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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安全管理15篇

發(fā)布時間:2023-02-20 07:45:05 查看人數(shù):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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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安全管理

第1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重點措施

《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重點措施》共有“健全起重機械管理機構與落實管理責任措施”等七項措施。

一、 總則

1.2適用于國家電網(wǎng)公司系統(tǒng)的電力建設施工企業(yè)和投資建設的電力工程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1.3分為大型起重機械和中小型起重設備。

大型起重機有:塔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橋式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汽車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水電站門式起重機、纜繩起重機、輸變電用張牽設備等;

中小型起重設備有:簡易升降機、煙囪和水塔提升滑模裝置、吊藍、抱桿、機動絞磨、卷揚機、電動葫蘆、手動葫蘆、千斤頂?shù)取?/p>

二、健全起重機械管理機構與落實管理責任措施

1、(2.2)省公司基建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責,共有4條,第(1)和(4)條應該做到了,但第(2)做沒有不知道,第(4)做了檢查,評價及考核應該沒有做。

2、(2.5)項目監(jiān)理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責,共有9條,有3條基本沒有做,有2條只做了一半。

3、(2.8.1)施工企業(yè)本部必須設置機械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共有17條,做到沒有,自己去核實。

4、(2.8.3)施工企業(yè)應設立起重機械專業(yè)單位(租賃公司),工地項目部和分包對等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簡稱一般使用單位。起重機械專業(yè)單位和一般使用單位在本《重點措施》中統(tǒng)稱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他們有以下11項具體主要職責。

三、完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與記錄資料措施

1、(3.1)至少要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與使用”等10項內容。

2、(3.2)至少要具備(配備)“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10項規(guī)程、標準和措施。

3、(3.4)施工企業(yè)至少應有“起重機械臺賬”等以下10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記錄資料,并保證其完整、齊全和準確。(真實)

其中,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又包括原始資料和動態(tài)資料兩部分。原始資料有購置合同等4類,動態(tài)資料有安裝報告等7項。都應完整、齊全、完好。

4、(3.7.4)起重機械安全檢查(評價)制度(包括外包、分包隊的安拆隊伍),應包括“檢查方式,如巡檢、月檢、專項檢查、旁站監(jiān)督和安全評價”等7項內容。

5、(3.8)施工項目部應收集和保存的起重機械管理資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行業(yè)和上級的有關起重機械的文件,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理》、《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等。

、、、、、、

共9項內容。

6、(3.9)輸變電工程項目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和主要機具進場安全確認登記制度等。、、、、、、

共7項。

7、(3.11)監(jiān)理項目部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理程序(或細則)至少要包括“起重機械和主要積聚進場安全確認登記監(jiān)理程序”等9種程序、細則和辦法。

8、(3.12)監(jiān)理項目部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理資料至少應包括“現(xiàn)場起重機械登記臺賬”等以下13種內容。

本占了9頁篇幅,可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與記錄資料的重要性。

四、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管理措施

1、(4.1)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必須實行專業(yè)化管理(持證、不超范圍)。

2、(4、3)作業(yè)人員應配齊,持證,明確過程責任。

3、(4.4)作業(yè)機具、設備、計量儀器必須經檢查、檢驗,并合格。

4、(4.5)(4.6)安裝與拆卸作業(yè)指導書應分別編寫,編寫人必須是起重機械專業(yè)工程師,并經安拆單位許可確認和經施工單位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雙重)。

5、(4.7)起重機械安裝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地方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辦理安裝告知書。

6、(4.8)安全技術交底(非常重要),首先是全體參與作業(yè)人員,其次是內容詳盡(交清作業(yè)內容、作業(yè)流程、技術質量控制點、安全控制要點以及責任分工要明確),交底要針對不同作業(yè)類別進行,并重點對危險源(點)和控制措施進行交底。

7、(4.10)項目部機械管理專責人員應對關鍵工序進行把關,監(jiān)理工程師對關鍵工序工藝過程進行旁站監(jiān)理。

8、(4.11)(4.12)(4.13)轉工序要檢驗;安裝完必須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書;申請檢驗,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

9、(4.15)大型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作業(yè)指導書按以下綱目編寫。

(1)(4.15.1)起重機械概況;(2)(4.15.2)編制依據(jù);(3)(4.15.3)進度計劃;(4)(4.15.4)工程準備;(5)(4.15.5)工序工藝過程;(6)(4.15.6)安全措施;(7)(4.15.7)附圖與計算;(8)(4.15.8)負荷試驗(安裝時)與零部件檢查(拆卸時);(9)(4.15.9)交懂簽字頁.

10、(4.16)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作業(yè)指導書審查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1)(4.16.1)編制依據(jù)一定要充分;(2)(4.16.2)人員應與工作相適應;(3)(4.16.3)必須有測量儀器;(4)(4.16.4)工序工藝一定要正確;(5)(4.16.5)標準數(shù)據(jù)一定要清晰;(6)(4.16.6)有必要的圖示和計算;(7)(4.16.7)危險點和安全措施一定要清楚;(8)(4.16.8)一定有負荷實驗要求。

五、外租和分包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1、(5.1)與出租和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詳細寫明各自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和技術要求以及安裝、拆卸、起重作業(yè)的安全責任。

2、(5.2)(5.3)外租、自帶起重機械(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嚴禁租用或進場)及其作業(yè)人員,應按本《重點措施》對進場、安裝、使用、維修、檢查、拆卸全過程進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3、(5.4)審查內容應包括“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等4項。

4、(5.5)有“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和“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起重機械不得租用或進入施工現(xiàn)場。

5、(5.6)(5.7)(5.8)(5.9)(5.10)(5.11)安裝、拆卸、檢查、管理與“措施四”相同。

六、老舊起重機機械安全管理措施

1、(6.1)使用年限達到12年,但尚未達到規(guī)定年限的起重機機械稱之為老舊起重機機械。

2、(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價值的;

(2)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3、(6.3.1)老舊起重機機械的專項檢查(共有6項)。

4、(6.4)老舊起重機機械的使用要求有“降負荷使用”和“加大檢查頻次”等。

第2篇 小型機械工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1.1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確選擇、維護與使用,是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fā)生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1.2 本規(guī)定明確了各類維護維修、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和報廢全過程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

1.3 本規(guī)定自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

1.4 本規(guī)定由公司安全總監(jiān)負責解釋。

1.5 本規(guī)定與上級相關規(guī)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編制依據(jù)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

《電力建設安全維護維修管理規(guī)定》

定義

4.1.小型機械是指維護維修班組獨立使用的除維護維修設備以外的維護維修機械。小型機械如: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小型機具是指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fā)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huán)、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shù)取?/p>

4.4安全工器具

4.4.1絕緣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人身觸電的各類工具,如:高壓驗電器、絕緣棒(地線操作棒)、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膠墊等。

4.4.2 防護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發(fā)生人身意外傷害的各類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護目眼鏡、防毒面具、接地線等。

4.4.3 安全標志工具:是指為規(guī)范人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設置在生產現(xiàn)場的各類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攔網(wǎng)等。

職責

5.1.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項目負責使用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項目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人員監(jiān)督指導。

5.2.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綜合部統(tǒng)一采購、管理或發(fā)放。

5.3.小型機械由綜合部供應,安全員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人員參加驗收。

5.4.安全總監(jiān)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總監(jiān)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5.5.1.1負責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的審查編制;

5.5.1.2負責安全工器具購置的選型;

5.5.1.3組織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預防性試驗和新購進安全工器具的驗收試驗;

5.5.1.4組織對安全工器具的報廢鑒定。

5.5.2 各項目兼職安全員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5.5.2.1 編制項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

5.5.2.2 組織項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預防性試驗;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

5.5.3.4 定期檢查班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況;

5.5.3.5 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查。

5.5.3 班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單位,其主要職責: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庫房,按定置要求擺放整齊;

5.5.3.2 每月定期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檢查和預防性試驗臺帳;

5.5.3.4 對個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購要求

6.1.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guī)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起重作業(yè)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管理

6.3.1 各單位按配備標準或實際需要,按公司《兩措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補充或需用計劃,于每年7月底前報公司安全總監(jiān)。

6.3.2 安全總監(jiān)對各各個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列入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6.3.3 安全總監(jiān)按公司批準的年度安措計劃,交綜合部按計劃采購或委托項目采購后,由各項目辦理領料手續(xù)領回下發(fā)使用。

6.3.4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6.3.4.1 安全生產許可證;

6.3.4.2 產品合格證;

6.3.4.3 安全鑒定證;

6.3.4.4 產品說明書;

6.3.4.5 檢測試驗報告。

6.3.5 如需自行組裝、安裝所購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須具有上述證件。

6.3.6 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員組織驗收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監(jiān)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fā)現(xiàn)異常現(xiàn)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fā)現(xiàn)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fā)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yè)。

7.8.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b1102的規(guī)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tài)。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guī)程、規(guī)定連接。

7.9.4.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guī)格的卸扣。

7.10.滑車

7.10.1.滑車應按銘牌規(guī)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7.10.2.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過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yè)中,應采取吊環(huán)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7.10.4.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huán)鎖緊。

