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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定
1. 鍋爐操作人員應持有有效操作證書,熟悉設備性能和操作流程。
2. 每日啟動前檢查鍋爐各部件,包括水位計、壓力表、安全閥、燃燒器等,確保正常無損。
3. 運行期間保持恒定水位,避免過高或過低導致安全問題。
4. 定期排污,防止積垢影響熱效率和安全。
5. 鍋爐壓力不得超過設計允許值,超壓時應立即采取降壓措施。
6. 燃燒系統(tǒng)運行穩(wěn)定,避免煙氣不完全燃燒引發(fā)事故。
7. 停機后,關閉燃料供應,進行必要的冷卻,并做好清潔保養(yǎng)。
二、鍋爐定期檢驗與維護
1. 按照國家規(guī)定,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2. 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控制水處理設備運行,保證水質合格。
3. 檢查安全閥定期開啟性能,確保其在超壓時能自動泄壓。
4. 對管道、閥門、法蘭等連接部位進行泄漏檢查,及時維修。
5. 定期對燃燒器、鼓風機等進行保養(yǎng),確保設備性能。
6. 記錄每次檢驗結果,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跟蹤驗證。
三、應急處理與安全管理
1. 制定應急預案,包括火災、爆炸、泄漏等情況的應對措施。
2. 定期組織安全培訓,提高員工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3. 設立安全警示標識,明確危險區(qū)域和操作注意事項。
4. 建立并執(zhí)行嚴格的交接班制度,確保信息傳遞準確無誤。
5. 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及時消除風險。
標準
1. 符合gb/t 1576-2018《工業(yè)鍋爐水質》標準,確保水質合格。
2. 遵守tsg g0001-2012《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地方相關法規(guī)。
3. 實施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確保鍋爐運行質量。
4. 符合gb 50041-2008《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要求,確保鍋爐房安全設施完善。
5. 遵守gb 2811-2007《安全帽》等個人防護用品標準,保障操作人員安全。
考試題及答案
1. 問:鍋爐操作人員應具備什么資格?
答:應持有有效操作證書,熟悉設備性能和操作流程。
2. 問:鍋爐的水質管理應遵循哪個國家標準?
答:應遵循gb/t 1576-2018《工業(yè)鍋爐水質》標準。
3. 問:鍋爐安全閥多久檢查一次開啟性能?
答:應定期檢查,確保其在超壓時能自動泄壓。
4. 問:如何處理鍋爐超壓情況?
答:應立即采取降壓措施,避免超過設計允許值。
5. 問:鍋爐房安全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什么?
答: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安全培訓,提高員工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一、《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適用范圍包括電加熱熱水鍋爐和鍋爐范圍內管道。
二、進口固定式熱水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yè)(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也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guī)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第1條 為了保證熱水鍋爐安全經濟運行,促進國發(fā)經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安全,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
(1) 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額定出水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下同)。
對于上述范圍以外的固定式承壓鍋爐,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可參照本規(guī)程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訂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汽水兩用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并應符合本規(guī)程。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電加熱的鍋爐。
第3條 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并符合本規(guī)程。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4條 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鍋爐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規(guī)程或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應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5條 有關單位由于采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與本規(guī)程不符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并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后,在指定單位和一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傮w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6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鋼制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jb3622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要求并符合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鍋爐安全附件的質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氣閥不全的鍋爐不準出廠。
第8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 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 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 安全閥數(shù)量和流道直徑(喉徑)的計算書(對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鍋爐);
(4) 水流程圖及水動力計算書(自然循環(huán)的鍋殼式鍋爐除外);
(5) 鍋爐質量證明書;
(6) 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7) 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第9條 新制造的鍋爐必須有金屬銘牌,并應裝在明顯的位置。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1) 鍋爐型號;
(2) 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 額定熱功率(mw);
(4) 額定出水壓力(mpa);
(5) 額定出口/進口水溫(℃);
(6) 制造廠名;
(7) 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8) 制造處月。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10條 鍋爐的安裝應符合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裝油機、工業(yè)鍋爐安裝及gbj242《采暖與衛(wèi)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11條 鍋爐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fā)現(xiàn)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
第12條 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后,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擋案。
第13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有盡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tǒng)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4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tǒng)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條 鍋爐受壓無伯損壞,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時,應及時修理。禁止在有壓力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修理時不應帶水焊接。
第16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爐膽、封頭、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換、敵表、挖補、主焊縫的補焊及管子的脹接改燭接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7條 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或者熱水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應有圖樣、水流程圖水動力計算書,強度計算書等計算資料,與鍋爐配套的原水處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壓裝置、循環(huán)水泵和補給水泵也應進行技術校核,并應有技術校核資料。施工的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鍋爐制造和安裝的有關技術標準。
鍋爐改造完工后,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改造的圖樣、計算資料、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擋案內。
第三章 材 料
用于鍋爐的主要材料如鍋爐鋼板、鍋爐鋼管和焊接材料等,鍋爐制造廠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入廠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鍋爐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質量證明書齊全,且材料標記清晰、齊全時,可免于復驗。
對于質量穩(wěn)定并取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可的材料,可免于復驗。否則,不能免于復驗。
第18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條、焊絲、焊劑等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制造廠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焊縫金屬及承壓鑄件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guī)定的強度、韌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蝕性。
鋼制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位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類似。
第19條 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guī)定選用:
(7) 拉撐件
鍋爐拉撐件使用的鋼村必須為鎮(zhèn)靜鋼,且應符合gb715的規(guī)定或者gb699中20鋼的規(guī)定。板拉撐件應采用表3--1中的鋼。
(8) 焊條、焊絲和焊劑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規(guī)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的規(guī)定,碳素鋼埋弧焊用焊劑應符合gb529的規(guī)定。
第20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
若采用沒有列入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部標準的鋼材 代用時,代用單位應提出技術依據(jù)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圖樣審批單位備案。
(1) 用強度低的材料代替強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熱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鋼管名義外徑不同于原來的鋼管名義外徑。
第21條 鍋爐受壓元件采用國外鋼村,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的鋼號或者化學成份、 力學性能、焊接性能與國內允許用于鍋爐的鋼村相類似,并列入國外其他鋼材標準的鋼號。
(2) 應按訂貨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成型工藝度難,滿足技術要求后才能使用。
(4) 應采用該鋼材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所規(guī)定的性能數(shù)據(jù)進行鍋爐強度計算。
(5) 采用未列入標準的鋼材或已列入標準的電阻焊鍋爐管,應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同內鋼廠若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須事先征得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應完全按照該鋼號國外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生產和驗收,批量生產前應通過技術鑒定。
第22條 鍋爐制造、安裝和修理單位必須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23條 對于鍋爐受壓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存放、烘干、發(fā)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鋼制鍋爐的結構
一、 受壓元件上形接管孔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51條的規(guī)定。
二、 鍋爐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可采用無直段彎頭,采用無直段彎頭的布置及技術要求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54條的規(guī)定。
三、 對于臥室內燃鍋殼熱水鍋爐,其爐膽與管板、鍋殼采用t形對接連接的關要求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48條、77條、84條的規(guī)定。
四、 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鍋爐,其受壓元件的人孔蓋、頭也蓋、手孔蓋可采用法蘭連接結構。
第24條 鋼制鍋爐的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
(1) 設計時必須考慮結構各部分在運行時的熱膨脹;
(2) 鍋爐各部分受熱面應得到可靠的冷卻并防止汽化、爐膛內各受熱面管的外徑應大于38mm;
(3) 鍋爐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受壓元、部件結構的形式、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盡量避免或減少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
(4) 鍋爐必須裝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設施;
(5) 鍋爐的打破常規(guī)結構應利于排污;
(6) 鍋爐的爐膛結構應有足夠的承壓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鍋米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茶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及防體育館性;
(8) 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
第25條 鍋爐受熱面有并聯(lián)回中時,應全理地分配水流量、盡量減小各回路之間的出水溫差。
第26條 對圩鍋殼式臥式外烯鍋爐,商討、制造單位必須采取技術措施解決管板裂紋或泄露漏及鍋殼鼓包等
第27條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應避免直接與炎焰接角。
第28條 為防止烯油鍋爐尾部發(fā)生二次燃燒,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來炎裝置。
第29條 一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氣件,由于冷卻不夠,壁溫超過該元件所用材料的許用溫度時,應予絕熱/
第30條 鍋爐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鍋筒、爐膽和集箱的縱向和環(huán)向焊縫,封頭、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縫等)應采用全焊透的對接焊接。
