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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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鍋爐使用單位必須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不斷積累經驗,加強鍋爐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報當?shù)劐仩t安全管理部門備案。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為: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對鍋爐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并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2篇 鍋爐房現(xiàn)場環(huán)境安全管理措施
1、鍋爐房是動力重地與鍋爐房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鍋爐房。
2、鍋爐房內設施和設備非當班人員不得動用。
3、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得獨立操作鍋爐水處理設備進行水質分析。
4、對入爐燃料要注意檢查以防危險品進入造成事故。
5、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6、鍋爐房內電氣、照明、電控設施不得隨意拆接。停爐后必須切斷電源。
7、鍋爐房內應照明充足道路暢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接班前按規(guī)定巡視檢查各種設備包括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等運行情況交接班時要核對運行記錄、清點用具并詳細了解鍋爐運行情況。
9、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學習鍋爐有關方面的專業(yè)知識不斷提高水平,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10、使用鍋爐要配備專職或兼職鍋爐安全管理人員要經過考核取得《鍋爐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方能從事鍋爐管理工作。
11、接班人員按規(guī)定、班次和規(guī)定時間提前到鍋爐房做好接班準備工作并了解鍋爐運行情況。
12、交接班者提前做好準備工作進行認真全面的檢查和調查保持鍋爐正常。
13、交接班時如果接班人員沒有到達現(xiàn)場,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4、交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介紹設備運行、水質化驗和鍋爐排污等方面有關問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xù)交接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3篇 北京市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障廣大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jù)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及相關規(guī)章、規(guī)范和標準的規(guī)定,結合北京市鍋爐安全工作具體情況,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管理和作業(yè)人員,在從事鍋爐安全管理和作業(yè)時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三條鍋爐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了解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鍋爐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
對鍋爐房的建造以及鍋爐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設置或指定鍋爐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鍋爐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對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司爐人員、水處理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確保從事相應特種設備作業(yè)或管理工作的人員持證上崗;
三、組織制定并批準鍋爐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鍋爐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鍋爐房進行現(xiàn)場巡查,檢查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條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鍋爐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依照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guī)定,履行鍋爐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負責:
一、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鍋爐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領導批準;
二、編制或主持制定鍋爐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并對檢修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三、檢查鍋爐安全管理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匯報、反映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司爐、水處理作業(yè)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對鍋爐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
第五條 司爐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的鍋爐、安全 及鍋爐房系統(tǒng)的結構及性能,了解鍋爐水質控制指標和水處理的基本知識,熟悉鍋爐運行操作規(guī)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鍋爐的安全運行,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鍋爐設備的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正確判斷鍋爐故障原因并及時排除。
鍋爐發(fā)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匯報并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對所使用的鍋爐、安全 及附屬設備進行正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齊全、完好;
三、遵守鍋爐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六條 水處理作業(yè)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的水處理系統(tǒng)、設備、化驗儀器的原理、結構、性能,了解運行鍋爐的結構,熟悉鍋爐水質標準,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水處理設備的操作及水質化驗工作,確保鍋爐各項水質指標在規(guī)定范圍之內,并根據(jù)水質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指導司爐人員執(zhí)行正確的排污操作;
二、停爐后及時地了解鍋爐的結垢、腐蝕情況,指導鍋爐保養(yǎng)工作;
三、 保持水處理化驗間及其設備化驗儀器齊全、完好;
四、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三章 鍋爐房建造
第七條 新建鍋爐房除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及《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嚴禁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物的頂層或中間層安裝鍋爐。
二、新建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
三、鍋爐房不得直接設在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兒園、觀眾廳、候車室及勞動密集型廠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間、