7.11安全工器具使用要求

7.11.1 絕緣操作桿:檢查表面有無裂紋、脫漆;接頭是否牢固;握手標志清晰;不超試驗周期。

7.11.2 絕緣手套:檢查有無粘黏、漏氣現(xiàn)象;不超試驗周期。

7.11.3 絕緣靴:檢查靴底有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4安全帽:檢查帽襯與帽殼間距大于3cm;帽殼無裂紋;系帶調節(jié)靈活。

7.11.5 安全帶:檢查組件完整無裂紋;鉚釘無偏移;織帶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6 驗電器:檢查與絕緣操作桿連接牢固;電池有效;聲光清晰。

7.11.7 接地線:檢查塑料護套完好;無斷股;各部連接牢固,螺栓緊固。

7.11.8 圍欄網(wǎng):檢查網(wǎng)繩無斷裂;警告標志(止步,高壓危險)完整。

檢查維護、實驗及保管

8.1.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8.2.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維護保養(yǎng)和簽定。修復后的機具應經試轉簽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8.4.待修與完好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qū)別。

8.5 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

8.5.1 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按《安規(guī)》及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規(guī)定執(zhí)行。各類常見工器具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見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8.5.2 若工頻耐壓試驗中試驗變壓器的電壓等級達不到試驗的要求,可分段進行試驗,最多可分為4段。分段試驗電壓為整體試驗電壓除以分段數(shù),再乘以1.2倍的分段系數(shù)。

8.6 預防性試驗工作的安排

8.6.1 絕緣桿、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鞋由各單位委托變電工程公司做試驗。

8.6.2 安全帶(繩)、梯子,各單位自行按周期組織進行試驗。

8.6.3 安全工器具試驗合格后,試驗人員應出具試驗報告,并在工器具上粘貼不干膠制成的“試驗合格證”。

8.6.4 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負責人應將每次試驗結果登錄在臺帳內,并保存好試驗報告。

8.7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8.7.1 安全工器具應統(tǒng)一存放在工具房(工具柜)內,房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安全工器具不得與其它工具、材料混放。

8.7.2 絕緣桿一般應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時,支撐點間距不宜過大,以免操作桿變形彎曲。

8.7.3 絕緣靴、絕緣手套應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內,上面不得堆壓任何物品。手套應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時,手套內應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8.7.4 所有安全工器具應按定置要求存放,對號入座。

8.7.5 工器具應有統(tǒng)一分類編號,編號原則為單位代碼—保管使用的班組站代碼—工具名稱簡稱—順序號。

8.7.6個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工器具,應有固定的存放地點,做到擺放整齊。

8.7.7安全工器具應有安全工器具登記清冊,并做到實物與清冊一致。

報廢的要求

9.1. 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已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的。

9.3 安全工器具的報廢

9.3.1 有下列情況的安全工器具應予報廢;

9.3.1.1 絕緣操作桿表面有裂紋或工頻耐壓沒有通過;

9.3.1.2 絕緣操作桿金屬接頭破損和滑絲,影響連接強度;

9.3.1.3 絕緣手套出現(xiàn)漏氣現(xiàn)象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9.3.1.4 絕緣靴底有裂紋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9.3.1.5 接地線塑料護套脆化破損;導線斷股導致截面小于規(guī)定的最小截面;成組直流電阻值小于規(guī)定要求;

9.3.1.6 防毒面具過濾功能失效;

9.3.1.7 梯子結構松動,橫撐殘缺不齊,主材變形彎曲;

9.3.1.8 安全帽帽殼有裂紋;帽襯不全;

9.3.1.9 安全帶織帶脆裂、斷股;金屬配件有裂紋,鉚釘有偏移現(xiàn)象;靜負荷試驗不合格。

9.3.2 預防性試驗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報廢,由各單位匯總后提出申請,出具試驗報告報公司安全總監(jiān)審定。

9.3.3 因安全工器具存在嚴重缺陷或使用年限達到規(guī)定,需要報廢時,由各項目提出申請,敘述報廢的理由報安全總監(jiān),由安全總監(jiān)組織鑒定后確定

附表一登高板(腳扣)、安全帶(繩)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 明

種類

試驗靜壓(拉)力(n)

時間

(min)

1

靜負荷試驗

半年

登高板

2205

5

腳扣

980

5

圍桿帶

2205

5

護腰帶

2205

5

安全繩

2205

5

附表二絕緣手套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明

電壓等級

工頻耐壓(kv)

持續(xù)時間

(min)

泄漏電流

(ma)

1

工頻耐壓試驗

半年

高壓

8

1

≤9

低壓

2.5

1

≤2.5

附表三絕緣靴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明

工頻耐壓(kv)

持續(xù)時間

(min)

泄漏電流

(ma)

1

工頻耐壓試驗

半年

15

1

≤7.5

附表四絕緣桿(地線操作桿、驗電器操作桿)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 明

額定電壓(kv)

試驗長度(m)

工頻耐壓(kv)

1分鐘

5分鐘

1

工頻電壓試驗

1年

10

0.7

45

35

0.9

95

110

1.3

220

附表五電容性驗電器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 明

1

啟動電壓試驗

1年

起動電壓值不高于額定電壓的40%,不低于額定電壓的15%

2

額定電壓試驗

1年

在接觸電極上施加額定電壓并保持3分鐘,在該時間段內驗電器能正常工作且顯示信號沒有間斷

附表六梯子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明

1

靜負荷試驗

半年

施加1765n靜壓力,持續(xù)時間5min

第3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措施格式怎樣的

起重吊運方面的法規(guī)是進行起重吊運管理和保證安全作業(yè)的依據(jù)。

現(xiàn)行的國家標準,主要有《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gb6067—85)、《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86)、《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等。

(一)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管理,減少與防止起重傷害事故,原勞動人事部于1985年6月組織制定了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這個規(guī)程對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檢驗、報廢和安全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規(guī)定。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中規(guī)定,起重機械應配備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超載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極限位置限制、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幅度指示器、聯(lián)鎖保護裝置、水平儀、防止臂后傾裝置、極限力矩限制裝置、緩沖器、夾軌鉗或錨定裝置、風速風級報警器、支腿回縮定位裝置、回轉定位裝置、登機信號按鈕、防傾翻安全鉤、檢修用吊籠、掃軌板和支承架、軌道端部止擋、導電滑線防護板、倒退報警裝置、暴露的活動零部件防護罩、電氣設備防雨罩等25種。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要求起重機械上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切斷電源安全停車;

電氣設備上應設置主隔離開關、緊急斷電開關、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失磁保護、過電流保護、超速保護和接地保護等9種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兩個方面。

起重機制造廠有一定的技術能力,保證產品技不低于行業(yè)通用的技術條件水平;

自制和改造起重機,或非定點生產廠生產起重機,必須具有相當于起重機定點生產廠的技術水平,而且要有設計文件或改造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生產。

對產品質量不穩(wěn)定、出廠的產品經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廠,有關部門應要求整頓,問題嚴重的應責令停產。

在用起重機械的管理,應由企業(yè)總工程師或廠礦長(經理)組織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在用起重機械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配合《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使用的標準,主要有《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3811—83)、《通用橋式起重機技術條件》(jb1036-82)、《汽車起重機與輪胎起重機試驗規(guī)范》(gb6068-85)、《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及驗收規(guī)范》( gb5031—85)和《電梯技術條件》(jb816-74)等。

(二)起重機械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為加強對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的管理,《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中對起重機司機的培訓、考核和發(fā)證工作做了規(guī)定。

培訓由省、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進行,也可以由專業(yè)學校進行。

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

培訓期滿后,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進行考核,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合格后,再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合格后,須在實際操作的起重機上實習1~3個月,確認操作熟練者,由省、市勞動行政部門核發(fā)本機工種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取得操作證的司機,由考核發(fā)證部門或其指定單位每兩年復審一次。

(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對起重機司機與其他作業(yè)人員的聯(lián)系作了規(guī)定,統(tǒng)一了各地區(qū)、各行業(yè)的指揮信號。

該標準還明確規(guī)定了起重吊運指揮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能進行指揮。

第4篇 塔式起重機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塔式起重機是當前中高層建筑施工的重要垂直運輸設備。塔機的安裝質量,將直接決定塔機安裝完成后能否安全、高效使用,直接影響工程施工進度和施工順利進行。根據(jù)似安裝塔機的結構特點、起重能力大小以及施工現(xiàn)場環(huán)境條件,分別采用不同的安裝方法,嚴格抓好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是快速安全完成安裝任務的根本保證。下面談談塔式起重機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內容和要求。

一、 塔機安裝前應進行場地勘測

擬安裝塔機的安裝場地勘測有兩項主要任務:一是安裝地點是否滿足要求,二是安裝場地是否滿足順利安裝的需要??睖y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二、 塔機安裝前的全面檢查(見表1)

塔機安裝前檢查表 表1

擬安裝塔機各部件和零件的全面檢查,可及時查漏補缺零部件,及時發(fā)現(xiàn)有缺陷的零部件,這是保證安裝質量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保證安裝順利進行的需要。檢查內容和要求如表2。

塔機檢查內容和要求表 表2

三、 塔機安裝過程的中間檢驗和安全管理

塔機安裝過程的中間檢驗和安全管理是整個安裝過程質量和安全控制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現(xiàn)場管理、技術、質安人員應現(xiàn)場跟蹤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問題。中間檢驗內容和要求見表3。