第31條 外徑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與集箱連接時,應在管端或集箱上開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條 鍋筒和膽上相鄰筒節(jié)的給向焊穎,以及封頭、管板、爐但頂或下腳圈的拼接焊縫與相鄰筒節(jié)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外圓弧長至少應為較百姓鋼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33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頂?shù)龋┡c圓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超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4--1的規(guī)定。
第34條 受熱湎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應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受熱面管子直段上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子彎曲起點或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鍋爐范圍內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道彎曲超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管道的外徑。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可采用沖壓彎頭,對接焊縫可布置在彎曲起點。
鍋爐受熱面管子直段上,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第35條 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qū)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附近區(qū)域終止,以避免這些部位發(fā)生應力集中。
第36條 鍋筒內的拉撐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條 鍋筒縱縫兩邊的鋼板中心線應對齊。鍋筒環(huán)縫兩邊的鋼板最好中心對齊,也允許一側的邊緣對齊。
厚度不同的鋼板對接時,兩側中任何一側的名義邊緣偏差值若超過第54條規(guī)定的邊緣偏差值,則厚板的邊緣須削至與薄板邊緣平齊,削出的斜面應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時,焊縫的寬度可包含在斜面內,見圖4--1。
第38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脹接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及管板扳邊起點的距離小應小于0.8d(d為管孔直徑),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并避免管孔焊縫與鄰焊縫的熱影響區(qū)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時,在管孔周圍60 mm(若管直徑大于60mm,則取孔徑值)范圍內的焊縫經射線探傷合格(標準按本規(guī)程第64條),并且焊縫在管孔邊緣上不存在夾渣,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焊縫上的管接頭在焊接后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第39條 鍋爐上開設的人孔、頭孔、手孔、清洗孔、檢查孔的數(shù)量和位置應滿足安裝、檢修和清洗的需要。
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頭孔蓋應采用內閉式結構,手孔蓋宜采用內閉式,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爐墻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爐墻上監(jiān)視孔的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
第40條 鍋筒同徑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鍋爐及鍋筒內徑大于1000 mm的鍋殼式鍋爐,都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人孔。
鍋筒內徑為800~1000 mm鍋殼式鍋爐,至少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一個頭孔。
鍋殼式鍋爐的管板下部若無人孔或頭孔時,應開設清洗孔。
第41條 門孔的尺寸規(guī)定如下:
(1) 鍋爐受壓元件下,橢圓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寬度為18 mm。人孔蓋凸肩與人孔圈之間總間不應超過3 mm(沿圓周各點上不超過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應達到能完整是容納密封填片。
(2) 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頭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100 mm。
(3) 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于80 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65 mm。
(4) 鍋爐受壓元件上,清洗孔內徑不得不于50 mm,頸部高度不應超過50 mm。
(5) 爐墻上長方形人孔一般不應小于400×450 mm,圓形人孔直徑一般不應小于450 mm。
若頸部或孔圈高度超過上述規(guī)定,孔的尺寸應適當放大。
第42條 為了操作、檢修的方便和安全,鍋爐應裝設扶梯,對于操作部位較高,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 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中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臺應防火、防滑。
(3) 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鍋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擋腳板。
(4) 扶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布置上確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
一、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檢查的焊縫,在探傷部位任意一端發(fā)現(xiàn)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長方向補充檢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時,該條焊縫應做抽查數(shù)量雙倍數(shù)目的補充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仍不合格時,該條焊縫應全部進行探傷
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做探傷抽查時,如發(fā)現(xiàn)有不合格的缺陷,應做抽查數(shù)量的雙倍數(shù)目的補充探傷檢查。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二、 檢查試件的數(shù)量和要求如下:
1. 每個鍋筒(鍋殼)的縱、環(huán)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
當批量生產時,在質量穩(wěn)定的情況下,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鍋殼)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鍋殼)也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鍋爐,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板。
3. 封頭、管板、爐膽的拼接焊縫,當其母材與鍋筒(鍋殼)相同時,可免做檢查試板,否則檢查試板的數(shù)量應與鍋筒(鍋殼)筒體相同。
4.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產品檢查試件。
三、 彎曲試樣冷彎到《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中表5-2角度后,試樣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長度均不大于3 mm為合格。
第43條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制訂焊接工藝指導書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產。
第44條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方能擔任考試合格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
第45條 施焊單位應建立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焊工平時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質量檢查記錄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統(tǒng)計記錄等技術檔案。
第46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等儀表、儀器以及規(guī)范參數(shù)調節(jié)裝置應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時,該焊接設備不得使用。
第4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第48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檢查和試驗。
(1) 外觀檢查;
(2) 無損探傷檢查;
(3) 力學性能試驗;
(4) 水壓試驗。
第49條 每臺鍋爐應有焊接質量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載明第48條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果外,尚應記錄焊縫的修補情況以及產品焊后熱處理的方式規(guī)范等。
第50條 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由施焊單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第二節(jié)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后熱處理
第51條 在產品施焊前,施焊單位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ⅰ的規(guī)定對下列焊接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1) 鍋爐受壓元件的對接焊接接頭。
(2) 鍋爐受壓元件之間或者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連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或角接接頭。
第52條 鍋爐制造過程中,焊接環(huán)境濕度低于0℃時,沒有預熱措施,不得進行焊接。
第53條 焊件接配時不應強力對正。焊件裝配和定位焊的質量符合工藝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許焊接。
第54條 鍋筒對接焊縫的對接偏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中心線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 mm。
(2) 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 mm。
(3) 環(huán)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內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過6 mm。
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并且邊緣已削薄的,按鋼板厚度相同對待,此時的名義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但不須削薄的,此時的名義板厚指厚板。
第55條 鍋筒的任何同一橫截面上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不應大于名義內徑的1%。
帶有縱向焊縫的鍋筒的棱角度不應大于4 mm。
第56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后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焊制的低碳鋼受壓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時,必須進行焊后熱處理。低合金鋼受壓元件焊后需要進行熱處理的厚度界限,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2) 鍋爐受壓元件焊后熱處理宜采用整體熱處理。如果采用分段熱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有絕熱措施以減小濕度梯度。環(huán)縫局部熱處理時,焊縫兩側的加熱寬度應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熱處理時,其設備的規(guī)范相同。
(4) 焊后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guī)范的各項參數(shù)。
第57條 接管、管座、墊板和其他非受壓元件與需要焊后熱處理的受壓元件連接的全部焊接工作,應在其最終熱處理之前完成。
第三節(jié)外觀檢查
第58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其表面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藝文件的規(guī)定,焊縫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2) 焊縫及其熱影響區(qū)表面無裂紋、未熔合、夾渣、弧坑和氣孔。
(3) 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及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 mm。
第59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按jb1611《鍋爐管子制造技術條件》進行通球試驗。
第四節(jié)無損探傷檢查
第60條 無損探傷人中應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扣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考核,取得資格證書,且只能承擔與考試合格的種類和技術等級相應的無損探傷工作。
第61條 鍋筒的縱向和環(huán)向對接焊縫、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以及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數(shù)量如下:
(1)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每條焊縫100%。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低于120℃的鍋爐,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62條 爐膽的縱向和環(huán)向對接焊縫,爐膽頂?shù)钠唇雍缚p,其射線探傷數(shù)量為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63條 對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huán)焊縫,射線探傷的數(shù)量規(guī)定見表5-1。
第64條 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應按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射線照相的質量要求不應低于ab級。
對于額定出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對接焊接的不低于ⅱ級為合格;對于額定出口熱于濕度低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的質量不低于ⅲ級為合格。
第65條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檢查的焊縫,在探傷部位兩端發(fā)現(xiàn)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對焊縫質量仍有懷疑時,該焊縫應全部進行射線探傷。
鍋爐范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如發(fā)現(xiàn)有不能允許的缺陷,應做雙倍數(shù)目的補充探傷檢查。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第五節(jié) 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
第66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應焊制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可稱檢查試板),以便進行拉伸和冷彎試驗。
檢查試件數(shù)量和要求如下:
(1)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每個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
當批量生產時,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作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作縱、環(huán)焊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甲)連續(xù)累計生產50個以上與該批鍋筒鋼號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相同的鍋筒以及連續(xù)半年以上生產的所有這類鍋筒,其檢查試板的力學性能試驗都合格;