第4篇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鍋爐使用單位必須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不斷積累經驗,加強鍋爐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報當?shù)劐仩t安全管理部門備案。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為: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對鍋爐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并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5篇 鍋爐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1 目的
為了使鍋爐設備安全、有效的運行,有效的預防鍋爐安全事故,杜絕重大鍋爐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管理處及所屬各單位的鍋爐安全管理。
3 職責
3.1辦公室負責鍋爐安全的歸口管理。
3.2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鍋爐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單位司爐工
1) 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鍋爐管理的各項制度。
2) 認真學習和執(zhí)行當?shù)丶夹g監(jiān)督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3) 負責鍋爐設備的運行操作及日常巡檢。1 目的
為了使鍋爐設備安全、有效的運行,有效的預防鍋爐安全事故,杜絕重大鍋爐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管理處及所屬各單位的鍋爐安全管理。
3 職責
3.1辦公室負責鍋爐安全的歸口管理。
3.2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鍋爐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單位司爐工
1) 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鍋爐管理的各項制度。
2) 認真學習和執(zhí)行當?shù)丶夹g監(jiān)督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3) 負責鍋爐設備的運行操作及日常巡檢。
4) 保持鍋爐設備和鍋爐房室內外環(huán)境的整潔衛(wèi)生。
4 管理規(guī)定
4.1 鍋爐設備應由辦公室統(tǒng)一向所在地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領《鍋爐使用登記證》。
4.2日常檢查
4.2.1 巡查項目應包括:爐體、控制柜和水處理裝置。爐體巡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控制柜、水處理裝置每周進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況應增加巡查次數(shù)。
4.2.2 遇有下列情況,應加大巡查力度:
a) 設備過負荷時;
b) 設備經過檢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投入運行或新安裝的設備投入運行時;
c) 節(jié)假日及上級通知有重要任務時。
4.2.3 巡查設備時,對異常狀態(tài)要及時、正確處理,詳細記入《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并向值班領導匯報。
4.2.4發(fā)現(xiàn)設備缺陷或其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要立即匯報單位領導并聯(lián)系辦公室進行檢修。
4.3 每年辦公室向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請檢驗,經檢驗無隱患后方準許繼續(xù)運行。
4.4 鍋爐發(fā)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xiàn)場,報當?shù)刂鞴懿块T調查處理。
5 鍋爐房現(xiàn)場環(huán)境安全管理
5.1鍋爐房是動力重地,與鍋爐房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鍋爐房。
5.2鍋爐房內設施和設備非當班人員不得動用。
5.3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得獨立操作鍋爐,水處理設備進行水質分析。
5.4對入爐燃料要注意檢查,以防危險品(如雷管、鐵塊、雜物)進入造成事故。
5.5發(fā)現(xiàn)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5.6鍋爐房內電氣、照明,電控設施不得隨意拆接,停爐后必須切斷電源。
5.7鍋爐房內應照明充足,道路暢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記錄
5.1《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ah-13-b01)
5.2《司爐工交接班記錄》(ah-13-b02)
(ah-13-b01)
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
年 月 日
時
間
耗煤
(車)
電流(a)
出口
溫度
(℃)
回水
溫度
(℃)
壓力
(mpa)
軟水交換器運行時間(分鐘)
記事
1
交班人:
接班人:
2
3
4
5
6
7
8
9
交班人:
接班人:
10
11
12
13
13
15
16
17
交班人:
接班人:
18
19
20
21
(ah-13-b02)
司爐工交接班記錄
年 月 日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huán)境衛(wèi)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shù):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huán)境衛(wèi)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shù):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huán)境衛(wèi)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shù):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4) 保持鍋爐設備和鍋爐房室內外環(huán)境的整潔衛(wèi)生。
4 管理規(guī)定
4.1 鍋爐設備應由辦公室統(tǒng)一向所在地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領《鍋爐使用登記證》。
4.2日常檢查
4.2.1 巡查項目應包括:爐體、控制柜和水處理裝置。爐體巡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控制柜、水處理裝置每周進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況應增加巡查次數(shù)。
4.2.2 遇有下列情況,應加大巡查力度:
a) 設備過負荷時;
b) 設備經過檢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投入運行或新安裝的設備投入運行時;
c) 節(jié)假日及上級通知有重要任務時。
4.2.3 巡查設備時,對異常狀態(tài)要及時、正確處理,詳細記入《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并向值班領導匯報。
4.2.4發(fā)現(xiàn)設備缺陷或其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要立即匯報單位領導并聯(lián)系辦公室進行檢修。
4.3 每年辦公室向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請檢驗,經檢驗無隱患后方準許繼續(xù)運行。
4.4 鍋爐發(fā)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xiàn)場,報當?shù)刂鞴懿块T調查處理。
5 鍋爐房現(xiàn)場環(huán)境安全管理
5.1鍋爐房是動力重地,與鍋爐房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鍋爐房。
5.2鍋爐房內設施和設備非當班人員不得動用。
5.3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得獨立操作鍋爐,水處理設備進行水質分析。
5.4對入爐燃料要注意檢查,以防危險品(如雷管、鐵塊、雜物)進入造成事故。
5.5發(fā)現(xiàn)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5.6鍋爐房內電氣、照明,電控設施不得隨意拆接,停爐后必須切斷電源。
5.7鍋爐房內應照明充足,道路暢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記錄
5.1《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ah-13-b01)
5.2《司爐工交接班記錄》(ah-13-b02)
(ah-13-b01)
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
年 月 日
時
間
耗煤
(車)
