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強化現場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通過這一制度,管理人員能夠親身體驗井下工作環(huán)境,了解生產一線的實際狀況,及時發(fā)現并解決潛在的安全隱患,確保作業(yè)人員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有助于提高生產效率和礦井的整體運營效能。
包括哪些方面
1. 責任落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下井帶班職責,包括定期下井、參與生產過程、排查安全隱患等。
2. 制度執(zhí)行:制定詳細的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下井頻率、時間、檢查內容及報告機制。
3. 培訓與教育:對管理人員進行井下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其應對突發(fā)情況的能力。
4. 監(jiān)督與考核:設立嚴格的監(jiān)督機制,對管理人員的帶班情況進行定期考核,確保制度執(zhí)行到位。
5. 溝通與反饋: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讓井下員工能直接向帶班管理人員反映問題,及時處理。
重要性
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增強管理層對礦井安全狀況的直觀認識,使決策更具針對性。實時監(jiān)控生產環(huán)節(jié),有助于預防事故的發(fā)生,降低安全風險。這種制度可以增進管理層與一線員工的互動,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團隊凝聚力。通過現場管理,可以及時調整生產計劃,優(yōu)化資源配置,從而提高整體生產效率。
方案
1. 設立帶班日程:制定管理人員輪流下井的排班表,確保每個工作日都有相應層級的管理人員在井下。
2. 實施安全巡查:下井期間,管理人員需對設備運行、安全設施、作業(yè)流程進行全面檢查,并記錄問題和改進建議。
3. 強化應急演練:定期組織井下應急演練,提高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應急反應能力。
4. 定期評估:每月進行一次帶班效果評估,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制度。
5. 建立獎懲機制:對于嚴格執(zhí)行制度的管理人員給予獎勵,對忽視職責的行為進行處罰,確保制度的嚴肅性。
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實施,需要全員參與、全面覆蓋,以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構建起堅固的安全防線,保障煤礦的持續(xù)、穩(wěn)定、安全運營。
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煤礦范文
【第1篇】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煤礦
為嚴格落實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煤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yè)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公司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人員范圍
礦副總以上領導、生產科室正副科長、井下生產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帶班職責
(一)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及時發(fā)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yè)。
(二)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特殊問題時,及時組織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重點盯防,并立即向信息辦和調度室匯報。
(三)及時制止違章行為,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
第三條 帶班要求
(一)帶班次數副總以上領導每月下井帶班不少于3次;生產科室正副科長每月下井帶班不少于4次,至少2個中夜班;區(qū)隊黨政主要領導每月下井帶班不少于6次,至少3個中夜班。
(二)帶班時間不少于8小時,與職工同下同上。
(三)帶班人員升井后,要到信息辦填寫帶班記錄,寫明上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的隱患及處置落實情況。
(四)安監(jiān)處建立下井帶班檔案,每月牽頭組織考核,并對領導干部帶班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帶班的,必須事前寫出申請,經礦主要領導批準,送安監(jiān)處備案。
第四條 責任追究
在執(zhí)行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過程中,嚴格按《濟三煤礦職工安全生產獎懲條例》、《濟三煤礦準軍事化管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無故不下井帶班或完不成下井帶班次數的;
(二)對現場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不加以制止的;
(三)對現場隱患應發(fā)現而未發(fā)現的、或發(fā)現隱患不及時采取處置措施的;
(四)對帶班期間經過的路線或作業(yè)地點24小時內出現安全問題的;
(五)帶班期間違章指揮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第2篇】礦級領導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為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發(fā)【2010】23號文件以及《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446號令)第21條之要求:“煤礦企業(yè)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扒弓煤礦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天數:
礦長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帶班與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礦長、總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帶班不得少于8天。
2、礦級領導實行:“三、八”制,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礦級領導帶班要求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對所經過的路線、工作地點、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發(fā)現的“三違”人物的處理;隱患的排除等承當完全責任。
三、帶班礦長應履行的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2、、及時發(fā)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隱情及時制止和處理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組織涉險區(qū)域的人員及時、有序的撤離到安全地點。