塔機安裝檢驗表 表3

四、

五、 塔機載荷運行試驗

塔機吊裝完畢后,應對整機進行全面檢查,及時查找發(fā)現(xiàn)漏裝或安裝錯誤的地方,及時改正。然后進行整機載荷進行試驗。其內容和要求如下:

塔機載荷運行試驗表 表4

六、 整機驗收并填寫自檢報告書

整機驗收并填寫自檢報告書是塔機安裝過程質量控制的環(huán)節(jié)之一,塔機驗收過程也是檢查安裝是否正確、質量是否滿足要求的過程。驗收內容和要求、驗收方法如下:

塔機整機驗收表 表5

(陳曉鴻)

第5篇 煉鋼廠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一、檢查標準

1、車間按月由主管設備的領導組織設備專業(yè)員及點檢人員對所屬天車及鋼(鐵)水包進行全面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立即安排整改,嚴禁帶病作業(yè)。對暫時不能整改的問題必須制定控制防范措施,報設備處審批后方可繼續(xù)使用。每次檢查結果必須做好記錄,由主管設備的領導簽字后妥善保存。廠主管設備的領導按周檢查落實情況。

2、工段按周對天車的大小車傳動機構、卷揚機構、包體等、制動系統(tǒng)、各種限位器、吊鉤、鋼絲繩、龍門吊鉤鋼(鐵)水包的耳軸等進行重點檢查確認,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并上報車間。

3、天車司機按交接制度的規(guī)定嚴格雙重交接,按檢查路線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司機室內各部 大車傳動機構 小車傳動機構 主、副卷揚機構 供電滑線及電阻箱 大、小車欄桿走臺、橋架 大小車行走輪及軌道 主副鉤及鋼絲繩。

操作手柄、按鈕、開關是否靈活,各種信號是否正常,檢查結果做好記錄。

4、車間、工段、班組堅持對天車司機的操作行為隨時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按規(guī)定落實考核,并責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項工作完成情況每旬向安監(jiān)處反饋,安監(jiān)處設專人對完成情況進行復查,對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職責分別追究各級領導的管理責任,并落實考核。煉鋼廠每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起重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計劃,并對各車間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操作標準

1、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使用,凡未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嚴禁使用。

2、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作業(yè)時設專人進行指揮。

3、作業(yè)前司機必須首先進行試車,試車時應先鳴鈴,然后分別啟動各機構(大車、小車、卷揚)應做到各檔逐步加速,檢查各機構運行速度,辨別有無異常聲音。檢查確認各種限位器是否齊全、靈敏、有效(電鈴、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運鋼(鐵)水包時,必須試吊。將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動,檢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制動時下滑距離不許超過100毫米,否則應進行檢修。

5、吊運鋼水包(鐵水包)時,提升、下降必須先點動,作業(yè)范圍內無關人員禁止停留,如已確認包內鐵(鋼)水過滿時,應通知地面人員撤離天車行車路線,以防因啟動或制動造成鋼水外溢燙傷地面人員。

6、在吊運鋼水包(鐵水包)時,要求司機應做到起車穩(wěn)、運行穩(wěn)和停車穩(wěn)的“三穩(wěn)”操作:

a、起車穩(wěn):大、小車啟動后先回零位一次,當?shù)跷锵蚯坝螖[時,迅速跟車一次,即可使吊物當其重力線與鋼絲繩均處于鉛垂位置時達到與車體同速運行而消除游擺;

b、運行穩(wěn):在大、小車在運行中如發(fā)生游擺現(xiàn)象,則可順著吊物的游擺方向,順勢加速跟車,使車體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達到平衡狀態(tài)而消除游擺;

c、停車穩(wěn):在大、小車將達到指定位置前,應將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車速逐漸減慢,并有意識拉回零位后再短暫送電跟車一次,使吊物處于平衡而不游擺狀態(tài),然后靠制動滑行停車。

7、在吊運鋼水包(鐵水包)過程中,禁止主、副鉤同時操作,吊鉤提升或下降時,嚴禁同時啟動大車或小車,以免因誤操作而發(fā)生事故。

8、在吊運鋼水包(鐵水包)天車運行時,應將副鉤升至極限高度,以防與包體發(fā)生碰撞,導致包體傾斜,造成鋼水外溢。

9、起重司機在作業(yè)過程中,必須精神集中,禁止吸煙,按照地面指揮人員信號操作,行車過程中嚴禁接打手機。

10、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先鳴鈴后啟車。行車中必須鳴鈴,遇有緊急停車信號,無論任何人發(fā)出信號,必須立即停車。

11、同一天車軌道上有兩臺以上天車作業(yè)時,兩車間必須保持5米距離,必須靠近時與相鄰天車司機應事先聯(lián)系好,嚴防撞車。

12、天車作業(yè)時,嚴禁用一臺天車撞另一臺天車,因故障必須頂車移動時,必須事先聯(lián)系好,確認被頂天車無吊重物,大小車上無人后方可頂車作業(yè)。

13、吊運重物時,不準長時間(15分鐘)在空中停留,司機不許離開駕駛室。

14、掛吊、信號指揮人員須配帶明顯指揮標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準確使用指揮信號;作業(yè)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規(guī)定。

15、地面掛鉤人員工作前要根據(jù)地形和現(xiàn)場情況,起吊物件形狀和重量,選配工具,吊具,設備經檢查無異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鋼(鐵)水包時,設專人確認龍門鉤與耳軸接觸狀況無誤后方可起吊。

17、在作業(yè)中發(fā)現(xiàn)天車有異常情況時,司機應立即通知地面人員,并將吊物穩(wěn)妥落下,停電檢查;若有突然斷電時,司機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對起重機行走、提升、制動系統(tǒng)進行檢查,確認動作是否正常,無誤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18、小車、提升機構限位器失效時,必須向班長匯報,請求檢修;未修復不準作業(yè),以防發(fā)生鉤頭碰撞滑輪后造成斷繩吊物墜落事故。

19、上下天車必須由專用梯子處上下,嚴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畢,應將天車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至接近極限位,小車停在無供電滑線的一端,將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斷操作和主控系統(tǒng)電源,鎖好駕駛室門后方可離開。

21、起重機主鉤、副鉤不得同時分別吊運不同吊物。

22、作業(yè)中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的規(guī)定。

第6篇 起重機的安全管理

1、起重工具必須經常保持完整良好,使用前應先檢查。

2、在起吊物件前,繩索必須牢固,以防滑出、松散與斷裂。

3、遇吊棱角(快口)的物件,繩索與物件間應襯墊保護物,以防割斷。

4、物件起吊要找準重心,一般應垂直不可斜吊,必須斜吊的物件后面必須用繩子拉住,操作人員應站在起重物件的側面。

5、物件離地時要稍停片刻,待平穩(wěn)后再吊,并注意在起重物件上不可站人和浮放工具等雜物。

6、物件起吊后,嚴禁在起重物件下面站立或通行。

7、禁止利用起重機拉拔被泥土埋沒的物件,起重物件不得在空中作較長時間的停留。

8、裝卸物件特別是在將落槽時,不可將手伸入物件下面去工作。

9、起重物件時,必須做好緊密聯(lián)系,必要時應有專人負責統(tǒng)一指揮,參加起重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在物件離地時,應測試、檢查鋼絲繩、軋頭等有否松動。

第7篇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

最近10 年以來,我們國家在執(zhí)行擴大內需的宏觀調控下,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可以說是大干快上,建筑業(yè)呈現(xiàn)出一派欣欣向榮的繁忙景象。在此背景下,建筑施工從傳統(tǒng)的勞動密集型手工作業(yè)情況下向機械化作業(yè)程度上也提高了很多,典型之一就是目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在建筑施工中的普遍被使用以前低矮的建筑還可以用肩挑背打來完成,現(xiàn)在放眼一望到處在建的高樓大廈無不在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如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塔吊等來完成大量的垂直甚至水平運輸。

建筑起重機械的廣泛使用無疑大大提高了建筑行業(yè)的施工水平,但問題是建筑起重機械在被大量地使用的同時,也最頻繁地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許多安全事故。日前,全國每年起重事故死亡人數(shù)占事故總死亡人數(shù)的比重較大,在工業(yè)城市中起重事故死亡人數(shù)占全產業(yè)死亡人數(shù)7 %一15 % ,有的地方和部門高達20 %。在發(fā)生事故較多的特殊工種中,起重作業(yè)事故的次數(shù)占34 . 7 % ,事故死亡人數(shù)占19 . 53 %。2007 年全國建筑施工發(fā)生重大事故兩起共計死亡21 人,其中無錫市崇安區(qū)銀仁一御墅花園工程發(fā)生一起scd200 / 200 型施工升降機墜落事故,造成11 人死亡,占死亡總數(shù)的50 %強;2007 年因起重傷害造成的較大事故有6 起,高居當年全國建筑施較大事故類型分析排行榜第二位。而湖北省自2007 年9 月30 日至今發(fā)生的四起較大施工事故中,就有兩起與起市機械的使用管理有關。這些因使用建筑起重機械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數(shù)量多,損失大,影響惡劣,因此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應引起高度的重視。