電流(a)
出口
溫度
(℃)
回水
溫度
(℃)
壓力
(mpa)
軟水交換器運行時間(分鐘)
記事
1
交班人:
接班人:
2
3
4
5
6
7
8
9
交班人:
接班人:
10
11
12
13
13
15
16
17
交班人:
接班人:
18
19
20
21
(ah-13-b02)
司爐工交接班記錄
年 月 日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huán)境衛(wèi)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shù):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huán)境衛(wèi)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shù):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huán)境衛(wèi)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shù):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第6篇 鍋爐維修安全管理要求
鍋爐的修理單位應具備一定的資質證明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專業(yè)技術力量,檢修設備和檢測手段。
承擔修理業(yè)務的單位,須經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查同意。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鍋殼)、爐膽、回燃室、封頭、滬膽頂、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挖補、主焊縫的補焊、管子脹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換受熱面管子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
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
修理完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受壓元件。
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壓元件時,禁止帶水焊接。
為了確保鍋爐修理質量,對下列之一的修理方案,承擔單位在施工前應將修理方案報當?shù)丶夹g監(jiān)督部門審查:
①原鍋爐設計的結構有重大改變的;
②修理后需另行作強度計算確定工作壓力的;
③更換主要受壓部件及管群;
④改變燃燒設備或燃燒方式等。
修理單位在修復鍋爐后,必須出具修理質量合格證明書。
證明書內容包括:鍋爐形式、規(guī)格、修復后的工作壓力、修理項目及部位,使用材料的牌號及試驗數(shù)據(jù)、水壓試驗結果等。
上述資料除由檢查人員簽名蓋章外,還應加蓋修理單位的印章。
如果屬于重大修理范圍,還應附有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同意的意見。
鍋爐監(jiān)察部門應在可能的情況下,派人參加對大修的質量驗收,特別是重大修理。
必要時要到施工現(xiàn)場進行檢查。
第7篇 鍋爐燃煤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為防止鍋爐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險品進入鍋爐,杜絕鍋爐因燃煤發(fā)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范圍: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所有部門。
3.要求:
3.1.當原煤入廠檢驗前,采購人員應向供貨方說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險性。
3.2.供貨方在卸貨前作出所供煤炭中無易爆炸物品的書面承諾。在使用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有易爆炸物品,將對供貨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30元/只、個)。
3.3.拖煤工將原煤上煤車時,要認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當發(fā)現(xiàn)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時,及時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燒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易爆炸物品,將對拖煤工給予經濟處罰(10元/每只、個)。
3.4.司爐人員在原煤倒入煤斗時,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當發(fā)現(xiàn)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時,及時取出。如在燃燒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易爆炸物品,將對拖煤工給予經濟處罰(10元/每只、個)。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應及時送部門統(tǒng)計員處,并進行登記(使用時間和煤場號),每月25日部門統(tǒng)計員將當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記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處,并領取獎金憑證(10元/每只、個),安全主任通知采購部和生產部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采購部根據(jù)安全主任的通知,對煤炭供應商進行處罰(從貨款中扣除)。如為結算后發(fā)現(xiàn)易爆炸物品,將在以后進貨時進行處罰。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將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轉送到當?shù)毓矙C關,不得作為他用。
第8篇 鍋爐運行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鍋爐的運行及安全管理十分重要,為此,我們擬采取下列管理與技術措施,確保采暖季的順利運行。
一、配備強有力的領導班子,實行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項目負責制。明確鍋爐運行、設備維修及技術等負責人,由公司總經理直接抓。
二、我公司接管供熱運行后,馬上組織有關管理人員進駐現(xiàn)場,從物業(yè)公司全面接管鍋爐房及管道等有關設備的竣工圖紙及資料,盡快熟悉現(xiàn)場及設備,小區(qū)房屋的熱工特性,了解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初步方案。
三、抽調得力的班長、司爐人員組成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較多經驗的人員,組成運行和維修班組,集中一周時間有針對性的進行培訓,重點是:
(1)了解和熟悉小區(qū)的基本情況,了解和熟悉小區(qū)供熱設備及管道的基本情況,了解小區(qū)建筑物的熱工特性;
(2)強化燃氣鍋爐房的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等項規(guī)章制度的再教育,重新學習和貫徹《北京市住宅供暖熱水鍋爐系統(tǒng)運行操作規(guī)程》,國家勞動部《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及《鍋爐安全管理規(guī)則》等有關文件。考核合格后上崗。
四、立即對鍋爐設備進行檢查,提出入冬前的檢修方案,確保2006年冬季供熱順利進行。
五、擬每班配備一定數(shù)量維修工人,及時為用戶服務,做到小問題及時處理不過夜。屬于班組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公司,由公司組織機動力量進行搶修。
六、管線熱平衡任務由公司配備的專業(yè)人員隨時觀察,研究管線熱平衡中的問題,及時進行水力平衡調整,達到用戶滿意。
七、建立報表記錄,統(tǒng)計制度。這是本公司多年來堅持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這些包括:鍋爐運行日志,水處理設備水質監(jiān)督,化驗報表、天然氣、電力、水量的計量,統(tǒng)計報表,做到每班記錄,每班核算,每日小結??己酥笜税醇竟?jié)分解到班組,在保證供熱質量的情況下,節(jié)約能源降低成本,爭取物業(yè)、專業(yè)、業(yè)主三方滿意。由公司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定期、不定期檢查三項制度、三個規(guī)程以及統(tǒng)計、核算制度貫徹、執(zhí)行情況,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9篇 鍋爐安全管理及操作細則
--鍋爐啟動前檢查
一.檢查鍋爐內部及燃燒室內水垢、煙垢是否清理干凈,是否有遺留物件。
二.檢查爐體人孔、手孔、前后密封面、連接口、防爆門是否密封好及支承腳螺絲是否松動。
三.檢查安全閥、主汽閥、放空閥、進水閥、止回閥、表排閥、底排閥、煙閘門是否正常。
四.檢查壓力表、溫度表、水位計是否正常。
五.檢查壓力控制器、水位控制器、燃燒調節(jié)控制器、自動控制系統(tǒng)及連桿傳動件是否正常。
六.檢查空壓機、鼓風機、油泵、水泵是否正常。
