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一種至關重要的機制,它旨在確保組織內的各項決策和行動能夠被有效地追蹤、評估和負責。這種制度不僅強化了員工的責任感,也促進了企業(yè)目標的實現(xiàn)。通過明確職責,規(guī)定行為標準,問責制度可以防止錯誤的發(fā)生,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有助于維護公司的聲譽和合規(guī)性。
包括哪些方面
一個完整的問責制度通常涵蓋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 職責定義:清晰地界定每個角色和部門的職責范圍,確保每個人都明白自己的工作內容和期望結果。
2. 行為準則:設定公司行為標準,包括道德、專業(yè)和法規(guī)遵守等方面,作為評估員工行為的基礎。
3. 決策流程:規(guī)定重大決策的制定、審批和執(zhí)行流程,確保決策的透明度和責任歸屬。
4. 監(jiān)督與審計:建立監(jiān)控機制,定期檢查和評估員工的工作表現(xiàn),確保符合既定標準。
5. 考核與獎懲:設立績效考核體系,對于優(yōu)秀表現(xiàn)給予獎勵,對于失誤或違規(guī)行為進行相應懲罰。
6. 問題解決與改進:當出現(xiàn)問題時,應有明確的處理流程,并從錯誤中汲取教訓,持續(xù)改進工作流程。
重要性
問責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
1. 增強責任感:明確的職責分配使員工更加清楚自己的工作責任,從而提高工作積極性。
2. 提升效率:通過規(guī)范流程和標準,減少因職責不清導致的溝通成本和時間浪費。
3. 維護公正:確保所有員工都在同一規(guī)則下工作,避免因不公平待遇引發(fā)的不滿和沖突。
4. 防止風險:通過對決策和行為的監(jiān)督,預防潛在的法律風險和業(yè)務風險。
5. 促進成長:通過考核和反饋,員工能了解自身不足,從而有機會改正錯誤,提升能力。
方案
實施有效的問責制度,需要以下步驟:
1. 制定詳細的責任清單,確保每個職位都有明確的工作職責。
2. 設計并推行行為準則培訓,讓員工了解并理解公司的期望行為。
3. 建立決策追蹤系統(tǒng),記錄決策過程,以便于事后審查。
4. 設立獨立的審計部門,定期對各部門進行審計,評估其執(zhí)行情況。
5. 設計公平的績效評價體系,結合定量和定性的指標,確保評價的公正性。
6. 對于問題的處理,應設立專門的投訴和申訴渠道,保證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問責制度是企業(y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規(guī)范行為、明確責任,提升了企業(yè)的運營效率和整體績效。在實際操作中,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以適應企業(yè)的發(fā)展和變化。
問責制度范本
第一篇:行政問責制度
__醫(yī)院行政問責制度
為切實強化行政責任、規(guī)范行政權力,推進依紀行政,根據(jù)醫(yī)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問責的原則
有責必問的原則;逐級問責的原則;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體現(xiàn)政策的原則;從嚴治理,違者必究的原則。
二、問責的對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負責人、科室主管領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問責。
三、問責的主體
問責事項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主管部門和醫(yī)院的決定,政令不暢的;對醫(yī)院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停止、不糾正的。
2.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即: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著不辦,頂著不辦的;對醫(yī)院要求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未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的。
3.不求進取、平庸無為。即:對醫(yī)院和衛(wèi)生廳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務,消極對待,執(zhí)行不力,影響整體工作推進的;對工作拈輕怕重、討價還價,影響整體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即:對職責內的事項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問責方式
1、(1)誡勉談話;(2)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3)責令作
出書面檢查;(4)責令公開道歉;(5)通報批評;(6)調整工作崗位;
(7)停職檢查;(8)勸其引咎辭職;(9)責令辭職;(10)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以上問責方式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jiān)察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情節(jié)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責任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責任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jié)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3、1年內出現(xiàn)2次以上被問責的;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問責實施的,應從重處理。
(三)問責程序
反映情況存在的,由紀檢監(jiān)察室初步核實并向醫(yī)院領導班子提出書面建議,由醫(yī)院領導班子或者紀委書記決定啟動問責程序,紀檢監(jiān)察室負責協(xié)調有關部門組成醫(yī)院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紀檢監(jiān)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向院領導班子提請暫停其職務的建議。
調查時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調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并向醫(yī)院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
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調查終結后,由醫(yī)院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被問責人。 被問責的行政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醫(yī)院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醫(yī)院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問責方式適當?shù)?,維持原決定。2、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shù)模兏瓫Q定。3、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二篇:學校問責制度
學校問責制度
為嚴肅學校行政紀律,規(guī)范學校行政及教師行為,提高學校行政效能,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現(xiàn)制定學校問責制度。
一、問責對象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學校全體教職工。
二、問責原則
問責堅持權責統(tǒng)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三、問責的主要內容
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或發(fā)生教育教學事故;
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所屬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理或拖延辦理的;
無正當理由,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學生出現(xiàn)傷害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重大損失;