分析圍繞建筑起市機械事故多發(fā)頻發(fā)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三條:一是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監(jiān)管不力,服務不到位;二是有些企業(y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操作工人及管理干部素質差、技術水平低、責任心不強:所以筆者認為要搞好建筑起市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防lf -事故的發(fā)生,首先政府相關部門要拿出強有力的舉措,做到監(jiān)管得力,服務到位;其次企業(yè)要建立健全對起重機械的各項管理制度并貫徹落實;另外企業(yè)還應加強員工責任心的教育和操作工人技術培訓,讓操作工真正做到“三好四會”(管好、用好、修好,會使用、會保養(yǎng)、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2 政府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應采取的措施和提供的服務

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從起市機械的生產制造、銷售、租賃、安裝、拆除、檢測、使用、監(jiān)理監(jiān)督上在資質管理、市場準入等方面采取措施,盡量提供及時周到的服務。

① 對原材料把關不嚴,甚至使用劣質鋼材進行加工制造;或企業(yè)質保體系不健全,致使生產制造的起重機械塔身、臂架等主要鋼結構焊接質量較差;機械或電氣系統(tǒng)設計有缺陷;銷售拼裝改裝的機械等生產制造銷售企業(yè),應加強管理整治,嚴重的應吊銷其建筑施工起秉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踢出市場,在設備本身的質量安全上從源頭采取措施控制。

② 對不能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自檢合格證明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設備租賃企業(yè);出租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沒有完全技術檔案資料、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起重機械的企業(yè);技術力量薄弱、設備維護保養(yǎng)能力差、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的機械設備租賃企業(yè),應加強管理整治,嚴重的應將其踢出市場:

③ 起重機械設備的安拆、使用企業(yè)必須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對違反規(guī)定的有關企業(yè)應加強管理整治,嚴重的應降低或限制其資質直至將其踢出市場:

④ 總承包單位或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無證私自組織自行安裝拆除起重機械設備應嚴加監(jiān)管整治二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未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的企業(yè)應嚴加監(jiān)管整治。

⑤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好后,接受邀請進行檢測驗收的有關機構應盡早為邀請單位提供檢測服務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進入市場,不能壟斷檢測業(yè)務,以提高服務質量。

⑥ 監(jiān)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選取、安裝、拆卸、使用、維護、保養(yǎng)等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應加以管治。

⑦ 政府有關部門對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有資質的市場準人或無資質的市場不準人的生產制造、銷售、租賃、安裝、拆除、檢測、使用、監(jiān)理等單位;有關起市機械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持證信息、起重機械注冊登記和使用登記等信息應及時公布并方便查詢。

3 建筑起重機械的前期管理

① 建筑起市機械如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門(井)架等,購置前首先要進行選型和安全技術經濟論證,考慮它的生產性、可靠性、維修性、耐用性、適應性、安全性等技術指標和投資額、運行費、收益等經濟指標。

② 對生產廠進行考查。一是起市機械生產廠必須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二是生產廠的生產工藝、設備、工夾具、模具、材料、外購件等應能保證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蘭是起重機械要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是經過產品鑒定的合格產品。

③ 對起重機械設備到貨驗收、安裝、調試、試運行、試驗、驗收投產使用及走合期使用情況的分析、評價和信息反饋等。

4 建筑起重機械的拆裝管理

① 拆裝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裝檢測驗收制度、拆裝前零部件檢查制度、技術安全交底制度、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審制度、安裝工程驗收制度、拆裝檔案管理制度等:

② 拆裝單位在拆裝起重機械設備前必須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嚴格執(zhí)行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嚴格執(zhí)行制定的拆、裝方案和拆裝工藝:

遭所裝必須進行技術安全交底,交底必須要每個被交底人清楚明后安拆步驟、過程和每個人的工作、職責。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后在交底書簽字認可。

④ 起重機械在拆裝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電氣、液壓、機械各部機構及鋼結構完好后方可進行拆裝:裝拆區(qū)域必須設置警戒線,嚴禁無關人員在裝拆區(qū)域內行走和逗留。起重機械每完成一個拆裝項目時,都必須由塔機工長檢查驗收、簽證,每完成一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裝拆下作。

⑤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必須進行全面檢查、調試和試驗,確認各項技術指標達到要求和各保險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⑥ 起秉機械安裝完畢后,必須按照“安裝驗收記錄”所列逐條驗收,驗收由安裝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租賃單位起市機械管理人員、安全員、隊長、操作司機和使用單位的安全員、機械員共同進行。驗收合格后上述人員都在“安裝驗收記錄”上簽字認可。驗收記錄中有數(shù)字量化的條款必須進行量比。

⑦ 安裝拆除單位要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

5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管理

①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設備。

② 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在設備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安全操作規(guī)程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吊牌”。

③ 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建立班組,并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wěn)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制度”。塔機每個班組不得少于6 人,施工升降機雙籠不得少于4 人,單籠不得少于2 人,門架不得少于2 人。

④ 起重機械機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起秉機械設備產品說明書及《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 ( j gj33 一2001 )及國家、行業(yè)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做好“十字作業(yè)”(清潔、潤冊、調整、緊固、防腐)。

⑤ 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并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并存檔。安全員、機械員(項目做好“周檢記錄”) ,起市機械隊(或租賃站)做好“月檢記錄”,設備租賃公司(或單位機械設備科)做好“季檢記錄”,企業(yè)機械設備部(或獨立的設備租賃公司)做好“半年檢查記錄”和起市機械設備的“年審”。安全裝置缺損、失效,不靈的不準使用、停機整改。

⑥ 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再進行大修已不能使其達到使用和安全的也應報廢,使用超過規(guī)定年限以上的必須報廢。報廢后的起重機械設備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必須作破壞處理。若有特殊情況(如放置年限久未用等)必須技術鑒定(探傷、應力測試等)報有關政府指定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

⑦ 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的各級管理機構:企業(yè)要有機械設備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管理部門,并設安全員、隊長、技術負責人等各級人員必須有崗位職責,專人負責。

⑧ 使用單位要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

6 起重機械設備維修管理

① 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維修制度,按照起重機械設備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進行“預防維修”(它的特點是“定期檢查、按需修理”,即根據(jù)機械的運行周期,通過一定的檢測手段,檢查了解機械的技術狀態(tài),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缺陷和隱患,有針對性地安排修理計劃,以排除這峽隱患和缺陷,從而保證機械利用率和完好率)。

② 努力開展預知維修即采用先進的檢測診斷技術(如設備故障診斷儀,超聲波測厚儀… … ),對機械設備進行不解體檢測,結合信息分析和處理,準確地了解機械設備的實際狀態(tài),根據(jù)檢測和診斷中發(fā)現(xiàn)的缺陷來安排修理項日。

③ 維修企業(yè)和單位對大修理和專項修理后的起甫機械設備,必須出具詳細的維修資料,并出具修理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對大修后的機械設備應保修六個月,平常的維修中修也必須有完整的修理記錄。

7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基礎管理。

① 起重機械設備要進行統(tǒng)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照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② 起重機械設備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二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技術經濟檔案要有人負責保管。

③ 企業(yè)要健全起甫機械設備統(tǒng)計報表制度,按規(guī)定編報各項統(tǒng)計報表,并定期組織統(tǒng)計分析,提出改進起甭機械設備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忻報告。

④ 企業(yè)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實現(xiàn)微機管理,提高信息、數(shù)據(jù)處理能力,變靜態(tài)管理為動態(tài)管理,促進設備管理現(xiàn)代化。

8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事故管理

① 由于使用、維修、管理不當原因造成起重機械設備的非正常性損壞屬機械設備事故。

② 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等級:一般事故、大事故、秉大事故。事故等級按以下界限劃分:一般事故:機械設備直接損失價值500~~l0000元;大事故:機械設備直接損失價值在l 0000~~50000元;重大事故:機械設備直接損失價值在50000元以上(直接損失價值按機械設備損壞后修復至原正常狀態(tài)所需的工、料費用)。

③ 塔式起重機發(fā)生傾覆、摔臂、拆臂、脫軌、塔帽脫落;吊鉤、吊具墜落,施工升降機發(fā)生“飛車”及對重摔落;門(井)式架發(fā)生吊籃摔落等不論有無傷人及經濟損失大小,必須按市大事故處理:

④ 機械事故發(fā)生后,應保護現(xiàn)場,查明原因、損失、責任人,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配合進行調查處理。當發(fā)生傷亡事故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⑤ 對各類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和損失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不放過;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嚴肅處理對事故責任者,視其輕市、損失大小等情況分別給子批評教育、違律處分、經濟制裁: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觸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對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并追究領導責任。

9 結束語

目前,我國針對建筑起市機械的安全管理已有很大的舉措,在以前已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和《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等法律法規(guī)前提下,建設部剛剛又出臺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并配套出臺了《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等文件,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政府加強了監(jiān)管服務,企業(yè)提高了對建筑起重機械管理的安全意識,那么圍繞建筑起重機械高發(fā)的安全事故態(tài)勢一定能得到遏制。

第8篇 流動式起重機吊裝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jù)國家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1248-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yè)管理,控股企業(yè)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訓、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五條 安全環(huán)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的執(zhí)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zhí)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培訓,執(zhí)行本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作業(yè)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yè)現(xiàn)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yè)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yè)申請;

(二)辦理作業(yè)許可票;

(三)協(xié)調落實作業(yè)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xiàn)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yè);

(六)對相關作業(yè)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 作業(yè)批準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yè)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準和取消作業(yè)。

第十條 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jiān)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fā)現(xiàn)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yè)。

第十一條 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jù)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 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yè)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zhí)行;