4、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將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進行認真交接并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5、帶班礦長要身先士卒、帶頭執(zhí)行出入井登記、檢身、掛牌上崗制度,月末將本月下井考勤情況張榜公示。
6、要堅持執(zhí)行二十四小時對井下安全生產現場指揮與管理,嚴禁帶班礦長空班、遲到、早退的事件發(fā)生。
7、工作時間要建立礦領導上班當天考勤制度,對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權限實行請假制度;因事、病必須執(zhí)行書面請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備考核。
8、所有副礦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按規(guī)定的帶班天數,輪流帶班上崗,并且建立領導干部二十四小時不定時的下井檢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1、生產、輔助區(qū)隊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三八”制帶班下井,地點以本單位分管范圍為重點(機電、皮帶兩個工區(qū)因地面有大部分崗位,帶班人員在井下時間不得少于5個小時, 升井后地面崗位3個小時)。24小時必須有副區(qū)長以上的工區(qū)干部帶班,通防工區(qū)早班8小時帶班,中夜班不限時。
2、參與礦值班干部,值班當天必須在調度室聽班,每天8點為值班交接班時間,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況,每天由值班礦長安排當天每個成員井下帶班時間,并在調度室備案,保證當天24小時井下有人帶班。
3、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時,當天值班期間,根據當天人員情況按時下井帶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帶班,當班時間不少于8小時。熟悉生產的領導,可以單獨帶班;不熟悉生產的領導帶班,必須有生產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帶班人員,下井前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記,嚴格按照各單位指定的交接班地點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隱患整改情況,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點。升井后,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認真填寫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隱患問題及處理意見進行詳細登記。安監(jiān)信息員做好帶班人員的下井登記及隱患篩選反饋工作。
礦值班帶班人員在井下值班室現場交接,并填寫交接班記錄,做到“面對面,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工區(qū)帶班人員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簽到,向礦帶班人員匯報帶班情況。
六、帶班人員規(guī)定
1、礦調度值班帶班人員,對當班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區(qū)隊帶班人員對當班本區(qū)隊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下井帶班人員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時到達生產作業(yè)現場,全面了解生產現場情況,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及時發(fā)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下井帶班人員要及時了解井下作業(yè)人員情況。發(fā)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逐級匯報。
4、當井下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時,除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外,按照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的責任。
5、下井帶班人員的出勤、反“三違”等相關情況,每旬公布張貼,對不按規(guī)定下井帶班人員予以曝光。
七、考核與獎懲
(一)、制度考核
1、下井帶班人員的帶班情況及信息反饋工作,由安全科負責監(jiān)督考核。
2、帶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下井帶班,特殊情況逐級請假,并安排其他人員代替帶班下井,嚴禁空班漏崗,否則一次處罰 100元,記“三違”一次。
3、下井帶班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帶班現場存在較大隱患不及時處理,或隱患排查不細致,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質,給予處罰 100~500 元,情節(jié)嚴重的,礦務會研究處理。
4、帶班人員不按時下井帶班者(晚下或早上的),每次處罰 200元,取消當天考勤。不現場交接班者,每次處罰款 100 元,并進行公開曝光。下井時間少于規(guī)定時間者,每次處罰 50 元。
5、區(qū)隊帶班人員不能認真履行帶班職責,對現場存在較大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發(fā)現處理,被礦帶班人員發(fā)現,一條掛罰區(qū)隊帶班人員 50~200 元。
6、礦值班領導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全礦帶班情況進行督查,發(fā)現蹲窩子,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者,每次處罰 50~200 元。
(二)、獎懲考核
1、帶班期間現場發(fā)生輕傷或僥幸事故,對區(qū)隊帶班人員處罰 300元,區(qū)隊值班人員處罰 200 元,礦帶班人員掛罰 100 元,其他礦值班人員處罰 50 元,其他責任追究嚴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進行追究。
2、帶班期間生產現場發(fā)生重傷事故及重大僥幸事故,對區(qū)隊帶班人員及當班跟班安監(jiān)員給予降一級一年處理,并掛罰礦帶班人員 500元,其他礦值班人員掛罰 300 元,其他責任追究嚴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進行追究。
3、出現重大事故另行處理。
4、當班認真履行職責,大膽管理,現場杜絕一切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按班次給予獎勵。每個帶班人員每次獎勵 100 元;礦級獎勵 150元。值班不下井不享受獎勵。
5、全礦干部職工有權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情況予以監(jiān)督,可對不按規(guī)定帶班或帶班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人員進行舉報,若情況屬實,則對舉報人每次獎勵 200~500 元。舉報受理部門為安全科、工會辦公室,受理部門必須維護舉報人的權利。