(乙)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當材料或工藝改變或出現(xiàn)檢查試板性能試驗不合格時,應立即恢復每個鍋筒作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低于120℃、額定熱工功率大于1.4mw的鍋爐,當單臺生產時,每臺鍋爐的名筒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當批量生產時,同批生產的每10個鍋筒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3)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板。
(4) 當環(huán)縫的母材的焊接方法與縱縫相同時,可只做縱縫檢查試板,免做環(huán)縫檢查試板。
(5) 縱縫檢查試板應作為產品縱縫的延長部分焊接,環(huán)縫檢查試板可模擬產品焊接工藝單獨焊接。
(6) 產品檢查試板應由焊該產品的焊工焊接。試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設備和工藝條件等方面應與所代表的產品焊縫相同。試件焊成后應打上焊工代號鋼印。檢查試板的尺寸應滿足制備檢驗和復驗所需的力學性能試樣。
第67條 檢查試件經過外觀檢查和無損探傷檢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鄧試樣。需要返修檢查試件的焊縫的,其焊接工藝應與產品焊縫返修的焊接工藝相同。
第68條 為檢查焊接接頭整個厚度上的抗拉強度,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一個焊接接頭拉伸試樣。試樣的形式和尺寸見圖5-1。拉伸試樣上母材與焊縫表面的不平整部分應用機械方法除去。
試樣的拉伸試驗應按gb228《金屬拉伸試驗法》規(guī)定的進行。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低于母材規(guī)定值下限為合格。
第69條 焊接接頭彎曲試樣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兩個,其中一個是面彎試樣,一個是背彎試樣。試樣尺寸見圖5-2。圖中試樣寬度b為30mm,試樣長度l≈d+2.5so +100 mm(式中d- 軸直徑,mm;so -試樣加工后的厚度,mm)。當板厚小于或等于20 mm時,so 為板厚;當板厚大于20 mm時,so 為20 mm。
試樣上高于母材表面的焊縫部分應用機械方法去除,試樣的拉伸面應平齊且保留焊縫兩側中至少一側的母材原始表面。試樣拉伸面的棱角應修成半徑不大于2mm的圓角。
試樣的彎曲試驗應按gb232《金屬彎曲試驗方法》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樣的焊縫中心線須對準彎軸中心。規(guī)定的試樣彎曲角度見表5--2。
彎曲試樣冷彎到表5--2規(guī)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條長度大于1.5mm的橫向(沿試樣寬度方向)裂紋或缺陷,為不合格。度樣的棱角開裂不計,但確因夾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超試樣棱角開裂的長度應計入評定。
第70條 力學性能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面彎和背彎可各算一項),應從原焊制的檢查試件中對不合格項目取雙倍試樣復驗,或將原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一次后進行全面復驗。
若拉伸和彎曲的每個復驗試樣的試驗結果都合格,則復驗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產品焊縫也不合格。
第六節(jié) 水壓試驗
第71條 受壓焊件的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探傷和熱處理后進行。單個鍋筒和整裝出廠的焊制鍋爐,應按本規(guī)程第153條的規(guī)定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
散件出廠鍋爐的集箱及其類似元件,應以元件工作壓力的1.5倍的壓務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并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mm。無管接頭的集箱,可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及其他受壓管悠揚,應在制造單位逐件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元件工作壓力的2倍,在此試驗壓力下保持10~20s。工地組裝的受熱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頭可與本體同時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方法應按照本規(guī)程第154條的規(guī)定。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55條的規(guī)定。
第七節(jié) 焊接接頭的返修
第72條 如果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存在不允許的缺陷,施焊單位應找出原因,制訂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進行返修。補焊前,缺陷區(qū)應做外觀和無損探傷檢查。要求焊后熱處理的元件,補焊后應做焊后熱處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應超過三次。
第八節(jié) 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73條 鍋爐受元件進行挖補時,補板應是規(guī)則形狀且四個角應為半徑不小于100mm的圓角。
鍋爐受壓元件不應采用貼補的方法修理。
第74條 在鍋筒補、更換封頭或管板、去除裂紋后的補焊之前,修理單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工藝試件必須由修理單位焊接。工藝試件的化學成份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允許委托外單位做。
第75條 在鍋筒和爐膽挖補、更換封頭或管板、去除裂紋后的補焊之后,應對焊縫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外觀檢查、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水壓試驗。
對接焊縫的超聲波探傷應接jb1152《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質量達到ⅰ級為合格。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質量不低于ⅱ級為合格。
第76條 修理經熱處理的鍋爐受壓元件時,焊接后應進行焊后熱處理。
第六章 脹接
第77條 在正式脹接前應進行試脹,以檢查脹管器的質量和管材的脹接性能。在試脹中,要對試樣進行比性檢查,檢查脹口部分是事有裂紋,脹接過渡部分是否有劇烈變化,喇叭口根部與管孔壁的結合狀態(tài)是否良好等,然后檢查管孔壁與管子外壁的接觸表面的印痕和嚙合狀況。根據(jù)檢查結果,確定合理的脹管率。
需在安裝現(xiàn)場進行脹接的鍋爐出廠時,鍋爐制造單位提供適量同鋼號的脹接度件(脹接試板應有管孔)。
第78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jù)鍋爐設計圖樣和試脹結果制訂脹接工藝規(guī)程。
脹接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嚴格按照脹接工藝規(guī)程進行操作。
第79條 脹接管子的鍋管或管板的厚度不應小于12mm。脹接管孔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9mm。外徑大于102 mm的管子不宜采用脹接。
第80條 脹接管子材料應選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時,應進和行退火處理。管端退火長度不應小于100 mm。
第81條 采用內徑控制法時,肛管率一般應在1~2.1%范圍內,并按下式計算:
式中:hn--內徑控制法的脹管率,%;
d1 --脹完后的管子實測內徑,mm;
s --未脹時管子實測壁厚,mm;
d --未脹時管孔實測內徑,mm。
第82條 管端伸出量以6~12mm為宜。管端嗽口的扳邊應與管子中心線成12~15°角,扳邊超點與管板( 鍋筒)表面以平齊為宜。
對于鍋殼工鍋爐,直接與火焰(煙溫800℃以上)接觸的煙管管端必須進行90°扳邊。扳邊后的管端與管板的間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間隙的長度不得大于周長的五分之一。
第83條 脹接客端不應有起應、皺紋、裂紋、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脹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脹口的脹接質量,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缺陷。
第84條 為了計算脹管率和核查脹接質量,施工單位應根據(jù)實際檢查和測量結果,做出脹接記錄。
第85條 脹接全部完畢后,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脹口的嚴密性。
第七章 鑄鐵鍋爐
第86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且額定出水丈夫力不超過0.7mpa的鍋爐可以用牌號不低于ht150的灰口鑄鐵制造,參數(shù)超過此范圍的鍋爐不應采用鑄鐵制造。
第87條 鍋爐的結構必須是組合式的。鍋片之間連接處必須可靠地密封。
第88條 鍋片的最小壁厚一般為10mm。也可以采用強度計算的方法確定最小壁厚。
制造單位應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對同批生產的鍋片(同牌號、同結構形式、同鑄造工藝)應進行不少于20%的壁厚測量,且不少于1片。每種鍋片應有測點圖,測點數(shù)量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第89條 鍋爐下部容易積垢的部位應設置內徑不小于25mm的檢查孔。
第90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鍋片或鍋爐的冷態(tài)爆破驗證試驗。
(1) 首次采用的鍋片結構。
(2) 改變鍋片材料的牌號。
鍋片的爆破試驗應取同種的三片鍋片進行試驗。鍋爐的爆破試驗應取鍋爐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鍋片進行試驗。
對于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鍋爐,爆破壓力須大于4p+0.2mpa(p-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下同);對于額定出水壓力水于0.4mpa的鍋爐,爆破壓力須大于5.25p。
第91條 制造單位應制訂經過驗證的受壓鑄件的鑄造工藝規(guī)程,并按其實施。
第92條 受壓鑄件必須進行消除鑄件內應力的處理,宜采用退火熱處理。
第93條 受壓鑄件不允許有裂紋、穿透性氣孔、縮孔、縮松、澆不到、冷隔等鑄造缺陷。
第94條 受壓鑄件應按每個鐵水罐或每片鍋片制取拉伸試樣。試樣澆注按gb9439《灰鑄鐵件》的規(guī)定進行,每罐或每片鍋片應帶有三根試樣,其中一要做試樣,兩根做復驗試樣。
拉伸試驗按gb977《灰鑄鐵機械性能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試樣的抗拉強度不低于所用鑄鐵牌號抗拉強度規(guī)定值下限為合格。若第一根試樣不合格,則取另兩根試樣復驗,若兩根試樣的試驗均合格,則該受壓鑄件拉伸試驗仍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鍋片也不合格。
對于同一爐連續(xù)澆注的受壓鑄件,若最先和最后澆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鍋征其拉伸試驗均合格,則該爐其余受壓鑄件的拉伸試驗可免做,否則其余各罐或各片鍋片均需做拉伸試驗。
第95條 鍋片毛坯件、機械加工后的鍋片、修理后的鍋片及其它受壓鑄件應逐件進行水壓試驗,鍋爐組裝后進行整體水壓試驗。試驗壓力及其保持時間應符合表7-1的規(guī)定。
注:表中p指鍋爐額定出水壓力。
水壓試驗的方法應按照本規(guī)程第154條的規(guī)定。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55條的規(guī)定。
第96條 受壓鑄件的輻射受熱面上及應力集中區(qū)域內的缺陷不應采用焊補或塞擠的方法進行修理。受壓鑄件如有裂紋、縮松或分散性惡夾砂(渣)缺陷,不應采用焊補的方法進行修理。
第97條 鑄鐵鍋爐中鋼制受壓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儀表、鍋爐房、使用管理、檢驗等應符合規(guī)程其他章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
第一節(jié) 安全閥
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鍋殼)直接相連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積不小于所有安全閥流道面積之和。
第98條 額定熱功率大于1.4mw的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至少應裝設一個安全閥。
鍋爐上設有水封安全裝置時,可不裝安全閥。水封存裝置的水封管內徑不應小于25mm,且不得裝設閥門,同時應有防凍措施。
第99條 安全閥的泄放能力應滿足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爐內壓力不超過設計壓力的1.1倍。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00℃的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時,安全閥流道直徑不應小于20mm;當額定熱功率大于1.4mw時,安全閥流道直徑不應小于32mm。對于額定出口熱溫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鍋爐,裝在鍋爐上的安全閥的數(shù)量及流道直徑可參照下式計算:
式中:n--安全閥流道直徑;
d--安全閥流道直徑,cm;
h--安全閥開啟高度,mm;
q--鍋爐額定熱功率,mw;
c--排量系數(shù),采用安全閥制造廠提供的可靠數(shù)據(jù),或按下列數(shù)值選用:
ps--安全閥的始啟壓力(絕對壓力),mpa;
i--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下的飽和蒸汽焓kj/kg;
ij--進入鍋爐的水焓,kj/kg。
第100條 安全閥須鉛直地安裝,并盡可能裝在鍋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閥和鍋筒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熱水的出水管和閥門。
第101條 若幾個安全閥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直接相連接的短管上,則短管的通路截面積不應小于所有安全閥排放面積的1.25倍。
第102條 安全閥上必須有下列裝置:
(1) 杠桿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2) 彈簧式安全閥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shù)难b置。
第103條 安全閥應裝設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許裝設閥門。泄放管應直通安全地點,并有足夠的截面積和防凍措施,保證排污暢通。
第104條 鍋爐在運行中,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手動排放試驗。鍋爐停用后又啟用時,安全閥也應進行手動排放試驗。
第105條 鍋爐上的安全閥應按制造廠的要求或按表8-1規(guī)定的壓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安全閥經檢修或更換后,也應按上述要求和規(guī)定進行整定。
安全閥經過校驗后,應加鎖或鉛封。嚴禁用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始啟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
安全閥樣驗后,始啟壓力、回座壓力等校驗結果應記錄并歸入檔案。
第106條 安全閥出廠時,應有金屬多銘牌,載明下列各項:
(1) 安全閥型號;
(2) 制造編號;
(3) 制造廠名和制造年月;
(4) 開啟高度(mm);
(5) 公稱通徑和流道直徑(mm);
(6) 公稱壓力(mpa);
(7) 排量系數(shù)。
安全閥的排量系數(shù),應由安全閥制造單位通過實驗確定。
第二節(jié) 壓力表
第107條 每臺鍋爐的進水閥出口和出水閥入口都應裝一個壓力表。
循環(huán)水泵的進水管和出水管上,也應裝壓力表。
第108條 選用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
(2) 壓力表應根據(jù)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選用2倍。
(3) 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示值,表盤公稱直徑不應小于100mm。
第109條 壓力表的裝設、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非刻度盤上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裝用后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校驗后應封印。
第110條 壓力表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裝設在便于觀察和沖洗的位置,并應防止受到高溫、冰凍和震動的影響。
(2) 應有緩沖彎管。彎管用鋼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10mm。
壓力表和彎管之間應裝有三通旋塞,以便沖洗管路,卸換壓力表等。
第111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釘?shù)膲毫Ρ碓跓o壓力時,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shù)膲毫Ρ碓跓o壓力時,指釘離零位的數(shù)值超過壓力表規(guī)定允許誤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針跳動;
(5) 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第三節(jié)測量溫度的儀表
第112條 在鍋爐的進、出水口均應裝高測量溫度的儀表。儀表應正確反映介質溫度并應便于觀察。
對于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安裝在鍋爐出水口的測量溫度儀表應是記錄式的。
在燃油鍋爐中還應裝設用以測量燃油溫度和空氣預熱器煙氣出口煙溫的測量溫度儀表。
第113條 有表盤的測量溫度儀表的量程應為正常溫度的1.5~2倍。
第114條 測量溫度儀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這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裝用后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
第四節(jié)排污及放水裝置
第115條 鍋筒及每個回路下集箱的最低處都應裝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閥或放水閥宜采用閘閥工直流式截止閥。閥的公稱通徑為20~65mm。臥式鍋殼鍋爐鍋筒上的排污閥公稱通徑不得小于40mm。