(四)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實行作業(yè)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yè)現(xiàn)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yè)許可票。

第十四條 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yè)應遵循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 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yè),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 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fā)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 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huán)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 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yè):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

第二十條 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 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動到另一個現(xiàn)場;連續(xù)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鉤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huán)節(jié),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 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fā)現(xiàn)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條 定期性檢查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jù)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huán)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yè)根據(jù)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并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對閑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二)對閑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huán)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第六章 起重機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條 每一臺流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jù)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并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 應按照制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tǒng)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第二十八條 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tǒng)進行維護,防止發(fā)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huán)境。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yè)指定的專業(yè)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設備制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條 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采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qū)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吊鉤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鉤滑輪組機械固定;

(二)將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檔位置并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四)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索、繩鼓和滑輪組;

(五)不應用手穿鋼絲繩,應使用木棒或鐵棍排繩;

(六)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yè),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條 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產權單位應建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

(二)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三)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四)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 如果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guī)范和最大吊桿起重能力等數(shù)據(jù)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yè)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結果應存檔。

第七章 吊裝作業(yè)要求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類型選擇

作業(yè)前,吊裝作業(yè)單位應根據(jù)作業(yè)性質選擇起重機的類型,優(yōu)先順序如下:

(一)液壓操縱伸縮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液壓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工作場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選擇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并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設置;

(二)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駕駛室所有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起重機平臺和走道應采用防滑表面,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根據(jù)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桿或扶手)或臺階;所有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四)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沖擊,或吊臂出現(xiàn)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yè)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鉤應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條 吊裝作業(yè)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yè)區(qū)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yè)環(huán)境等進行評估。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yè)前,應確認人員資質及各項安全措施。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關鍵性吊裝作業(yè)及較復雜的吊裝作業(yè)應編制吊裝作業(yè)計劃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裝作業(yè)人員參加吊裝作業(yè)的審核。吊裝作業(yè)計劃參見附錄d。

(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并嚴格實施;

(四)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五)起重作業(yè)指揮人應佩戴標識,并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guī)定,溝通方式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lián)系;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

當聯(lián)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lián)系。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tài)。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于懸吊狀態(tài);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tài);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 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yè):

(一)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lián)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臺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于70米以上、結構特殊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yè);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安裝維修。

第八章 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jiān)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yè)維護和測試人員(當起重機必須通過啟動來維護和測試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檢查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情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yè)監(jiān)督(或其他必須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職責范圍內的作業(yè)。

第三十八條 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癥狀。深度感知能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正常;

(三)聽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協(xié)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足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xié)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試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yī)生認可無身體缺陷或情緒不穩(wěn)定的跡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yè)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 司機應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術性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guī)程及有關法規(guī)要求;

(三)安全運行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五)發(fā)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維護知識;

(八)其他。

第九章 作業(yè)許可票

第四十條 許可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yè)都應辦理吊裝作業(yè)許可票。吊裝作業(yè)許可票參見附錄e。許可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yè)負責人辦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

(一)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裝作業(yè)計劃或吊裝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

(四)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第四十一條 許可票的審批。

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由二級單位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由科級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 許可票的延期。

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xiàn)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yè),應根據(jù)作業(yè)性質、作業(yè)風險、作業(yè)時間,經相關各方協(xié)商一致確定作業(yè)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shù)(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延期次數(shù),應重新辦理作業(yè)許可票。固定設備裝置安裝維修吊裝作業(yè)許可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場地條件、吊車、吊裝作業(yè)人員、方案改變應重新辦理作業(yè)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 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的分發(fā)、關閉具體管理執(zhí)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yè)許可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9篇 外租和分包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企業(yè)與出租或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狀況要求及安拆、起重作業(yè)的安全責任等。

2施工企業(yè)對于外租起重機械和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及其作業(yè)人員,應按本文件有關要求,對于進場、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查等過程進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出租單位或分包單位起重機械應納入施工企業(y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范圍。

3外租或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時,必須由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部門嚴格審查其相關資質。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機械,嚴禁租用或進場。

4審查內容:

(1)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登記手續(xù)、安全檢驗合格證;

(2)安裝單位應具備有效的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許可證書(原件);

(3)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有效資格證原件;

(4)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租用或帶入施工現(xiàn)場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6出租單位和分包單位承擔起重機安拆作業(yè)時,必須編制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yè)指導書,經施工企業(yè)機械管理、施工技術、安監(jiān)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zhí)行。

7起重機安拆作業(yè)前,安拆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作業(yè)人員進行培訓,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部門對培訓交底過程進行監(jiān)督,對作業(yè)人員持證情況進行驗證。

8遵守施工項目部有關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服從施工項目部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并定期向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9施工項目部應將外租、分包單位的起重機械納入到本項目部的機械安全檢查中,并及時向出租和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起重機械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并監(jiān)督學習與貫徹執(zhí)行。

10 對于外租起重機械和分包單位的起重機械,由于其安全技術狀況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不能滿足安全要求,施工項目部應采取清退出場。對于其安裝、拆卸、維修和管理能力不足而達不到本規(guī)定的安全管理要求的,應委托本企業(yè)的起重機械專業(yè)單位按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進行安全管理。

11 業(yè)主項目部和項目監(jiān)理應將外租起重機械和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納入到其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之中。

第10篇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安全管理標準

1 機械設備進場

1.1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必須是符合國家、當?shù)卣嘘P規(guī)定允許使用的產品。

1.2汽車、輪胎式起重機的租賃單位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

1.3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必須具備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效期內的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1.4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必須整機配件及附屬裝置齊全有效,外觀、油漆整潔。

1.5應有有效的車輛年審檢驗合格證明。

2 機械設備驗收

2.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guī)定要求。

2.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2.4各連接件無松動。

2.5輪胎氣壓符合規(guī)定。

2.6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汽車、輪胎式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2.7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

2.8起重機電鈴或汽笛等警示信號清晰。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標識標志鮮明。

2.9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2.10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

2.11鋼絲繩與卷筒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

3 機械設備試驗

3.1 試驗前檢查:

3.1.1各部總成、零部件、配重、壓重、工作裝置等,必須齊全完整,安裝牢固。

3.1.2規(guī)定裝設的力矩限制器、指示器、聲、光信號、標志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完整有效。

3.1.3各種儀表、燈光照明、開關、按紐、后視鏡等,必須齊全完好。

3.1.4各操縱桿、制動踏板、方向機等,必須操作輕便,自由行程符合原廠規(guī)定。

3.1.5工作機構的吊臂、副臂、吊鉤、支腿等金屬結構,應焊接良好無變形、裂紋、滑輪、軸銷等活動部位,應靈活不偏磨,安裝可靠。

3.1.6各部管路不漏油、漏水、漏氣,電氣線路不漏電。

3.2空載試驗

3.2.1用基本臂和最長臂,以正常速度在全程范圍內,試驗上車回轉。

3.2.2當基本臂在最大仰角,以最高速度試驗回轉,并測回轉速度。

3.2.3基本臂在最大和最小工作幅度范圍內,試驗全程起臂、落臂。

3.2.4當?shù)醣垩鼋窃?0度時,試驗吊臂的全程伸、縮,并觀察伸、縮順序及同步情況。

3.2.5空載試驗中各種儀表、信號,應顯示正常。安全控制裝置,應靈敏有效。操縱機構,應輕便準確。運轉部位,應無異響、過熱現(xiàn)象。

3.3額定載荷試驗

3.3.1進行額定載荷試驗前,應檢查力矩限制器自檢功能的有效性。

3.3.2額定載荷試驗,必須使用支腿,以最低和最高速度進行提升額定起重試驗,重復次數(shù)不得少于2次。

3.3.3試驗力矩限制器有效性:

3.3.3.1對于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采用“定碼變幅”方法試驗。

3.3.3.2對于不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采用“定幅變碼”方法試驗。

3.3.3.3試驗預警信號當實際載荷力矩達到相應工作幅度允許力矩值的90%時,力矩限制器應發(fā)出預警信號。

3.3.3.4試驗超載信號,當實際載荷力矩達到或略超過相應工作幅度允許值時,力矩限制器必須發(fā)出超載信號,并自動停止起重機向危險作業(yè)方向的一切動作。

3.3.4當基本臂在相應工作幅度的最大額定起重量時,將重物提升離地200mm高度,確認正常后再提升到最大高度,中間制動1次,將重物下降到離地面200mm處,從正后方中心線向左、右各回轉120度,中間制動1-2次將重物下降到地面。試驗中同時測定重物勻速提升、下降的最大最小穩(wěn)定速度和回轉的最小穩(wěn)定速度。

3.3.5以1/2長主臂的最大額定起重機的30%,在相應工作幅度,吊臂位于正側方,將重物提升離地200mm高度,起臂到最小工作幅度,再落臂回原位。并在作業(yè)范圍內做全程回轉,提升重物到最大高度,將重物下降到地面。

3.3.6基本臂全縮狀態(tài)位于正側方,以最長主臂允許帶載伸、縮的最大起重量,在相應工作幅度,將重物提升離地200mm高度后,做全伸主臂、全縮主臂,將重物下降地面。

3.3.7吊臂位于正側方,以最長主臂加副臂,在最大額定起重量的相應工作幅度,將重物提升到最大高度后,再將重物下降到地面。其間包括重物的懸空停留后,再重復升、降重物不得出現(xiàn)下滑現(xiàn)象,升、降過程中各制動1-2次。