七.檢查供水系統(tǒng)、供油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及點火石化氣是否正常,各種閥門是否正常。
八.完成上述各項檢查并確認正常后開機。
第10篇 z酒店鍋爐安全管理及操作細則
酒店鍋爐安全管理及操作細則
--鍋爐啟動前檢查
一.檢查鍋爐內部及燃燒室內水垢、煙垢是否清理干凈,是否有遺留物件。
二.檢查爐體人孔、手孔、前后密封面、連接口、防爆門是否密封好及支承腳螺絲是否松動。
三.檢查安全閥、主汽閥、放空閥、進水閥、止回閥、表排閥、底排閥、煙閘門是否正常。
四.檢查壓力表、溫度表、水位計是否正常。
五.檢查壓力控制器、水位控制器、燃燒調節(jié)控制器、自動控制系統(tǒng)及連桿傳動件是否正常。
六.檢查空壓機、鼓風機、油泵、水泵是否正常。
七.檢查供水系統(tǒng)、供油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及點火石化氣是否正常,各種閥門是否正常。
八.完成上述各項檢查并確認正常后開機。
第11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鍋爐的安全管理
1. 1 訂購鍋爐必須到具有國家主管部門發(fā)給生產許可證的鍋爐專業(yè)制造廠訂購合格產品。
1.2 訂購的鍋爐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備案,鍋爐總簽上應有審查批準字樣。鍋爐制造廠在交貨時必須提交鍋爐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文件。
1.3 鍋爐安裝前,施工單位應逐臺將鍋爐及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鍋爐質量證明書、安裝工藝、安全措施、技術質量措施、主要工裝設備等書面材料,送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則不準施工。
1.4 鍋爐安裝的施工單位,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鍋爐安裝工作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保證施工質量,并作好各項安裝記錄。
1.5 鍋爐安裝許可證由安裝單位自行辦理,未辦理許可證一律不準安裝鍋爐,否則按上級文件處理。
1.6 鍋爐安裝完畢后,使用部門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手續(xù)。安裝單位應整理安裝質量技術證明資料,協(xié)助使用部門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經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填寫《鍋爐登記卡片》(鍋爐使用登記薄),向政府鍋爐安全監(jiān)察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使用證,實行憑證使用。
1.7 使用鍋爐部門應加強鍋爐安全管理的領導,重視鍋爐安全技術工作,明確職責,指定專業(yè)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搞好鍋爐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查等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1. 8 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12標準規(guī)定,組織有關部門安排司爐工參加市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獲得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的司爐工方可上崗操作,無證不得獨立操作。
1.9 鍋爐使用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的鍋爐水質標準,鍋爐用水必須進行水質處理,鍋爐蒸發(fā)量大于10噸/時必須進行除氧。
1.10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鍋爐使用部門按規(guī)定對鍋爐每年至少進行停爐內外部檢查與檢修以及水質監(jiān)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常用煤種的熱效試驗,并將結果及時填入鍋爐安全技術檔案。
1.11 鍋爐的改造、大修必須征得政府鍋爐安全監(jiān)察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經過考試合格的持有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的焊工進行焊接工作,未經考試合格的焊工一律不準承擔受壓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鍋爐的訂購、調撥、報廢均應報請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并上報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處理。
1. 13 鍋爐發(fā)生安全事故應按q/sz g59.34標準及相關法規(guī)逐級上報,不得延誤和隱瞞。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本著撍牟環(huán)毆的原則,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門增置壓力容器必須到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專業(yè)廠購置,并及時向壓力容器制造廠索取下述資料。
a)產品合格證;
b)質量證明書;
c)壓力容器總圖、監(jiān)檢報告等,中壓以上反應容器和貯運容器還應索取強度計算書等技術資料。
2.2 壓力容器未投入運行前,使用部門應將上述資料送交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登記建檔,經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
2.3 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經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察管理部門、壓力容器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2.4 公司內各部門壓力容器調轉遷移時,有關部門應辦理移交手續(xù),并報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備案。
2.5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及壓力容器的技術要求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送交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zhí)行。
2.6 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內容應包括:
a)壓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壓力容器開、停車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
c)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及工作溫度;
d)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部位,可能出現(xiàn)的異常現(xiàn)象和預防措施;
e)壓力容器停用、封存、保養(yǎng)的方法。
2.7 壓力容器應由專人操作,操作人員應經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發(fā)給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2.8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定期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情況,發(fā)現(xiàn)下列不正常現(xiàn)象時應立即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報有關部門。
a)壓力容器工作壓力、溫度超過允許使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下降時;
b)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出現(xiàn)裂紋鼓包、變形及泄漏時;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及緊固件損壞時;
d)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時。
2.9 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來源處有安全閥的儲氣缸及氧氣集水器可以不安裝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期進行校驗。
2.10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定期制定壓力容器年檢計劃,上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后,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2.11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定期進行壓力容器檢修及防腐處理,并按檢驗項目內容要求做好受檢前的準備工作。