第116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的排污管上應裝兩個串聯(lián)的排污閥。
鍋爐的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許用螺紋連接。排污管口不應高出鍋筒或集箱的內壁表面。
第117條 每臺鍋爐應裝獨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應盡量減少彎頭,保證排污及放水暢通并接到安全的地點。
幾臺鍋爐排污合用一根總排污管時,不應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鍋爐同時排污。
第五節(jié)保護裝置
第118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以及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但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鍋爐,應裝設超溫報警裝置。
第119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lián)鎖裝置:
(1) 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2) 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 燃油、燃氣壓力低于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燃氣的供應;
(4) 鍋爐壓力降低到會發(fā)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
(5) 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
第120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設熄火保護裝置,并盡量裝設點程序控制裝置。
第121條 層燃鍋爐宜設有當鍋爐的壓力降低到會發(fā)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guī)定值以及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自動切斷鼓、引風的裝置。
第122條 對于正壓燃燒的鍋爐,爐墻、煙道和各部位門孔,必須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須裝設防止火焰噴出的裝置。
第123條 幾臺鍋爐共用一個總煙道時,在每臺鍋爐的支煙道內應裝設供檢修時隔斷用的嚴密的煙道擋板。擋板應有可靠的固定裝置,以保證鍋爐運行時,擋板處在全開啟位置,不能自動關閉。
第六節(jié)鍋爐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條 閥門應裝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
管道的截止閥門和調節(jié)閥門上應有明顯的標記,指示水流動的方向和閥門的開關方向。
第125條 每臺鍋爐(包括與熱水總管相連的鍋爐)出水管上應裝截止閥或閘閥。
鍋爐給水、補給水管上應裝設截止閥和止回閥。
第126條 鍋爐的出水管一般應設在鍋爐最高處。在出水閥前出水管的最高處應裝設集氣裝置。
每一個回路的最高處以及鍋筒最高處或出水管上都應裝設公稱通徑不小于20mm的排氣閥。每臺鍋爐各回路最高外的排氣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強制循環(huán)鍋爐的鍋筒最高處或出水管上應裝設內徑不小于25mm的泄放管,管子上應狀泄放閥。裝設泄放閥的鍋爐,鍋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裝設排氣閥。
第九章熱水系統(tǒng)及附屬設施
第127條 鋼制鍋爐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加20℃相應的飽和壓力。
鑄鐵鍋爐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加40℃相應的飽和壓力。
第128條 熱水系統(tǒng)應根據(jù)gbj41《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管道安裝應符合gbj235《工業(yè)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金屬管道篇)》及gbj242《采暖與衛(wèi)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129條 在熱水系統(tǒng)的最高處及容易集氣的位置上應裝設集氣裝置。
第130條 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必須有可靠的定壓措施和循環(huán)水的膨脹裝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應高于熱水系統(tǒng)量高點1m以上,并滿足使系統(tǒng)不汽化的要求;
(2) 設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應有防壓措施;
(3) 高位膨脹水箱的膨脹管上不應裝設閥門;
(4) 高位補給水箱與系統(tǒng)連接的管道上應裝設止回閥,系統(tǒng)中應有泄壓裝置。
采用氣體加壓罐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體加壓罐上應裝設壓力表;
(2) 氣體加壓罐內的壓力應保證系統(tǒng)不汽化;
(3) 當采用不帶隔膜的氣體加壓罐時,加壓介質宜采用氮氣或蒸汽,不應采用空氣。
采用補給水泵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tǒng)中應有膨脹水箱或泄壓裝置;
(2) 間歇補水時,補給水泵停止運行期間,熱水系統(tǒng)的壓力降不得導致系統(tǒng)汽化。
第131條 熱水系統(tǒng)應裝自動補給水裝置,并在司爐(司泵)操作地點裝有手動控制補給水裝置。
第132條 強制循環(huán)熱水系統(tǒng)至少應有兩臺循環(huán)水泵,在其中一臺停止運行時,其余水泵總流量應滿足最大循環(huán)水量的需要。
在循環(huán)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間應安裝一根帶有止回閥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發(fā)生水擊。
第133條 熱水系統(tǒng)的回水干管上,應裝設除污器,并應定期排污。除污器應安裝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鍋爐房
一、 對于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的鍋爐房,每臺鍋爐的額定額定熱功率應小于或等于7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或等于120℃,且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84條相應條件。
二、 對于由于條件限制需要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設置鍋爐房時,每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應小于或等于2.8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或等于120℃,且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85條相應條件。
第134條 鍋爐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2)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觀眾廳、餐廳、候診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3) 鍋爐房若與住宅相連或設在多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中,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甲)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臺鍋爐須有超溫報警裝置;
(丙)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S護和定期試驗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報警裝置、連鎖保護裝置,以保證它們靈敏、準確、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鍋爐房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建筑內,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設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內時,除應符合本條第3款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并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
(甲)單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須是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
(丙)每臺鍋爐應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
(?。╁仩t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 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但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則其內只能安裝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且鍋爐房與生產廠房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第135條 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墻等)。此外不得直接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裝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物品的房間相連。
第136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 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防凍措施;
(3) 鍋爐房應防止積水;
(4) 鍋爐房內地面應平整無臺階;
(5) 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溫損壞。
第137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
第138條 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十二章使用管理
第139條 司爐工人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考試,取得司爐操作證后才能操作鍋爐,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試合格類別的鍋爐。
司爐工人應熟悉與運行鍋爐有頭的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搞好安全運行。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爐運行狀況,切實解決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問題。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司爐違章作業(yè)。
第140條 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掛靠2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鍋爐壓火以后,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
第141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 因水循環(huán)不良造成鍋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與出水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于20℃(鑄鐵鍋爐40℃)時;
(2) 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3) 循環(huán)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時;
(4) 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時;
(5)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時;
(6) 補給水泵不沁給鍋爐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xù)下降時;
(7)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時;
(8) 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第142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為了防止突然停電時產生汽化,應有可靠的定壓裝置或可靠的電源(備用電源或雙路電源等)。
第143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制訂突然停電時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爐掌握。
第144條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進入鍋筒內部工作前,必須將與其它運行鍋爐連接的熱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將鍋筒內的水放凈,并且還須使鍋筒內部有良好的通風。在鍋筒內進行工作時,鍋筒外應有人監(jiān)護。
(2) 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煙道與燃燒室內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它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 在鍋筒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條 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huán)泵,待供熱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循環(huán)后才能提高爐溫。停爐時,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鍋爐出口水溫降到50℃以下時才能停泵。
若鍋爐發(fā)生汽化后再啟動時,啟動前須先補水放汽,然后再開動循環(huán)泵。
第146條 對備用或停用鍋爐,必須先將鍋爐及除污器內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對鍋爐內部進行檢查,以保證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濕法保養(yǎng)的鍋爐,還應有防凍措施。
鍋爐停用后,應及時清理受熱面管子表面和煙道中沉積的煙炱和污物。
對長期停用的鍋爐,還應將附屬設備清刷干凈。
第147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使鍋爐運行時的鍋水、補給水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148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認真執(zhí)行排污制度。排污的時間間隔及排污量應根據(jù)運行情況及水質化驗報告確定。排污時應監(jiān)視鍋爐壓力以防止產生汽化。當鍋水溫度低于100℃時,才能進行排污。
第十二章檢驗
一、 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
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二、 鍋爐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的重點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204條和第205條的相應條款進行。
三、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下表的規(guī)定。
四、 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20分鐘,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第149條 在用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運行狀態(tài)下定期外部檢驗、定期停爐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定期檢驗和水壓試驗計劃應報送主管部門和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150條 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tài)下一次運行狀態(tài)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 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2) 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3) 發(fā)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據(jù)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tài)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151條 定期停爐檢驗的重點如下:
(1) 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 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在開孔、焊縫、扳邊等外有無裂紋、裂口或腐蝕;
(3) 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外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及低溫區(qū)管壁;
(4) 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huán)形裂紋;