3.3.8額定載荷試驗中:

3.3.8.1考核起重機各機構及制動器,在額定載荷時的正常工作性能。

3.3.8.2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支腿不應翹離地面。

3.3.8.3完成額定載荷試驗后,各機構或結構件,不應出現(xiàn)永久變形和裂損。

3.3.8.4額定載荷試驗中,各項動作應連續(xù)進行。試驗結束,應測液壓油的溫升(一般不應超過40度)

4 人員

4.1汽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yè)屬于特種作業(yè),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司機等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駕駛員還應取得公安部頒發(fā)的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持證上崗。

4.2作業(yè)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對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

5 機械設備安全使用

5.1汽車、輪胎式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平坦堅實,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5.2起重吊裝指揮人員作業(yè)時應與起重司機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起重司機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起重司機可拒絕執(zhí)行。

5.3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5.4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5.5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5.5.1 表面有裂紋、破口。

5.5.2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5.5.3 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5.5.4 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5.5 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5.6作業(yè)前注意事項:

5.6.1起重機啟動前,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啟動內燃機。啟動后,應怠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后接合液壓泵,壓力應達到規(guī)定值,且油溫超過30℃。

5.6.2起重機作業(yè)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wěn)定器。

5.6.3各項準備工作完成后,進行空載試驗,試驗各工作機構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5.7作業(yè)中注意事項:

5.7.1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5.7.2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5.7.3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安全保護裝置,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7.4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規(guī)定。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

5.7.5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5.7.6 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5.7.7 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好拉繩。

5.7.8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5.7.9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后進行檢修。

5.7.10作業(yè)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

5.7.11應根據(jù)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5.7.12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fā)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5.7.13起重臂伸出后,出現(xiàn)前節(jié)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jié)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yè)。

5.7.14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guī)定的仰角。

5.7.15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yè)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5.7.16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5.7.17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5.7.18作業(yè)中發(fā)現(xiàn)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wěn)等異?,F(xiàn)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5.7.19重物在空中需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5.7.20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5.7.21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wěn),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wěn)后進行。

5.7.22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guī)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5.7.23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5.7.24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

5.5.25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5.8作業(yè)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6 退場

6.1起重機退場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guī)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6.2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7 資料

7.1設備租賃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

7.2機械設備租賃合同。

7.3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

7.4特種作業(yè)人員登記表(附有效證件復印件)。

7.5運轉和交接班等記錄。

7.6檢查記錄。

第11篇 機運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機運公司廠三隊、維修車間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2號)

(四)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定》

四、定義

起重機械包括:

(一)起重機: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

(二)電動葫蘆:起吊重量在0. 5噸以上的。

(三)升降機、電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設備。

五、職責

(一)廠三隊、維修車間的起重機械、吊車要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每年參加由當?shù)卣夹g監(jiān)督部門參加的年審,并具有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并將復印件送安全科復審備案。

(二)使用單位定期維護保養(yǎng)使用的起重機械,保證不違章操作,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安全、設備部門報告。

六、安裝與維修

(一)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持有“三證”(即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起重設備安全資格認可證)。施工前,需持“三證”、法人委托書、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復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環(huán)處初審和備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簽發(fā)后,與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簽定施工合同,進入施工現(xiàn)場作業(yè)。

(二)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憑開工審批表報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投入運行。

(三)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

七、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單位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健全起重機械使用與管理的制度和規(guī)程,做好起重機械的經常性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工作。

使用單位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⒈起重工守則;

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⒊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

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二)使用單位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⒈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⒉安裝、改造、維修記錄和試驗記錄;

⒊使用、維修、保養(yǎng)、檢查和試驗記錄;

⒋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報告書;

⒌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⒍設備隱患及評價。

(三)廠三隊、維修車間應根據(jù)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性能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司索指揮規(guī)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與檢修制度等。

(四)起重機械司機、司索指揮人員需經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外協(xié)起重機械駕駛、司索指揮人員,由物流中心負責檢查其特種作業(yè)人員(有效)操作證,應使用有相關部門檢驗合格發(fā)給《準運證》的起重機械,起重作業(yè)人員應有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并對證件進行復印備案并存檔,嚴禁無證和持無效證件上崗作業(yè),否則發(fā)生后果由物流中心承擔。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每年應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

⒉吊鉤、抓斗等吊具;

⒊鋼絲繩、滑輪組、吊鏈等;

⒋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大臂、支架、支腿等;

⒌液壓保護裝置、管連接部位。

每天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車輛安全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軌道的安全狀況;

⒊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六)停用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完成上述規(guī)定的檢查內容。

(七)設備科每兩年到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申請起重機械檢驗。因報停而沒有參加檢驗的起重機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啟用的,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安全科,經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驗合格,發(fā)給《準運證》方可啟用。

(八)安全科負責起重機械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負責對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和司索指揮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設備科負責配合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定期檢驗,安全科、設備科參加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的審核、竣工驗收與試車。

八、考核

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員,將按公司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12篇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章名】 通知

近年來,各施工企業(yè)陸續(xù)購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機械,這些機械對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藝質量起了很大的作用。為了加強管理,減少和杜絕起重機械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經多次研究,討論、修改,現(xiàn)頒發(fā)《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并提出三點要求,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各電管局,各省(市、自治區(qū))電力局、電建局、要切實加強對起重機械的管理和安全監(jiān)督工作,各施工企業(yè)要對機械的安全進行全過程管理,按《規(guī)定》要求,認真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落實到人,限期解決。

二、能源部施工機械檢測中心為我部施工機械安全檢測的專業(yè)部門,掛靠在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檢測中心應加強與各施工企業(yè)的聯(lián)系,互相配合,搞好檢測工作。

三、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機械操作證》、《起重機械檢驗員證》方可操作和出具檢驗報告。

請各有關單位將貫徹執(zhí)行《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及時告能源部。

【章名】 附: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yè)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重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1.各施工企業(yè)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jù)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yǎng)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yè)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度、專業(yè)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機械管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yǎng)、安全操作和執(zhí)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jiān)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jiān)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yǎng)、潤滑、記錄、監(jiān)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zhí)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zhí)行機調人隨的規(guī)定,并且使用、保養(yǎng)、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省電力局發(fā)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guī)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guī)定:

1.經司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并做好保養(yǎng)作業(yè)和檢查記錄,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yè)。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zhí)行。

3.起重機發(fā)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yè)。

4.司機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yè)場區(qū),避免發(fā)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另一司機負責監(jiān)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guī)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yǎng)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不準進入。

6.檢查保養(yǎng)起重機時必須停止作業(yè)。

7.起重機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guī)定,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8.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靈敏、可靠。

9.實行多班作業(yè)要認真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記錄和檢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機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針對進口的特大型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針對本機性能的專門培訓。

11.堅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guī)定。

第十條 專業(y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jù)國際gb6061-85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和有關部門頒發(fā)的起重機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1.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yè)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yǎng)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tǒng)、液壓系統(tǒng)、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lián)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報告。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wěn)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yè)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應具有網(wǎng)、省局,電建局,總公司頒發(fā)的技術證件,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guī)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zhí)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zhí)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yè)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1.必須超負荷作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jù),制定合理的作業(yè)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xiàn)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公司總工批準,由安全、機械、施工部門共同監(jiān)督實施,各負其責。

2.超負荷作業(yè)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yè),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yè)。

3.超負荷作業(yè)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yè)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lián)動作業(yè),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yè)方案,經公司總工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guī)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機械、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總工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完畢后,要按規(guī)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機械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shù)和電器控制系統(tǒng)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在不改變原機構性能時,由機械管理部門同意,公司總工批準。改變性能時應經公司總工審核報主管局批準后執(zhí)行,改裝后的系統(tǒng)必須經過試驗由機械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經過六個月試運后辦理驗收,改裝的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技術保養(yǎng)規(guī)程》,保養(yǎng)作業(yè)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并將保養(yǎng)執(zhí)行情況報機械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要明確規(guī)定保養(yǎng)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xiàn)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按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jù)本單位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及獎罰辦法。

第13篇 起重機安全管理辦法

機械設備安裝完畢需要設保護接零或重復接地的必須接好,要試運轉,按各項試驗要求指標試運行,并要檢查機械上的各部位裝置,如提升機上的:

1、安全??垦b置,吊籃運行時,??垦b置將吊籃定位,該裝置應能可靠的承擔其自重額定荷載;

2、斷絕保護裝置,當機械運行中發(fā)生斷絕時,應能可靠的將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體上;

3、安全門裝置,安全門宜采用聯(lián)鎖開啟裝置,升降運行時安全門封閉,防止物料滾落;

4、上位限位器該裝置應裝在提升機最高工作位置,提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動作切斷電源或自動報警;

5、下極限位器,當起重平臺降到最低限位時,限位器自動切斷電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定額荷載的90%時,發(fā)出報警信號,荷載超過額定荷載時,切斷起升電源;

7、通訊裝置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講話,起重司機必須嚴格培訓,持證上崗。

機械司機應按機械保護規(guī)定,隨時加油、養(yǎng)護,不能帶病作業(yè),發(fā)現(xiàn)故障要及時上報維修。

第14篇 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jù)國家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1248-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yè)管理,控股企業(yè)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訓、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五條? 安全環(huán)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的執(zhí)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zhí)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培訓,執(zhí)行本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作業(yè)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yè)現(xiàn)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yè)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yè)申請;