2.12 壓力容器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外觀檢驗,三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六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裝有腐蝕性介質的壓力容器每二年進行一次內外檢查。
2.13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未經允許不得在壓力容器上開孔、接管。如工藝要求必須進行上述工作時,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的焊工進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壓力容器經探傷、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運行,使用部門要認真填寫《壓力容器檢查修理記錄》,送交主管部門存檔。
3 壓力表的管理
3.1 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上配置的壓力表應靈敏準確,定期檢定,檢定周期為6個月。
3.2 戶外壓力管道上配置的壓力表(包括進廠房總閥門減壓后1米內裝置的壓力表)由動能供應部門負責送檢、維護。
3.3 戶內壓力管道及承壓設備上配置的壓力表由使用部門負責送檢、維護。
3.4 各部門送檢的壓力表一律由計量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檢定(動能系統(tǒng)有檢定權的部門可自檢)。檢定合格的壓力表要貼檢定標識,并加上鉛封后方為檢定有效。
3.5 氧氣、乙炔(霞普氣、金火焰)氣瓶減壓器上的壓力表應按上述規(guī)定定期送檢。氧氣管道及相關設備上使用的氧氣壓力表嚴禁用其它壓力表代用。
3.6 經檢定不合格的壓力表由使用部門回收、封存、報廢。
3.7 各部門應按生產工藝不同要求,配置備用壓力表。各部門使用、貯存的壓力表應由專人保管,動力員(機械員)負責檢查。
4 安全閥的管理
4.1 鍋爐、壓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閥應靈敏準確,并定期進行校驗。
4.2 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安全閥的定期校驗,校驗周期為1年。一般安全閥的檢驗壓力=(05.1)×工作壓力。
4.3 各使用部門內部的安全閥,由動力員(機械員)提出校驗申請計劃(安全閥型式、口徑、安全閥地點、工作壓力、介質工作溫度),報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后,送具有校驗資格的部門實施校驗。
4.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閥進行日常維護。安全閥維護分工的劃分為:
a)戶外安全閥(包括使用部門總閥門減壓后1米內裝置的安全閥)由動能供應部門負責維護、檢修。
b)各部門內部使用的安全閥由使用部門負責維護、檢修。
4.5 已經過備案的安全閥,由使用部門的動力員(機械員)通知設備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檢驗。
4.6 多級壓縮機末級安全閥在設備上進行檢驗,前幾級安全閥由使用部門卸下,送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檢驗。
4.7 經檢驗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由檢驗人員填寫檢驗單,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門分別送交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存查和使用部門動力員(機械員)自存。
5 鍋爐、壓力容器的監(jiān)督檢查
5.1 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對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壓力表、安全閥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違章運行危及安全生產的,要下發(fā)《安全隱患整頓通知書》,責令責任部門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到主管部門。
5.2 對于使用多年且經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鑒定為危及安全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及時進行更新,否則主管部門有權下發(fā)《停用通知單》,停止設備的運行。
5.3 各部門未經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而自行安裝、運行且不具備建檔、辦證條件的鍋爐、壓力容器,有關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其使用。
5.4 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標準規(guī)定的情況,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g59.06標準規(guī)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第12篇 鍋爐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由于生產上或者是企業(yè)運轉方面的需要,不少的企業(yè)擁有鍋爐。而鍋爐往往會成為安全隱患爆發(fā)的關鍵點,因此必要制定出一定的細則來規(guī)范鍋爐的安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安全隱患,從而保證施工人員的生命健康和企業(yè)生產的順利推進。
在了解對于鍋爐的安全管理細則之前,首先要知道鍋爐到底是什么,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shù),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現(xiàn)行的鍋爐相關法規(guī)有以下幾種,可以根據(jù)實際的生的產情況進行選擇性參考。
鍋爐管理法規(guī)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訂頒發(fā),主要內容如下:
(1)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2)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3)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對于鍋爐,在日常的操作和運行過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幾點:
(1)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溫度儀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驗一次。
(2)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tài)下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檢驗。
(3)除了定期檢驗外,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①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②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③發(fā)生重大事故后。
④根據(jù)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況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13篇 常壓鍋爐與土暖氣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常壓鍋爐與土暖氣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北京鐵路局《常壓鍋爐和土暖氣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常壓熱水鍋爐和土暖氣爐
(一)常壓鍋爐:是指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本體頂部表壓為零;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00kw的鍋爐(包括預熱水箱、汽水熱交換器等)。
(二)土暖氣爐:是指以煤(蜂窩煤或散煤)為燃料的家用水暖煤爐。
(三)茶水(浴)爐。
第三條 常壓鍋爐、土暖氣爐、茶水(?。t的購置、安裝、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都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職責
(一)安全科職責: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規(guī)范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段的管理制度;監(jiān)督各部門、車間對有關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參加常壓鍋爐、土暖氣爐、茶水(浴)爐的改造、選購、安裝方案的審定和驗收;負責各車間在用土暖氣的檢驗登記。
