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場內管理制度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核心領域:
1. 員工行為規(guī)范
2. 設備設施管理
3. 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
4. 作業(yè)流程標準
5. 應急處理預案
6. 培訓與發(fā)展機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員工行為規(guī)范:明確員工在工作場所的行為準則,包括著裝、禮儀、溝通方式等。
2. 設備設施管理:規(guī)定設備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流程,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
3. 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設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預防事故的發(fā)生,維護環(huán)境衛(wèi)生。
4. 作業(yè)流程標準:制定各崗位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
5. 應急處理預案:針對可能發(fā)生的緊急情況,提前規(guī)劃應對措施。
6. 培訓與發(fā)展機制:提供員工技能提升的機會,促進個人和組織的發(fā)展。
重要性
場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維護秩序:規(guī)范員工行為,確保工作場所的有序運行。
2. 提升效率:通過標準化作業(yè)流程,減少無效勞動,提高工作效率。
3. 保障安全:嚴格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4. 促進發(fā)展:良好的培訓機制有助于員工技能提升,推動企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
5. 優(yōu)化環(huán)境:維護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有利于員工身心健康,提升工作滿意度。
方案
1. 制定詳盡的制度文本:編寫清晰、易懂的規(guī)章制度,確保員工理解并遵守。
2. 定期培訓:組織定期的制度培訓,強化員工對規(guī)定的理解和執(zhí)行。
3. 落實監(jiān)督機制:設立監(jiān)督部門,定期檢查制度執(zhí)行情況,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糾正。
4. 反饋與改進: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和完善制度。
5. 激勵與獎懲:建立激勵機制,對遵守制度的員工給予獎勵,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適當處罰。
6. 安全演練:定期進行安全演練,提高員工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以上方案旨在構建一個高效、安全、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通過有效的管理制度推動企業(yè)穩(wěn)步發(fā)展。
場內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電梯起重機械、(場內)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分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guī)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故的發(fā)生,保障人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律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yè)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 各企業(yè)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和本制度,結合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質檢鍋〔2004〕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等法規(guī)、文藝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企業(yè)環(huán)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點。
第二章 管 理 職 責
第六條 企業(yè)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并制定本企業(y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曬。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jiān)督檢查。
(七)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機械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jiān)督制檢查。
第七條 企業(yè)使用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zhí)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以及本企業(yè)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yǎng)、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操作規(guī)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網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jiān)督。
(七)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 相 關 定 義
第八條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治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治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地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工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 廠(場)內機動車是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yè)廠(場)區(qū)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y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 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yè)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yè)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fā)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作業(yè)。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fā)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單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待有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從業(yè)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yè)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yǎng)、操作等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和考核,取務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分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應當按規(guī)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yè)操作崗位達到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八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九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可向特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后交付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等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fā)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三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廢手續(xù),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在 防爆區(qū)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顯防爆標志。
第二十五條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長期停用或到期末檢的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xù),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它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yè)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y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第2篇 場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內部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施工機械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特制訂此制度。
一、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各級領導和全體施工人員,本項目施工單位或外單位入場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自覺遵守場內交通安全規(guī)定。
三、駕駛員應精力集中,依照場內施工便道的交通標志,謹慎駕駛,嚴禁違章行車。
四、場內行車速度不大于30公里/小時,與地方道路交叉處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
五、嚴禁在道口、施工進出口、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六、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七、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八、所有車輛必須避讓摩托車、自行車、行人。
九、施工便道上不準堆放任何物件,隨時保持便道暢通。
十、場區(qū)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安全巡查要隨時檢查標志標牌的完好可靠。
十一、廠內行車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fā)生。
十二、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嚴禁無證開車、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十三、凡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十四、場內交通安全,由項目部安全科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十五、 便道所在各工程處,要確保便道的完好,及時維修,及時養(yǎng)護。
十六、 對本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由項目部安質部實施監(jiān)督。
第3篇 停車場內部管理制度
一、車場內部管理守則
1、任何車輛進入停車場停泊,必須要求其按規(guī)定讀卡、交費。
2、車輛進入停車場后,須按停車場的指引箭頭及提示語或管理人員的指揮行駛,不得逆行且應限速5公里/小時以下。