未按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四、過錯的處理
對于違反問責規(guī)定主要內容的教職工人員,根據(jù)其工作差錯事實,情節(jié)輕重及違反規(guī)定造成后果大小,對責任主體做出適當?shù)奶幚?。情?jié)輕微的,未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個別批評教育,并要限期整改;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責令責任主體在學校行政會議上作說明,并予以口頭警示、通報批評或其他懲罰;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引咎辭職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開元街道郭家小學
2014.5
第三篇:行政問責制度
行政問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行政責任,促進行政負責人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提高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班子正副職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正副職(以下稱行政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 問責堅持權責統(tǒng)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事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三)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七)態(tài)度冷漠、作風粗暴;
(八)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監(jiān)督;
(十)監(jiān)管不力、處置不當。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五條 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省紀委、省監(jiān)察廳立案
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根據(jù)被問責情形的情節(jié)、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jié)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jié)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jié)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xiàn)2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八條 發(fā)現(xiàn)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下級機關(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guī)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條 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情形的,由省監(jiān)察廳進行初步核實。
(一)省委和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見建議;
(四)行政機關、監(jiān)督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六)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七)新聞媒體的報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條 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
第十二條 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問責程序。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xié)調省監(jiān)察廳、省人事廳、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組成省政府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提請暫停其職務。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第十三條 調查組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十四條 調查終結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第十五條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
享有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 被問責的行政負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復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問責方式適當?shù)?,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shù)?,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十八條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xiàn)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實施問責辦法的組織協(xié)調,省監(jiān)察廳具體承辦,省人事廳、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本部門的問責辦法,或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行政機關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三項制度”。
一、服務承諾制
(一)服務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工作職能要求,對行政服務的內容、辦事程序、辦理時限等相關具體事項,通過媒體向社會和公眾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違諾責任的制度。
(二)各級行政機關建立服務承諾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效率和公眾滿意程度為目標,把各項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置于社會和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
(三)各項行政審批項目(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應按照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規(guī)定公開資格要求、必備手續(xù)、辦理程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和服務標準。其他的服務項目也要根據(jù)內容、辦事程序和辦事時限,提出服務程序和時限承諾。
(四)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以及向社會提供服務項目的部門,要向社會和公眾公示本機關(或經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具體職能和服務項目,讓公眾了解本機關(或經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單位)的職能狀況。
(五)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要在制定明確的服務標準的基礎上,將各類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及備案事項,采取發(fā)布公告、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布、建立電子觸摸屏、印發(fā)辦事指南等多種形式,公開政策規(guī)定、辦事依據(jù)、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理結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各級行政機關要對工作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規(guī)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接待辦事和來訪,應做到舉止文明、服務到位。