(二)計劃科職責:審批常壓鍋爐、茶水(?。t的改造計劃,組織集中采購招標工作,并簽定相關經濟合同。
(三)物資科職責:按安全科、計劃科審定的購置計劃采購所需設備,并應對其質量負責。
(四)設備車間職責:負責常壓鍋爐、茶水(?。t的技術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安排檢修、改造計劃,制訂相關操作規(guī)程。
(五)教育科職責:負責對常壓鍋爐、土暖氣爐、茶水(?。t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
(六)車間(含多經公司、配件廠)職責:負責本車間(含多經公司、配件廠)常壓鍋爐、土暖氣爐、茶水(?。t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相關制度;認真組織職工進行以預防煤氣中毒、鍋爐爆炸安全知識為重點的培訓教育學習;加強巡視、檢查,建立管理登記臺帳。
(七)班組職責:落實日常維護和定期保養(yǎng)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卡控記錄。
第二章 購 置
第五條 新增或更新常壓鍋爐、土暖氣必須由使用車間向安全科提出申請,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購置常壓熱水鍋爐(含茶水(浴)爐。下同),必須在路局審核定點的鍋爐廠家選購;任何部門不得安裝、使用未取得《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產品。
第七條 購置常壓熱水鍋爐,由使用部門填寫購置申請報表,報路局安全監(jiān)察室或所在地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審核后,方可購置。
第八條 購置常壓熱水鍋爐必須向生產廠家索取下列技術資料:
(一)鍋爐總圖、基礎圖、安裝圖、管路系統(tǒng)圖、易損件圖。
(二)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
(三)質量證明書。
(四)安全質量維修承諾保證書。
第九條 購置土暖氣爐時,要確認產品是否按照《家用炊事水暖煤爐通用技術條件》(gb/t16154)標準制造,額定供熱量不得大于50kw(采暖面積≤400㎡),超過額定供熱量的禁止購置。
第十條 選購常壓熱水鍋爐時,應首先對爐體的通大氣管
徑、水位表等進行確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購置。
第三章 安裝、維修
第十一條 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改造、清洗單位必須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常壓熱水鍋爐在安裝、修理和改造、土暖氣爐安裝前,使用車間和施工單位須攜帶技術資料和依據(jù)國家安全標準制定的安裝或修理施工方案報安全科,并到所在地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審核備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 鍋爐本體上開孔或連通管要確保直通大氣,嚴禁在連通管上安裝截門或縮小管徑。
(二) 常壓鍋爐本體與系統(tǒng)間應在出水管的泵出口安裝單流閥(逆止閥),在回水管安裝起閉閥、電磁閥或手動球閥、蝶閥。
(三)供暖系統(tǒng)管路上要設置集氣和放氣裝置。
(四)膨脹水箱應安裝在室內,如設在室外應有可靠的防凍措施。膨脹水箱應設有自動補給水裝置及水位表等。
(五)茶(浴)爐必須敞口運行,任何情況下保證無壓。其直通大氣管直徑要符合以下要求:茶水爐不得小于25㎜;茶浴爐不得小于40㎜。
(六)茶浴爐通向水箱的管路應方便拆卸清理水垢。
(七)茶(浴)爐必須安裝水位表,水位表下部應安裝排水閥。
(八)應安裝水處理設備或爐內加藥設施。
第十四條 土暖氣爐的安裝,必須按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審核的安裝方案、技術圖紙及安裝示意圖等有關要求進行安裝,嚴禁擅自改動。
第十五條 土暖氣爐及其系統(tǒng)的安裝,應符合豐輛〔2007〕24號文件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燃油(氣)常壓熱水鍋爐和電鍋爐的控制柜、燃燒器必須采取接地保護措施;絕緣電阻不能低于500kω,嚴禁使用銅絲、鐵絲替代保險;電線不得裸露,不準靠近高溫部件。
第十七條 燃油(氣)常壓熱水鍋爐房內要使用具有防爆功能的照明、開關、插座等。
第十八條 使用車間要在常壓熱水鍋爐、土暖氣爐安裝點明顯位置噴涂下列紅色警示標識:
(一)常壓熱水鍋爐噴涂“常壓熱水鍋爐不得承壓使用和出口熱水溫度不超過90℃”警示標識。
(二)土暖氣噴涂“嚴禁承壓使用和出口水溫不超過85℃”警示標識。
(三)茶(?。t噴涂“不得承壓使用”警示標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常壓熱水鍋爐施工安裝、修理和改造完畢,必須經所在地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土暖氣爐安裝竣工后,由段安全科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常壓熱水鍋爐、土暖氣爐施工安裝驗收合格后,使用車間要及時將各種技術資料按規(guī)定分別建檔登記并存入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備查。
第二十一條 投入使用的常壓熱水鍋爐、土暖氣爐,未經路局、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批準,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和增加其它用途。
第二十二條 使用車間要制定常壓鍋爐、土暖氣的定期維修保養(yǎng)計劃。在防寒取暖期前,必須對常壓鍋爐和土暖氣等設備、設施進行記名式維修保養(yǎng),確保運用安全質量。主管領導要監(jiān)督維修保養(yǎng)計劃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段安全科,應加強對設備檢修保養(yǎng)工作的監(jiān)
督、監(jiān)管,對設備的完全狀況進行年度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使用燃油(氣)常壓熱水鍋爐的車間,要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護措施,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教育和考試,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常壓熱水鍋爐應采取爐內或爐外水處理措施,水質應當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guī)定。用于飲水、洗浴或其它原因不能進行水處理的,要采取定期清除水垢的措施。
常壓鍋爐的直通大氣管和出水管路每年應檢查清除一次水垢;對于茶(浴)爐直通大氣管路每季度應檢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六條 對于土暖氣爐直通大氣管路和補水盒(膨脹水盒)管路每兩年應檢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 設備車間應組織使用車間按規(guī)定完成常壓熱水鍋爐的定期檢驗。
第二十八條 常壓熱水鍋爐安裝、改造、檢修完畢后的一個月時間內,由使用車間攜帶有關技術資料或檢驗報告,到所在地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常壓熱水鍋爐房內,應揭掛《崗位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巡檢與保養(yǎng)制度》、《交接班制度》,并應設置運行記錄與干部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 在防寒取暖期前,對土暖氣爐由安全科逐臺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合格并張貼“土暖氣使用合格證”后,方準使用。
第三十一條 土暖氣爐安裝處所應揭掛《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主管人員檢查記錄。土暖氣爐安全操作要達到以下標準 :
(一) 操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風及保暖措施,爐體附近1.5米內不得存放可燃物質,室內嚴禁存放易燃物質。
(二)點火前必須確認補水盒(箱)有水,無凍結。
(三)嚴禁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爆燃物質點火。
(三) 交接班要檢查補水盒(箱)水位,水位低于補水盒
(箱)1/3時,應進行補水。補水盒(箱)內水凍結或爐內無水時,嚴禁補水,應立即滅火停爐。
(五)土暖氣應采取爐內投藥,防止結垢。土暖氣煙筒每周檢查清理一次。
(六)取暖房間與土暖氣安裝房間相通,取暖房間窗戶必須加裝風斗,并對相通門窗保持常閉。
(七)土暖氣爐系統(tǒng)發(fā)生凍結等非正常情況,嚴禁點火,嚴禁用增壓或明火烤的方法解凍暖氣管路或暖氣片。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管理人員,應根據(jù)常壓鍋爐、土暖氣爐的特點和使用情況,建立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維修保養(yǎng)等制度,并確定專人進行包保。
第三十三條 常壓熱水鍋爐、土暖氣爐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熟悉設備的結構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做到會操作、會維護保養(yǎng)、會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條 冬季寒冷季節(jié)燃油(氣)鍋爐發(fā)生液化氣凝固或燃油脫脂凝固,嚴禁用火烤等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鍋爐房嚴禁閑雜人員進入,鍋爐點火運行期間嚴禁司爐工擅離職守,鍋爐房內須保持清沽,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等。