(二)辦理作業(yè)許可票;

(三)協(xié)調落實作業(yè)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xiàn)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yè);

(六)對相關作業(yè)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 作業(yè)批準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yè)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準和取消作業(yè)。

第十條? 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jiān)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fā)現(xiàn)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yè)。

第十一條? 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jù)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 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yè)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zhí)行;

(四)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實行作業(yè)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yè)現(xiàn)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yè)許可票。

第十四條 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yè)應遵循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 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yè),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 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fā)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 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huán)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 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yè):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

第二十條? 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 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動到另一個現(xiàn)場;連續(xù)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鉤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huán)節(jié),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 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fā)現(xiàn)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條? 定期性檢查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jù)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huán)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yè)根據(jù)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并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對閑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二)對閑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huán)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第六章? 起重機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條? 每一臺流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jù)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并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 應按照制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tǒng)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第二十八條? 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tǒng)進行維護,防止發(fā)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huán)境。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yè)指定的專業(yè)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設備制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條 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采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qū)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吊鉤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鉤滑輪組機械固定;

(二)將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檔位置并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四)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索、繩鼓和滑輪組;

(五)不應用手穿鋼絲繩,應使用木棒或鐵棍排繩;

(六)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yè),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條 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產權單位應建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

(二)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三)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四)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 如果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guī)范和最大吊桿起重能力等數(shù)據(jù)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yè)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結果應存檔。

第七章? 吊裝作業(yè)要求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類型選擇

作業(yè)前,吊裝作業(yè)單位應根據(jù)作業(yè)性質選擇起重機的類型,優(yōu)先順序如下:

(一)液壓操縱伸縮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液壓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工作場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選擇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并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設置;

(二)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駕駛室所有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起重機平臺和走道應采用防滑表面,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根據(jù)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桿或扶手)或臺階;所有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四)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沖擊,或吊臂出現(xiàn)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yè)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鉤應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條 吊裝作業(yè)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yè)區(qū)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yè)環(huán)境等進行評估。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yè)前,應確認人員資質及各項安全措施。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關鍵性吊裝作業(yè)及較復雜的吊裝作業(yè)應編制吊裝作業(yè)計劃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裝作業(yè)人員參加吊裝作業(yè)的審核。吊裝作業(yè)計劃參見附錄d。

(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并嚴格實施;

(四)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五)起重作業(yè)指揮人應佩戴標識,并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guī)定,溝通方式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lián)系;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

當聯(lián)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lián)系。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tài)。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于懸吊狀態(tài);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tài);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 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yè):

(一)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lián)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臺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于70米以上、結構特殊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yè);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安裝維修。

第八章? 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jiān)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yè)維護和測試人員(當起重機必須通過啟動來維護和測試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檢查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情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yè)監(jiān)督(或其他必須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職責范圍內的作業(yè)。

第三十八條 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癥狀。深度感知能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正常;

(三)聽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協(xié)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足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xié)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試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yī)生認可無身體缺陷或情緒不穩(wěn)定的跡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yè)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 司機應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術性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guī)程及有關法規(guī)要求;

(三)安全運行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五)發(fā)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維護知識;

(八)其他。

第九章? 作業(yè)許可票

第四十條 許可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yè)都應辦理吊裝作業(yè)許可票。吊裝作業(yè)許可票參見附錄e。許可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yè)負責人辦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

(一)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裝作業(yè)計劃或吊裝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

(四)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第四十一條 許可票的審批。

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由二級單位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由科級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 許可票的延期。

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xiàn)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yè),應根據(jù)作業(yè)性質、作業(yè)風險、作業(yè)時間,經相關各方協(xié)商一致確定作業(yè)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shù)(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延期次數(shù),應重新辦理作業(yè)許可票。固定設備裝置安裝維修吊裝作業(yè)許可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場地條件、吊車、吊裝作業(yè)人員、方案改變應重新辦理作業(yè)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 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的分發(fā)、關閉具體管理執(zhí)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yè)許可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15篇 橋門式起重機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

總則

橋門式起重機(桁吊)它是在固定的跨間內裝卸和搬運物料的一種機械設備。橋門式起重機有著特殊的使用特性,如果不加強管理和檢查,一旦出現(xiàn)事故,就會造成傷亡。引發(fā)橋式起重機起重吊運作業(yè)事故主要危險因素有:未發(fā)信號,使用不合格吊具超載吊運,安全防護裝置失靈,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吊物捆綁不牢,歪拉斜掛吊運,棱角快口沒有襯墊等。在起重機事故案例統(tǒng)計中,橋式起重機發(fā)生事故數(shù)量所占比例為18.8%,事故發(fā)生率是所有起重機械里面很高的。因此必須加強對起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規(guī)章制度教育,提高起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素質。

1 解析起重機的機械事故案例

起重傷害與事故是指起重機械在作業(yè)過程中,由機具、吊物等所引起的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起重機械所發(fā)生的事故占有很大比例,高達25%左右,據(jù)資料顯示其中死亡事故占15%左右。其中在吊具打擊中,有3起脫鉤事故,占吊具打擊事故的50%;在斷繩事故中,有5起過卷事故,占斷繩事故的38.5%;在108起事故中,有2起是超載事故,占事故總數(shù)的1.9%。吊物脫落打擊事故占總事故數(shù)的25%,其傷亡人數(shù)占總傷亡人數(shù)的20.7%,居首位;其次是斷繩傷害事故,分別為12%和12.1%;居第3位的是擠壓傷害事故,分別為12%和9.3%。由此可見,吊物脫落打擊、斷繩和擠壓傷害事故是起重機械作業(yè)過程中的多發(fā)性事故。

2 安全管理措施

橋式起重機在地鐵施工中應用普遍,減輕了工人勞動強度,提高了生產效率,對實現(xiàn)自動化和現(xiàn)代化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橋式起重機管理、使用及維護等方面存在許多不足,致使事故率較大,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橋式起重機在地鐵應用并在企業(yè)設備中占有相當重要的比重,其作業(yè)效率情況和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也會直接影響到企業(yè)的經營管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搞好橋式起重機的安全管理。

2.1 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橋式起重機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起重機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的規(guī)定,使用起重機械作業(yè)時,實現(xiàn)全國統(tǒng)一的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對在用起重機要進行認真的檢查,如存在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維修保養(yǎng)不徹底的起重機禁止投入使用;嚴格防止僥幸和冒險的行為發(fā)生,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原則,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2.2 操作原則

起重機操作的要領是穩(wěn)、準、快、安全、合理。穩(wěn)是指在起升和運行過程中,吊鉤和吊運物應停于所需要的位置,不產生游擺和晃動;準是指能把吊鉤平穩(wěn)準確地停在所需要的位置;快是指在穩(wěn)和準的基礎上,使各運行機構協(xié)調地配合工作,以最少的時間,最近的運行距離完成吊運工作。這里所說的穩(wěn)、準、快、安全、合理幾個方面是互相聯(lián)系、不可分割的。不穩(wěn)不準就不能快;不保證安全生產,常出事故,快也就失去意義;只注意安全而不快,也就不能充分發(fā)揮起重機的效率;如果操作不合理,不但影響快,而且影響設備壽命。只要做到穩(wěn)、準、快、安全、合理地操作,才能充分發(fā)揮起重機在生產中的作用。

2.3 安全教育

橋式起重機在工作過程中,由于指揮不當,缺乏經驗,考慮不周,捆綁不牢,或司機操作不合理,精神不集中,或者設備有未被排除的故障,帶病工作的原因,都可能造成人身或設備事故。因此經常進行安全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安全教育有定期教育和班前教育兩種形式。

(1)定期教育。定期教育一般是由廠安全技術部門根據(jù)具體情況定期(一年或半年)組織全廠起重司機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知識,主要內容是:①對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詳細解釋;②學習交流有關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的知識;③從本廠和外廠的事故例證中總結經驗教訓;④總結推廣本廠和外廠的安全生產經驗。

(2)班前教育。班前教育每天由生產班長或安全員利用接班前的幾分鐘時間,向司機講述有關安全生產的注意事項,其內容一般有以下幾方面:①交流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經驗與教訓;②指出本班組安全生產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交待應注意事項,及時堵塞事故漏洞;③講述安全生產有關知識,提醒司機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等。

2.4 使用過程中要遵守“十不吊”的原則

起重吊運“十不吊”規(guī)定的內容是前人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教訓,是起重吊運操作規(guī)程的基本內容,是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起重吊運作業(yè)人員必須掌握的最基本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主要有:①超載或被吊重量不明時不吊;②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③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⑤起重機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⑥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吊;⑦外拉斜吊重物時不吊;⑧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⑨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⑩物體裝得太滿時不吊。

3 結束語

通過對橋式起重機典型事故的分析,提出了安全管理的措施。橋式起重作業(yè)也是事故發(fā)生頻繁的作業(yè),從事起重吊運的作業(yè)人員,必須要有一定的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具有高度責任感,熟練掌握起重吊運的操作規(guī)程和一些規(guī)章制度,始終注意遵守“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國家安全生產方針,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為了確保橋式起重機的安全作業(yè),提高生產率,各個企業(yè)單位同時也應該安裝各類可靠靈敏的安全裝置,經常開展員工安全教育,經常注意開展安全檢查,制定詳細的安全檢查表,時刻注意橋式起重機的保養(yǎng)和管理工作。出現(xiàn)問題要及時解決,堅決杜絕僥幸心理,真正確保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起重吊裝知識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fā)出警告信號:

⑴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

⑵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⑶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⑷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⑸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⑹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fā)生故障時。

3.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

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不準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4.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

5.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6.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吊鉤不載荷運行時,應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7.運行時,兩臺起重機大車運行輪之間要保持不小于500mm的距離。

8.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9.吊運過程中,不允許同時操作三個機構(即大車、小車、卷揚不能同時動作)。

10.運行中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電源開關切斷,起吊件未放下或鎖具未脫鉤,不準離開工

作現(xiàn)場。

11.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2.夜間作業(yè)應有充足的照明。

13.檢修時起重機應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ecpl”生命掛牌掛鎖。地面要設圍欄,并掛“

禁止通行”的標志。不準在起重機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

1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⑴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⑵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⑶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規(guī)則不吊;

⑷橋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⑸歪拉斜掛不吊;

⑹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著有活動物不吊;

⑺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⑻帶棱角缺口未墊好不吊;

⑼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⑽液態(tài)或流體盛裝過滿不吊;

司機在工作完畢后的職責

1.工作完畢,將起重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滑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

停放位置。

2.起重機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等。

3.電磁吸盤和抓斗起重機,應將吸盤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

4.所有控制器手柄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扳轉斷路,拉下電源柜刀開關。

5.司機在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fā)生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交接記錄本中,特別

是不安全因素必須交待清楚,并交給接班人。

回答者: wuhui5156 - 初級經理 七級 2009-8-24 15:21

第一條:帶有駕駛室的起重機械必須設有專人駕駛。嚴禁非駕駛人員操作。

第二條:起重機司機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方能按指定機型獨立操作。

第三條:起重機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

1、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

2、吊鉤、滑輪、卷筒達到報廢標準。

1、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剎不住額定載苛。

2、限位開關失靈。

3、主要受力件有裂紋、開焊。

4、主梁彈性變形或永久變形超過修理界限。

5、車輪裂紋、掉片、嚴重啃軌或'三條腿'。

6、電氣接零保護掛靠失去作用或絕緣達不到規(guī)定值。

7、電動機溫升超過規(guī)定值。

10、轉子、電阻一相開路。

11、車上有人(檢查、修理指定專人指揮時除外)。

12、露天起重機當風力達六級及以上。

13、新安裝、改裝、大修后未經驗改合格。

14、軌道行車梁松動、斷裂、物件破碎、終點車檔失靈。

第四條:一般通用橋式起重機操作規(guī)程:

1、工作前嚴禁飲酒。

2、不準帶無關人員上車。

3、開車前先檢查機械、電氣、安全裝置是否良好;車上有無可碰、卡、掛現(xiàn)象;確認一切正常,打鈴告警后,再送電試車。

1、檢查試車中發(fā)現(xiàn)有第三條規(guī)定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車。

2、操作中必須精力集中,與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時不準吸煙、吃東西和與他人談話。

3、 操作中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

① 超過額定負苛不吊。

②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⑤ 歪拉斜掛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帶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違章指揮不吊。

4、操作中要始終做到穩(wěn)起、穩(wěn)行、穩(wěn)落。在造近鄰車或接近人時必須及時打鈴告警。

5、 吊運物品堅持'三不越過':

① 不從人頭上越過;

② 不從汽車、火車頭上越過;

③ 不從設備上越過;

6、 運行時,任何人發(fā)出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

10、操作帶翻、游翻、兜翻時應在安全地方進行。

11、起吊重物時,距地面距離不許超過0。5米。

12、吊運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車檢查剎車能力

。

13、吊運過程中,不允許同時操作三個機構(即大車、小車、卷揚

不能同時動作)。

14、正常情況下不準打反車。

15、嚴禁使用兩臺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機共吊一物。用兩臺起重能力

相等的起重機共吊一物時,應采取使兩臺起重機均能保持垂直起重

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準超過兩臺起重機起重能力

總和的80%。且須總工程師或其指派的專人在場指揮,方能起吊。

16、上下車時需由梯子平臺通過。不準從一臺車爬至另一臺車。不

準沿軌道行走。

17、車上不準堆放活動物或其他物品,工具應加以固定。

18、同一跨軌道上有兩臺以上吊車時,不準相互推車碰撞。

19、吊鉤不載荷運行時,應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20、露天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應加以固定。

21、在處理故障或離車時,控制器必須放于'0'位,切斷電源。不

準懸掛重物離開車。下班時把小車停于駕駛室一端,吊鉤升至規(guī)定

高度。

22、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特別是不安全因素必須交待清楚。

第五條:電動梁式吊車、電動葫蘆操作規(guī)程:

1、操作前必須做到:

① 向交班人或參閱交接班記錄了解設備狀況。

② 詳細檢查卷場限位開關、制動器力矩。

③ 檢查鋼絲繩、吊鉤、吊具和電器部分。

④ 觀察車上有無可能掉下來的東西,緊固件有否松動,并試驗空

車。

2、操作中做到:

① 必須保持鋼絲繩卷繞正確,發(fā)生出槽亂卷現(xiàn)象應及時下降理正

后再起吊。

② 吊物件時禁止從人頭、火車頭、汽車頭及設備上越過。

③ 吊物操作要平穩(wěn),不準擺晃。

④ 同一跨軌道有兩臺以上吊車時不準推拉碰撞。

⑤ 發(fā)現(xiàn)有第三條情況之一者應停車。

3、離開工作地時應將吊物放下,吊鉤升到規(guī)定高度,切斷電源。

第六條:帶有駕駛室的電動跑車,除執(zhí)行梁式吊車、電動葫蘆操作

規(guī)程外,還應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開動行走機構時,應先看轉轍器(叉道)是否接通。

2、在彎道上不能全速行駛。

第七條:特種天車除執(zhí)行第四條規(guī)程外,還應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操作吊運熔化金屬、液體浮渣及澆鑄天車:

(1) 起吊前,須注意吊是否將包環(huán)吊牢。

(2) 將金屬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內的高度試驗制動器可靠性

。

(3) 包內液體距包沿之距離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將天車停于澆鑄鋼渣位置。

(5)不準利用天車扯拉'凝固金屬'。

(6)吊運金屬包時不準從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過。

(7)發(fā)現(xiàn)有漏包現(xiàn)象時,應打鈴告警、找安全地方放下,運行中

金屬包距地面距離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時,應注意輔助吊鉤動作,不準鋼絲繩與金屬包相碰

接觸。

(9)當天車移動時,應注意避免吊鉤及金屬包掛住地面物品,不

準從設備上越過。

(10)傾倒液體金屬或浮渣時應平衡均勻,以免迸濺到工作場地。

(11)如因有浮渣,液體金屬倒不出時,不應再翻復金屬包。

2、操作電磁盤及抓斗天車:

(1) 起重電磁盤工作時,只可在指定路線內移動重物。

(2) 起重電磁盤工作時,應經常注意電壓變化情況,如有突然下

降或超出規(guī)定值時,應停車檢查。

(3) 起重鋼絲繩及電纜應正確卷繞在卷筒上。

(4) 起重電磁盤不準超高退磁卸物,不吸物時不準通電。

(5) 電磁盤工作不準超'jc'制。

(6) 抓斗工作時,為避免物品物品掉出,應交抓斗閉合緊密,不許可搖晃。

(7) 當抓斗沒有完全閉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閉合,以防止過載。

(8) 抓斗起升時,應使負苛均勻傳至每支鋼絲繩上。

(9) 抓斗工作前,各機構需進行短時間空運轉,查看是否正常。

(10)電磁、抓斗不得吸、抓固定物品。不準升高卸物破碎。形狀不規(guī)則的硬質物品不準抓。

(11)抓斗、磁盤重與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過天車的額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時磁盤、抓斗應落至地面。

3、吊運毛坯天車:

① 在起吊時須確信捆綁、夾持緊固。

② 將毛坯送進或取出爐子時不得碰擊爐口及其他物品。

③ 不準使夾持毛坯的夾鉗或其它裝置留在爐子中。

第八條:起重機駕駛人員交接班必須實行班點檢,詳細記錄每班檢查及運轉情況。班檢內容包括:

1、有聲信號聲音宏大。

2、控制器觸頭應接觸良好,保證調速正常。

1、 各制動器必須靈活可靠(特別是卷揚機構)。

2、 錐度軸上的聯(lián)軸器不準松動。

3、 大、小車緩沖器完整可靠。

4、 集電托及軟線不準有掛、卡、碰、脫現(xiàn)象。

5、 各安全開關必須完整、靈活、可靠(特別是升降機構)。

6、 大、小車軌道不準有障礙物。

7、 電動機碳刷、滑環(huán)必須光滑,接觸良好,調速正常。

10、鋼絲繩的緊固、卷繞必須正確,其損壞不得超過報廢標準。

11、吊鉤、滑輪轉動靈活,不準有裂紋、破裂現(xiàn)象,防松螺母必須可靠。

12、空運轉試車,確信安全可靠,方可工作。

起重機安全管理15篇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guī)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yè)措施,由專業(yè)隊在隊長負責統(tǒng)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guī)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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