(七)各級行政機關應該履行8項工作承諾:不讓來辦事的人員在我這里受冷落;不讓工作的事項在我這里積壓延誤;不讓工作的差錯在我這里發(fā)生;不讓工作的機密在我這里泄露;不讓影響團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現(xiàn);不讓違紀違法的行為在我身上發(fā)生;不讓機關的形象因我受到影響;不讓群眾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問責任制
(一)首問責任制是指服務對象到行政機關咨詢或辦理相關事項時,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員認真解答、負責辦理或引薦到相關部門的制度。首位業(yè)務受理人即為首問責任人。
(二)首問責任制遵循熱情主動、文明辦事、服務規(guī)范、及時高效的原則。各部門應當根據(jù)業(yè)務職能確定責任內容,實行登記制度,對來訪人員的姓名、單位、時間、咨詢或辦理事項、辦理結果等進行登記,以備查詢和考核。
(三)首問責任制適用于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各級行政機關直接服務于社會的窗口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掛牌上崗,公示姓名、職務、工作崗位、業(yè)務范圍和投訴方式,以便服務對象了解工作人員身份,接受監(jiān)督。
(四)咨詢或辦理事項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能辦理的應現(xiàn)場辦理;不能現(xiàn)場辦理的,要說明相關情況;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五)咨詢或辦理事項屬于本單位相關處、科、室的職責,首問接待人應及時引薦到相關處、科、室辦理;若經辦人(業(yè)務受理人)不在,首問接待人應主動與其聯(lián)系;若聯(lián)系不上,首問接待人應先將被服務對象的有關材料收下,做好記錄,隨后移交給經辦人(業(yè)務受理人)。
(六)咨詢或辦理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首問接待人應當耐心解釋,并盡己所能給予指導和幫助。
(七)服務對象通過電話咨詢、反映問題、投訴或舉報的,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接待人。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應認真負責回答;屬于本部門其他處、科、室的,應將有關的電話告知來電人,盡可能地為來電人提供幫助。
三、限時辦結制
(一)限時辦結制是指行政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程序和要求處理行政事項的制度。
(二)限時辦結制遵循準時、規(guī)范、高效、負責的原則,各部門須認真對待和辦理各種限時辦結的行政事項。
(三)限時辦結范圍包含:各類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和備案事項;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生產安全、救災賑濟、來信來訪、領導交辦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及時辦理的事項。
(四)對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行政復議、行政賠償?shù)刃姓芾硎马棧约皩θ嗣袢罕妬硇艁碓L、舉報和投訴的答復,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有明確辦理時限規(guī)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辦理;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辦理時限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分類確定辦理時限,向上級機關報備,并向社會公告。能夠縮短時間、當場辦理的,應當及時辦理。特殊情況不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的,要及時向服務對象說明原因。
(五)執(zhí)行上級各項重大決策,應當及時部署和落實。不需要制定具體政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充分調研、制定具體政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制定工作計劃,并向上級發(fā)文機關報告。對請示性事項要及時研究處理,作出明確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答復時限以收件日作為計算工作日的起始時間。
(六)各級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項,要將各類行政事項的限時辦結時間、辦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務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告;應當以依法及時、方便群眾為標準,讓辦事人員滿意,讓人民群眾滿意,不得推諉、拖延、扯皮。
(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業(yè)務工作要實行ab角制,能夠相互補位;提倡工作人員一崗多責,一崗多能,確保各項工作運轉正常。因特殊情況離開工作崗位的,要以留言、啟事等方式實行告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把“三項制度”作為依法行政、轉變機關作風、優(yōu)化政務環(huán)境、樹立服務形象、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并作為基本工作內容確立下來。各級機關要聯(lián)系本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要將“三項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對于執(zhí)行效果顯著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執(zhí)行不
力、甚至違反“三項制度”的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對違反“三項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四篇:問責制度
合馬鎮(zhèn)干部問責制度
為加強干部管理和監(jiān)督,增強干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不斷提高執(zhí)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據(jù)中央、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鎮(zhèn)實際,經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問責的對象;鎮(zhèn)各部門正、副股級干部,包含臨時指定的負責人,村(社區(qū))支書、主任,駐村工作組長。
二、問責的方式:責令公開道歉、經濟處罰、停職檢查(待崗)、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三、問責的情形:一是因工作失職給全鎮(zhèn)工作大局造成損失的;二是工作不到位或措施不力,受上級部門通報或影響全鎮(zhèn)整體工作推進的;三是工作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導致群眾越級上訪的;四是工作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損害群眾利益的。
四、問責的程序:1、鎮(zhèn)紀委經調查屬實后向鎮(zhèn)黨委提出問責建議;2、將《問責決定書》送達當事人;3、鎮(zhèn)紀委對實行問責的干部談話;4、組織人事辦將問責材料歸入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五、受到問責的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六、被問責的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向鎮(zhèn)黨委提出書面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五篇:行政問責制度
行政問責制度