【第3篇】煤礦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煤礦安全基礎工作,充分發(fā)揮各級管理人員在
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關鍵作用,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
第33號)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機關各煤炭產業(yè)部室、各二級涉煤公司、各煤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董事長、
礦長、總經理)、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取得a類資格證書。建設礦井的領導還應包括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
副總工程師。
第四條 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tǒng)稱煤礦)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
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及管理人員下井制度全
面負責。
各二級涉煤公司是落實管理人員下井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管理主體,負責督促煤礦建立和落實有關制度。集團公司不定期督查。
第二章 各級管理人員下井次數規(guī)定
第五條 各級管理人員下井次數不得低于以下規(guī)定:
(一)集團公司
1、集團公司領導下井次數:正職領導 1 次/月,與煤炭產業(yè)相關的副職領導及副總工程師4次/月,其他副職領導2次/月。
2、煤炭產業(yè)各部室:正職領導4次/月,副職6次/月。
(二)二級涉煤公司
1、公司領導:正職領導 4 次/月,與煤炭產業(yè)相關的副職領導及副總工程師8次/月,其他副職領導4次/月;
2、煤炭產業(yè)各部門:正職 8 次/月,副職 10 次/月,非生產口副職以上其他管理人員5次/月。
(三)煤礦
1、黨委書記和董事長 4 次/月,礦長或總經理 8 次/月,分管生產、
機電、安全、通風、防治水等方面的副職領導 12 次/月,其他副職領導
8次/月。
2、各專業(yè)副總工程師、生產業(yè)務科室的正、副科長、采區(qū)正、副區(qū)
長 16 次/月,非生產口科室正、副科長 6 次/月,生產、輔助隊的隊長、支部書記18次/月。
3、礦井管理人員二班、夜班次數要達到總下井次數的1/2。
第三章 管理人員下井職責及要求
第六條 管理人員下井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切實掌握
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薄弱區(qū)段的巡視檢查,及時發(fā)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第七條 管理人員下井發(fā)現作業(yè)現場存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
事故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事故隱患等緊
急處置措施。
第八條 各級管理人員下井后要填寫干部下井信息表,包括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等。
第九條 各二級涉煤公司和煤礦調度室要建立各級管理人員下井記錄臺帳,并對各類人員下井情況逐月統(tǒng)計匯總,存檔備查。
第十條 各二級涉煤公司安監(jiān)部門負責對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下井
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要與個人安全風險抵押掛鉤兌現。
第四章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規(guī)定
第十一條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嚴格考核。帶
班下井制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范圍、每月帶班下井的次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jiān)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應當報二級公司安監(jiān)部門備案。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 5次。
基建礦井應實行建設和施工單位領導雙帶班制度。
第十二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
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及臨時性和零星工程、零散作業(yè)場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fā)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qū)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四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十五條 煤礦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煤礦領導升井后,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
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tǒng)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六條 煤礦領導未帶班下井,煤礦從業(yè)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yè);
帶班領導提前升井,從業(yè)人員有權提前升井。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yè)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將各級管理干部下井、煤礦領導帶班下
井制度執(zhí)行情況納入年度監(jiān)察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jiān)察或重點監(jiān)察。
二級涉煤公司安全部門將煤礦管理人員下井及領導帶班下井執(zhí)行情況作為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的重要內容,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安監(jiān)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可以采取現場隨機詢問煤礦從業(yè)人員、查閱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檔案記錄、調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tǒng)監(jiān)控記錄等方式。
第十九條 各級安監(jiān)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三)煤礦領導特別是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四)是否制定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計劃以及計劃執(zhí)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五)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排查與處置情況;