(5) 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腐蝕和裂紋;
(6) 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 鍋筒和襯磚接角處有無腐蝕;
(8) 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fā)生過熱;
(9) 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10) 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 自動控制、訊號系統(tǒng)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12) 水側內部的水垢、水渣是否過多。
第152條 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如必要時還應作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第153條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2-1的規(guī)定。
水壓試驗時,應力不得超過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強度的90%。
第154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漫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額定出水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F(xiàn)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焊接的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壓試驗應在環(huán)境溫度高于5℃時進行,否則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
第155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為合格;
(1) 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 脹口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力后不滴水珠;
(3) 鑄鐵鍋爐鍋片的密封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壓試驗后,無可見的殘余變形。
第156條 鍋爐檢驗結果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并有檢驗人員簽字。
第2篇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部分條款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2條本條規(guī)定了本規(guī)程的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與原規(guī)程條文相比,適用范圍縮小,因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或者額定出水壓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爆炸危害性一般較小,只有裝設在重要位置或人員密集地區(qū),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夠的重視,對這些鍋爐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考慮本地情況制定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更為合理。另一方面考慮到與國家gb3166—88《熱水鍋爐參數(shù)系列》協(xié)調,該標準中規(guī)定的額定熱功率最小值是0.1mw。
本條中的“額定熱功率”是指鍋爐在額定進水溫度、額定出水溫度和額定循環(huán)水量長期連續(xù)運行時應予保證的最大熱功率,單位采用兆瓦(mw)。
本條中的“額定出水壓力”是指鍋爐在長期連續(xù)運行時出口的最高工作壓力,單位采用兆帕(mpa)。
本規(guī)程的適用范圍不包括有機載熱體為介質的鍋爐。
第4條本條明確了規(guī)程與有關技術標準之間的關系。
規(guī)程與有關技術標準經過一段時間都要進行修改,但不是同步進行的,所以兩者的某些規(guī)定出現(xiàn)抵觸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確兩者的關系以規(guī)程為準,有利于鍋爐安全。當技術標準的要求嚴于本規(guī)程的要求時,可按技術標準的要求執(zhí)行。
第5條本條是關于采用新技術方面的規(guī)定。 技術總是在不斷發(fā)展的,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不應限制新技術的發(fā)展,應允許進行試驗研究并在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下試用。新技術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鍋爐安全,需通過一定時間實際使用來驗證,有利于鍋爐安全的,應逐步推廣應用,不利于鍋爐安全的,應限制使用。
本條中的新技術不僅包括新結構、新工藝,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8條本條規(guī)定了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時要檢查這些資料,在鍋爐安裝及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時也需要這些資料。
本條(3)款是關于安全閥數(shù)量和流道直徑(喉徑)計算書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程第98條和第99條有直接聯(lián)系。此款對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00℃的鍋爐沒有要求安全閥數(shù)量和流道直徑的計算書,因為第99條中對這類鍋爐的安全閥規(guī)定了流道直徑的下限值,可不進行計算,在規(guī)定流道直徑時已考慮第98條規(guī)定的安全閥數(shù)量。
本條(4)款是對強制循環(huán)鍋爐和自然循環(huán)的水管鍋爐的要求。鍋爐的水循環(huán)情況直接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圖和水動力計算書。我國的熱水鍋爐水動力標準正在制訂中,在它公布實施以前,可以參考國內有關技術資料或國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計算。自然循環(huán)的鍋殼式鍋爐由于鍋殼內的水動力計算問題目前還未完全解決,所以暫不提出強制性的要求。第9條 本條是對鍋爐銘牌的要求及散裝鍋爐的受壓部件上打鋼印的要求。
鍋爐銘牌上應有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標記的位置,以利于執(zhí)行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
集箱兩端若是旋壓或擠壓而成時,產品編號的鋼印打在集箱的端部。
第10條本條是對鍋爐安裝質量的一般要求。
與原規(guī)程相比,引用的技術標準增加了gbj242-82《采暖與衛(wèi)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此規(guī)范的“第十章鍋爐及附屬設備安裝”適用于工作壓力不大于0.78mpa、熱水溫度不超過150℃的采暖和熱水供應的整裝鍋爐的安裝,并有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yè)鍋爐安裝》主要規(guī)定了散裝工業(yè)鍋爐的安裝要求。工作壓力大于0.78mpa的整裝鍋爐,參照tj231的要求。
在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根據(jù)具體情況可以派本機構的人員參加,也可授權或委托縣級勞動部門派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人員參加,也可授權或委托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派員參加。
第15條本條明確在什么情況下鍋爐受壓元件應及時修理,什么情況下不能進行修理工作。
本條中的“修理時不應帶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鍋爐受壓元件時需要將待修的受壓元件內的水放出,并且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內外壁勻沒有水的情況下進行焊接,便于保證焊接質量。
第16條本條明確了鍋爐受壓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圍、修理的技術要求和技術資料管理要求。
受壓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圍是參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增加的。管子的脹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內容,脹接的管子無論部分或全部改為焊接,都應有施工技術方案,如果技術措施不當,焊接的應力和變形會引起周圍未改焊的脹接管口泄漏或管板變形。
鍋爐受壓元件修理單位的資格審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術方案審查,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中已有規(guī)定,本規(guī)程不在重復規(guī)定,其它環(huán)節(jié)(如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等)也是如此。
第17條本條是關于鍋爐改造的一般要求。
已經通過產品鑒定的鍋爐,原則上不應進行改造。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不僅應按本條的要求對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方案進行審查,而且應對爐膛結構的改造進行審查,以免因爐膛結構的改造容易造成受壓元件損壞(如鍋筒鼓包、爆管等)或給停爐檢驗受壓元件帶來很大困難。鍋爐改造的水流程圖和水動力計算書可與第8條(4)款同樣要求。
第三章 材 料
第19條本條是關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如何選定的規(guī)定。
原規(guī)程第31條引用的技術標準許多已經更新,本條引用的標準是現(xiàn)行標準,所列的鋼號或牌號均按現(xiàn)行標準的規(guī)定。
原規(guī)程中的a3和a3f是gb700-79《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鋼號,此標準于1991年10月1日作廢,替代它的新標準gb700-88《碳素鋼結構》中已沒有這些鋼號,而用新的鋼號。若a3或a3f還有庫存材料仍可繼續(xù)使用,a3的適用范圍可與表3-1中的q235-a和q235-b的適用范圍相同,a3f的適用范圍可與表3-6中的q235-a·f和q235-b·f的適用范圍相同。
對于表3-1中的16mnr,鍋爐制造廠可按jb3375《鍋爐原材料入廠檢驗》規(guī)定的抽驗數(shù)量、取樣數(shù)量和試驗方法補做時效沖擊試驗,應變時效值不低于gb713-86《鍋爐用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中所規(guī)定的16mng應變時效沖擊值為合格,復驗合格標準按gb713中的有關規(guī)定。
表3-3中鋼號10應是20,此勘誤登在《中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雜志1991年第6期上。
表3-5中的灰口鑄鐵不僅適用于閥門、鑄鐵省煤器,而且適用于鑄鐵鍋爐中的承壓鑄件。
與原規(guī)程第31條相比,材料的適用范圍去掉了“壁溫”或“介質溫度”一項。這是考慮熱水鍋爐的出口熱水溫度按gb3166-88《熱水鍋爐參數(shù)系列》的規(guī)定,最高只有180℃,在鍋爐正常運行情況下,受壓元件的壁溫或介質溫度明顯低于材料允許使用的溫度。
第20條本條是關于材料代用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材料代用原則和手續(xù)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相同。
材料代用的一般原則是以優(yōu)待劣,以厚代薄,這種情況可以不進行強度核算,只要材料代用單位技術部門同意即可。當材料代用出現(xiàn)與上述相反的情況或代用材料為非標準材料或鋼管的名義外徑改變時,應區(qū)別情況不同對待,本條有具體規(guī)定。
采用國外鋼材代用時,鋼管的直徑或壁厚由于英制單位換算成公制單位而出現(xiàn)與所代替的鋼管在直徑或壁厚方面有很小的差異,可按同規(guī)格對待。 第21條 本條是關于鍋爐受壓元件使用國外鋼材的規(guī)定。
在鍋爐制造和安裝中,受壓元件使用國外鋼材的情況時常出現(xiàn)。我國有的鋼廠引進國外技術,生產了國外標準的鋼材。本條對受壓元件使用國外鋼材及國內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提出了解決的原則。國內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滿足本條要求后,用于鍋爐受壓元件上按國外鋼材對待。由于熱水鍋爐用材情況比蒸汽鍋爐簡單,所以本條的內容是在《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進行了簡化和補充。
第四章 鋼制鍋爐的結構
第24條本條是對鋼制鍋爐結構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鍋爐結構是保證鍋爐安全性能的先決條件,對鍋爐結構提出比較全面的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熱水鍋爐與蒸汽鍋爐相比,在結構方面有許多共同之處,但也有自身的特點,制訂本條規(guī)定時這兩方面均有考慮。
本條(2)款是針對熱水鍋爐的特點提出的要求。因為目前推薦或規(guī)定鍋爐受熱面中統(tǒng)一的最低安全水流速度還有一定的困難,所以本規(guī)程中沒有具體的最低安全水速,只是在本款中原則性規(guī)定:“鍋爐部分受熱面應得到可靠的冷卻并防止汽化”。關于“爐膛內各受熱面的外徑應大于38mm”的規(guī)定,是來自清華大學對突然停電時防止鍋爐受熱面內發(fā)生汽化所進行的科研工作提出的結論性意見。本條(5)款是從目前有些鍋爐存在的實際問題提出的。臥式外燃鍋殼式鍋爐由于鍋殼直接受火,如果鍋殼下部結垢、積渣,容易造成筒壁過熱而形成鼓包,影響鍋爐安全運行,因此,這種鍋爐不僅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是重要的,而且設計排污效果良好的鍋筒排污結構同樣是重要的。有些鍋爐制造廠已經在這方面做了不少改進工作。
第26條本條是對鍋殼式臥式外燃鍋爐結構方面的要求。
鍋殼式臥式外燃鍋爐目前在我國熱水鍋爐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據(jù)近幾年的鍋爐事故統(tǒng)計情況以及不少勞動部門的反映,這種鍋爐在使用中發(fā)生管板(包括后管板和前管板)裂紋和泄漏以及鍋殼鼓包、煙管腐蝕等問題比較普遍地存在。某省于1986年對全省的鍋爐事故進行了一次詳細調查,其中這種熱水鍋爐有635臺,管板裂紋和泄漏的事故發(fā)生率為43.7%,鍋殼下部鼓包的事故發(fā)生率為22.4%,煙管腐蝕泄漏的事故發(fā)生率為11.1%。因此,解決這些問題對改善我國熱水鍋爐的安全狀況,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鍋爐結構是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兩年來,一些單位對改進這種爐型結構采取了許多措施,有的鍋爐已經試用,解決這些問題有了良好開端,但還需要一定時間的運行考驗。
為了促進這種爐型改進以解決這些問題,推動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的發(fā)展,所以在規(guī)程中做了規(guī)定,并在勞鍋字[1991]8號文件中要求鍋爐制造單位在兩年內盡快采取技術措施解決這些問題,技術措施應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可結合本地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29條本條是關于位于高溫區(qū)但不是受熱面的元件防止過熱損壞的規(guī)定。
不作為受熱面的元件如水冷壁的吊架、省煤器的托架等,處于高溫下又沒有水冷卻,是否采取絕熱措施以防止元件過熱損壞影響受熱面的安全使用,取決于該元件所用材料的許用溫度。材料的許用溫度范圍在本規(guī)程中沒有給出,可參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中有關規(guī)定。
第34條本條是對受熱面管子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布置位置的要求。
本條中的“鍋爐范圍內管道”是指出水閥、回水閥、排污閥(或放水閥)以內的管道。
本條沒有規(guī)定受熱面管與鍋筒或集箱連接的角焊縫到管子彎曲起點的距離。
本條規(guī)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可采用沖壓彎頭(或機制彎頭、推制彎頭),對接焊縫可布置在受熱面管或管道的彎曲起點。這是考慮這些鍋爐的額定出水壓力低,水溫也低,管子或管道的壁厚裕度比較大,即使對接焊縫布置在彎曲起點,鍋爐運行時管壁內的一次應力也較低。
第38條本條是對受壓元件上脹接管孔和焊接管孔布置的要求。
脹接管孔的布置要求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37條中的規(guī)定相同。與原規(guī)程第27條相比,本條對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及管板扳邊起點的距離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且與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中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
與原規(guī)程第27條相比,對于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焊接管孔的要求稍有放松,即沒有要求焊縫上的管接頭在焊后進行消除應力的熱處理。這是考慮到這些鍋爐的工作壓力和水溫較低,受壓元件的安全裕度較大,焊接殘余應力的存在對使用影響不大。
管孔焊縫與相鄰焊縫的熱影響區(qū)互相重合,容易使焊接接頭局部的力學性能變差,而且焊接殘余應力較高,因此本條(2)款中要求避免出現(xiàn)這種情況。焊接熱影響區(qū)的寬度隨焊接方法、焊接工藝規(guī)范等影響因素不同而不同,所以不宜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數(shù)值。它可通過金相試驗方法確定,也可根據(jù)工作經驗初步判斷。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51條本條規(guī)定了那些焊接接頭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以及應按什么規(guī)定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焊接工藝評定是指在產品施焊前對產品焊接工藝指導書進行驗證的試驗,通過焊接工藝評定確定正確的焊接工藝,焊工按評定合格并經審批的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產品,是比較科學合理的保證受壓元件焊接質量的工藝管理辦法。