第三十六條 常壓鍋爐操作人員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按時巡視并填寫運行記錄;茶(浴)爐和土暖氣爐操作人員要把茶(浴)爐和土暖氣爐運行情況和煙筒清掃情況等作為交接班內容,在交接班本進行記錄。
第三十七條 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常壓鍋爐、茶(浴)爐和土暖氣爐非正常故障安全卡控措施、應急處理辦法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常壓熱水鍋爐、茶(浴)爐、土暖氣爐發(fā)生爆炸事故和其他嚴重隱患問題時,要在15分鐘內,速報段安全科。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九條 常壓鍋爐、茶(浴)爐、土暖氣爐發(fā)生爆炸事故和其他嚴重隱患時,要按照事故應急處理辦法和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段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前發(fā)有關規(guī)定、措施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要點
1、使用定點廠家合格產品
國家對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有嚴格的要求,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加工設備、技術力量、檢驗手段和管理水平。晌置、選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是定點廠家的合格產品,并有齊全的技術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和產品竣工圖。
2、登記建檔
鍋爐壓力容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須到當?shù)靥胤N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經審查批準人戶建檔、取得使用證方可使用。在使用單位也應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的設備檔案,保存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和檢驗等過程的技術資料。
3、專責管理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應對設備進行專責管理,并設置專門機構、責成專門的領導和技術人員負責管理設備。
4、持證上崗
鍋爐司爐、水質化驗人員及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分別接受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照章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依照操作規(guī)程及其他法規(guī)操作運行,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違章作業(yè)。
6、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是指在設備的設計使用期限內,每隔一定的時間對其承壓部件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或作必要的試驗。
實行定期檢驗是及早發(fā)現(xiàn)缺陷、消除隱患、保證設備安全運行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
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耐壓試驗。實施特種設備法定檢驗的單位須取得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核準資格。
7、監(jiān)控水質
水中雜質使鍋爐結垢、腐蝕及產生汽水共騰,降低鍋爐效率、壽命及供汽質量。必須嚴格監(jiān)督、控制鍋爐給水及鍋水水質,使之符合鍋爐水質標準的規(guī)定。
8、報告事故
鍋爐壓力容器在運行中發(fā)生事故,除緊急妥善處理外,應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上報主管部門及當?shù)靥胤N設備安全監(jiān)察部門。
二、鍋爐啟動、運行與停爐
1、鍋爐啟動步驟
(1)檢查準備。對新裝、遷裝和檢修后的鍋爐,啟動之前要進行全面檢查。主要內容有:檢查受熱面、承壓部件的內外部,看其是否處于可投人運行的良好狀態(tài);檢查燃燒系統(tǒng)各個環(huán)節(jié)是否處于完好狀態(tài);檢查各類門孔、擋板是否正常,使之處于啟動所要求的位 置;檢查安全附件和測量儀表是否齊全、完好并使之處于啟動所要求的狀態(tài);檢查鍋爐架、樓梯、平臺等鋼結構部分是否完好;檢查各種輔機特別是轉動機械是否完好。
(2)上水。從防止產生過大熱應力出發(fā),上水溫度最高不超過900c,水溫與筒壁溫差不超過50 0c。對水管鍋爐,全部上水時間在夏季不小于1h,在冬季不小于2h。冷爐上水至最低安全水位時應停止上水,以防止受熱膨脹后水位過高。
(3)烘爐。新裝、遷裝、大修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其爐膛和煙道的墻壁非常潮濕,一旦驟然接觸高溫煙氣,將會產生裂紋、變形,甚至發(fā)生倒塌事故。為防止此種情況發(fā)生,此類鍋爐在上水后,啟動前要進行烘爐。
(4)煮爐。對新裝、遷裝、大修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在正式啟動前必須煮爐。煮爐的目的是清除蒸發(fā)受熱面中的鐵銹、油污和其他污物,減少受熱面腐蝕,提高鍋水和蒸汽品質。
(5)點火升壓。一般鍋爐上水后即可點火升壓。點火方法因燃燒方式和燃燒設備而異。層燃爐一般用木材引火,嚴禁用揮發(fā)性強烈的油類或易燃物引火,以免造成爆炸事故。
對于自然循環(huán)鍋爐來說,起升壓過程與日常的壓力鍋升壓相似,即鍋內壓力是由燒火加熱產生的,升壓過程與受熱過程緊緊地聯(lián)系在一起。
(6)暖管與并汽。暖管,即用蒸汽慢慢加熱管道、閥門、法蘭等部件,使其溫度緩慢上升,避免向冷態(tài)或較低溫度的管道突然供人蒸汽,以防止熱應力過大而損壞管道、閥門等部件;同時將管道中的冷凝水驅出,防止在供汽時發(fā)生水擊。并汽也叫并爐、并列,即新投人運行鍋爐向共用的蒸汽母管供汽。并汽前應減弱燃燒,打開蒸汽管道上的所有疏水閥,充分疏水以防水擊;沖洗水位表,并水位維持在正常水位線以下;使鍋爐的蒸汽壓力稍低于蒸汽母管內氣壓,緩慢打開主汽閥及隔絕閥,使新啟動鍋爐與蒸汽母管連通。
2、點火升壓階段的安全注意事項
(1)防止爐膛爆炸。鍋爐點火時需防止爐膛爆炸。鍋爐點火前,鍋爐爐膛中可能殘存有可燃氣體或其他可燃物,也可能預先送人可燃物,如不注意清除,這些可燃物與空氣的混合物遇明火即可能爆炸,這就是爐膛爆炸.燃氣鍋護、燃油鍋爐、煤粉鍋爐等點火時必須特別注意防止爐膛爆炸。
防止爐膛爆炸的措施是,點火前,開動引風機給鍋爐通風5~10 min,沒有風機的可自然通風5~10 min,以清除爐膛及煙道中的可燃物質。點燃氣、油、煤粉爐時,應先送風,之后投人點燃火炬,最后送人燃料。一次點火未成功需重新點燃火炬時,一定要在點火前給爐膛煙道重新通風,待充分清除可燃物之后再進行點火操作。
(2)控制升溫升壓速度。升壓過程也就是鍋水飽和溫度不斷升高的過程。由于鍋水溫度的升高,鍋筒和蒸發(fā)受熱面的金屬壁溫也隨之升高,金屬壁面中存在不穩(wěn)定的熱傳導,需要注意熱膨脹和熱應力問題。
為防止產生過大的熱應力,鍋爐的升壓過程一定要緩慢進行。點火過程中,對各熱承壓部件的膨脹情況應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有卡住現(xiàn)象應停止升壓,待排除故障后再繼續(xù)升壓。發(fā)現(xiàn)膨脹不均勻時也應采取措施消除。
(3)嚴密監(jiān)視和調整儀表。點火升壓過程中,鍋爐的蒸汽參數(shù)、水位及各部件的工作狀況在不斷地變化,為了防止異常情況及事故的出現(xiàn),必須嚴密監(jiān)視各種指示儀表,將鍋爐壓力、溫度和水位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同時,各種指示儀表本身也要經歷從冷態(tài)到熱態(tài)、從不承壓到承壓的過程,也要產生熱膨脹,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會產生卡住、堵塞、轉動或開關不靈等,使得無法投人運行或工作不可靠的故障。因此點火升壓過程中,保證指示儀表的準確可靠十分重要。
點火一段時間,當發(fā)現(xiàn)蒸汽從空氣閥冒出時,即可將空氣閥關閉準備升壓。此時應密切監(jiān)視壓力表,在一定的時間內壓力表上的指針應離開原點。如鍋爐內已有壓力而壓力表指針不動,則須將火力減弱或停息,校驗壓力表并清洗壓力表管道,待壓力表正常后,方可繼續(xù)升壓。
(4)保證強制流動受熱面的可靠冷卻。自然循環(huán)鍋爐的蒸發(fā)面在鍋爐點火后開始受熱,即產生循環(huán)流動。由于啟動過程加熱比較緩慢,蒸發(fā)受熱面中產生的蒸汽量較少,水循環(huán)還不正常,各水冷壁受熱不均勻的情況也比較嚴重,但蒸發(fā)受熱面一般不至于在啟動過程中燒壞。
由于鍋爐在啟動中不向用戶提供蒸汽及不連續(xù)經省煤器上水,省煤器、過熱器等強制流動受熱面中沒有連續(xù)流動的水汽介質冷卻,因而可能被外部連續(xù)流過的煙氣燒壞。所以,必須采取可靠措施,保證強制流動受熱面在啟動過程中不致過熱損壞。
對過熱器的保護措施是:在升壓過程中,開啟過熱器出口集箱疏水閥、對空排氣閥,使一部分蒸汽流經過熱器后被排除,從而使過熱器得到足夠的冷卻。
