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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煤礦機電礦長防治水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對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組織實施防排水機電設備更換、檢修總體目標、長遠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3.保證防治水安全生產機電所需物資及機電設備的各種保護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和要求。
4.參加防治水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救援和善后處理。
5.加強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排水系統(tǒng)的安全運行。
第2篇 煤礦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機電副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系統(tǒng)的工作全面負責。機電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wěn)定以及運輸系統(tǒng)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加強對分管部門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fā)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組織制定機電、運輸等系統(tǒng)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5條組織編制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7條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tǒng)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獎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tài),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10條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安全隱患。
第11條負責組織編制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根據煤礦的總體規(guī)劃,進行機電、運輸系統(tǒng)規(guī)劃,監(jiān)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yǎng)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3條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4條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5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8條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tǒng)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對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煤礦企業(yè)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等,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分管的有關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3條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fā)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未落實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未及時編制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分管的職能部門、區(qū)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8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在分管部門、區(qū)隊領導人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3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 機電、運輸技術員在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領導下,負責全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2、 機電、運輸技術員對井下使用的機電、運輸設備、器材,必須有防爆標志和防靜電、阻燃,才準入井。
3、 機電、運輸技術員要做好井口防雷電設施、電纜入井的總接地工作。
4、 機電、運輸技術員要做好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做到電纜懸掛整齊不失爆。要做好井下局扇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
5、 機電、運輸技術員要做好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移動檢修、安全管理、停送電管理,不因停送電發(fā)生事故。
6、 機電、運輸技術員對雙回路供電的要做到停電轉路安全操作不出事故。對有備用電源的要在10分鐘內啟動供電。
7、 機電、運輸技術員檢查各機電設備運轉記錄,絞車鋼絲繩檢查注油記錄,礦車注油檢查記錄等,并建立有關制度。
8、 機電、運輸技術員對各機電運轉崗位要檢查有無脫崗行為。
9、 機電、運輸技術員要經常下井檢查,每周要下井帶班2-3次,發(fā)現隱患及時匯報處理。
10、 機電、運輸技術員因工作失職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在工作中做出成績要給予嘉獎。
第4篇 煤礦機電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全礦機電管理工作和機電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負責所分管的基層單位的業(yè)務工作和安全工作。
2、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管理機構管理工作和安全工作的組織和落實。并對該機構的工作負有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的責任。
3、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管理和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制訂并組織實施。加強全礦機電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原煤生產的正常進行。
4、領導全礦機電專業(y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機電專業(yè)質量標準化的規(guī)劃,組織實施,檢查指導,獎優(yōu)罰劣。
5、負責全礦機電設備、配件、電纜、鋼絲繩、輸送帶、流體輸配系統(tǒng)的管路和五小電氣設備的計劃、保管、發(fā)放、維護保養(yǎng)、回收復用等工作。
6、負責全礦供電系統(tǒng)、主扇風機、主副井絞車。主井帶式輸送機、主水泵等大型設備的安全運轉和定期進行性能測試。
7、負責全礦機電職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抓好崗位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8、負責組織實施全礦每年兩次停電檢修工作的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圓滿完成。
9、負責組織機電系統(tǒng)的專業(yè)會議,布置、檢查、總結機電工作,對重大的機電隱患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辦公,研究制訂落實解決辦法,消除隱患。
10、協助總工程師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和每年一次的反風演習工作。
11、負責全礦采掘工作面機電設備等項工作的安裝、拆除、運輸、試運轉、移交及生產期間機電設備檢修、維護的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12、負責全礦機電管理工作中各項獎懲制度的審批落實工作,負責貫徹執(zhí)行公司有關機電工作的制度和安排。
13、負責完成礦長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5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員
1、 機電、運輸技術員在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領導下,負責全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2、 機電、運輸技術員對井下使用的機電、運輸設備、器材,必須有防爆標志和防靜電、阻燃,才準入井。
3、 機電、運輸技術員要做好井口防雷電設施、電纜入井的總接地工作。
4、 機電、運輸技術員要做好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做到電纜懸掛整齊不失爆。要做好井下局扇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
5、 機電、運輸技術員要做好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移動檢修、安全管理、停送電管理,不因停送電發(fā)生事故。
6、 機電、運輸技術員對雙回路供電的要做到停電轉路安全操作不出事故。對有備用電源的要在10分鐘內啟動供電。
7、 機電、運輸技術員檢查各機電設備運轉記錄,絞車鋼絲繩檢查注油記錄,礦車注油檢查記錄等,并建立有關制度。
8、 機電、運輸技術員對各機電運轉崗位要檢查有無脫崗行為。
9、 機電、運輸技術員要經常下井檢查,每周要下井帶班2-3次,發(fā)現隱患及時匯報處理。
10、 機電、運輸技術員因工作失職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在工作中做出成績要給予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