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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有毒有害物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內部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確保員工健康與安全,防止環(huán)境污染,提高生產效率。主要內容包括:
1. 有毒有害物的識別與分類
2. 采購、存儲與運輸的管理
3. 使用與處置的規(guī)定
4. 安全防護措施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6. 培訓與教育
7. 監(jiān)督與檢查機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有毒有害物的識別與分類:明確企業(yè)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依據國家法規(guī)進行分類,制定相應的安全數據表(msds)。
2. 采購、存儲與運輸:規(guī)定供應商選擇標準,設定安全存儲條件,制定安全運輸程序。
3. 使用與處置:設定操作規(guī)程,確保安全使用,規(guī)定廢棄有毒有害物的合法合規(guī)處置方式。
4. 安全防護措施:提供個人防護裝備,設立警示標識,實施工作場所的通風、排毒設施。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建立應急響應團隊,編制應急預案,進行定期演練。
6. 培訓與教育:對員工進行有毒有害物知識培訓,提升安全意識。
7. 監(jiān)督與檢查機制:定期進行內部審計,配合外部監(jiān)管機構的檢查,確保制度執(zhí)行。
重要性
1. 保障員工健康:有效管理有毒有害物可以降低職業(yè)病發(fā)生率,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2. 防止環(huán)境污染:正確處置有毒有害廢棄物,減少對環(huán)境的破壞,符合環(huán)保法規(guī)要求。
3. 提升生產效率:通過規(guī)范操作,減少因事故導致的停工時間,提高生產效率。
4. 維護企業(yè)聲譽: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業(yè)形象,增強客戶及公眾的信任。
方案
1. 制定詳細的操作指南:各部門需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指南,確保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有明確的執(zhí)行標準。
2. 定期評估與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全面評估制度的有效性,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3. 加強員工培訓:定期進行有毒有害物安全培訓,確保每位員工了解并遵守相關規(guī)定。
4. 強化監(jiān)督與考核:設立專門的監(jiān)督部門,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考核,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罰。
5. 建立信息報告系統(tǒng):建立快速的信息報告機制,以便在發(fā)生事故時能迅速響應,減少損失。
本制度的實施需要全體員工的共同參與和嚴格執(zhí)行,以構建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huán)境,促進企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有毒有害物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一、采購原則
業(yè)務室根據實驗室的需要提出危險、有毒有害物品采購計劃,寫明用途和購買的數量,經所領導同意,到公安部門指定的、有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實施采購。
二、保存原則
實驗室實行專人收發(fā)、記帳、保管,實驗室要將危險、有毒有害物品單獨存放于毒品柜,工作結束后應將剩余物品及時保存毒品柜。
三、使用原則
當天使用當天回收,原則上不能過夜。實驗室應盡量采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在必須使用有毒物品時,應事先了解其性質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項。進行有毒實驗時必須穿好防護服,戴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觸有毒物品。在進行有毒氣體產生的實驗時,應采用密閉的實驗裝置,避免毒氣擴散。實驗操作中,不準隨意觸摸有毒藥品,使用有毒藥品前,必須了解清楚藥品的特性,必須嚴格按實驗室管理人員的指導要求進行,嚴禁違章操作,謹防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四、安全防范
實驗室管理人員要加強安全意識,對危險、有毒藥品的使用要嚴格控制、加強指導,學會處理各種危險情況和自救措施,切實保障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 物品保管員定期檢查危險、有毒物品的數量及使用情況,寫成報告,及時向領導匯報危險、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情況,確保安全。
第2篇 某幼兒園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幼兒園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為加強餐飲服務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定本 管理制度。
一、殺蟲劑、殺鼠劑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柜)并上鎖,有明顯的 警示標識,并有專人保管。
二、各種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購及使用應有詳細記錄,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區(qū)域、使用 量、使用及購買時間、配制濃度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使用后應進行復核,并按規(guī)定進行存放、保管。
第3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條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管理。
第2條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zhí)行《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jt 3130)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3條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zhí)行《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gb 4792)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4條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的規(guī)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5條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6條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7條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1.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2.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yè)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3.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8 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質竄入。
第9條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11條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12條生產、使用危險物品和企業(yè),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13條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條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15條容易發(fā)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tài)擴大。
第16條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第17條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fā)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條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第19條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20條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3.溫度較高地區(qū)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4.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guī)定負荷降低25%。
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21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 2人。
第22條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第23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24條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第25 條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tǒng)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wèi)部門指派的專人監(jiān)護下銷毀。
第26條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27條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28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