對省煤器的保護措施是,對鋼管省煤器,在省煤器與鍋筒間連接再循環(huán)管,在點火升壓期間,將再循環(huán)管上的閥門打開,使省煤器中的水經鍋筒、再循環(huán)管(不受熱)重回省煤器,進行循環(huán)流動。但在上水時應將再循環(huán)管上的閥門關閉。
3、鍋爐正常運行中的監(jiān)督調節(jié)
(1)鍋爐水位的監(jiān)督調節(jié)。鍋爐運行中,運行人員應不間斷地通過水位表監(jiān)督鍋內的水位。鍋爐水位應經常保持在正常水位線處,并允許在正常水位線上下50~之內波動。
由于水位的變化與負荷、蒸發(fā)量和氣壓的變化密切相關,因此水位的調節(jié)常常不是孤立地進行,而是與氣壓、蒸發(fā)量的調節(jié)聯(lián)系在一起的。
為了使水位保持正常,鍋爐在低負荷運行時,水位應稍高于正常水位,以防負荷增加時水位降得過低;鍋爐在高負荷運行時,水位應稍低于正常水位,以免負荷降低時水位升得過高。
(2)鍋爐氣壓的監(jiān)督調節(jié)。在鍋爐運行中,蒸汽壓力應基本上保持穩(wěn)定。鍋爐氣壓的變動通常是由負荷變動引起的,當鍋爐蒸發(fā)量和負荷不相等時,氣壓就要變動.若負荷小于蒸發(fā)量,氣壓就上升;負荷大于蒸發(fā)量,氣壓就下降。所以,調節(jié)鍋爐氣壓就是調節(jié)其蒸發(fā)量,而蒸發(fā)量的調節(jié)是通過燃燒調節(jié)和給水調節(jié)來實現(xiàn)的。運行人員根據(jù)負荷變化,相應增減鍋爐的燃料量、風量、給水量來改變鍋爐蒸發(fā)量,使氣壓保持相對穩(wěn)定。
對于間斷上水的鍋爐,為了保持氣壓穩(wěn)定,要注意上水均勻。上水間隔的時間不宜過長,一次上水不宜過多。在燃燒減弱時不宜上水,人工燒爐在投煤、扒渣時也不宜上水。
(3)氣溫的調節(jié)。鍋爐負荷、燃料及給水溫度的改變,都會造成過熱氣溫的改變。過熱器本身的傳熱特性不同,上述因素改變時氣溫變化的規(guī)律也不相同。
(4)燃燒的監(jiān)督調節(jié)。燃燒調節(jié)的任務是使燃料燃燒供熱適應負荷的要求,維持氣壓穩(wěn)定;使燃燒完好正常,盡量減少未完全燃燒損失,減輕金屬腐蝕和大氣污染;對負壓燃燒鍋爐,維持引風和鼓風的均衡,保持爐膛一定的負壓,以保證操作安全和減少排煙損失。
(5)排污和吹灰。排污,鍋爐運行中,為了保持受熱面內部清潔,避免鍋水發(fā)生汽水共騰及蒸汽品質惡化,除了對給水進行必要而有效的處理外,還必須堅持排污。
吹灰,燃煤鍋爐的煙氣中含有許多飛灰微粒,在煙氣流經蒸發(fā)受熱面、過熱器、省煤器及空氣預熱器時,一部分煙灰就積沉到受熱面上,不及時吹掃清理往往越積越多。由于煙灰的導熱能力很差,受熱面上積灰會嚴重影響鍋爐傳熱,降低鍋爐效率,影響鍋爐運行工況,特別是蒸汽溫度,對鍋爐安全也造成不利影響。
4、停爐及停爐保養(yǎng)
(1)停爐。正常停爐是預先計劃內的停爐。停爐中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防止降壓降溫過快,以避免鍋爐部件因降溫收縮不均勻而產生過大的熱應力。
停爐操作應按規(guī)程規(guī)定的次序進行。大體上說,鍋爐正常停爐的次序應該是先停燃料供應,隨之停止送風,減少引風;與此同時,逐漸降低鍋爐負荷,相應地減少鍋爐上水,但應維持鍋爐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對于燃氣、燃油鍋爐,爐膛停火后,引風機至少要繼續(xù)引風5min以上。鍋爐停止供汽后,應隔斷與蒸汽母管的連接,排氣降壓。為保護過熱器,防止其金屬超溫,可打開過熱器出口集箱疏水閥適當放氣。降壓過程中司爐人員應連續(xù)監(jiān)視鍋爐,待鍋內無氣壓時,開啟空氣閥,以免鍋內因降溫形成真空。
停爐時應打開省煤器旁通煙道,關閉省煤器煙道擋板,但鍋爐進水仍需經省煤器。對鋼管省煤器,鍋爐停止進水后,應開啟省煤器再循環(huán)管;對無旁通煙道的可分式省煤器,應密切監(jiān)視其出口水溫,并連續(xù)經省煤器上水、放水至水箱中,使省煤器出口水溫低于鍋筒壓力下飽和溫度20℃。
為防止鍋爐降溫過快,在正常停爐的4^-6 h內,應緊閉爐門和煙道擋板。之后打開煙道擋板,緩慢加強通風,適當放水。停爐18-24 h,在鍋水溫度降至70℃以下時,方可全部放水。
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緊急停爐: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不斷加大向鍋爐進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設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緊急停爐的操作次序是,立即停止添加燃料和送風,減弱引風;與此同時,設法熄滅爐膛內的燃料,對于一般層燃爐可以用砂土或濕灰滅火,鏈條爐可以開快擋使爐排快速運轉,把紅火送人灰坑;滅火后即把爐門、灰門及煙道擋板打開,以加強通風冷卻;鍋內可以較快降壓并更換鍋水,鍋水冷卻至70℃左右允許排水。但因缺水緊急停爐時,嚴禁給鍋爐上水,并不得開啟空氣閥及安全閥快速降壓。
緊急停爐是為防止事故擴大不得不采用的非常停爐方式,有缺陷的鍋爐應盡量避免緊急停爐。
(2)停爐保養(yǎng)。鍋爐停爐以后,本來容納水汽的受熱面及整個汽水系統(tǒng),依舊是潮濕的或者殘存有剩水。由于受熱面及其他部件置于大氣之中,空氣中的氧有充分的條件與潮濕的金屬接觸或者更多地溶解于水,使金屬的電化學腐蝕加劇。另外,受熱面的煙氣側在運行中常常粘附有灰粒及可燃質,停爐后在潮濕的氣氛下,也會加劇對金屬的腐蝕。實踐表明,停爐期的腐蝕往往比運行中的腐蝕更為嚴重。
停爐保養(yǎng)主要指鍋內保養(yǎng),即汽水系統(tǒng)內部為避免或減輕腐蝕而進行的防護保養(yǎng)。常用的保養(yǎng)方式有:壓力保養(yǎng)、濕法保養(yǎng)、干法保養(yǎng)和充氣保養(yǎng)。
第15篇 鍋爐房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fā)生,保障學校正常供氣的需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鍋爐司爐工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實行持證上崗,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
二.鍋爐司爐工必須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違章作業(yè)或冒險作業(yè)。
三.嚴格交接班制度,當班人員不準喝酒上崗。
四.嚴禁在鍋爐設備管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服。
五.保持鍋爐房的整潔,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鍋爐安全正常運行。
六.消防器材要有專人負責,保持整潔好用,嚴禁器材周圍堆放物品。
七.加強對鍋爐運行情況的巡查,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處理,并詳細記錄,無法處理的故障要報告。
八.做好鍋爐的安全保護工作,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鍋爐房。
九.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發(fā)生火災及時撲救,并立即報告。
鍋爐安全運行制度
1、鍋爐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安排內外部檢驗。
2、每六年進行一次超壓水壓試驗,而對于平時定檢時,只能安排工作壓力下的水壓試驗。
3、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修理并做好記錄。
4、對于需要定期注油的設備要及時注油,以免發(fā)生事故。
5、鍋爐受壓元件大修理方案要報主管部門和勞動局鍋爐安全監(jiān)察部門審批。
6、停爐保養(yǎng)要求:停爐一個月以內,采用濕法保養(yǎng);停爐一個月以上需要采用干法保養(yǎng)。
7、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壓力表每半年、安全閥每一年校驗一次。
輔機的維護保養(yǎng):各種輔機均需定出大、中、小修周期時間及檢查修理內容。
鍋爐安全運行操作規(guī)程
1、點火前,應做好本體、輔機、所有附件、閥門、軟水、供油、 電和電控部分的檢查工作確認正常。
2、給鍋爐進水(試排污閥)略低于水位,啟動風機、吹掃爐膛,按順序點火,并做好調整,保證燃燒完全,若點火失敗,應停止供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重新點火。
3、正常運行后,應經常調整供油、風機和給水(自動除外)保證水位穩(wěn)定,適應蒸汽負荷需要,保證供汽。
4、正常運行中,每小時應進行巡邏一次,并做好各項記錄,簽名確認。
5、每班應進行沖洗水位和排污一次。安全閥排汽試驗及各項裝置,每周至少檢驗一次,并如實填寫記錄,簽名認可。
6、暫時停爐,先停止供油,稍后停止送風,保持水位偏高于正常水位。
7、完全停爐時,鍋爐應保持緩慢冷卻,待爐水溫度下降70℃時,才能放水。停爐時間超過一個月應放干燥劑,采用干法保養(yǎng)。
8、遇到以下某一種情況時,應緊急停爐:
(1)水位下降到極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動給水。
(2)水位上升到極限以上,仍不停止給水。
(3)水位不斷下降,雖然給水,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損壞,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可靠給水。
(5)水位表、安全閥、壓力調節(jié)器全部失靈。
(6)鍋爐元件損壞或本體發(fā)生故障異常,危及人身安全。
(7)爐房失火或附件發(fā)生水警等異常情況。
(8)壓力上升超過允許工作壓力安全閥排汽仍不自動熄滅,壓力繼續(xù)上升。
9、緊急停爐程序
(1)切斷電源及供油。
(2)關閉主汽閥。
(3)如遇缺水事故,嚴禁向爐內進水,嚴禁任何排污及任何試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