(六)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集團公司、二級涉煤公司、煤
礦干部下井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弄虛作假的有權向各級安監(jiān)部門舉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舉報電話 0351-4070369,傳真
0351-4070979,舉報電子信箱: 。二級公司安監(jiān)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規(guī)從重
處罰。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一條 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規(guī)定報二級公司安監(jiān)部門備案的;
(二)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的;
(五)未按規(guī)定填寫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未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的。
第二十二條 煤礦領導未按規(guī)定帶班下井或弄虛作假的,給予撤職
處分,并對該煤礦處以5萬元的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以 1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行政處罰、經濟處罰,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執(zhí)行,安監(jiān)局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二級涉煤公司依照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
【第4篇】礦級領導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為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發(fā)【2010】23號文件以及《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446號令)第21條之要求:“煤礦企業(yè)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扒弓煤礦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天數:
礦長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帶班與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礦長、總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帶班不得少于8天。
2、礦級領導實行:“三、八”制,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礦級領導帶班要求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對所經過的路線、工作地點、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發(fā)現的“三違”人物的處理;隱患的排除等承當完全責任。
三、?帶班礦長應履行的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2、、及時發(fā)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隱情及時制止和處理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組織涉險區(qū)域的人員及時、有序的撤離到安全地點。
4、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將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進行認真交接并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5、帶班礦長要身先士卒、帶頭執(zhí)行出入井登記、檢身、掛牌上崗制度,月末將本月下井考勤情況張榜公示。
6、要堅持執(zhí)行二十四小時對井下安全生產現場指揮與管理,嚴禁帶班礦長空班、遲到、早退的事件發(fā)生。
7、工作時間要建立礦領導上班當天考勤制度,對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權限實行請假制度;因事、病必須執(zhí)行書面請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備考核。
8、所有副礦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按規(guī)定的帶班天數,輪流帶班上崗,并且建立領導干部二十四小時不定時的下井檢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1、生產、輔助區(qū)隊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三八”制帶班下井,地點以本單位分管范圍為重點(機電、皮帶兩個工區(qū)因地面有大部分崗位,帶班人員在井下時間不得少于5個小時, 升井后地面崗位3個小時)。24小時必須有副區(qū)長以上的工區(qū)干部帶班,通防工區(qū)早班8小時帶班,中夜班不限時。
2、參與礦值班干部,值班當天必須在調度室聽班,每天8點為值班交接班時間,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況,每天由值班礦長安排當天每個成員井下帶班時間,并在調度室備案,保證當天24小時井下有人帶班。
3、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時,當天值班期間,根據當天人員情況按時下井帶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帶班,當班時間不少于8小時。熟悉生產的領導,可以單獨帶班;不熟悉生產的領導帶班,必須有生產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帶班人員,下井前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記,嚴格按照各單位指定的交接班地點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隱患整改情況,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點。升井后,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認真填寫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隱患問題及處理意見進行詳細登記。安監(jiān)信息員做好帶班人員的下井登記及隱患篩選反饋工作。
礦值班帶班人員在井下值班室現場交接,并填寫交接班記錄,做到“面對面,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工區(qū)帶班人員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簽到,向礦帶班人員匯報帶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