鍋爐中各個焊接接頭對鍋爐安全運行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沒有必要對所有焊接接頭都進行焊接工藝評定。本條規(guī)定鍋爐受壓元件的對接接頭、鍋爐受壓元件之間或者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連接的全焊透的t形接頭或角接接頭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因這些接頭對受壓元件的安全質量極為重要。譬如角板拉撐與管板連接的t形接頭要求全焊透,就要進行焊接工藝評定,而煙管與管板連接的角接接頭不要求全焊透,可不進行焊接工藝評定,但對這種接頭的焊接應制訂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
如果低碳鋼(如a3、20或20g等)已經焊接工藝評定合格,a3鋼改用q235-a或q235-b重要因素不變時,可不重新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如焊接重要因素改變時,則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焊接工藝評定的方法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i,本規(guī)程不另行規(guī)定,可直接引用。焊接工藝評定與產品試件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焊接工藝評定的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一般不進行雙倍試樣的復驗。而重新進行試驗。
在《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i中已規(guī)定了在什么情況下須重新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因此原規(guī)程第39條被去掉。
第61條、第62條這兩條是關于鍋筒和爐膽對接焊縫以及集箱縱向對接焊縫射線探傷數(shù)量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64條相比,主要變化有:
1、去掉了超聲探傷,因熱水鍋爐的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2.5mp,所以鍋筒和爐膽的壁厚較薄,在鍋爐制造和安裝中一般使用射線探傷,操作容易掌握又有底片為憑據(jù)。
2、原規(guī)程對額定出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爐膽對接焊縫的探傷數(shù)量不明確,現(xiàn)已明確是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63條本條是關于集箱、管道、管子和其他管件的環(huán)向對接焊縫射線探傷數(shù)量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47條相比,主要變化有:
1、去掉了超聲探傷,因為掌握這些環(huán)焊縫的超聲探傷技術比較困難,而且在熱水鍋爐實際生產中基本上不采用。
2、凡要求探傷的,其數(shù)量都有具體規(guī)定,而且對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射線探傷數(shù)量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82條中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對于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由于介質是水且溫度和工作壓力都比較低,外徑不大于159mm的管道、管子和管件的環(huán)焊縫萬一損壞造成的危害一般較小,因此這些環(huán)焊縫可以免做探傷檢查。
第65條本條是關于焊接接頭經部分探傷發(fā)現(xiàn)有不允許的缺陷時如何補充探傷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50條相比,主要變化是明確了在缺陷延長方向做補充探傷是指探傷部位的兩端,而將“可疑部分”刪去。
對于部分探傷的焊縫,施焊單位不僅要保證已探傷部分的質量,而且應對屬于探傷范圍未探傷部分的質量負責。
在探傷部位的一端或兩端有超標缺陷時,考慮缺陷有可能延伸,需要在缺陷延長方向補充探傷。 “探傷部位兩端”是指每段射線探傷連續(xù)長度的兩端,反映在底片上,若底片能銜接時,是指銜接的底片總有效長度的兩端。
原條文中的“可疑部分”因在執(zhí)行中隨意性較大,所以刪去。
鍋爐范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若有幾名焊工焊接,當發(fā)現(xiàn)有不能允許的缺陷時,一般情況下從有缺陷接頭的焊工所焊的接頭中再抽取原探傷接頭數(shù)目的雙倍進行補充探傷檢查;在鍋爐修理工作中,若探傷確有困難,可叢該焊工所焊的接頭中再抽取探傷不合格接頭數(shù)的雙倍進行補充探傷檢查。當補充探傷不合格時,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第66條 本條是關于產品檢查試件的數(shù)量和焊制要求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52條相比,主要變化有:
1、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修改了鍋筒檢查試板的數(shù)量。
2、去掉了集箱、管道和受熱面管子的產品檢查試件要求。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其工作壓力和溫度比較低,事故的危害性較小,而鍋筒所用材料的焊接性能較好,又明確了焊接工藝評定要求,鍋筒檢查試板的數(shù)量可適當減少,對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這種鍋爐,可以免做鍋筒檢查試板。不論是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還是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其集箱、管道和受熱面管子除了上述原因外,還因為其直徑明顯小于鍋筒,事故的危害性較小,且環(huán)焊縫檢查試件的代表性較差,所以可不要求做檢查試件。
第68條本條是關于焊接接頭拉伸試樣和試驗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54條、第56條及附錄第1條、第2條相比,去掉了全焊縫金屬拉伸試樣和試驗,這是從熱水鍋爐綜合安全性考慮,可以簡化試驗。
第69條本條是關于焊接接頭彎曲試樣和冷彎試驗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57條、第59條及附錄第4條相比,主要變化有:
1、加檢查試板的背彎試樣。
2、彎曲試樣的加工要求、圓角尺寸、彎軸直徑、彎曲角度、試樣的棱角開裂等都 做了改動,因為在焊接接頭的彎曲試樣和冷彎試驗方面,熱水鍋爐與蒸汽鍋爐是一樣的。
關于冷彎試驗時彎曲試樣拉伸面上允許的裂紋或缺陷的長度是指單條裂紋或缺陷的長度,而不是裂紋和缺陷長度的總和。
第71條本條是關于受壓焊件水壓試驗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61條相比有明顯的變動,而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08條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本條對哪些受壓焊件在制造單位做水壓試驗,哪些受壓焊件在安裝工地做水壓試驗有明確規(guī)定,并且還補充規(guī)定了“無管接頭的集箱,可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可在鍋爐組裝后再進行水壓試驗。鍋爐整體進行水壓試驗時,給水閥、出水閥和排污閥應包括在內。原條文中關于水壓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與鍋爐檢驗中的水壓試驗規(guī)定有重復之處,本條改為引用鍋爐檢驗方面水壓試驗的條款。本條中規(guī)定的水壓試驗的壓力是以受壓元件的工作壓力為基礎的,而不是以受壓元件的計算壓力或設計壓力為基礎的。我國的鍋爐強度計算標準中對工作壓力規(guī)定了明確的含義,并且計算壓力也是以工作壓力為基礎的。本規(guī)程中安全閥的始啟壓力也是以工作壓力為基礎的。因此,目前這樣規(guī)定是合適的,不容易引起對工作壓力以及其它壓力的誤解。國外鍋爐技術規(guī)范中,鍋爐強度計算、安全閥整定壓力和水壓試驗壓力等也都是以一種壓力為基礎的,例如英國鍋爐規(guī)范中以設計壓力為基礎,美國鍋爐規(guī)范中以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為基礎。
第75條本條是關于在用鍋爐受壓元件用焊接方法修理后對修補焊縫的檢驗要求。
本條中保留了超聲探傷,主要是考慮鍋爐受壓元件位置一般已經固定,有些部位不僅給焊接帶來一定困難,而且給焊縫的射線探傷工作出帶來困難,只能采用超聲探傷。本條中增加了超聲探傷采用的標準及合格級別的規(guī)定。
挖補和補焊的對接焊縫可以采用射線和超聲探傷中的一種或兩種方法進行探傷檢查。這些焊縫一般應全部探傷,特別是焊接困難的部位。
第六章 脹 接
第77條本條是關于試脹和脹接試件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63條相比,對脹接試件的規(guī)定做了修改。試脹工作對于制訂脹接工藝保證脹接質量有重要作用。試脹工作必須有脹接試件,應由鍋爐制造單位提供。本條文明確了對脹接試件的材料和開孔的要求,以使試脹工作盡量與產品脹接相似。脹接試件的材料應與產品的管板和管子鋼號相同且最好是同爐批的材料。每塊脹接試板上應開有管孔,管孔的尺寸、光潔度、排列方式和孔間距盡量與管板的要求相同。試板上管孔的數(shù)量:管孔順排時,不少于9個;管孔錯排時,不少于7個。
第80條本條是對脹接管板和管端硬度的要求。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66條相比,增加了脹接管子應選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的規(guī)定。因為原條文執(zhí)行中有些安裝單位發(fā)現(xiàn)有些20鋼管強度較高。通過退火處理后管端硬度仍不低于管板的硬度值,所以要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鍋爐設計和制造單位首先在管子鋼號方面應選擇適當。如果管子強度能滿足要求,以選擇抗拉強度比管板抗拉強度低的材料為宜。
第81條本條是關于脹管率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67條相比,修改了脹管率,改變了脹管率計算公式。脹管率由1.0~1.9%改為1.0~2.1%,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24條的規(guī)定相同。這樣修改是以一些單位的試驗研究成果以及蒸汽鍋爐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為依據(jù)。
本條未推薦外徑控制法的脹管率和計算公式,主要是不少單位對采用外徑控制法的意見有分歧,因此勞人鍋局[1983] 26號文規(guī)定的外徑控制法適用范圍暫不擴大,在此范圍內仍可使用。
第七章 鑄 鐵 鍋 爐
第86條本條是關于鑄鐵鍋爐使用范圍的規(guī)定。
一些工業(yè)發(fā)達國家如美國、蘇聯(lián)、德國、日本等對鑄鐵熱水鍋爐都限制在一定的壓力和溫度范圍內使用,見下表。參考國外規(guī)范,并考慮我國熱水鍋爐參數(shù)系列標準對鍋爐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和額定出水壓力的劃分,以及我國鑄鐵鍋爐試驗研究和制造的情況,從鍋爐安全監(jiān)察的角度在本條中限制了我國鑄鐵鍋爐的適用范圍。
目前我國的鑄鐵鍋爐產品是用灰口鑄鐵制造的,如果制造單位要有球墨鑄鐵制造,按本規(guī)程第5條規(guī)定辦理試制手續(xù)。
第88條本條是關于鍋片最小壁厚以及測厚的規(guī)定。
鍋片的最小壁厚直接關系到鍋爐的安全,應予足夠的重視。本條的“鍋片最小壁厚一般為10mm”是參照日本《鍋爐構造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而制訂的,暫按實際壁厚要求。目前我國的鑄鐵鍋爐還沒有強度計算標準,有待于制訂。
鍋爐制造單位應掌握鍋片的非破壞測厚技術,譬如超聲測厚技術,否則本條規(guī)定的測厚要求難以達到。
鍋片通常是批量生產的。同批生產的鍋片是指同一生產令號、同材料牌號、同結構型式、同鑄造工藝的鍋片。需要測量壁厚的鍋片數(shù)量應不少于同批鍋片數(shù)量的20%,且不少于1片(當20%的鍋片數(shù)少于1片時)。每臺鍋爐前、中、后的鍋片結構不同,因此每種鍋片都應有測點圖,標明鍋片上測厚的具體位置和測點數(shù)量。按專業(yè)標準zbj98014-89《鑄鐵鍋爐技術條件》6.1.3條的規(guī)定,鍋片每面至少測量5個位置的壁厚。
第90條本條是關于鍋片或鍋爐冷態(tài)爆破驗證試驗的規(guī)定。
本條中的“改變鍋片材料的牌號”是指鍋爐設計和制造單位改用抗拉強度比原來低的灰口鑄鐵牌號或改用其它種類的鑄鐵。
按本條的規(guī)定,不做整臺鍋爐的冷態(tài)爆破試驗,而是取鍋爐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鍋片進行冷爆試驗,用來代表整臺鍋爐的冷爆試驗。由于額定熱功率較大的鑄鐵鍋爐進行整臺鍋爐的冷爆試驗困難和危險性較大,所以用上述方法試驗較為合理。德國的trd《蒸汽鍋爐技術規(guī)程》中有類似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冷態(tài)爆破驗證試驗是為了驗證鍋片的強度和安全性,而不是確定其最小壁厚。冷爆試驗合格標準是參照德國trd《蒸汽鍋爐技術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從驗證試驗角度制訂的。經驗證合格的鍋片可以批量生產。
第94條本條是關于受壓鑄件拉伸試驗的規(guī)定。
在執(zhí)行本條時,鍋爐制造單位首先應在企業(yè)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中明確規(guī)定是按每個鐵水罐制取拉伸試樣,還是按每片鍋片制取拉伸試樣,不應隨意改變。 鍋爐制造單位應加強管理采取措施保證受壓鑄件與其拉伸試樣的對應性。受壓鑄件與其拉伸試樣的消除應力處理方法應相同,若采用退火熱處理時,其設備和規(guī)范應相同。
同一爐連續(xù)澆注的受壓鑄件中一般最先澆注和最后澆注的鍋片質量較難保證,如果它們的試樣拉伸試驗合格,其余鍋片拉伸試樣的拉伸試驗可免做,這樣規(guī)定比較合理。
第96條本條是關于受壓鑄件修理的限制性規(guī)定。
在受壓鑄件的輻射受熱面上以及應力集中區(qū)域內,不論出現(xiàn)哪種不允許的缺陷, 都不應采用焊補或塞擠的方法進行修理,因為這些部位在鍋爐運行時條件惡劣,即使缺陷修理后水壓試驗能通過,在鍋爐運行時出難免產生新的裂紋。
鍋爐制造單位可根據(jù)鍋片結構和爆破試驗確定應力集中區(qū)域。
本條不僅限制缺陷部位,而且限制了缺陷種類。受壓鑄件出現(xiàn)裂紋、縮松或分散性夾砂(渣)缺陷,不論出現(xiàn)在什么部位,都不應采用焊補的方法進行修理,這與專業(yè)標準zbj98014-89《鑄鐵鍋爐技術條件》有關規(guī)定相同。由于這些缺陷是危險性缺陷,采用焊補方法修理,其技術難度大,可靠性較差,目前一般鍋爐制造單位還未掌握這種技術,因此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對本條限制范圍以外的缺陷能否進行焊補,由于目前條件還不成熟,本條中沒有規(guī)定,可按專業(yè)標準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在用鍋爐受壓鑄件的修理應慎重對待,除應急修理外出也應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應急修理方案的審查和修理單位的審批應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
第98條本條是關于安全閥數(shù)量及水封裝置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72條相比,本條在安全閥數(shù)量要求方面有所放松。一些工業(yè)國家的鍋爐規(guī)范中有關這方面的規(guī)定見下表。原條文是參照蘇聯(lián)鍋爐規(guī)程制訂的。根據(jù)多年來的實踐和一些單位的建議,我們對安全閥數(shù)量的要求做了改動。本條規(guī)定與上述國外有關規(guī)定相比,仍較嚴格。
國別 | 鍋爐規(guī)范名稱 | 安全閥數(shù)量要求 |
美國 | asme《鍋爐壓力容器規(guī)范》ⅰ《動力鍋爐》、ⅳ《采暖鍋爐》 | 對于工作壓力超過1.1mpa(表壓)或出口熱水溫度超過121℃的鍋爐,每臺鍋爐至少須有一只安全閥或安全泄放閥,但光管的水受熱面大于46.4m2的鍋爐至少須有兩只安全閥或安全泄放閥。 對于工作壓力不超過1.1mpa(表壓)或出口熱水溫度不超過121℃的鍋爐,每臺鍋爐至少須有一只安全泄放閥。 |
蘇聯(lián) | 《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的結構及安全使用規(guī)程》、《熱水鍋爐和壓力低于0.7表大氣壓蒸汽鍋爐的結構及安全使用規(guī)程》 | 出口熱水溫度超過115℃的鍋爐每臺至少應裝兩個安全閥;當鍋爐與膨脹水箱連接管路的截止閥有管徑不小于50mm的旁通管時,可允許裝一只安全閥;具有燃料燃燒室并有自動連鎖保護裝置的直流熱水鍋爐,可不必裝安全閥。 供熱量超過35_104kcal/h的熱水鍋爐至少應裝兩只安全閥。供熱量不超過35_104kcal/h的熱水鍋爐,可以裝一個安全閥。 |
德國 | trd《蒸汽鍋爐技術規(guī)程》 | 每臺熱水鍋爐至少須有一個可靠的超壓安全裝置。 |
英國 | bs2790《焊接結構鍋殼式規(guī)范》 | 供熱量超過2.35mw、出口熱水溫度高于120℃的陸用鍋殼式熱水鍋爐,須安裝至少兩個單座或一個雙座的安全閥。 |
日本 | jisb8201《陸用鋼制鍋爐的構造》 | 熱水鍋爐上必須裝有一個以上的泄放閥或安全閥,但備有容易檢查的泄放管時,可代替泄放閥。 |
第99條本條是關于安全閥泄放能力和流道直徑的規(guī)定。
本條增加了安全閥泄放能力的要求,這是選用安全閥的基本前提。泄放能力不僅與安全閥的數(shù)量和流道直徑有關,而且與安全閥的性能有關。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00℃的鍋爐,本條規(guī)定了安全閥流道直徑的下限值,而原規(guī)程第74條規(guī)定用公式計算安全閥閥座內徑。這樣改動主要是考慮這種鍋爐的安全閥在開啟和排放過程中主要泄放水,水的重量流量比飽和蒸汽的重量流量大得多,所以安全閥的流道直徑可以較小。我們在采用日本《鍋爐構造規(guī)范》附錄中的安全閥計算公式并結合我國熱水鍋爐參數(shù)系列進行計算的基礎上,按不同容量的鍋爐區(qū)別對待且便于應用的原則確定了這方面的要求。原規(guī)程第74條中的計算公式來自蘇聯(lián)鍋爐規(guī)程,此公式是把熱水折合成飽和蒸汽,按排放飽和蒸汽進行計算。許多單位反映對這類鍋爐用此公式計算出的安全閥座內徑很大,不夠合理。
本條安全閥流道直徑計算公式與原規(guī)程的公式實質上相同,因公式中的熱功率和壓力的單位改用國際單位,所以在本條公式的右邊多出了常數(shù)。 與原條文相比,本條的排量系數(shù)中已沒有“h/d≥1/12 時,c=97”,因為我國安全閥標準沒有此類型安全閥。
本條的計算公式是參照性的,因此有關單位采用國家標準gb12241-89《安全閥一般要求》中的公式也是可以的。
對本條的一些名詞術語,我們參照gb12241-89做如下解釋。
“流道直徑”是指對應于進口端到關閉件密封面間流道的最小截面積的直徑。
“始啟壓力”(同整定壓力)是指安全閥閥瓣在運行條件下開始升起時的進口壓 力。在該壓力下,開始有可測量的開啟高度,介質呈由視覺或聽覺感知的連續(xù)排出的狀態(tài)。
“開啟高度”是指閥瓣離開關閉位置的實際升程。