3、任何車況不良或有漏油現象的車輛均不得進入停車場。
4、任何車輛及人士均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停車場。
5、任何車輛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洗車等。
6、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
7、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的須照價賠償。
9、駕駛員離開前須自行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不得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車輛管理人員需要求其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10、不得有任何車輛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11、不得有車輛堵塞停車場行車道的現象,否則物業(yè)公司相關部門,即安防部與物業(yè)部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且一切后果由該車駕駛員負責。
12、駕駛員如遺失《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須向出入口當值人員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及行駛證原件,進行登記確認后方可離開現場。次租車輛必須繳清《臨時停車證》賠償費(20元/張)及停車費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車輛出入管理規(guī)程
1、私家車位車輛
持有私家車位《停車證》之車輛憑車輛ic卡進出車場出入口,經安防員檢查核實后,記錄進出車場時間,登記車牌號碼。
2、次租車輛
a)由車場出入口安防員發(fā)出次租車輛ic卡,記錄次租車輛ic卡號碼、車牌號碼、進場時間,指引其停放于次租車位;
b)停放30分種內離開,免收次租費用,停放時間超過30分種,則按1小時收費;停放時間達到1小時且超過1分鐘即按2小時收費(若離開車輛的司機提出強烈異議時,經安防主管及財務主管同意后,可酌情放寬到超過5分種后按2小時收費)。
c)車輛離開時,由出口安防員核對車牌號碼,記錄出場時間,收回次租車輛ic卡,轉交收銀員,收銀員按電腦計費收費后,開啟道閘予以放行(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
3、免費車輛
持有《免費停車證》之車輛,經安防員檢查核實后,使用專用車輛ic卡開啟道閘(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并指引其停放于非私家車位處,記錄進出車場時間,登記車牌號碼。
4、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對每一輛出入車輛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車牌號碼、出入車場時間,并用顏色來區(qū)分私家車、次租車及免費車。次租車必須在出入口處領取次租車輛ic卡,讀卡后方可進入(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
5、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制止超出出入口限高鐵桿、裝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況不良及漏油等狀況的車輛進入場,以免發(fā)生危險或造成車道堵塞。
6、任何人員不得在行車道上行走,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做好勸阻工作。本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原因除外。
7、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提示車主先交費后取車,以免因交費而引起車輛阻塞。
8、車輛出場時,車場出入口處當值人員須正確指揮車輛按順序排列,確保車輛正常出入。
9、出入車道發(fā)生車輛阻塞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負責疏通車輛,保持車道暢通。
10、出入口讀卡機發(fā)生故障,影響車輛正常出入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迅速通知領班到現場處理。若故障一時排除不了,當值領班拆下攔車臂桿,疏通車道,并報維修部搶修,同時按手工收費確保車場出入口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車輛泊位與檢查規(guī)程
1、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引導車輛泊位,不得跨位停泊及停入他人之私家車位上。
2、車場管理人員須于巡場時隨時提醒駕駛員鎖好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3、車場管理人員須按規(guī)定認真檢查車況,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請駕駛員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四、車場巡查規(guī)程
1、負責地庫巡邏的安防員須每小時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進行例行巡查。
2、車場出入口當值安防員應每20分鐘對車場例行巡查。
3、安防經理、經理助理須每日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進行例行巡查兩次。
4、安防領班每次巡崗時須對車場進行例行巡查,早、中班巡查不得少于5次,夜班巡查不得少于8次。
五、智能化監(jiān)控規(guī)程
1、車場實行24小時閉路監(jiān)控,由監(jiān)控員負責監(jiān)控工作。
2、監(jiān)控員對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巡查安防員處理,必要時須定鏡錄像。
六、人工起桿規(guī)定
1、當車主持卡在出口讀卡機上不能讀卡時,由收費員通知出口安防員核查車主所持卡是否有效,如是有效卡,應報請當班領班級以上人員同意后,人工起桿。起桿后,取回不能讀卡的卡,并在卡上寫不能讀卡字樣,交收費員保存,作為核查依據。
2、它特殊情況需使用人工起桿時,須經領班級以上人員同意。
3、每次使用人工起桿,須在當值記錄本上詳細記錄。
七、臨時手動計費程序
1.車輛進入車場時,入口崗用對講機通知當值領班用打卡機按計時卡序號打卡后,將計時卡交車輛駕駛員。
2.車輛駕駛員離場前到入口打卡處打卡,并在15分鐘內到收款處交車輛停車費。
3.出車口安防員在車輛離開時收回計時卡,核對是否超時。
4.出車口安防員在交班時將收回的計時卡交收款處。
九、停車場收費管理規(guī)定
(一)收費標準
1.次租車輛按小時計費。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費,超過1小時15分種按2小時計費,以此類推。
2.次租車輛先交費后取車,交費后15分鐘內必須出閘離場,超過15分鐘仍未離場,另外計收停車費。
3.次租車輛ic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員登記的入場時間收取停車費。
(二)免費處理規(guī)定
1.本公司的車輛可免費,但駕駛員必須在計時卡上簽名,以便財務部查核。
2.軍警或特種車牌車輛,除因執(zhí)行任務由公司領導在計時卡上簽名的可免費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費。
3.非辦公時間,由帶班主任、領班用電話向上級領導匯報,經同意后,才能作免費處理。
4.所有作免費處理的時鐘卡,經出口讀卡機讀卡后,收費員要立即通知出車口安防員用鑰匙打開出口處讀卡機,收回原卡交收費室保存,并在卡上寫上免費字樣,留作財務部核算依據。
(三)過夜車輛的收費規(guī)定
由22:00開始停泊至次日8:00的車輛,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
;(四)收費室交接班規(guī)定
1.交班時,交班人將金額總數如數交下一班,并在交班人一欄簽名。接班人核對無誤后在接班人一欄簽名確認。
2.接班人接班時,應當面點清金額及票據,認真辯別鈔票真?zhèn)?交班后發(fā)現有錯誤或假鈔,由接班人負責。
3.每天夜班接班后,到出車口打開讀卡機,將一天的ic卡打包封好,由早班交財務部核查。
十、車場巡邏管理人員職責
直屬上司:安防領班
1、認真履行車場管理規(guī)定,不得玩忽職守。
2、加強車場巡回檢查,制止閑散無關人員進入停車場,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領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車輛要規(guī)范,停放要整齊,禁止在停車場內維修車輛及動火,特殊情況須經安防部門主任及以上人員批準,還需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4、對進入車場的人員要注意觀察,閑雜人員應勸其離開。
5、對進入停車場車輛有損壞部位登記清楚,交接班時說明。工作時間不斷巡查車輛停放情況,夜間八點以后出場的車輛車管員要提高警惕,觀查車輛起動是否正常,如有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出口處值班人員和領班。
6、對進入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要引導車主停放在相應的車位上,保障停車場暢通無阻,發(fā)現有停放不整情況,及時和車主取得聯系。
第4篇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分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guī)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故的發(fā)生,保障人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律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yè)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 各企業(yè)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和本制度,結合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質檢鍋〔2004〕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等法規(guī)、文藝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企業(yè)環(huán)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點。
第二章? 管 理 職 責
第六條? 企業(yè)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并制定本企業(y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曬。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jiān)督檢查。
(七)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機械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jiān)督制檢查。
第七條? 企業(yè)使用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zhí)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以及本企業(yè)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yǎng)、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操作規(guī)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網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jiān)督。
(七)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 相 關 定 義