為切實強化行政責任、規(guī)范行政權力、推進依法行政,庫車縣地震局根據(jù)工作實際,制定了地震局的實施細則。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省州政府行政問責辦法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我局成立以屈紅剛副局長為組長,阿依古麗、歐家理、許燕為成員的行政問責辦法等四項制度領導小組。職責:統(tǒng)一思想,充分認識實施行政問責辦法等四項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四項制度的實施;加強領導,確保四項制度落到實處。領導小組組長是此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個成員負責人具體抓,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四項制度落到實處。
二、認真組織學習,統(tǒng)一思想認識
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認真在機關內部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學習“一辦法三制度”,把思想統(tǒng)一到省、州政府的重大決策上來,深刻認識實施“一辦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能力,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率,進一步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公仆意識和依法履行職責的法治意識;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質、按時完成。提高管理處的形象和公信力,為建設服務型的管理處作出積極的貢獻。
三、明確責任主體,實施行政問責
問責對象
地震局正副局長及其他干部職工和實施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
問責事項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定,政令不暢的;對上級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停止、不糾正的。
2.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即:制定、發(fā)布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上級政策規(guī)定相抵觸的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決定的;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或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相關行政職權,或者不依法對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監(jiān)管的;干預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干預行政執(zhí)法、執(zhí)法機關依法行使執(zhí)法權的。
3.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即: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著不辦,頂著不辦的;對應該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久拖不結,未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的;對群眾、對社會、對上級、對下級公開承諾的事項不兌現(xiàn)的。
4.不求進取、平庸無為。即:對處領導班子和局領導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務,消極對待,執(zhí)行不力,影響整體工作推進的;對工作拈輕怕重、討價還價,影響整體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即:對職責內的事項和群眾反映的總是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編報虛假數(shù)據(jù),虛假成績欺騙上級和公眾的;瞞報、謊報、遲報公共突發(fā)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的。
6.態(tài)度冷漠、作風粗暴。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不
實施或不組織救助的;對下級部門和企業(yè)的請示匯報和反映解決的問題,不及時研究解決、不明確回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群眾的上訪檢舉、控告、申訴不接待,不依法受理,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有上述行為發(fā)生的堅決實行問責。
問責方式
1、(1)誡勉談話;(2)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3)責令作出書面檢查;(4)責令公開道歉;(5)通報批評;(6)調整工作崗位;(7)停職檢查;(8)勸其引咎辭職;(9)責令辭職;(10)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采用(6)項至(10)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州監(jiān)察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問責情形:情節(jié)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責任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jié)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責任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jié)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3、從重處理的情形:1年內出現(xiàn)2次以上被問責的;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問責實施的。
4、發(fā)現(xiàn)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
減輕問責。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問責:(1)因下級(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2)因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guī)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職責的。
(四)問責程序:1、地震局領導班子及處領導提出的意見建議: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3、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4、新聞媒體的報道;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況存在的,由初步核實的干部職員員向地震局領導班子提出書面建議,由地震局局長或者副局長決定啟動問責程序,領導小組負責協(xié)調其他成員及有關部門組成縣地震局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向相關部門提請暫停其職務的建議。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調查組一般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管理處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調查終結后,由地震局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問責情況應
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被問責的行政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地震局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地震局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問責方式適當?shù)?,維持原決定。2、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shù)模兏瓫Q定。3、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