第100條本條是關于安全閥安裝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73條相比,本條增加了“在安全閥和鍋筒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熱水的出水管和閥門”的規(guī)定。在安全閥與鍋筒或集箱間不得裝閥門,是防止由于誤操作把閥門關上,使安全閥不起作用,導致鍋爐發(fā)生事故?!安坏醚b有取用熱水的出水管”的規(guī)定,是為了保證安全閥開啟壓力的準確性。
在jb2202-77《彈簧式安全閥參數(shù)》標準中,公稱壓力較低、公稱通徑不大于40mm的安全閥,其進出口的連接方式是螺紋連接而沒有法蘭連接。因此,若采用公稱通徑不大于40mm的安全閥,它與鍋筒或集箱之間可通過帶螺紋的短管相連,但短管與鍋筒或集箱之間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而不用螺紋連接,為了安全可靠,公稱通徑大于40mm的安全閥不應采用螺紋連接,而用法蘭連接。
第101條本條是關于幾個安全閥進口側合用一根短管的通路截面積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76條相比,安全閥截面積改為安全閥排放面積,后者含義確切?!芭欧琶娣e”是指閥門排放時流體通道的最小截面積。對于全啟式安全閥,排放面積是指流道直徑處的截面積;對于微啟式安全閥,排放面積是指簾面積?!昂熋娣e”是指當閥瓣在閥座上方升起時,在其密封面之間形成的圓柱形或圓錐形通道面積。第105條 本條是關于安全閥整定和校驗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79條相比,本條的內容基本未改。在修訂規(guī)程過程中,一些單位認為鍋爐強度計算時,由于熱水鍋爐比蒸汽鍋爐的安全閥始啟壓力大,造成在相同的額定工作壓力下熱水鍋爐比蒸汽鍋爐的鍋筒壁厚大,這是不合理的。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應通過修訂強度計算標準解決,而不宜將熱水鍋爐安全閥始啟壓力改為與蒸汽鍋爐的相同。由于水具有不可壓縮性,鍋水的熱膨脹會很快引起鍋爐內壓力升高,為防止熱水鍋爐的安全閥頻繁啟跳而造成安全閥損壞或泄漏,因此熱水鍋爐安全閥始啟壓力略高于蒸汽鍋爐安全閥始啟壓力是適宜的。對于在用鍋爐,本條表8-1中的工作壓力可以用鍋爐實際使用的工作壓力。
第110條本條是對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與原規(guī)程第84條相比,主要改動有:
1、去掉了“……用銅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6mm”,因目前緩沖彎管已很少使用銅管。
2、明確了“旋塞”為三通旋塞。不論是新制鍋爐還是在用鍋爐都應符合此要求。
第117條本條是對排污(放水)管路的要求。
對原規(guī)程第91條中“幾臺鍋爐排污如合用一個總排污管,必須有妥善的安全措 施”的規(guī)定,有些單位要求明確“妥善的安全措施”是指什么。本條明確為“不應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鍋爐同時排污”。這是指有兩臺或兩臺以上鍋爐同時運行并合用一根總排污管時,每臺鍋爐應分別單獨進行排污,以防止排出的污水流入其它鍋爐,以及排出污水的沖擊力過大。
第125條本條是關于鍋爐出水管,給水管和補給水管上裝設閥門的規(guī)定。
不論是單臺鍋爐還是共用一根出水總管的幾臺鍋爐,每臺鍋爐的出水管上應裝設截止閥或閘閥。用截止閥還是閘閥,可根據(jù)管徑的大小及其它情況確定。每臺鍋爐給水管和補給水管上應裝設截止閥和止回閥,對于大直徑的給水管,也可裝設閘閥和止回閥。裝設止回閥,可以起到保護循環(huán)水泵和補給水泵以及便于修理泵的作用。止回閥裝設在泵與截止閥之間。若循環(huán)水泵的出水管上已裝設止回閥,鍋爐給水管上的止回閥可不裝。
第126條本條是關于出水管、集氣裝置、排氣閥、泄放管和泄放閥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95條和第96條相比,本條內容有部分改動。本條明確集氣裝置應裝設在出水閥與鍋筒(集箱)之間的出水管最高處。這樣規(guī)定一是防止或減少汽(氣)進入熱水系統(tǒng),二是要求鍋爐廠制造此集氣裝置以利于保證質量。對本規(guī)程公布前已運行的鍋爐,若此集氣裝置裝設在出水閥外,可不必改。
按本條規(guī)定,如果排氣閥裝設在鍋筒上,則出水管上可不再裝設。出水管上的排氣閥可裝設在集氣裝置上。本條增加“每臺鍋爐各回路最高處的排氣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的規(guī)定,排氣閥也隨之集中排列,便于司爐操作。
強制循環(huán)的鍋爐在突然停泵后鍋水停止循環(huán),容易產生汽化,從而造成水擊或超壓,危及鍋爐安全。因此,在這種鍋爐的鍋筒(集箱)最高處或出水管上應裝設泄放管,其上裝設泄放閥。此閥應裝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泄放管應通道安全地點,并可觀察管口泄放情況,而不會被燙傷。當突然停泵時,為防止鍋水汽化,一種方法是迅速關閉出水閥和給水閥,并在打開泄放閥的同時,開啟緊急補水管上的閥門;另一種方法是迅速關閉出水閥并打開泄放閥(無緊急補水管時)。泄放管和泄放閥還有另一個作用,就是當鍋爐萬一出現(xiàn)超壓而安全閥又失靈時,即可打開泄放閥泄壓。
本條關于裝設泄放管和泄放閥的規(guī)定,一般用于額定熱功率不大于7mw、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較為有效。自然循環(huán)的鍋爐在突然停泵后,不易產生汽化,因此本條沒做規(guī)定。
原規(guī)程第96條中規(guī)定的泄放管內徑下限值是參照蘇聯(lián)鍋爐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多年實踐和一些單位的意見,我們將泄放管內徑的下限值適當縮小。
當集氣裝置裝設位置符合本條規(guī)定時,泄放管可裝在集氣裝置上,此時鍋筒或出水管上就不需再裝泄放管。對于舊鍋爐若集氣裝置在出水閥外的出水管最高處時,泄放管不應裝在集氣裝置上,否則出水閥關閉泄放閥打開時,放出的水是熱水系統(tǒng)中的水而不是鍋爐內的水。
第九章 熱水系統(tǒng)及附屬設施
第127條本條是關于熱水鍋爐欠熱的規(guī)定。
本規(guī)程增加了鑄鐵鍋爐的內容,考慮到鑄鐵鍋爐若發(fā)生汽化更容易損壞,所以規(guī)定的欠熱比鋼制鍋爐的大,本條規(guī)定參考了鑄鐵省煤器防止汽化的要求。
原規(guī)程第97條中的“最高出口熱水溫度”,在本條中改為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因最高出口熱水溫度是指銘牌上的額定值還是實際使用值不夠明確,而且實際的最高出口熱水溫度不應高于銘牌上的額定值,所以本條中予以明確。
第129條本條是關于熱水系統(tǒng)裝設集氣裝置的規(guī)定,是新增條款。
因為熱水系統(tǒng)同樣存在有突然停泵后發(fā)生汽化的危險,所以應設有一旦發(fā)生汽化就能及時集汽并排出的裝置,另外對于漏進系統(tǒng)的空氣也應及時收集并排出。容易集氣的位置一般是指此位置雖非系統(tǒng)最高點但對于某個循環(huán)回路或某一彎曲管段是最高點。
第130條本條是關于熱水系統(tǒng)定壓措施和循環(huán)水膨脹裝置的規(guī)定。
定壓措施是防止汽化并關系鍋爐和熱水系統(tǒng)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在本條中增加了一些要求。
當采用不帶隔膜的氣體加壓罐作定壓裝置時,加壓介質宜采用氮氣或蒸汽,不應采用空氣,是為了避免鍋水帶有氧氣,以防鍋爐和熱水系統(tǒng)中氧腐蝕加劇。
鍋水在溫度升高時發(fā)生膨脹,由于水不可壓縮,膨脹多余的水必須排出。才不會造成鍋爐和熱水系統(tǒng)超壓,因此本條規(guī)定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必須有可靠的循環(huán)水的膨脹裝置。此裝置一般為膨脹水箱,對于補給水泵定壓的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還可以是專門設置的安全泄放閥。
第132條本條是關于循環(huán)水泵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98條相比,條文內容有部分改動,原條文的“應有防止突然停泵后鍋爐超溫、爐水汽化和水擊的可靠措施”改為“在循環(huán)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間應安裝一根帶有止回閥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發(fā)生的水擊”,這樣比較具體明確,針對性較強。
旁通管上的止回閥應接成有循環(huán)水泵的進口側到出口側,水在旁通管內可以流通,而由泵的出口側到進口側,水在旁通管內不能流通。當循環(huán)水泵運轉時,出口側的壓力高于進口側,所以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在旁通管內不能流通;當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進口側的壓力高于出口側的壓力,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可以經止回閥在旁通管內流通,從而減小水的沖擊力,防止發(fā)生水擊。
對于氣體定壓的熱水系統(tǒng),當氣體加壓罐的連通管接在循環(huán)水泵的進水管段上時,對緩沖水擊起一定的作用,但仍不如裝設旁通管的效果好。如果在設計和制造氣體定壓的熱水系統(tǒng)時,已考慮到突然停泵的情況,也可不裝循環(huán)水泵的旁通管。
對于額定熱功率很小的鍋爐(一般不超過0.7mw),是否裝設循環(huán)水泵的旁通管,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章 鍋 爐 房
第134條本條是關于鍋爐房建造位置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102條相比,條文內容有部分改動,并且增加了鍋爐房設在高層建筑內的限制性規(guī)定。
原條文中“一般民用建筑”的含義不夠明確,現(xiàn)改為建筑行業(yè)中常用的“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分別提出要求。參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高層建筑一般是指十層和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過24m的其它民用建筑。
對原條文中的兩個公式,一些單位有意見,故此刪去。本條中改為限制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這樣比較合理。
對原條文的“地下鍋爐房須有泄壓口和安全出口”。有些設計單位提出“泄壓口”的概念不明確,執(zhí)行困難,新規(guī)程在第135條作了規(guī)定,所以將本條改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鍋爐房須有安全疏散通道”,以保證發(fā)生意外情況時工作人員能迅速撤離。
本條對鍋爐房設在高層建筑內做了限制性規(guī)定,我國在改革開放后,各大城市興建了許多高層飯店、賓館等,由于地皮、資金緊張,一些鍋爐設計和使用單位要求將鍋爐房設在高層建筑內,并希望在規(guī)程中增加這方面規(guī)定,鍋爐房能否設在高層建筑內是一個技術政策問題,從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出發(fā),我們在此問題上的基本原則是:在一般情況下,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建筑內,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能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各項條件,并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熱水鍋爐可設在高層主體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內。本條中提出這些條件主要是考慮首先盡量不使鍋爐發(fā)生爆炸,其次鍋爐萬一發(fā)生爆炸,產生危害要小。本條中“每臺鍋爐應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的含義是指此裝置應同時具有超溫報警和超溫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及鼓、引風的連鎖保護功能。
第135條本條是關于鍋爐房建筑的防火要求及泄壓面積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104條相比,條文內容有較大改動。原條文是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 范》規(guī)定了鍋爐房建筑耐火等級。為了與防火規(guī)范更好的協(xié)調一致,本條改為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我國兩個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鍋爐房建筑的抗爆能力和泄壓要求是兩個概念,是防爆措施的兩個不同方面。本條關于泄壓面積的要求是參考了德國trd《蒸汽鍋爐技術規(guī)程》trd403中l(wèi)4.3的規(guī)定。
本條中的鍋爐間是指放置鍋爐的房間,不包括其它房間如水處理房、泵房等。
第十一章 使 用 管 理
第142條本條是關于高溫熱水鍋爐防止突然停電發(fā)生汽化的規(guī)定,是新增條款。
我國絕大部分高溫熱水鍋爐采用補給水泵定壓,一旦發(fā)生停電,就導致停泵,鍋水會迅速汽化,危險性很大。目前許多單位雖然有高溫熱水鍋爐但實際運行時,鍋爐出口熱水溫度往往不超過100℃,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使用單位擔心突然停電導致突然停泵而發(fā)生汽化和水擊。如果能采取一定措施使鍋爐及其熱水系統(tǒng)有可靠的定壓,那么這種擔心就易消除。備用電源或雙路電源也是防止突然停電導致突然停泵的有效方法,有條件的單位可采用。
第145條本條是對鍋爐啟動和停爐的要求。 與原規(guī)程第111條相比,本條增加了“若鍋爐發(fā)生汽化后再啟動時,啟動前須先補水放汽,然后在開動循環(huán)泵”的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放凈鍋爐內的汽(氣)且不使汽產生,然后再開動循環(huán)泵,以避免泵開動后發(fā)生水擊。
第148條本條是關于排污制度和操作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117條相比,條文內容有部分改動。熱水鍋爐排污不同于蒸汽鍋爐的主要特點是防止因排出較多的鍋水致使鍋爐內發(fā)生汽化。因此,條文中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
第十二章 檢 驗
第150條本條是關于定期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118條相比,增加了運行狀態(tài)下外部檢驗工作的周期,并將原條文的 “運行的鍋爐應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改為“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這樣改動主要是考慮對使用管理比較正常的鍋爐,停爐內外部檢驗與運行狀態(tài)下外部檢驗可以交替進行,不需較多地增加檢驗力量,又不會較多地增加用戶的負擔。
汽改水的窩式鍋殼式鍋爐以及還沒有改進措施的窩式鍋殼式熱水鍋爐,仍可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管板裂紋、鍋殼鼓包以及煙管腐蝕等問題,進行處理。
第153條本條是關于水壓試驗壓力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122條相比,原條文中的鍋爐工作壓力被改為鍋爐額定出水壓力(鍋爐銘牌上的壓力),并且關于鍋爐工作壓力的解釋也被刪去了,這樣不論是鍋爐使用單位還是制造或安裝單位,水壓試驗壓力都用額定出水壓力進行計算。但是,對于汽改水的鍋爐以及經定期檢驗確定降壓使用的鍋爐,水壓試驗壓力可用允許的使用壓力進行計算。
第3篇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勞部發(fā)[1996]27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 汽水兩用鍋爐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現(xiàn)定。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3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執(zhí)行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鍋爐安全監(jiān)察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4條 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與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不符時,應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5條 進口固定式蒸汽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yè)(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鍋爐,也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guī)程基本要求不符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第6條 有關單位若采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等新技術,如與本規(guī)程不符時,須將所做試驗的條件和數(shù)據(jù)或者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據(jù)送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勞動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7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四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8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容應包括: 1.鍋爐圖樣(包括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重大設計更改資料。 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至少還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鍋爐熱力計算書或熱力計算結果匯總表; 2.過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煙風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熱膨脹系統(tǒng)圖。 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鍋爐,還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再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鍋爐水循環(huán)(包括汽水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汽水系統(tǒng)圖; 4.各項保護裝置整定值。