第八條?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治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治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地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工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 廠(場)內機動車是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yè)廠(場)區(qū)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y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 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yè)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yè)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fā)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作業(yè)。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fā)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單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待有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從業(yè)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yè)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yǎng)、操作等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和考核,取務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分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應當按規(guī)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yè)操作崗位達到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八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九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可向特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后交付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等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fā)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三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廢手續(xù),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在 防爆區(qū)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顯防爆標志。
第二十五條?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長期停用或到期末檢的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xù),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它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yè)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y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第5篇 施工場內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施工項目場內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道路安全運輸管理,預防各類道路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規(guī)范施工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施工場地內使用的所有機動車輛,包括施工作業(yè)所需用的汽車起重機、自卸翻斗車、砼罐車、拖拉機、農用車、客貨兩用車等各類施工車輛,也包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對項目部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物資設備部對項目部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衛(wèi)科負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 項目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場內道路運輸安全檢查;項目物資設備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部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項目經理為場內道路安全運輸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分管領導對本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七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的管理部門、作業(yè)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機動車輛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 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guī)章制度。
(二) 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yǎng)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 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四) 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相關證件的審驗和繳費工作。
(五) 發(fā)生場內道路安全事故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經理部負責對新進場的駕駛員進行審查并備案。駕駛員在施工現場從事駕駛工作必須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操作證、上崗證等相關證件,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 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guī)程和交通法規(guī)駕駛車輛。
(二) 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態(tài)和車容車貌。
(三) 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yǎng)工作。
(四) 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七不準,即不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駕駛室超座、穿拖鞋駕駛、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第十一條 車輛的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帶“病”車輛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場內道路要求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組時,對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求,又要保證道路安全運輸。
場內臨時性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固。
(二)根據機動車輛車型選用適當的路寬。一般路面寬度不得小于機動車輛寬度的1.5倍,單車道應設有會車位置。
(三)施工現場道路設置縱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況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得超過15%;道路回頭曲線最小半徑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十三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要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第四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每季度組織對施工車輛及施工服務車輛進行檢查,日常巡視監(jiān)督由項目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對發(fā)現的違犯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輛、證件不齊、超速行駛、超載等現象按照《場內道路運輸安全違章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詳見附件)
第十六條 場內施工車輛、施工服務車輛行駛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在交叉路口處施工車輛先行,非重車讓重車先行,小車讓大車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駛,非重車讓重車先行,輕型車輛讓重型車輛先行,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第十七條 當班人員在工作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例檢, “安全例檢”的內容如下:
① 制動器性能完好無損,反應靈敏;
② 方向盤/轉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溫、燃油、機油正常,各儀表顯示正確;
④ 各燈光信號(大小燈、轉向燈、剎車燈及倒車燈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輪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車輛有無其他異常情況等。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輛在非工作時應停放在安全區(qū)域。車輛應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應加強日常保養(yǎng)。車輛使用完后,責任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一次系統的外觀檢查、清洗。維修保養(yǎng)人員每班應對使用后停放的車輛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yǎng)。
第二十條 施工車輛在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所有施工車輛除駕駛室以外,其他部位不準搭乘人員。駕駛室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核準搭乘人數。
(二)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車檔裝置,擋車裝置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置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三)自卸類車輛要確認車廂放下后,才能行駛。嚴禁舉斗行駛。
(四)禁止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五)當車廂在舉升狀態(tài)下做檢修維護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wěn),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六)施工車輛在運輸途中,駕駛員應確保平穩(wěn)駕駛,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寬闊、能雙向會車)限速30公里/小時;彎道、危險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時。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操作員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車輛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各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項目部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實不放過;
④責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處罰。如發(fā)生重、特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