時,要確認無誤后鳴笛動車;
6.5兩側禁止同時沖爐灰。
7.到走板或鍋爐頂部時:
7.1鍋爐汽壓應小于定壓100kpa以下;
7.2嚴禁鳴笛、動車;
7.3確認頂部無接觸線;
8.進入車心或地溝時:
8.1不準動車或改變制動機;
8.2遇有動車或改變制動機時,應立即轉入安全部位;
8.3不準放水、排污。
9.換閘瓦時:
9.1嚴禁動車;
9.2關閉更換部位的閘缸塞門,再單閥制動;
9.3確認閘瓦銷穿好后,開放閘缸塞門。
10.檢查機車時:
10.1嚴禁敲打直通鍋爐的各管堵根部;
10.2檢查鍋爐零、部件時,不得迎面操作;
10.3試驗制動機和動手把時,要呼喚應答;
10.4鳴示時,要確認鍋爐頂部無人。
11.處理帶壓部件時,先遮斷汽路;嚴禁帶壓修理直通鍋爐的管接頭、絲根及堵。
12.開風泵電機時,先呼喚,要確認附近無人,先預熱再大開。
13.防止水錘:
13.1機車停留時,應開放汽缸和風泵排水閥,使余水排盡;
13.2調動無火機車,確認汽缸排水閥開放;
13.3進行汽缸預熱。
14.上完煤、水、砂后移動機車時:
14.1要確認皮帶機已停止運送;
14.2要確認上水管、上砂渡扳已拆除;
14.3要確認機車限界內無人再鳴笛動車。
15.放水作業(yè):
15.1嚴禁直接對建筑物、鄰線機車、車輛和行人放水;
15.2乘務員自檢、自修嚴禁放水。
16.運行中不允許在司機室外做任何工作;嚴禁飛上飛下和乘坐司機室以外的部位。
17.調車作業(yè)要確認信號、進路、道岔正確,線路上無人、障礙物。
18.進站:
18.1必須二人以上確認信號;
18.2確認進路正確,接車線路是否空閑;
18.3正確使用制動機,不冒標或信號機。
19.回送無制動車輛的規(guī)定:
19.1區(qū)間牽引不超過二輛;
19.2隨紅旗列車返出鐵山站時,掛在列車尾部不得超過二輛;
19.3單機或隨零星車輛回送事故及無制動車輛,限速25km/h以下;
19.4加強瞭望,發(fā)現(xiàn)異常隨時準備停車。
20.連掛超限、特種車、易燃易爆等貨物車的規(guī)定:
20.1隔離車不少于一輛;
20.2接近建筑物,嚴格限制速度;
20.3搗調配位時,力求平穩(wěn);
20.4牽引易燃易爆車時,禁止清爐、大開送風器、向外扔煤球火種。
21.運行時速規(guī)定:
21.1區(qū)間牽引45km/h,推進25km/h;
21.2牽引進站30km/h;
21.3站內及34#線牽引25km/h,推進15km/h;
21.4專用線10km/h;
21.5過磅、掛車離盡頭線路終端30m時,3km/h。
第8篇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經(jīng)考試體檢合格者方可駕駛電機車。駕駛人員對電機車的構造及其安全裝置(包括信號、保險裝置等等)必須熟練的掌握。各種安全裝置應經(jīng)常保持良好狀態(tài)。
2.必須經(jīng)常檢查機車各種電氣設備線路的絕緣情況,駕駛室必須敷設絕緣墊,開車前應檢查所有安全裝置(包括信號,剎車、嗽叭、等等)和傳動系統(tǒng),認為確無問題方可開車。開車時應遵守鐵路行車人員一般安全規(guī)定。
3.機車開動時,他人不準在機車駕駛臺頂上或平臺上(包括駕駛室門下的踏板)停留或站立。
4.機車開動時應觀察岔道是否正確,機車本身和道軌是否正常。機車開動前應先鳴笛(電鈴)10秒鐘后方可開車。在機車運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行人必須鳴笛,若在軌道上有障礙物必須在排除后方可繼續(xù)開動機車。
5.駕駛人員應時刻注視指揮者的信號。非指揮人員不得向駕駛人員給信號。但任何人給予的緊急停車信號應立即停車。
6.機車掛車不得超過限額。機車夜間行車前必須檢查照明,信號,在確認無問題后才可開車。
7.工作結束后,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時,必須切斷電源,同時駕駛室的門必須加鎖。做好交接班工作。
——摘自《機械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9篇 內燃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司機必須熟悉機車的構造性能、路線信號、場地設施情況,遵守鐵路行車人員一般安全規(guī)定。
2.機車運行中要經(jīng)常注意操作臺上各儀表信號燈的指不。加強瞭望,注意鐵路上是否有障礙物,防止車輛沖撞,并注意掌握行車區(qū)內行人、車輛的動態(tài)。
3.機械間內禁止煙火,機車上配備的滅火器具,應按期檢查,并能掌握使用方法。
4.棉紗、機油等易燃物品,要放在固定安全地點。機車上進行焊接時,應做好防護措施。對濺落的焊渣要及時清除干凈,防止失火。
5.認真做好交接班。對影響正常運轉,容易發(fā)生故障的因素要及時排除。
——摘自《機械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