第9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載明下列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額定蒸發(fā)量(t/h)或額定功率(mw); 4.額定蒸汽壓力(mpa); 5.額定蒸汽溫度(℃); 6.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mpa); 7.制造廠名稱; 8.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9.鍋爐制造監(jiān)檢單位名稱和監(jiān)檢標記; 10.制造年月。 對散件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減溫器和啟動分離器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或端蓋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10條 鍋爐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外,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可參照《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中第六冊tj231(六)《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yè)鍋爐安裝》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2.5mpa的鍋爐,可參照sdj245《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guī)范(鍋爐機組篇)》的有關規(guī)定。
第11條 鍋爐在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fā)現(xiàn)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所提出的質量問題應盡快提出處理意見。
第12條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主體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鍋爐安裝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應將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人鍋爐技術檔案。
第13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xù),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鍋爐,不得投人使用。
第14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無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鍋爐不得投人使用。
第15條 電力系統(tǒng)的發(fā)電用鍋爐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員的管理考核應按《電力工業(yè)鍋爐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6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根據(jù)鍋爐的結構型式、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guī)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認真執(zhí)行。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tǒng)的鍋爐,還應建立定期對自動儀表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
第1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鍋殼)、爐膽、回燃室、封頭、爐膽頂、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挖補、主焊縫的補焊、管子脹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換受熱面管子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修理完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8條 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受壓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壓元件時,禁止帶水焊接。
第19條 鍋爐及其受壓元件的改造,施工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提高鍋爐運行參數(shù)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須包括必要的計算資料。由于結構和運行參數(shù)的改變,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應與新參數(shù)相適應。
第20條 鍋爐改造竣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鍋爐改造的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人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三章 材料(內容:略)
第四章 結構(內容:略)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內容:略)
第六章 脹接(內容:略)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內容:略)
第八章 鍋爐房
第183條 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廳、影劇院的觀眾廳、候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新建的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
第184條 鍋爐房如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中,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10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2.每臺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聯(lián)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lián)鎖保護裝置; 3.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和聯(lián)鎖保護裝置要定期維護和試驗,以保證其靈敏、可靠; 4.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獨立操作的司爐工人必須持有相應級別的司爐操作證,且連續(xù)操作同類別鍋爐五年以上,未發(fā)生過事故; 6.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條 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除符合本規(guī)程第184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且鍋爐房的設置應事先征得市、地級及以上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2.必須是用油、氣體作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 3.燃料供應管路的連接采用氫弧焊打底。 此外,當鍋爐房設置在地下室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第186條 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房間相連。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應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第187條 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墻等)。泄壓處不得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相鄰。
第188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和防凍措施; 3.地面應平整無臺階,且應防止積水; 4.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
第189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門住,鍋爐房的出人口和通道應暢通無阻。
第190條 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
第191條 露天布置的鍋爐應有操作間,并應有可靠的防雨、防風、防凍、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192條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第193條 鍋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執(zhí)行有關鍋爐安全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鍋爐操作間和主要用汽地點,應設有通訊或訊號裝置。
第194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7.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8.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第195條 當鍋爐運行中發(fā)現(xiàn)受壓元件泄漏、爐膛嚴重結焦、受熱面金屬超溫又無法恢復正常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應停止鍋爐運行。
第196條 檢修人員進人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且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應不超過24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鍋筒(鍋殼)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第197條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采取防腐措施。
第198條 為了延長鍋爐使用壽命,節(jié)約燃料,保證蒸汽品質,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蝕而引起鍋爐部件損壞或發(fā)生事故,使用鍋爐時應按《鍋爐水處理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做好水質管理工作。
第199條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的水質,應符合gb 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guī)定。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3.8mpa的鍋爐的水質,應符合gb 12145《火電發(fā)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標準》的規(guī)定。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得投人運行。
第200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執(zhí)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應在低負荷下進行,同時嚴格監(jiān)視水位。
第十章 檢驗
第201條 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鍋爐的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各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從事鍋爐定期檢驗的單位及檢驗人員應按照《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guī)則》和《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202條 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 電力系統(tǒng)的發(fā)電用鍋爐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可按照電廠大件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實驗。
第203條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1.移裝鍋爐投運前;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 3.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4.根據(jù)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第204條 內部檢驗的重點是: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在開孔、焊縫、扳邊等處應檢查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3.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 4.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裂紋、斷裂和腐蝕: 5.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huán)形裂紋和苛性脆化; 6.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鍋筒(鍋殼)和磚襯接觸處有無腐蝕; 8.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fā)生過熱; 9.受壓元件水側有無水垢、水渣; 10.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鍋殼)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第205條 外部檢驗的重點是: 1.鍋爐房內各項制度是否齊全,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2.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是否暢通,鍋爐房內可見受壓元件、管道、閥門有無變形、泄漏; 3.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通道有無堵塞; 4.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lián)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超壓報警和超壓聯(lián)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6.點火程序和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7.鍋爐附屬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8.鍋爐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運轉,水質化驗指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第206條 鍋爐除一般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外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前應對鍋爐進行內部檢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第207條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0-1的規(guī)定。 表10-1 水壓試驗壓力 名稱 鍋筒(鍋殼)工作壓力p 試驗壓力 鍋爐本體 <0.8mpa 1.5p但不小于0.2mpa 鍋爐本體 0 .8~1.6mpa p+o.4mpa 鍋爐本體 >1.6mpa 1.25p 過熱器 任何壓力 與鍋爐本體試驗壓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器 任何壓力 1.25p+0.5mpa 再熱器的試驗壓力為1.5p1(pl為再熱器的工作壓力)。直流鍋爐本體的水壓試驗壓力為介質出口壓力的1.25倍,且不于小省煤器進口壓力的1.1倍。 水壓試驗時,薄膜應力不得超過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點的90%。
第208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F(xiàn)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鍋爐應在試驗壓水壓試驗應在周圍氣溫高于5℃時進行,低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 合金鋼受壓元件的水壓試驗水溫應高于所用鋼種的脆性轉變溫度。
第209條鍋爐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時為合格: 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當降到工作壓力后脹口處不滴水珠: 3.水壓試驗后,沒有發(fā)現(xiàn)殘余變形。
第210條 鍋爐的檢驗報告應存人鍋爐技術檔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211條 鍋爐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
第212條 本規(guī)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1987年2月17日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勞人鍋(1987) 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